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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检视

2018-01-29徐大超

天中学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法规条例中国共产党

徐大超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检视

徐大超

(南阳理工学院 政教部,河南 南阳 473126)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党内法规的建设上健全了基础主干法规,细化了原则性强的法规,及时出台了实践需要的法规,配套了党内法规。在今后党内法规的建设上,应该进一步理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党内法规制定的技术水平,努力形成系统性的党内法规,加大党内法规的监督力度。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党内监督

一、关于党内法规

早在1938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就明确指出:“必须重申党的纪律:(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1]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第一次提出“党内法规”一词。其后,党的领导人先后多次使用“党内法规”阐述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性‍①。1992年党的十四大通过的新党章,将“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予以明确规定,并作为党的各级纪委的主要工作。但是,这次党章修改并未说明究竟什么是“党内法规”。

对“党内法规”的含义进行明确解释的是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这个条例明确指出:“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2013年5月,此条例被废止,中央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取而代之,并明确:“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2]

从“党内法规”的定义可以看出,其最终的价值指向是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工作、活动以及行为,作用的对象具体落实为分布于社会各界的8700多万党员。因为政党作为政治性的组织,与国家组织一样,都是社会公共组织。既然是社会公共组织,必然要受包括法律在内的一般的社会规范的约束。就政党来说,其党内法规也是由党的权威机关制定并在全党实施的规范党员行为的规范,违反者必将受到惩罚,因而也就有了如同国家法律一样的作用(尽管其效应仅限于党内)。正因为如此,这些行为规范才被称为“党内法规”,而不仅仅是规章制度。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只能是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等,或者是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是包括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在内的党中央的各个部门,或者是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党委会。

二、近5年来党内法规建设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须从严,从严必有法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告诫全体党员要“守纪律讲规矩”,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此,党中央着手加强党内已有法规制度的配套建设。2013年11月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对党在新形势下面临新任务所要构建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做出了全面的部署和要求,既表明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提高,也标志着党向依法执政迈出了新的一步。2012年以来,党在党内法规的建设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法规

党章既是党的总章程,也是党员的行动指南,还是涵盖多项内容的综合性的党内法规。2012年11月十八大所修改的新党章既充实了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内容,也充实、完善了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思想建设等新内容,还调整了部分不适宜的条文。

(二)党的领导方面的法规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年10月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6年10月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是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纲领的具体体现,为党领导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指明了方向。

(三)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可分为两个主要内容:一是组织建设法规,主要有2013年12月公布的《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2014年1月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5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5年6月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2015年6月公布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7月公布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2015年12月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2016年2月公布的《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2016年12月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等等;二是作风建设法规,主要有2012年12月公布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3年11月公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2月公布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等。

(四)党内监督和反腐倡廉方面的法规

这方面的法规主要有2014年1月公布的《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2015年3月公布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8月修订、2017年7月废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5年10月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10月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2月公布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2016年2月公布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2016年6月公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7年1月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17年7月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等。

(五)党的机关运行保障方面的办法、规定和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这些党内法规内容详细,可操作性强,如2013年3月《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2013年9月公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5年1月公布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办法》、2016年12月公布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等。

总的来说,十八大以来的五年,党内法规建设初步实现了层次化和体系化,涵盖了党的领导执政、党的自身建设以及党的机关运行保障,显示了党中央对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重视和坚定信念,并以其充分反映党意和民意、具有合法性和普遍适用性规范了8700多万党员的日常行为,唤醒了440万个基层党组织的活力和战斗力,强化了党性宗旨观念,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维护了党中央的权威,改变了党员队伍的工作作风,强化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增强了党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并使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党在新形势下依法治国,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基础。

三、对五年来党内法规的建设的检视

应该说,党的十八以来,中央出台或修订了近80部党内法规,从整体上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管党治党”的思想,这些党内法规在实践中也显现了强大的“法”的威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已有的党内法规及其建设就是完美无缺的,更不表示党内法规是一成不变的,相反,仔细检视已有的党内法规,我们可以发现它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

(一)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存在梗阻现象

这种梗阻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互相衔接不够。比如,关于“双规”问题。1998年公布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依法采用“两指”“两规”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曾明确要求“不准使用司法手段……严禁搞逼供、诱供。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严禁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但在实践中仍然发生逼供诱供等不规范使用“双规”措施的恶性事件,如2013年的温州於其一事件。2017年1月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此作了修订,其第32条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从字面上看,这条法规修订后与修订前有很大不同,但意义相差不大,其效果如何尚有待观察。产生这样问题的原因就在于作为党内执纪方式的“双规”不可避免地带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和国家法律中相应的法条没有对接。同时,作为获得证据途径的“双规”在执行时不可避免地会让执行者把它与审讯等同起来,因而出现各种问题就不足为奇了。第二,党内法规冲击国家法律。国家法律是体现公共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公共强制或自律机制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意味着党内法规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得到执行。但现实中大量地存在着党规的适用直接影响法律系统正常运行的现象。最典型的是常见的党政联合发文,具有“一体两面”‍②性质的党内法规出现了对党员行为规制以外的规制,尤其体现在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使用效力和违规追究方面,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自主性,容易导致权责不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二)党内法规的瑕疵降低了其权威性

毋庸置疑,党内法规是全体党员的行为准则,是党内的“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每个党员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但是,党内法规的某些瑕疵,降低了党内法规的权威性。

1. 语言表述模糊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规范必须通过精准的语言来表述,才能为人们所理解并遵守,国家法律是这样,党内法规亦然。但是,就目前来说,“大量党内法规基本上属于政策性宣示,缺乏实际约束力,不具有客观的法规效应。许多党内法规虽然具有规范的法条形式,但其中不乏大量的‘适当、适度、视情况’等界限不清的用语,导致许多党内法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折损了其权威性”[3]。如,《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这段话不仅使用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4个表示心理活动状态的词语,还出现了“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这些标示性质的形容词,从汉语语言学的角度来讲,无可厚非,但用于党内法规上,其带来的是外延边界模糊,实践上不好把握这些词语所描绘的品行,导致从事具体工作的同志无所适从,也会给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以可乘之机。再如,《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但达到什么样的状态是“充分”,或者说到底怎样算是“充分”,规定中语焉不详,实践中也无法衡量。实际上,这样的模糊性语言大量地见诸党内法规,降低了党内法规的权威性。

2. 缺乏时效性规定

法律的时效性简单说是犯罪分子对自己行为后果要负责的时间限制,那么,作为党内的“法律”,党内法规当然也应该有时效性。但是,翻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纪检监察法规,很少有时效性的规定。“这样一来,很容易造成人们对于这些规定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也适用产生质疑,从而影响这些规定的权威。”[4]

此外,部分党员对党内法规的选择性遵守也会降低党内法规应有的权威性。所谓“选择性遵守”,是指许多党员干部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环境需要,趋利避害,对党内法规有选择性地遵守,漠视甚至无视那些他们认为与己无关的党内法规。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大多数普通党员并不关心党内法规,甚至很多党员连党章的内容都不熟悉,更遑论党内其他法规了,这就根本谈不上自觉、全面地遵守党内法规;二是领导干部不重视党内法规,在重要场合或会议上做报告或讲话时多援引上级领导讲话或大报社论,而很少引用党内法规,这实际上就是选择性地执行党内法规。

(三)党内法规未形成完整的系统

党内法规基本分为五大块,即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以及党的运行法规,契合了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基本布局,但党内法规建设在体系上还存在着层次不够合理、法规之间衔接不够、适用范围彼此冲突等问题。

1. 结构散乱

党章第十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此条规定实际上确定了党的领导机关成员的产生办法。但是,党章的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显然又给出了另一种党的领导机关成员的产生办法。这两条规定如果在实践中发生冲突,将如何理解和处理,党章没有给出相应的补充解释。

2. 程序性规定缺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确保对违纪党员的处分落到实处,规定了各级党委或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各级纪委或纪检组具体履行监督和执行。这实际上是一种集体讨论决定处分的民主集中制,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对违纪情况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分的程序性规定,导致实践中“党委和纪委领导对违纪者的处分实质上就变成人管人,一方面无法确保各级党委和纪委能够严格而公正地执行《条例》,另一方面也难以避免违纪查处的随意性和执行的不确定性”[5]。

另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但该条例既没有对何谓重大事项、怎样报告、具体向谁报告等问题给出规定,也没有对怎样的行为是“自觉接受监督”做出解释,导致该制度形同虚设。

(四)党内法规在执行时缺乏监督

党内法规作为全体党员的行为准则,必然要求党员在各方面都要自觉学习、领会并予以严格遵守,同时还需要各级各层次的监督机制作保证。但实际上,党内法规在运行中缺乏监督。

1. 缺乏相应的监督条款或监督条款不详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但迄今为止,并未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应的法规进行有效监督。第十七条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这里的“一定范围”究竟是多大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而且,“监督”是由谁来监督,是上级党组织还是同级党委(党组)成员,是下级党员还是党外群众,也没有明确说明。这就使得党内法规在实践中操作空间弹性很大,不利于实施有效的监督。

2. 对党员履行党内法规的监督不到位

许多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内相关法规置若罔闻,自觉不自觉地触犯了党规而浑然不知,直到受到党纪处分才追悔莫及。统计显示,许多党员干部被处分是因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四风”‍③。实践表明,规则的一次被忽视,就会带来多次的被忽视。一个人因为违反规则而没有受到必要的追究,就会有很多人也会去违反这个规则。党员干部的违法犯罪,也是从一次次地违背党内法规而开始的。这反映出各级监督主体都没有履职尽责,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不够,尤其是基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之间的日常监督被虚置甚至被放弃。

四、完善党内法规的路径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国家治理如此,政党治理亦如此。十八大以来的5年里,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建设通过党内法规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中国共产党要在新的历史时期能继续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把改革坚决进行下去,就必须不断改进、提高党内法规建设的水平。

(一)进一步理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理顺了长期以来党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上存在的某些体制性和理论性障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作为治党之根本保证的党内法规与作为治国之重器的国法之间的关系就天然地理顺了,在制定主体、规范对象、适用领域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它们依然面临着相互衔接与协调的问题。实际上,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已明确指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因而,今后的党内法规建设要首先明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尽管分属于不同的治理体系,但两者统一于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6]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应当在国家法律划定底线与边界的基础上进行,使党内法规不超越权限范围而只对党内事务进行规范,以消除曾经大量存在的“以党内文件代替国法”的不正常现象。否则,就有谮越国家法律的风险。

此外,还要加强党内法规的审查备案工作。要保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就必须加强党内法规颁布前的备案审查工作,如果党内法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相违背或冲突,可以及时纠正,防患于未然。这种审查工作应该包括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事先审查是对党内法规文本的审查,事后审查是对实践效果的审查。事实上,2013年中共中央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对此项工作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此规定还存在不足,仅仅规定了事先审查而没有规定事后审查,有待在今后补充完善。

(二)不断提高党内法规制定的技术水平

作为政党内部的高级制度规范,党内法规一定要既合乎情理又合乎相关领域的国家法律,同时还要保证顺利实施,执行到位。因此,党内法规制定的专业技术性就显得特别重要。技术水平高,所制定的党内法规就是“良法”,反之,就有可能是“恶法”。

1. 制定党规标准

党内法规建设要参照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立法规范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就党内法规的名称使用、结构安排等形成统一的标准,使中央各部门和地方省一级党委在制定各类党内法规时有参照物。

2. 规范表述语言

制定党内法规时尽量使用规范、清晰、准确的语言,使党员在学习时能正确把握和领会,自觉地在脑海中划出“红线”,自觉做到工作实践中不越轨、不逾矩。

3. 坚持开门立法

在制定党内法规时要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听取群众的呼声和要求,集思广益,认真做好规划、组织、起草、审核、颁布以及解释说明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使党内法规清晰、明了,指向性强,规范性高,弹性空间小,易于操作和落实。

4. 力求与时俱进

党内法规建设不能因循守旧,更不能故步自封,必须及时清理、修订或废除那些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的党内法规,避免出现党内法规互相掣肘甚至互相“打架”的现象,以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同时还要逐步开展党内法规执行的评价工作,以保证每一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切合时宜的。

(三)努力形成系统性的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必须是系统的、整体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起到规范党员行为、建设良好党风的作用。针对党内法规系统性不够的问题,今后党内法规的建设要进一步健全党内法规的制度体系结构。从根本上来说,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是一项艰苦的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有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的党章,还需要有处于第二效力位阶的党内各种法规以及处于第三效力位阶的涉及党内各方面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据粗略统计,近5年来,党内先后出台或修订30多部涉及党内多项工作领域的党内法规,但是,和我们党内反腐倡廉、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要求相比,还远远不够。因此,今后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出台更多的党内法规、条例、细则、规定等,在党的每一个领域都不留漏洞和死角,从而健全党内法规的制度体系结构。

此外,还要完善党内法规的配套建设。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中央层面出台的党内法规要注意配套建设,以增强在此层面上党内法规建设的系统性;二是地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党委会要大力推动党内法规建设,积极出台与中央相关党内法规相对应的可操作性强、易于在实践中执行的具体细则、条例等地方党内法规制度。

(四)加大党内法规的监督力度

党内法规的监督有两个含义:一是对党内法规制定的监督,二是对党内法规实施的监督。本文所强调的是后者,因为《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明确指出,要“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执行的责任部门,完善监督检查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显然,这是针对事后监督而言的。要加强对党内法规执行和实施的监督力度,除了强化党内法规制定的科学性以外,还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加强党内法规的教育培训。“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重在落实,党内法规亦如是。没有广大党员、党外群众的有效参与,对于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各级党组织的监督就不可能有效开展。可见,党内法规监督的核心要素应当是人。根据新制度主义理论,公民个体行动偏好受其教育经历、家庭背景和自身经验的影响。因此,我们应当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党内法规教育,一方面让党员干部形成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达成“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共识,自觉认同监督、接受监督、支持监督;另一方面让党员干部提高党员对党内法规普遍性约束力的认识和对党内法规具有“法”的性质的认识,促使他们自觉遵守各项党内法规,避免出现选择性执行的现象。第二,要健全党内法规监督责任制。监督责任制可以提高党内法规监督的效力,其主要任务是明确监督的主体和奖惩机制。实际上,党的各级党组织、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主要负责人是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监督的主体。只有加强奖惩机制的设计,建立严厉有效的奖惩机制,才能真正落实监督主体应有的责任,才能有力震慑违反党规者,才能鼓励和保护更多的党员同党内不正之风、腐败分子进行坚决的斗争。

注释:

①如党的第一代领导人之一刘少奇同志于1945年5月14日在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时指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基本原则,而且要狠抓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参见《刘少奇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400页。党的第二代领导人邓小平同志于1978年12月13日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报告时也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参见《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卷第147页。

②这种“一体两面”性质的党政联合发文大量存在于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厉行节约和反对浪费的组织领导”。

③据河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计,2017年7月份全省共处分255名党员干部,其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被处分106人,其中党纪政纪处分78人;“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被处理42人,其中党纪政纪处分41人;“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被处理32人,其中党纪政纪处分20人。参见新浪网《7月河南查处255名违规干部附明细表看栽在啥事上》(http://henan.sina.com.cn/news/2017-08-11/detail-ifyixiar9445549.shtml)。

[1] 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28.

[2]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EB/OL].(2013-05-27)[2017-04-16].http://www.gov.cn/ jrzg/2013-05/27/content_2412598.htm.

[3] 王建芹.法治视野下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7(3):34–40.

[4] 殷啸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252.

[5] 申建林.党规党纪的修订及其实施效果分析[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30–32.

[6]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胡锦涛同志代表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的报告摘登[EB/OL].(2012-11-09)[2017-06-18].http:// cpc.people.com.cn/18/n/2012/1109/c350821-19529916.html.

〔责任编辑 赵贺〕

Inspec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Party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CPC Since the Eighteenth Party Congress

XU Dachao

(Nanyang Technological Institute, Nanyang 473126, China)

Since the 18thParty Congress in 2012, the CPC has been building up the 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detailing the main principles. Some new regulations and rules were released. For the future construction of Party rules and regulations, the relations between state laws and Party rules should be combed up and the technical level of forming the systematic Party laws should be improved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

CPC; 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 Party supervision

2017-08-27

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5BKS036)

徐大超(1969―),男,河南南阳人,副教授,硕士。

D262.6

A

1006–5261(2018)02–0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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