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一些规定 多一点自由
2018-01-29邓林树
摘 要:数学教学中规定解法、规定算法、规定画法,制约了学生的思维发展,值得引起重视。
关键词:教学;规定;不可取
一些数学老师在教学中经常有这样那样的规定,其中有的规定个人认为很不可取。现列举一些,与同行商榷。
一、 规定解法
【案例1】用比例知识解答
题目:六年级同学做操,每行站15人,可以排30行。如果每行站18人,可以排多少行?(用比例知识解答)
这道题如果不规定用比例知识解答,三年级的学生都会做。一规定“用比例知识解答”,连六年级也有相当部分的学生不会做,这等于“简单问题复杂化”了。如果初学“用比例知识解答问题”这部分内容,这样练一练可以,但如果放到期末考试、毕业会考等场合,就不太妥当了。
【案例2】这类题一定要用方程解
题目:学校组建兴趣小组,报名参加舞蹈组的有46人,比科技组人数的2倍多4人。报名参加科技组的有多少人?
这道题如果用算术方法解,多数学生会出现以下错误:一是“先除后加”,列式为46÷2+4=27;二是“先加后除”,列式为(46+4)÷2=25。只有极少数学生能正确列式为(46-4)÷2=21。如果用方程解,思路很顺,绝大多数学生可以顺着题意,找出等量关系“舞蹈组人数-科技组人数的2倍=4”或“科技组人数的2倍+4=舞蹈组人数”,据此列出方程正确求解。所以,一些老师为了提高正确率,硬性规定:“这类题一定要用方程解。如果不用方程解,即使做对了也不能算对。”这样,学生只能屈从。正确率提高了,但学生的发散思维受到抑制,不利于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我认为像上面这道题不应该规定“一定要用方程解”。有的学生逆向思维能力较强,他们根据题意能想到“如果舞蹈组的人数减少4人,正好是科技组的2倍”,就允许他们用算术方法解。而有的学生用算术方法解是完全不能理解的,就要建议他们用方程解。平时训练时,老师要把学生的所有解法都呈现出来,通过不同解法的比较,让学生体会到用方程解这类问题的优越性,要鼓励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解法,丰富数学活动经验,提高思维水平。
二、 规定算法
【案例3】计算的结果能约分的一定要先约分
题目:415+115+35;715×67+1115
因为老师过分强调“计算的结果能约分的一定要先约分”,这两道题学生通常这样做:415+115+35=13+35=515+915=1415,715×67+1115=25+1115=615+1115=1715。全面认真分析数据特征,我们会发现,415+115+35前两个数相加的和是515,还要再加35,15与5的最小公倍数是15,如果先把515约分成13,要再通分,显得更麻烦,一般先保留515,不必先约分。715×67+1115前两个数的乘积算出来之后还要加上1115,所以交叉约分时,15和6不约分,先算出615再加上1115,这样就免得通分,计算更简便。
【案例4】一定要除到比要保留的小数位数多一位
题目:竖式计算。78.6÷11(保留一位小数);19.4÷12(保留两位小数)
大部分老师教学这样的题时,都明确规定:一定要除到比保留的小数位数多一位,再将最后一位“四舍五入”。课堂实践中我发现,有的学生只除到需要保留的小数位数就不除了。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余数比除数的一半小,说明下一位的商一定比5小,就要舍去;如果余数等于或者大于除数的一半,说明下一位的商一定是5或者比5大,就要在已经求出的商的最后一位加上1。像计算78.6÷11,当除出商7.1后,学生发现此时余数是5,不到除数11的一半,下一位的商小于5,直接舍去,所以近似值是7.1。计算19.4÷12,当除出商1.61后,学生发现此时余数是8,大于除数的一半,下一位的商一定大于5,所以要进上1,近似值是1.62。
我认为教学时要根据学生的接受情况,应允许一部分学生应用这种简便方法,即只要除到按要求需要保留的小数位数,然后将余数与除数的一半作比较,先确定下一位商小于5还是等于或大于5,再确定是否进1。
三、 规定画法
【案例5】画出的图要一眼能看出面积相等
题目:在下面的平行线间画一个与△ABC面积相等的三角形。
学生汇报时,呈现了下面4种图形。
这样画,画出的三角形三个顶点还是在平行线上,平行线间的距离处处相等,这些三角形都是与△ABC等底等高的三角形,等底等高的三角形面积相等,显然都是正确的。图1是在△ABC的右边画一个与它完全一样的△A′B′C′,相当于把△ABC向右平移。图2中△A′B′C′虽然与△ABC形状不同,但等底等高。图3的BC边不动,把A点向右平移,BC边对应的高的位置也跟着发生了变化,但长度不变,所以△A′BC与△ABC同底等高。图4中的线段B′C可以看做由线段AB向右平移得到,图形AB′CB是平行四边形,对角线AC把它分成两个完全一样的三角形。但是,一些老师却要求学生一定要像图3那样画,他们认为只有这样画,才能“一眼就能看出面积相等”。
《数学课程标准(2011年版)》指出:“在教學活动中,要鼓励与提倡解决问题策略的多样化,恰当评价学生在解决问题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水平。”以上的这些规定,与该理念相悖,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习题的利用价值,制约了学生思维的发展,不利于评价学生在解决问题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水平,当慎用、少用或者不用!让我们的数学教学少一些规定,多一点自由吧!
作者简介:
邓林树,福建省长汀县城关东区小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