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民道德建设基石的“个人品德”:概念辩难与本质探源
2018-01-30黄聘
黄 聘
(广州美术学院,广东 广州,510260)
自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将“个人品德”建设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并举以来,学界逐步重视对“个人品德”建设问题的研究,研究内容逐渐明晰,分析视角也逐渐拓宽,并形成了一定共识:“个人”是道德关系和道德实践的主体;“个人品德”建设是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石;作为道德的一种存在方式,“个人品德”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相辅相成,但它所具有的个体性、主体性、历史性、实践性等本质是它区分于“三德”的显著特征,也使其成为“三德”的支撑载体和实施基础。因而,重新梳理和廓清“个人品德”的概念内涵及本质特征,对于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 个人品德:基本概念厘定
黑格尔曾经指出:“真正的思想和科学的洞见,只有通过概念所作的劳动才能获得。”[1]毋庸置疑,对“个人品德”这一概念进行梳理厘定是我们研究个人品德建设的基本前提。在牛津英语词典中,“品德”一词来源于古希腊语charassein,原意是“雕刻”、“或者具有明显特征的印记和显著的特质。”从这个词根开始,“品德”的意思逐步演化为一种明显的标记或符号,之后又发展为 “一个人的行为模式……道德的和精神品质的总和”。以此推断,品德在此主要指涉的是人类区别于动植物,包括心灵、精神品质等内在于人类个体内部的一种特殊结构。在英语翻译中,一般将“品德”和“德性”视为同义,翻译为“virtue、excellence”,在其词根上溯源于古希腊语arete,引申为事物之完善的、良好的、优秀的状态,获得某种品质等意。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作为一个复合词,“品德”由“品”和“德”合义而成,亦称品格、品质、品性、德性。“品”,是品性、品质;而“德”,是优点、长处、卓越。在许慎的《说文解字》中,对“德”的解释是:“德者,得也,从直从心,外得于人,内得于己”。[2]“德”字从古直,从心,指一个人的心理特征。而这种心理特征,可以用“得”字来概括:心有所得。“德”就是获得、占有某种好东西的意思。据徐复观考证,“德”最初解释为“行”,周初文献提到的“德”字,都是古人某一具体的行为。后在《诗经》中,“德行”二字合为一词:“有觉德行,四国顺之”。《诗·大雅·抑》与《论语·先进》篇亦有连用,后渐内化为人心之德的“德性”之义。因此,就词源来说,不论中西方,德性或品德都包含有获得、占有某种好东西之意义,差异在于中文语境下的“这种好东西”属于心理范畴,是一种心理品质、心理状态、心理特征。质而言之,个人品德是一定社会或阶级集团的道德原则规范在个体身上的体现,是人们在道德实践中通过自身思想转化和行为塑造表现出来的较为稳定的道德倾向和特征。“它既包括人们主观上对一定的道德原则规范的认识,也包括人们基于这种认识所产生的具有稳定性特征的行为习惯,它是主观上的道德认识和客观上的道德行为的统一”。[3]
二、 个人品德:相关概念辩难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总是习惯性地将“品德”与“道德”“德性”“人格”“个性”“私德”等概念交互使用,这对于人们从语言上表述提供了方便。然而,从学术意义上讲,这几个名词的交替使用仿佛模糊了个人品德的应有界限,这对于学术讨论并无益处。因此,有必要对这些相关概念进行辨认和区分,以便我们科学理解个人品德及其问题域。
1. 品德与道德
毋庸讳言,“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所特有的,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4]作为一种人类“实践—精神”,它受到一定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制约和影响,对于物质本体而言,它是一种精神现象。依据主体属性,可区分为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一般而言,社会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它是人们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进行社会调节的规范手段和人类自我完善的实践精神”。“作为规范手段和道德准则,道德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进行社会调节,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内心信念维系,是一种纪律约束;作为实践精神,道德是人类自我完善的精神追求,构成了人趋向至善的品格追求。前者是工具意义上的,是手段;后者是精神层面上的,表达了主体的自由,是目的”。[5]从道德的双重含义来看,社会道德对应的是作为整体社会规范手段和行为规则的总称,是一种社会现象,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而个体道德对应的是个体为追求自我完善,通过能动的社会实践将社会或阶级的思想政治观点和道德规范自觉转化为个体稳定的心理特征和行为习惯的结果,它是社会道德规范在个人伦理行为和个性人格中的实现,是一种个体现象,属于个体精神范畴。因而,个人品德的形成和发展,不仅受制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同时也受制于个体生理、心理活动规律。显然,“个人品德”是与“个体道德”相对应的概念。因此,区分是“道德”还是“品德”,可以看它们存在于何处——如果存在于个体心中,已转化为个人的人格和个性,它们就是“品德”;如果仅仅停留在外在于个人的社会规范,而没有转化为个人的个性和人格,它们就是“道德”。如果将“品德”完全等同于“道德”,显然忽略道德划分的层次和特质。
2. 品德与德性
品德(character)跟德性(virtue)常被交替使用,但在严格意义上,两者有着原则性的区别:品德与人的个性、道德心理乃至人格发展密切相关。它表现为个体道德认知以及行为体系中的特殊特性,是个体道德境界的标识,因而不仅有量上的差异,更有质上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个人品德兼具美(goods)与恶(vices)两种基本属性,亦即品德有优良品德(美德)与恶劣品德(恶德)之分。“优良品德、美德,如节制、谦虚、诚实、勇敢等等,乃是一个人的行为长期遵守道德所得到的结果,是已转化为一个人的人格和个性的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而恶劣品德、恶德,如放纵、骄傲、欺骗、懦弱等等,则是一个人的行为长期违背道德所得到的结果,是已转化为人格和个性的不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6]同时,个人品德作为一个体系或系统在其内部性质划分上也具有不同层次和等级的个性特征。例如一个置自身生命安全于不顾在火灾中英勇救护他人的人所具有的崇高品德和一个扶着腿脚不便的老年人过马路的公民的品德,在某种意义上说,前者所表现出来的品德境界会居于更高层次。而与品德相区分的德性,是一种以道德为核心的具有卓越特征和生命力的品质,或者说是一种引导性的“好品质”。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一切德性,只要某物以它为德性,就不但要使这东西状况良好,并且要给予它优秀的功能。”[7]它本身就是一种优秀品质或称美德。在古希腊的德性概念中,德性并不单指人的道德方面的品德,而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凡是人的知识、智慧、特长、技能等各种才能和优点都可以称之为德性。在这个意义上说,品德与德性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德性在伦理学意义上更多表现的个人品德中的优秀部分品质。
3. 品德与人格
人格是富有多重面向的概念,从其一般意义而言,它是指作为个体的人的存在状态。人格源于拉丁文“面具”(persona),意谓演员演戏时装戴的特殊脸谱。后来引申为两层意思:一是指一个人在生活舞台上所表现的种种言行;二是指一个人真实的自我。人格一词并非本土概念,在古代汉语中,有人品、为人、品格等词与其涵义相近。该词于近代从日本传入中国,不同的学科赋予了人格以不同的含义:在心理学中,人格指人所特有的心理结构、心理特征、心理个性的总和。在法学中,人格指人的法律地位和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一种权利,它是公民作为社会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代称,即人格权。社会学则倾向于将人格视为社会背景的反映。伦理学从其特有的学科视角,将人格定义为人与动物相区别的道德规定性,是人之为人的尊严、价值和质量的总和,所以,人格在伦理学中可具体化为“道德人格”。 而所谓道德人格即是“人格的道德规定性,是加入了伦理关系和参与了道德活动以后获得的道德性质和表现出来的道德形象,简言之就是人格主体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识、道德信念和道德习惯的有机结合。在现实生活中,没有道德特征的人格是不存在的,一个人无论是善还是恶,都是道德人格的表现”。[8]简言之,品德与人格的区别,在于人格或个性可以形成于任何行为;品德作为一种特殊的人格或个性,则只能形成于一种特殊的行为。这一特殊行为要么遵守道德,要么违背道德,是具有一定道德价值并可进行道德评价的行为。
4. 品德与个性
虽然个人品德与个性心理有着相一致的地方,比如它们都是对客观事物主观的、能动的反映,有着相似的思想—情感—意志—行动发展规律, 同时受制于社会发展和个人自身的情况,但它们依然有着较大的差别。首先,从品德发展和个性发展的层次和水平来看,两者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新生婴儿诞生起就有了一系列简单的个性心理发展活动,如哭、笑、闹等,这些证实了个性心理发展受到生物遗传的影响,它是先天遗传和后天环境影响的综合结果。而品德的发展在其层次和水平上显然高于个性发展,它是在个体心理发展的基础上,通过与社会的交往和教育的影响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产物。它更多是后天实践和教育培养产生的结果。“性相近,习相远”从某种意义上揭示了这一差别。其次,从表现形式来看,人的个性心理主要是通过感觉、知觉、记忆、想象等智力因素,以及兴趣、动机、气质、情感、性格等非智力因素表现出来的。而品德更多的表现为个体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再次,从两者的本质属性来看,人的个性心理如感觉、知觉、想象、思维、兴趣等,是个体对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心理反映,并无所谓好坏、美丑和善恶之别,只有积极和消极之分。然而品德反映的则是“思想、道德、政治等方面的关系和行为,因而其必然反映出个体品质的好坏,品德境界的高低,以及是非、美丑、善恶等观念和行为的区别”。[9]
5. 品德与私德
从字面上理解,个人品德与私德似乎含义相同,其实不然。 两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就其联系而言,两者都与个人有关,都需要通过个人修养的途径得以形成和提升。就其区别而言,私德是从道德内容而言的,即私德所涉及的内容是私人领域;而个人品德是就道德形式而言的,即个人品德是以个人稳定的道德品质的形式而存在的”。[10]这一区分说明,私德是关乎个人生活的道德,而品德既关乎私人生活又关乎公共生活。就道德的指向性,即是指向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而言,私德与公德相对应。在公共领域,公民的行动都具有公共的性质。与此不同,私德只是个人在私人生活领域的行为表现,几乎不受公共评价和公众监督的影响。梁启超在其《新民说》中,对“公德”和“私德”两个概念进行了界定:“道德之本体一己尔,但其发表于外,则公私之名立焉。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11]依据这一界定,品德作为个人的道德品质之总和,不仅涉及“独善其身”,而且也要“相善其群”,即通过个人的道德实践和道德修养,形成既能独善其身又能相善其群的个人整体性的道德品质。从这一意义上定义个人品德,它既是个体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表现出来的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要求的稳定的道德行为和道德习惯,又是个体在私人生活领域中表现出来的与社会优良规范相符合的行为习惯(表现为“慎独”)。前者,个人品德通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形式表现出来。后者,个人品德通过家庭美德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不论表现为何种形式的道德品德,个体在社会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道德表现是内在一致而非割裂开的。
三、 个人品德:本质特征探源
经过上述考察,可以指认,个人品德其实是社会道德在个体生活领域的微观呈现。就其存在形态而言,如果说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反映的是社会意识形态和道德规则,那么个人品德所表现的恰恰是个人通过内化社会意识形态和道德规则,从而以“实践—精神”的方式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它具有以下本质特征:
第一,个人品德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相对应,“个体性”强调的是个体独立运用自身理性做出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用康德的话来说,即是个体在“一切事情上都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12]它体现的是个体的自主性、自觉性和内在性。它是个体对社会之“道”的领悟,并将“道”融化为自身之“德”的结果。基于个体的独特性和差异性,不同个体在接受和内化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时表现出不同的德性状态(体现在道德层次和道德境界上即是高低之别)。需明确的是,个人品德的个体性并非指个体可以随心所欲地摆脱社会道德的要求与约束,以消极避世的方式躲在自己的精神象牙塔内作封闭式的修炼;也并非指个人可以以否定、排斥他人、集体、社会的方式来达到所谓的自我肯定、自我设计和自我创造;更非指个人中心、个人本位、个人至上等“个人主义”行为逻辑等。其个体性特征,恰恰是指某一特殊个体在与其他特殊个体的“交往实践”中,通过整体的、普遍的社会道德规范来肯定和实现自身的自由个性和全面发展的方式。进一步说,“道德的个体性是指个体所处的道德境遇和个体的道德素质、接受道德教育的状况和道德体验、判断、抉择、践行等等的差异性、具体性、个别性、独立性、直接性、当下性;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个体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担当道德责任的不可替代性和个体参加道德实践活动、进行道德修养的不可替代性”。[13]总而言之,个人品德的个体性特征是通过自己独立、自觉、自愿、自律的道德活动得以表现和确认的,是个体道德能力的集中反映。
第二,个人品德的主体性。“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来,人的主体身份和主体性不是天生的、先验的存在,而是在人的实践和认识活动中生成的本质,是后天获得的人的本质力量”。[14]在道德领域,道德的主体性就是具有明确目的的道德活动的个体或群体从实践精神上把握世界的方式,即完善自身、完善他人和完善社会的自觉创造性、能动性。对于个人而言,个人品德的主体性可以作两个方面的理解:一方面,是指具有品德的现实的载体(“个人”),在此并不涉及品德本身的特性。另一方面,是指品德所具有的自觉性、自由性,表明品德本质上是有利于人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一种品质。它不单纯是对道德规范的被动接纳与遵从,而是内在于人自身目的中的要求。个人品德的主体性彰显的是个体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履行道德义务时的自觉自知性、自主选择性和意志坚定性。首先,其自觉自知性表现在个体对行为本身的自觉意识,对行为的意义、价值的自知意识。它与个体按本能或习惯去行动而合乎道德的性质不一样,它是出于自觉自愿,具有自知性的自由行为。其次,其自主选择性体现在品德主体的行为须是意志自由自决的行为。只有自愿地选择和自觉地遵循道德规范,才是在道德上真正自由的行为。在此意义上的“个人”,不是依靠外在标准进行道德评判的道德客体,而是基于为自身立法基础上进行道德观照的实践主体。最后,个人品德的意志坚定性表现在品德由内而外的过程中,需要个体坚定的意志作为保障。正如康德所说:“在纯粹实践理性的全部规矩中,重要之点只在于意志的如何决定,而不在于实践能力完成它的意图时所具有的自然条件。”[15]每一种品德的形成,都是与之相应的道德行为多次重复的结果。亦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公正和节制的德性,是公正和节制的行为多次重复后才产生的”。[16]30一个具有某种品德的人,需要具备坚强的意志,才能在社会洪流中坚守自己的道德信仰,履行自身的道德责任。
第三,个人品德的历史性。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一切已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17]这些论述深刻揭示了道德的历史本性和阶级本质,即不存在某种适用一切民族、阶级的超历史的永恒道德。个人品德作为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在个体身上的体现,它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实践的产物,同样是在历史中不断变化发展的。因此,考察个人品德的基本要义在于必须将其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中,关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经济关系、政治制度、社会结构、文化生态对个人品德的影响。在阶级社会中,各种不同的个人品德学说,归根到底反映着一定阶级的利益和要求。有些道德品质,如忠诚、谦虚、勇敢、正直、善良等个人品质,表面上看来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存在,似乎也同人们所处的经济地位没有必然联系,但是,实际上,无论哪一种道德品质,都要受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并体现一定的阶级性质。以“勇敢”为例,这是各阶级社会共有的、对个体的道德要求,其内容却大相径庭:如原始社会,生产资料的匮乏和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使得“勇敢”成为这一社会的最重要品质,原始人把捕获猎物时表现出来的刚强、勇气称之为“勇敢”,在此,“勇敢”是原始人获得生活资料以维持生存发展的根本保证,任何怯懦行为都被认为是对个体生命和种族生存的不负责任。在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赋予了“勇敢”以阶级的内容:对于奴隶主各阶层的自由人来说,勇敢就是在镇压奴隶反抗奴隶主政权的战争中英勇果断。而奴隶阶级的勇敢,则表现为反抗奴隶主的残暴统治。在封建社会,“勇敢”对于封建主来说,就是要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无情地镇压农民起义。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把攫取超额利润视为勇敢。而各个时代的劳动者阶级,则都把在反抗剥削阶级和统治者的斗争中,所表现出来的大无畏的献身精神叫做勇敢。因此,从各个社会形态对“勇敢”这一个人品质规定的差异性来看,个人品德的发生和发展,是适应人类经济发展的需要、受着一定社会历史条件(在阶级社会表现为阶级立场的不一致)的制约和影响的。
第四,个人品德的实践性。在人类思想史上,“道德在其根本上是实践的”,是一个永恒不变的主题。亚里士多德首先确证,伦理学“这门学科的目的,不是知识而是实践”。[18]3在他看来,一个完全合乎德性而现实活动着并拥有外在善的人,就是最幸福的人。萨特等人认为,人在行动中获得自由和展现自己的责任,从而确证自己的真实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则明确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19]在中国,个人品德的践履也是“做人”或“为人”的学问。传统儒家伦理强调在人伦日用的生活实践中践行道德规范,个体“修齐治平”的“内圣外王”路径从根本上是实践的,“行有余力,则以学文”即是真实写照。个人品德固然是个体内在的一种精神品格,然而这种精神品格需要通过行为表现出价值意义。进一步而言,个人品德应当是个体在一系列的道德行为中表现出的相对稳定的特征和倾向。这一系列的道德行为既指涉个体在某一实践活动领域的行为,也指涉个体在某一时期甚至终身的道德行为的统一。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即是“一个人做了这样或那样一件合乎伦理的事,还不能说明他是有德的;只有当这种行为方式成为他性格中的固定要素时,他才可以说是有德的”。[20]在此意义上察之,个人品德的养成显然不是封闭在个体的精神世界里进行,而是在广泛的持续的社会关系实践中提升德性和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