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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谣言的传播者吗?

2018-01-30万旭红李玉双

考试周刊 2017年36期
关键词: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网络谣言

万旭红+李玉双

摘 要:通过分析近几年的一些热点网络事件,帮助学生认清网络谣言的危害,进而认识到编造、散布网络谣言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最后教育学生自觉抵制网络谣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关键词:网络谣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017年4月初,四川泸县太伏中学初二学生赵某的死亡引发汹涌舆情,一时谣言四起。虽然当地警方从接到报警后就立刻展开了调查,然而网上愈演愈烈的谣言,却早已经给案件“定了性”——赵某只能是被人杀死的。于是,警方疲于应对各类宣称赵某是“他杀”的谣言,而且警方每辟掉一个谣言,很快又会出现新的谣言,循环往复……

一、 网络谣言

“凡街市无根之语,谓之谣言。”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谣言通过互联网传播,便成了网络谣言。常见的网络谣言主要涉及颠覆生活常识、利用爱心诈骗、恶搞名人要员、恶意营销、突发事件和公共领域中情绪宣泄等等。网络谣言一旦形成传播速度快、扩散性强、影响广、破坏极大,因此必须运用法律对网络谣言加以规制。

二、 编造、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

(一) 民事责任

如果编造、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现行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2015年1月,网友于某在网上发布信息,称“娃哈哈AD钙奶”等饮料中含有肉毒杆菌。之后,这条消息在网上热传,总转发量超过上亿条。虽然娃哈哈一再澄清事实,但仍有消费者对他们的产品持不信任态度。娃哈哈一方称,仅半年不到就损失了近20亿。随后,娃哈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于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删除侵权信息,并赔偿娃哈哈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最终,该案经法庭调解,娃哈哈和于某达成调解协议:于某承认自己发布谣言,并公开向娃哈哈道歉;娃哈哈一方放弃追索20万元赔偿款。

点评:网络上针对公民个人的侮辱、诽谤,轻则侵犯公民合法权利,败坏个人名誉,重则造成人身伤害,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比如网上经常出现的名人被死亡事件。而针对营利法人的网络谣言则中伤了法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损害了企业正当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 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案例:2011年3月11日,日本9.0级地震造成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事故。从3月16日开始,中国部分地区开始疯狂抢购食盐,期间更有商家趁机抬价,市场秩序一片混乱。3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对“谣盐”的始作俑者“渔翁”作出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

点评:涉及突发事件、公共事件的谣言往往会引发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政府公信力,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目前来看,行政法律法规对网络谣言的惩治力度较弱,这显然不足以震慑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传播者。

(三) 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涉及网络谣言的罪名主要有诽谤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比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2014年4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网络红人“秦火火”(原名秦志晖)一案公开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秦志晖利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捏造损害雷锋、张海迪、罗援等人名誉的信息,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攻击原铁道部“7.23”动车事故的处置,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挑动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志晖无视国法,在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最终,法院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三、 点评

此前,刑法对网络谣言的处罚相对较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则将传播网络谣言入刑。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文弥补了原有的法律短板,让法律对网络谣言的规制更为全面,同时,也使得行政责任与刑罚责任的衔接更为顺畅无缝。

社会生活有边界,网络世界有底线。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也不能是法外之地。要让互联网健康发展、让社会秩序不因网络谣言而受伤,法治是最佳选择。作为青年学生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谣言止于智者,谣言更止于法治!

参考文献:

[1]湛中乐,高俊杰.论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J].江海学刊.2014,(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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