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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探究

2018-01-29郝天军

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21期

郝天军

摘要:个人所得税从2011年9月修定实施至今,7年多的时间社会经济水平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已经很难发挥其税收的调节作用,体现在广大以工资为主要收入的低收入人群尤其显。随着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已经不能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本文从当前经济水平、技术手段和个税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提出了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结合GDP增长水平提出的费用扣除标准的区间范围。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费用扣除标准;税收公平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21-0264-01

一、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制度于1994年改革以后,分别于1999年、2005年、2007年、2008年和2011年进行了一次修订,其修改内容如下:一是逐步调整储蓄存款利息征税的规定;二是逐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和累进税率级次,自2006年1月1日起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提高到每月2000元,2011年9月1日起提高到每月3500元。三是修改纳税申报规定。个人所得税制度实施16年以来运行平稳,收入逐年快速增长,从1993年的46.7亿元增加到2014年7376.61亿元,22年间增长157.9倍,个人所得税收人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也从1993年的1.1%上升到2014年的6.19%。目前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中国税制中的重要税种,最近十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在国家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稳中略有下降。

二、改革个人所得税法势在必行

至今个人所得税已有7年停留在原有的征税标准下,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对美好物质生活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2006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写入“十一五”规划,2010年“十二五”规划中又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2016年3月7日直到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年内个人所得税法的草案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热点问题

在个税改革中涉及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和费用扣除项目,因为以工资为主要收入的人群主要是低收入群体,而且这个庞大的群体以工资收入为主,基本没有其他收入,同是该群体根本没有转嫁税负的能力。以工资为收入的低收入人群的家庭生活负担往往很重,目前的个税分税制下又得不到任何费用扣除。因此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是低收入人群关注的焦点问题

四、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原则

费用扣除项目的设计要利用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通过降低中产阶级税负,对富人阶层征税,来实现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税收公平的目标。

五、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

1.提高并制定差异化的个税起征点,以家庭为单位制定差异化费用扣除标准

关于起征点的设立,应该以GDP为依据,国内知名的经济学者和著名财经评论员马光远指出世界公认的个税起征点为人均GDP的2倍,相对而言我国应该调高个税起征点。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7年GDP达到827122亿元,比上年增长6.9%。全年人均GDP为59660元,比上年增长6.3%。以全年人均GDP计算个税起征点为59960÷12×2=9993(元),综合考虑个人缴纳社保与住房公积的扣除因素后,个税起征点应结合地区经济水平制定定在不低于7000元差异化区间标准。以家庭为单位的费用扣除是指家庭教育、医疗的重大支出应给予免税。在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基础上,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制、实现精准征税、严格监管已经不是难题。

2.提高高收入者的税负以促进公平

公平优先论主张者罗尔斯、勒纳、琼·罗宾逊等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竞争会导致贫富差距并由此引发权利和社会的不平等,主张无论是市场分配还是政府分配都应该以公平为目标,政府应通过政府应通過一定的政策手段矫正市场分配不公。个税的应设置5档税率,最低两档税率应减少级差,最高两档应加大级差,才能充分体现直接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3.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水平

相比单纯提高边际税率不一定能够改善收入分配。税务机关应不断充实个人所得税的数据库,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建立税务、住房、车辆、银行、证券等相互衔接的协税护税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动态掌握自然人处分财产权的变化情况。

4.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在间接税整体下降水平下,要保住税收整体水平稳定的前提下,只能增加直接税征收额度,在企业所得税这一主要直接税种降低情况下推进高房地产税改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