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
2018-01-30黄中雨
摘要:本文从构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意义出发,分析了我国现有研究生质量保障体系的欠缺与不足,提出了一个健全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所应有的宏观架构,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入阐述了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运行机制。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宏观架构;运行机制
所谓社会进步,教育先行。近年来,伴随着人们物质文化需求的日益提高,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公认的“人才大国”,但由于起步晚,在初期更注重扩大规模,也致使我国研究生教育现状“大而不强”,规模与质量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质量是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构建一套科学、有效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稳步提升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整体质量,对实现我国由“人才大国”向“人才强国”转变的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构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意义
1. 提升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2014年1月29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以学位〔2014〕3号印发《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标志着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方式开始从注重规模发展向注重质量提升转变。质量是教育之本,如何提升教育质量,一直是近几年我国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一个重要着力点。而构建符合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特点、行之有效的质量保障体系,从招生、培养、学位、就业等各个环节上强化对研究生教育的质量监管,不仅有利于深化推进我国研究生教育的综合改革,更是保证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稳步提升和可持续发展的一块重要基石。
2. 服务社会需求,促进高校与社会联动协调发展
现如今,高校研究生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已密不可分。经济发展对大量高层次人才的强烈需求,带动了高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而高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提升了其向社会输送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反过来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套健全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仅能将社会对于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及时反馈给高校,促使高校动态调整人才培养目标,实现高校在研究生培养标准上的与时俱进,更是高校向社会输送高水平人才的重要保障与支撑,使高校能够培养出更多具备一定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的高质量研究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促进经济发展。
二、 构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1. 原有研究生质量的评价标准体系单一,存在滞后性
从发展进程来看,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大体实施的是两步走战略:先扩大规模,再提升质量。早期为尽快扩大研究生教育规模,对于各层次各类型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其培养目标基本上都是在同一个质量标准体系下设定的,这在当时已能满足我国对研究生的基本培养要求。但近年来,伴随我国高等教育大国目标的实现,单一而滞后的研究生质量评价标准,已很难适应我国学科门类众多、学科间差异明显的研究生教育现状,成为了制约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转而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一个阻碍。
2. 目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健全,质量保障主体单一
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的教育体制已逐渐实行简政放权政策,但到目前,质量保障模式仍是以政府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单一主体,而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往往是被动参与,且由于权限受限、自身机制不成熟等原因,参与评估和监督的力度都明显不足。这种多元化质量评价主体的缺失,致使我国的研究生质量评价活动呈现出一定的垄断性、封闭性和随意性。由于质量保障体系中缺乏相应的监督与相互制约机制,在面对由政府组织的各项排名、评估等质量保障活动时,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管理者往往为了自身发展,采取形式主义的做法,打“学校保卫战”,有意无意地掺入一些虚假成分,违背了质量保障的初衷。
三、 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宏观架构与运行机制
1. 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宏观架构
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宏观架构见图1。
图1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宏观架构
从图1中可以看出,健全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离不开三个责任主体: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只有三方分工负责、协同配合,构建起科学动态的监督与相互制约机制,才能有效保障与提升研究生教育的整体质量。政府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参与监督、评估的诸多社会中介组织,共同构成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外部保障体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部门、导师和研究生则构成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内部保障体系。其中,内部保障体系是整个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保证高水平研究生教育的基石;外部保障体系建立在内部保障体系基础之上,以促进内部保障体系建设为目的,对内部保障体系的构建与发展起支撑、引导、约束、规范等作用。
2. 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运行机制
(1)政府宏观引导,加强监管
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质量保障体系中的引导者,需要站在全局立场,着眼于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行宏观统筹规划。一是要制定相关制度,通过制度化手段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并规范其质量保障行为;二是要加强监督管理,申报单位的研究生教育资格以及申报学科的学位授予权,都必须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合格;三是要建立定期抽检评估制度,通过长效反馈机制监督和提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育质量。
(2)研究生培养单位合理定位,自主保障
研究生培养单位是质量保障体系中的践行者,承担着研究生“招收-培养-毕业-就业”的全过程,需要结合自身特色与发展目标,从单位的具体实际出发,对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标准进行合理定位,并建立起与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一是要明确发展方向,制定符合单位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特色的多元化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二是要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奖惩体系,为研究生培养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三是要搭建科研平台,改革导师评聘制度,优化研究生导师队伍,为研究生培养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四是强化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人员评价考核机制、导师激励与问责机制、研究生培养分流淘汰机制,“三位一体”培养广大师生和管理人员的质量危机意识;五是要建立自我评估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诊断式评估,以评促建,不断调整与改进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六是要重视德育教育,培育与凝聚独具研究生培养单位特色的质量文化,营造良好学风,充分调动与激发导师育人和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
(3)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反馈
社会中介组织是质量保障体系中的监督者,是独立于政府与研究生培养单位之外的第三方社会评价机构,包括相关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等,它有权在相关法律指导下独立确定评估方案、开展评估活动及发布评估结果,其质量评价活动不受政府和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直接控制与干预,具有相当程度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是整个质量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必须充分调动其参与研究生质量评价活动的积极性。首先,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通过经费支援、鉴定组织资格认证、立法等方式,鼓励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培育和扶持具有良好声誉的专业化社会监督机构,逐步构建起独立、科学、公正的社会评价机制;其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建立质量信息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发布相关数据,积极引导第三方社会中介组织客观参与质量评价,形成长效社会监督与预警机制;再次,社会中介组织要加强自身监管,合理调配资源,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调查研究、标准制订、需求分析、评估论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将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通过反馈,保障研究生培养目标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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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中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