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法》视域下联合服务规制的实践进路
2018-01-29王宇
王 宇
(沈阳师范大学图书馆,辽宁 沈阳 110034)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图书馆专门法。《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反映了依法治国在图书馆领域的新成效,它为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保证。此部法律明确强调了公共图书馆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向、基本目标和重点任务,强化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政府保障和政府责任,规定了图书馆设施建设、服务运行和社会化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公共图书馆法》中明确指出“建议、支持并鼓励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联合开展社会文化服务”。同时《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中也指出,地方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服务是必要的、可行的,尤其在全民阅读推广的新时代,因此高校图书馆有责任融入社会、服务社会。
1 《公共图书馆法》视域下的联合服务
《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实施,是加强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进一步发挥公共图书馆服务功能,较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公共阅读权利,推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而进行的顶层设计,可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共图书馆法》的要旨在于:促进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积极支持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鼓励高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社会各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全民阅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中华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助力创新型国家和学习型社会建设。
《公共图书馆法》是保证图书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使其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为图书馆的有效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高校图书馆的社会化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正式实施的《公共图书馆法》第48条规定:“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加强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开展联合服务。国家支持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1]法律条文中申明了两个支持:一是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加强与高校图书馆的交流合作;一是国家支持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服务。对于此条法律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国家希望引导公共图书馆加强与高校图书馆的交流合作,积极主动与高校图书馆开展联合服务,改变各自独立,各行其是的做法,两种类型图书馆要进行深度融合,联合起来为社会公众服务。与此相对应,国家更希望和提倡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并大力支持和赞赏为社会公众开放服务,但没有强行划一,高校图书馆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社会服务。法律规定既体现了国家的愿望,也为各类型图书馆社会化留有余地,体现了法律的严肃与严谨。
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进入新时代、实现新梦想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提升中华民族文化素质、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策略;也是作为社会文化主要载体的高校图书馆自身的社会责任与使命。高校图书馆具有文献资源丰富、专业人员集中、自动化程度高、服务手段先进、业务水平强等诸多优势,但服务对象单一且相对固定,资源闲置严重。社会公众迫切要求将高校图书馆富余的文献信息资源开放,满足其各种文献信息资源需求,保障其平等和自由利用信息的权利。高校图书馆应在《公共图书馆法》的指引下打开大门服务社会,促进社会公众科学文化素质的提升,推动社会文化大发展,从而为构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做出贡献。
2 《公共图书馆法》视域下联合服务的现状
我国“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的实践命题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回顾其30多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联合服务”是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的主要形式,其中融合了人类信息资源共享的理念。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的发展历程,其实就是“联合服务”的发展过程,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离不开与社会各界的联合、合作与交流。因此,图书馆联合服务,一向为国家相关部门所支持,一向得到社会舆论的点赞、图书馆界的认同以及全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为公共图书馆加强与高校图书馆的交流合作,积极开展联合服务指明了方向,同时标志着中国公共图书馆乃至各类型图书馆事业从此迈上了法治时代的新台阶。
2.1 国家政策对联合服务的导向
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是其向联合服务迈出的第一步,国家相关部门一向给予支持和鼓励。2002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中针对此提出倡导性意见;2005年7月由60所大学图书馆馆长签署的《图书馆合作与信息资源共享武汉宣言》中有所承诺[2]彰显着联合服务精神;2006年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建议报告指出,高校图书馆应当突破传统的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积极面向全民阅读的主战场服务;2008年中国图书馆学会的《图书馆服务宣言》中提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均等地享有图书馆服务;2015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从不同角度对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展联合服务提出要求;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共图书馆法》第48条,明确提出公共图书馆要与各类型图书馆加强联合服务,这是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开展联合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申明,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联合服务社会。
2.2 社会各界对联合服务的认同
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问题提出以来,备受社会舆论的关注,同时社会各界对图书馆开展联合服务表示认同和欢迎。2007年7月,《国际先驱导报》与新浪网就“高校图书馆是否面向公众全面开放”举行联合调查,经过半个月时间,共有2000余人参与问卷调查,结果其中有75.99%的人选择高校图书馆“应该”向社会开放,并认为高校图书馆没有独占文献资源的权利,社会公众应从高校图书馆中广泛受益[3]。近期,在安徽省地方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的问卷调查过程中,就“您是否希望图书馆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选项中选择赞成的为89.57%[4]。2015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以全国人大代表、盐城市政协副主席蒋婉求为首,来自江苏省的3位全国人大代表再次呼吁高校图书馆应积极向社会开放,与公共图书馆开展联合服务,推广全民阅读,并就此问题提交了相关议案[5]。由此可见,广大民众赞成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服务,更希望全社会的图书馆联合起来,发挥资源优势和潜能,践行资源共享的理念,服务于全民阅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
2.3 学术研究对联合服务的引领
图书馆界对于社会化联合服务广泛关注,对此问题的研究从未间断。关于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问题的研究,其研究过程在30余年里呈现3个高峰,研究内容包括图书馆向社会开放的必要性、优劣势、服务内容、服务模式、服务原则及评价等。专家学者的理论观点分为3个阵营,多数人趋同对社会开放,不断强调列举其可行性;部分人对社会开放服务持慎重态度,主张要因地制宜,有条件、有限制地开放;少部分人固守传统观念,对社会化服务心存顾虑,坚守图书馆为本校服务的观点。在学术研究领域,我国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研究偏重于基础理论研究,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不平衡,其中开放联合服务模式研究成为薄弱环节。有作者倡导学习国外的先进理念和做法,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和高校图书馆的实际情况合理开展对外开放联合服务。同时,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的实践也呈现阶段性特点,这是由思想观念、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决定的。
2.4 图书馆开放对联合服务的践行
近年来,我国一些高校图书馆积极进行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1794所公立大学图书馆,有学者已对1649所高校图书馆做了调查,数据表明已有276所高校图书馆不同程度地面向社会读者开放,占所调研图书馆的16.74%,占全国公立大学图书馆的15.94%。”[6]尽管有的图书馆无动于衷,但社会化服务的步伐越走越坚定,并且创造了许多服务模式,收到了良好的服务效果。2010年12月浙江省教育厅宣布,容量超百万册的浙江省高校数字图书馆正式开放;2012年3月首都图书馆联盟成立,北大图书馆朱强馆长宣布,北大、清华等34所高校的图书馆将向社会免费开放[7];2012年8月清华大学校长陈吉宁代表北京大学、北京科技大学等全国41所高校发出倡议并郑重承诺定期向社会免费开放[8]。2014年8月,安徽省教育厅下发《关于推进高等学校教育科研资源有序开放的意见》,首批包括安徽医科大学、合肥师范学院在内的超过10所高校率先开放图书馆[9]。2014年12月起,成都11所高校图书馆采取分批开放的方式正式免费对外开放,市民可在开放图书馆免费办理借阅证[10]。此后,图书馆的社会化服务日益走向纵深,这是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开展联合服务的基础。
2.5 新时代对联合服务的规制
目前,同类型图书馆间的各项合作屡见不鲜,不同类型图书馆间的合作具有一定的局限。纵观高校图书馆的社会化合作服务,尽管开放服务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联合服务的思路日渐清晰,但仍存在服务意识不强,开放规模不够,服务内容单一,服务精准性差,技术手段落后等实际问题,仍缺乏大开放的服务理念;与公共图书馆联合服务的项目,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常态性。作为公共图书馆按部就班地履行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责,基本缺少与高校图书馆或其他类型图书馆开展联合服务,即便在信息资源建设等方面建立了某种联盟,也是名存实亡,联盟的实质作用难见成效。在全民阅读工程的推动下,出现了一些如联合编目、联合办会、联合讲座、联合开展活动等联合服务案例,尽管收到了一定成效,但这些联合都是自发和暂时的,缺乏常态化。《公共图书馆法》明确规定了联合服务的条款,将联合服务纳入法律的轨道,无论对公共图书馆或高校图书馆等各类型图书馆都是一种法律的规制,一种服务行为的倡导和指引。
3 《公共图书馆法》视域下联合服务的实践路径
《公共图书馆法》主要是用来规范政府和公共图书馆行为的法律,在强调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类型图书馆开展联合服务的背景下,以权威的姿态鼓励高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各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指明了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进行交流、共享、合作以及开展联合服务的大方向,旨在加强行业联合,进一步拓宽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建设的途径,激发人们对公共文化事业的参与热情,有助于形成多渠道投入、多元主体服务建设的新局面。因此,高校图书馆应通过以下几方面提高对联合服务的理解,并真正付诸实践。
3.1 理解贯彻联合服务的法律精神
《公共图书馆法》中规定的“联合服务”,可理解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高校图书馆及公共图书馆之间联合策划开展的各种图书馆文化服务活动。从学理角度来看,联合指结合在一起,共同从事一项活动,是一种新的数据类型,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变量。即定义了一组不同类型的成员,并且所有服务对象都享用同一服务。这种联合是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由两个或多个图书馆力量合并起来形成一个联合体而共同开展一项文化服务。《公共图书馆法》规定的联合服务除约束政府外,对于社会文化服务功能优势的发挥和服务效果的要求也是不言而喻的:一是整合人力物力智力资源,促进服务优质高效;二是融合各馆不同的服务内容,实现风格交叉渗透;三是合作依托自身服务优势,形成地域服务特色;四是联合服务不同区域与对象,有效扩大受众面;五是创建地域联合服务品牌,提升文化服务水平;六是经过合作磨合,促进各类型图书馆社会服务功能并轨。联合服务纳入法制轨道,使图书馆以更广的范围、更丰富的内容、更高质量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的新需要[11]。联合服务的理念非常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图书馆面对新时代的新使命,走联合服务之路势在必行。同时图书馆界要树立共同策划、紧密合作、持续推进的服务观,共同营造联合服务社会,资源共建共享的服务格局[12]。
3.2 履行担当联合服务的社会职责
《公共图书馆法》不仅是新时代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新航标,对高校图书馆事业同样具有法律效用。其不仅明确了新时代公共图书馆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伟大事业中的责任,也指出了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联合服务的责任。各类图书馆应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保障和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责任。高校图书馆工作者必须克服本位主义,对联合服务责无旁贷,要坚持以服务人民为中心,担当起文化使命与服务职责,积极与公共图书馆联合开展各项文化服务;高校图书馆应将公共图书馆事业视为自己的事业,与公共图书馆一道肩负起向公众提供文献信息传递和社会教育的重任,通过联合开展文化传承、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引导、培养、推动、推广全民阅读,履行社会教育职能,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这是高校图书馆开展联合服务的核心要义,也是社会公众对公共文化优质服务的诉求,更是新时代高校图书馆在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上发挥作用的职业担当。
3.3 发掘拓展联合服务的主题内容
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的联合服务应该遵循的基本理念就是资源共享。联合服务应以文化为灵魂,以服务为中心,努力挖掘和拓展图书馆的教育职能、信息咨询职能、文化休闲职能和文化传承职能。联合服务应坚持以人为本,走文化之路;以信息技术为依托,走数字化之路;以全民阅读为目标,走推广阅读之路。联合服务应立足本馆,联合同业,辐射全社会,把图书馆建设成本地区能动型共享学习中心[13]。联合服务更需要不断发掘和拓展服务的主题内容。高校图书馆应从以下几个视角着手开展联合服务:①联合开展全民阅读推广。贯彻全民阅读的国策,与公共图书馆联合全方位、多角度策划全民阅读推广活动,积极开展联合服务,提供阅读环境,营造文化氛围,举办文化活动等,将全民阅读推广作为一项永恒的服务持续开展。②联合开展社会教育服务。与公共图书馆联合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服务活动,为中小学服务、为青少年服务,通过培训、讲座、阅读辅导、科普制作、亲子活动等服务,发挥高校图书馆的社会教育职能。③联合开展科研支撑服务。发挥高校图书馆学科资源和学科服务优势,结合社会用户的科研需求,为用户检索、获取、加工和提供科研资料,提供科技查新和数据挖掘等深层次信息服务。④联合开展社会法治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制宣传,开展法治教育,实施法制文献援助,营造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⑤联合支持大众创新。积极建设创客空间,提供制造场所和先进工具设备,为社会公众发明创造提供学习交流和创意孵化空间。⑥联合开展文化精准扶贫。与公共图书馆一起策划文化扶贫服务活动,在文献资源、网络技术、微媒体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总之,高校图书馆可以文化季、读书节、阅读推广、知识培训、重要纪念活动等各种文化活动为契机或载体,联合社会各界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文化服务。高校图书馆在联合服务的进程中,其服务功能必将得到无限放大和延伸,必将为高校图书馆带来更好的服务效能。
3.4 探索联合服务的新型模式
图书馆联合服务有利于缓解社会信息资源供给不平衡的矛盾,有利于提高图书馆资源的利用率,发挥图书馆资源的潜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文化信息日益增长的需求。联合服务的模式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发现。当前比较常见的联合服务模式主要有:①图书馆联合共建模式。通常有“一馆一制”和“一馆两制”模式。一馆一制是指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从性质和职能上真正合为一体,既为高校服务也面向社会服务;一馆两制就是依附高校图书馆的建馆模式,属地图书馆与高校共建,图书馆服务方式是“一个资源库,两个服务窗口”,实现文献、技术、网络以及人才资源的共享[14]。②图书馆行业联盟模式。一是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联盟,包含各类型大小图书馆的联盟, 如2017年辽宁大学图书馆、辽宁中医药大学图书馆、沈阳师范大学图书馆与沈阳市皇姑区图书馆达成的服务联盟。二是公共图书馆与专业图书馆联盟,根据服务需要公共图书馆与各专业图书馆联合开展活动,双方合作开展专业服务工作。③公共图书馆与其他机构联合模式。包括与出版机构、数据库商、教育部门、街道社区等进行协作,联合开展各种文化宣传和社会教育活动。如辽宁省图书馆与沈阳师范大学图书馆联合开展全国阅读推广工作研讨会。④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联合开展阅读服务。一是信息资源合作,包括实体资源和虚拟资源,建立通用的资源共建共享平台。二是策划活动合作,包括策划合作、文献资源提供、人员合作、宣展合作、组织合作等,一方策划,多方联动,优势互补,扩大受众。三是空间服务合作,合作方利用对方的空间开展活动。联合服务的方式有很多,只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在大力倡导社会化合发展图书馆事业的时代背景下,图书馆界一定会创造出更富想象力、更具实践价值的新型联合服务模式。
3.5 图书馆联合服务未来展望
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是高校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未来趋势,但单凭一馆的力量进行社会服务其能力是有限的,联合服务是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最佳路径。通过联合可集中优势资源,互补余缺,协同合作,资源共享,从而使图书馆的社会文化服务内容更丰富、形式更多元、效果更明显、作用更强大。随着《公共图书馆法》的广泛宣传和深入实践,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高校图书馆进行社会化服务探索,高校图书馆联合服务也必将朝着系统化、常态化的方向发展。高校图书馆应加强与公共图书馆的合作,立足区域发展,为满足区域文化需求、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而有更多的担当。面向新时代,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的联合服务必将走向深度融合:①建立专门联合服务团队。优选素质高、能力强、热衷社会活动、善于阅读推广的馆员为专业组织成员,牢固根植社会服务理念。②联合建设服务平台。以传统的文献资源为依托,开放共享门户平台和新媒体交互平台,建立多维的联合服务体系。③联合组织文化资源。以社会公众文化服务为核心,联合策划组织文化信息资源,充分开发互联网平台和微媒体服务平台的功能,把更多的适合社会公众需要的优质文化资源,以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服务更多的公众。④细分用户,服务均等。将用户按年龄、职业、驻地、身体状况等进行大体分众,使联合服务活动有的放矢,为不同群体的用户量身定制适宜的服务内容,力求实现服务的均等化要求。⑤改造传统空间。打造能动型学习空间,完备现代化设施和工具设置,为用户提供创新创造的场所。⑥“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通过办证的方式将有需求的用户“请进来”;通过定期深入社区的方式实现“走出去”,实行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的联合服务。⑦建设联合服务长效发展机制。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联合服务、协同发展已成为一种方向和趋势,建立联合服务长效发展机制,共同策划联合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共同分享联合服务的成果,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下,探索培育新型的图书馆联合服务生态,高校图书馆应该努力为之。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高校图书馆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参与其间,决不能置身事外。
4 结 语
《公共图书馆法》是一部关于公共图书馆的政府责任法、图书馆事业促进法和公民权益保障法[15]。《公共图书馆法》的颁行,迈出了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重要步伐,明确了公共图书馆的责任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要求,体现了现代图书馆建设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高校图书馆应义不容辞地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将社会化服务纳入图书馆体系,以联合服务为切入点形成体系内各类图书馆之间的功能互补,彰显社会公益性和民众福利性,彰显高校图书馆的专业性和独特价值。各类型图书馆理应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保障和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责任,以高度的文化自觉体现文化自信。在《公共图书馆法》视域下,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开展联合服务,将实现各类型图书馆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服务功能的完美整合,建造中国图书馆界品牌最亮、档次最高、规模最大、读者数最多的中国特色图书馆服务,进而实现图书馆事业“普世”价值的最高理念[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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