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伊利诺伊州图书馆法律制度解析
2018-01-29白兴勇
白兴勇
(山东省图书馆 济南 250100)
1 引言
美国完整系统的图书馆法律制度保障了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州图书馆法在美国图书馆法中占主体地位。各州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州图书馆法。伊利诺伊州(以下简称伊州)的图书馆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伊州位于美国中西部,面积15万平方公里,人口约1 200万,GDP总量在各州属前列,拥有全美第三大城市芝加哥。美国图书馆协会(ALA)的总部也设在芝加哥市。伊州图书馆事业发达,据伊州图书馆协会(ILA)统计,截至2017年底,伊州共有650所公共图书馆、169所大学图书馆、785所学校图书馆以及299所专业图书馆[1]。在2017年美国《图书馆杂志》(Library Journal)举行的第10次“星级图书馆排行”活动中,伊州有22家图书馆上榜,仅次于纽约州的31家及俄亥俄州的25家[2]。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图书馆也是美国最大的高校图书馆之一。伊州的图书馆法律制度历史悠久,体系科学,内容完善,成为伊州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有力保障。
伊州图书馆所遵循的法律体系依据所辖范畴及效力可大致分为三层:最上层为联邦图书馆法及相关法,主体为伊州图书馆法及相关法,最下层为图书馆行业的权利声明、道德准则及标准规范等。
2 联邦图书馆法及相关法
从法理层面上,联邦图书馆法应高于州图书馆法,但在美国情况有所不同。由于各州有高度的自治权,各州的图书馆法在法律效力和内容上相当于国家层面的图书馆法。各州图书馆均按州图书馆法建立、管理和运作,联邦图书馆法仅通过拨款的方式进行协调和指导。美国联邦政府曾先后颁布过三部图书馆法,即1956年的《图书馆服务法》(Library Services Act),1964年的《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Library Services and Construction Act)以及现行的1996年《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Library Services and Technology Act)。以上三部图书馆专门法的中心内容是拨款条例,图书馆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联邦政府的资助。各州图书馆获得联邦拨款的前提条件是预先申请,保证遵循图书馆法的规定。如《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第2章“图书馆计划”中第9 141款“州拨款”:联邦政府分配给各州图书馆的拨款,由当地图书馆管理机构分配,其中96%必须用于:扩展图书馆服务范围,加强图书馆间的合作交流,提升图书馆员的工作技能,发展图书馆的合作伙伴,服务弱势群体等等[3]。通过这种限定拨款条件的方式来协调指导全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是联邦图书馆法的特点。
联邦图书馆相关法曾在美国图书馆事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至今仍是美国图书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60年代,联邦政府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法》(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高等教育法》(Higher Education Act)等,为美国中小学、高校图书馆提供拨款资助。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要求全国中小学与公共图书馆为联网计算机加装过滤系统,屏蔽色情等低俗内容。除此之外,各州图书馆需遵守联邦政府颁布的《残疾人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休假法》(Vacation)、《反性别歧视法》(Anti-sexual Harassment)等有关图书馆职工或读者服务的条例。图书馆相关法并不是专门为图书馆设置,但有适用于图书馆的条款,可以解决图书馆工作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这些相关法被视为图书馆专门法的必要补充。联邦图书馆相关法适用范围较广,对美国图书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能起到参考作用。联邦图书馆专门法与相关法是包括伊州在内的各州图书馆法律体系的上层内容。
3 伊州图书馆专门法
伊州的图书馆法按照管辖范围和管辖事务可分为伊州州图书馆法、州层面图书馆法、市镇村图书馆法和图书馆相关法。伊州州图书馆作为伊州图书馆事业的领导及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联邦及州拨款,并指导全州图书馆的业务工作,其领导地位通过《州图书馆法》(State Library Act)[4]得以确立。
3.1 伊州图书馆的领导机构及法律
3.1.1 伊州州图书馆
1839年,州务卿Stephen A. Douglas利用其办公室附近的房间,建立了小型图书馆,成为伊州州图书馆的肇始。此后,州图书馆一直是州政府的重要服务部门,经过170余年的发展,州图书馆已经成为收集各类资源,指导全州图书馆发展的州政府的重要组成机构。如今的伊州图书馆是州政府最重要的信息资源中心,它拥有500万馆藏以及数据库等各类电子资源。作为州文献信息中心,它保存了伊州大量的历史文献,包括185 000幅地图文献。同时,州图书馆处于全州1 900余所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大学图书馆、专业图书馆的领导地位,为这些图书馆提供支持和指导。各图书馆许多项目的审批都要先经过州图书馆审查。州图书馆对各项事务的处理主要通过各类委员会来实现[5]。
3.1.2 伊州《州图书馆法》与《伊州州图书馆基金会法》
《州图书馆法》参见《伊州法律汇编(2017)》(Illinois Compiled Statutes 2017)[6]第15章行政官员法第320款,共计19条。1939年颁布后,历经1971、1972、1973、1976、1985、1988、1991、1999、2001、2002、2003、2004、2009、2015年十余次修改。主要内容包括:州图书馆的性质、管理、职能、用户、服务及对联邦、州援助图书馆资金的管理。《州图书馆法》第2条规定,由州务卿兼任州图书馆馆员,并任命州图书馆馆长以及下属职员。州图书馆法的修改需经州秘书办公室同意。第7条规定了州图书馆的主要职能。简而言之,州图书馆的职能是为全州各组织机构及个人提供图书馆服务。
《州图书馆法》的特色在于:为更好地履行州图书馆的职能,特设了两个委员会,即州图书馆咨询委员会与州知识素养项目顾问委员会。《州图书馆法》第5条、第6条规定了州图书馆咨询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此委员会由州图书馆员指定20人组成,其中13人为伊州各类型图书馆代表以及7位公民。州图书馆馆长可担任委员会秘书,但只有当议案投票数无法决议时才有投票权。委员会有自己的主席和副主席,所有成员都没有额外报酬。每位委员任期3年,不能连任超过2个任期。其职责主要有:为州图书馆的发展计划提出建议,审查州图书馆年度预算,为全州各类型图书馆发展提供咨询,制订颁布图书馆各类标准,为州间图书馆合作及技术应用提出对策,制订州援助的图书馆系统以及联邦拨款的图书馆项目规划,协调同其他政府机构及公众的关系。
《州图书馆法》第7.2条说明了知识素养顾问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这是为知识素养项目特设的委员会,目标是为了提高全州民众的知识素养。伊州政府将其领导权限设在了州办公室,并在州图书馆设立了知识素养顾问委员会,负责协助审理全州各机构的项目申请及拨款建议。在《州图书馆法》中明确了此委员会由8人组成。其中包括州务卿本人或由其指定1人,州图书馆2人,州教育委员会2人,另外3人是对此项目感兴趣的公民,由州务卿任命。州图书馆负责发布项目申请标准及程序。知识素养项目是伊州最大的以提高民众知识素养为目的的文化项目,除在《州图书馆法》中单列条款外,伊州政府专门颁布了《伊州知识素养法案》(Illinois Literacy Act)[7]以保障此项目的顺利开展。
伊州州图书馆基金会依据《非营利组织法》(General Not For Profit Corporation Act of1986)成立。2004年1月开始生效的《伊州州图书馆基金会法》(Illinois State Library Foundation Act)[8]位于《伊州法律汇编(2017)》第15章行政官员法第321款,共6条,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会成立的依据、目标、组成、资金运作等。伊州基金会领导机构由州参议会建议并经州务卿同意,指定6—11名成员组成,成员均无报酬。基金会的主要目标是募集资金,为全州图书馆发展提供援助。伊州此类非营利组织,如各地图书馆基金会、图书馆之友组织为数众多,专门的《伊州州图书馆基金会法》的设立保障了州图书馆基金会的合法运作,同时为各地支持图书馆发展的非营利组织起到了示范作用。
3.2 伊州州层面图书馆法
伊州图书馆法主体部分存在于《伊州法律汇编(2017)》第75章,共包括16款不同法案。其中州层面图书馆法主要有:《伊州地方图书馆法》(Illinois Local Library Act)[9]、《伊州图书馆系统法》(Illinois Library System Act)[10]、《图书馆记录保密法》(Library Records Confidentiality Act)[11]、《图书馆法人组织法》(Library Incorporation Act)[12]等。
3.2.1 《伊州地方图书馆法》
美国各州图书馆立法远早于联邦立法。1833年,新罕布什尔州通过了一项依靠税收来建立一个公共图书馆的法律议案,成为美国州图书馆法的雏形[13]。各州地方图书馆的建立和发展依赖于州图书馆法的保障。州图书馆立法初期,有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图书馆税率,二是政府的控制力度。由于各州情况不同,在各自的图书馆法中税率也不同,有的规定了最高税率,有的设置了最低税率。在新英格兰州甚至只规定了政府可以抽税建设图书馆,没有具体的税率数值。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州政府是否详细规定了地方图书馆的组织和管理模式,或者将此项权力交由地方政府,各州图书馆法也分为短法及长法。短法最著名的当属1874年德克萨斯州图书馆法,其表述为,任何市镇都可以建立一所免费的公共图书馆,其所需经费及发展模式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长法则详细规定了地方图书馆的建立模式,并提供发展保障,以防其管理受到过多政治干涉。关于长法的典型则属1872年伊州的图书馆法,它由12部分组成,规定了固定的最大税率,定义了理事会的人数、选举方式、权利及职责,制订了图书馆管理的各项规章。早期的伊州图书馆法因规则详细被广泛传播,并成为绝大部分州图书馆法的典范[14]。
最初的伊州1872年图书馆法经历了1905、1965、1967、2011、2014、2016、2017年二十余次修改,其主体部分由《伊州地方图书馆法》继承,最新版于2017年8月25日正式生效。《伊州地方图书馆法》共计61条法令,内容涵盖图书馆发展的各方面,尤其在建立、经费及管理方面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图书馆建立方面,需要100位以上的当地合法居民向政府提交请愿书,当地政府会将其列入议程,广泛征求居民的意见。只有在当地大多数居民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图书馆。如果图书馆的预计费用超过当地财政年收入0.15%,同样需要得到多数居民的同意。图书馆的解散则需要25%以上或者不少于100位居民向政府提出申请,政府才会考虑取消图书馆设置。以民众意见为图书馆建立的基础是伊州乃至全美图书馆的特点,这种自下而上的图书馆建立模式比由政府直接设置更有效率。
伊州图书馆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地方税收,另外还包括联邦及州政府援助、捐赠等。在《伊州地方图书馆法》中详细规定了图书馆的经费占地方税收的比例。在服务人口少于50万的城市,图书馆税原则上不得超过政府年度财税的0.15%;在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图书馆税率更加灵活一些,最大税率空间在0.12%到0.20%之间;位于有自治权的乡镇等地的图书馆,最大税率空间在0.15%到0.60%之间。如果图书馆建议增加税率,需向当地政府提交申请,并得到当地大多数居民投票同意。
伊州图书馆采用理事会方式进行管理。在城市中,经市议会同意,由市长指定9人组成图书馆理事会,其中在任何时候市议员仅能在图书馆理事会中占一席。首批理事3人1组,任期分别是1、2、3年。每批理事到期后,由市长重新任命。在以委员会形式管理的乡镇,图书馆理事会由当地政府指定6人组成,任期同市理事会一样。有独立政府的乡镇,图书馆理事会由7人组成,理事由居民在奇数年选举产生,分三次更换理事,前二次每次更换2名理事。理事会成立后,需要召开会议推举主席和秘书。依据《伊州地方图书馆法》第5款第4—7条规定,理事会有处置图书馆财物、招募图书馆员、扩大图书馆服务范围、加强图书馆间合作,加入伊州图书馆协会和美国图书馆协会等权力。
《伊州地方图书馆法》的中心内容是在全州范围内,按行政区划及服务人口确定了图书馆及其理事会的建立与程序,明确了图书馆运营经费的来源及税率。另外,还具体规定了有关图书馆理事会的责任、年度报告、捐赠、保险、抵押等条款。这些内容构成了伊州地方图书馆建立和发展的基础。
3.2.2 《伊州图书馆系统法》
1963年,伊州图书馆协会对全州图书馆进行了调查,结果认为分散的、独立的大量地方图书馆的建立不仅浪费了资源,而且不利于将来图书馆的发展。伊州政府采纳了协会的建议,于1965年通过了《伊州图书馆系统法》,鼓励、规范和引导图书馆间的联合与合作,促进图书馆系统的建立、维护和运行,在更大范围内促进图书以及其他文献资料的充分利用,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效率,保证所有居民都可以自由平等地享受图书馆服务[15]。此法案的实施主要通过限定拨款条件的方式进行。伊州州政府依据《伊州图书馆系统法》为本地图书馆提供的经费支持位于各州前列。据统计,1970年伊州和纽约州为每个图书馆提供的资助达到了人均1美元,已占到一些当地图书馆经费的1/5,州政府的援助成为图书馆经费来源的重要渠道[16]。
《伊州图书馆系统法》因其内容主要是州政府对覆盖全州的图书馆系统进行拨款援助,亦被称为图书馆援助法案。“援助”与“系统”是此法案的中心内容。此法案自1965年颁布后,根据图书馆发展情况及社会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修订,历经1967、1969、1977、1979、2011、2012、2015、2016、2017年十余次变动,最新版于2017年8月生效。该法案目前有24条法令,(第19条关于“研究和参考中心”的法令已经失效),其内容主要由法案的依据、原则及目标,图书馆系统的建立、类型及管理,拨款的种类及标准等组成。
此法案的立法依据在于:联邦政府据宪法有责任为全国民众谋福利,拨款给各州政府促进图书馆发展是其责任。在联邦政府的鼓励和指导下,州政府同样认为应对本州民众的教育负责,图书馆是重要的教育机构,政府应拨款支援图书馆建设。法案的实施原则包括以下几点:①为全州民众提供全面均等的图书馆服务;②为学生及科研人员提供足够的文献资料;③为民众提供充足的馆藏、高素质的专业馆员以及良好的阅读空间;④鼓励图书馆系统的建立及联合发展。总之,鼓励图书馆合作,共享资源,建立覆盖全州的图书馆网更好地为伊州民众提供图书馆服务,是州政府实施拨款法案的最终目的。
伊州的图书馆系统根据成员类型可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共图书馆系统,另一种是多类型图书馆系统。公共图书馆系统根据图书馆间的合作方式又可分为联合型和总分馆制。联合型公共图书馆系统通过协议的方式合作,总分馆制图书馆系统由总馆进行规划和管理。多类型图书馆系统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一是服务人口不少于15万;二是服务面积在4 000平方英里以上;三是由10所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高校图书馆或专业图书馆组成。无论哪一类图书馆系统的建立均需由成员馆代表组成理事会,以理事会的名义请示州务卿。图书馆系统建立申请书包括服务规划及目标。州务卿会征求州图书馆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批准或否决图书馆系统的成立。如果已成立的图书馆系统不能达到图书馆服务有关标准,州务卿会预先提出警示,直至最后撤销图书馆系统。
图书馆系统通过理事会的方式管理。理事会成员来自各成员馆,人数一般在5—45人之间,理事任期不超过6年。由理事会推选出主席、秘书及会计,具体负责理事会事宜。理事会成员均无报酬,但可报销理事会事务相关的必要费用。理事会有责任每年向州务卿递交图书馆系统运行的年度报告,接受必要的检查。理事会的权限主要有:①在州务卿同意下,修改调整服务计划;②根据合作协议,对系统内各成员馆的资金、土地及人员物资有一定的支配权;③以图书馆系统的名义开展州间图书馆合作;④援助邻近地区,提供图书馆服务;⑤以图书馆系统的名义加入美国图书馆协会或伊州图书馆协会。
《伊州图书馆系统法》的拨款内容主要包括:①年度均衡拨款。如果当地政府为图书馆征收的税率不低于当地财政收入的0.13%,但图书馆仍然无法达到人均7.5美元的标准,州政府将会予以补充拨款;②图书馆系统拨款。图书馆系统如需获得州政府的资助必须达到州政府要求,并向州务卿申请,拨款标准为服务区内人均1.46美元加上每平方英里50.75美元;③学校图书馆拨款。运行正常的学校图书馆可以获得州政府每位学生0.75美元的补助;④退伍军人之家图书馆。位于Quincy、Manteno、Lasalle、Chicago以及 Anna等地的退伍军人之家图书馆也可以据此法案得到补助。⑤申请州政府援助的图书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除了图书馆自身是某一图书馆系统成员外,公共图书馆需要满足《服务公众3.0:伊州公共图书馆标准》(Serving our Public3.0: Standards for Illinois Public Libraries)[17], 学校图书馆需要符合伊州学校图书馆协会(Illinois School Library Media Association)制订的《伊州学校图书馆标准》(Illinois School Library Standards)。
在《伊州图书馆系统法》的保障下,伊州政府对图书馆的资助标准从人均0.5美元提高到了1美元直至现在的1.46美元,每平方英里的资助金额从25美元提高到了35美元再到50.75美元。图书馆系统也从无到有,从法案颁布后的22个合并到12个,一直发展到现在的3个,分别是芝加哥公共图书馆系统(Chicago Public Library System),由位于芝加哥地区的1家主图书馆、2家区域图书馆和77家社区图书馆组成;伊州中心图书馆系统(Illinois Heartland Library System)由伊州中部、西部与南部诸图书馆联合;RAILS图书馆系统(Reaching Across Illinois Library System),由伊州西部与北部地区的图书馆构成。各图书馆系统密切合作,共同构筑了覆盖全州的图书馆服务网络体系。
3.2.3 其他州层面图书馆专门法
伊州除《伊州地方图书馆法》与《伊州图书馆系统法》外,其他州层面图书馆专门法还包括《图书馆记录保密法》《图书馆法人组织法》《图书馆财产买卖法》(Library Property Sale Act)[18]、《图书馆公园法》(Libraries in Parks Act)[19]。这些法案包含内容较少,往往仅对图书馆特定问题进行规定。如《图书馆记录保密法》1983年颁布,2007年进行了修改,2008年1月1日起生效。仅2条法令,主要内容是关于读者的注册记录、流通记录属于机密信息,除非法院规定不得将这些信息公开。《图书馆法人组织法》1891年颁布,2009年修改,2010年1月1日生效。主要包括6条法令,对图书馆法人的资格、组成、备案、权利等项进行说明。《图书馆财产买卖法》1874年颁布,仅2条法令,明确了图书馆财产买卖或租赁的程序。《图书馆公园法》1903年制定,含6条法令,规定了设在公园区图书馆的相关事宜。以上州层面图书馆专门法为全伊州图书馆共同遵循。
3.3 伊州市、乡镇、村图书馆法
伊州图书馆专门法不仅包括州议会通过的州层面图书馆法,还包括市、乡镇、村图书馆法。如《芝加哥市图书馆法》(Chicago Public Library Act)[20]含两条法令。一是规定了芝加哥公共图书馆占用的迪伯恩公园(Dearborn Park)为图书馆所有,不可挪作他用。二是指出当芝加哥“军人之家”(The Soldier’s Home)移交图书馆管理时,其占用的迪伯恩公园北部1/4土地的使用权也归图书馆所有。《梅伍德地区公共图书馆的纳税验证法》(Maywood Public Library District Tax Levy Validation(2002)Law)[21]明确了梅伍德地区图书馆税款征收条例以及税款补充和税款不足情况下的具体操作条例。《公共图书馆区法》(Public Library District Act of1991)[22]适用对象并非一般行政规划的县乡镇村,而是具有自治权的地区。此法案涉及自治区内图书馆的建立、管理、税率、违章罚款等问题。
乡镇村图书馆专门法包括《乡村图书馆法》(Village Library Act)[23]、《乡村图书馆转换法》(Village LibraryConversion Act)[24]、《乡村图书馆和体育馆税务法》(Village Library and Gymnasium Tax Act)[25]、《镇图书馆公债法》(Township Library Bond Act)[26]、《乡镇图书馆公债验证法》(Township Library Bond Validation Act1963/1969)[27]。《乡村图书馆法》指出村委会有权建立图书馆,并指定理事会管理。《乡村图书馆转换法》明确了将乡村图书馆转换为区图书馆的申请程序。《乡村图书馆和体育馆税务法》规定可以从村税收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图书馆和体育馆的基金。《镇图书馆公债验证法》和《镇图书馆公债法》确立了图书馆发行公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并规范了债券发行的法律程序。伊州市乡镇村图书馆法大多内容简单,仅针对图书馆某一具体问题。
4 伊州图书馆相关法
伊州图书馆相关法数量繁多,笔者据伊州《服务公众3.0》统计,共有73款图书馆相关法案。如《伊州会议公开法》(Illinois Open Meetings Act)、《伊州道德法案》(Illinois Ethics Act)、《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伊州知识素养法案》等。这些相关法使图书馆工作的各个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其中《伊州知识素养法案》是唯一有关图书馆参与的服务项目法案。
伊州知识素养项目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65年将每年9月8日定为“国际扫盲日”(International Literacy Day)后,伊州政府将每年9月定为伊州的“扫盲月”,提高人们的知识素养成为伊州各界的共识。1984年5月,时任州长James组织了知识素养委员会,指定州务卿任委员会主任。知识素养委员会负责全州知识素养项目的组织、拨款和运行。1992年9月1日,《伊州知识素养法案》正式颁布实施,后经1998、2006年两次修改,延续至今。《伊州知识素养法案》含10条法令,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相关定义、拨款程序、知识素养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能、技术援助及知识素养基金会等等。知识素养委员会设在州图书馆下,负责项目的审查,并向州务卿推荐。图书馆作为非营利组织可以按《伊州知识素养法案》的既定程序向州图书馆知识素养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得到拨款和技术援助后,开展知识素养项目,并定期向州图书馆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5 图书馆宣言声明、道德规范与服务标准
作为图书馆行业的共识,各类权利声明、道德规范及服务标准是图书馆行业赢得社会尊重,图书馆事业发展进步的指导性纲领。其中首先是得到美国政府承认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国际图联发布的有关图书馆的各种宣言声明,如《公共图书馆宣言》(Public Library Manifesto1994)、《图书馆与知识自由声明》(Statement on Libraries and Intellectual Freedom1999)等。其次是美国图书馆协会发布的道德规范。如《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道德准则》(Code of Ethic)、《阅读自由声明》(The Freedom to Read Statement)、《公共图书馆理事道德声明》(Public Library Trustee Ethic Statement)、《观赏自由声明》(Freedom to View Statement)等等。这些规范能够解决法律难以触及的边界问题,可以看作是图书馆法在行业中的适用延伸。美国图书馆协会曾于1933年公布了国家级《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但在1966年之后,美国图书馆界认识到统一的图书馆标准并不能适应各州复杂的图书馆情况。于是,各州纷纷制订自己的图书馆标准。在伊州图书馆界,现行的最为重要的图书馆标准是伊州图书馆协会发布的《服务公众3.0》。
5.1 《服务公众3.0》制定主体及修订
伊州图书馆标准主要由伊州政府授权伊州图书馆协会制定。伊州图书馆协会成立于1896年,是美国第三大州级图书馆协会,也是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分支。目前拥有超过2 500个人会员以及500多机构会员,属于非营利教育组织。其主要使命是引领伊州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高图书馆服务水平,保障伊州民众自由平等地获取信息,同时也是伊州图书馆立法倡议者。伊州图书馆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由16人组成的执行理事会,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前任主席、理事以及美国图书馆协会顾问[28]。代表伊州图书馆界制定具体标准细则以确保图书馆法律的顺利执行是伊州图书馆协会的职责之一。
1971年,伊州图书馆协会通过了《质量测评:伊州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Measures of Quality: Illinois Library Association Standards for Public Library Service in Illinois),在经过1982、1989、1995年的修订后,1996年8月《服务公众:伊州公共图书馆标准》正式生效。2009年《服务公众2.0:伊州公共图书馆标准》颁布实施,现行的是2014年伊州图书馆协会通过的《服务公众3.0:伊州公共图书馆标准》。
5.2 《服务公众3.0》主要内容及特点
《服务公众3.0》由简介、致谢、使用说明、正文、附录、术语等6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包括12章,依次为:核心标准、管理、成员、机构、技术、服务概况、资源建设、参考咨询、工作流程、市场发展、网络系统、安全。第一章核心标准是整个公共图书馆标准的基础。首先在联邦政府博物馆和图书馆发展署对公共图书馆定义的基础上,结合伊州具体情况定义了伊州公共图书馆的必备要素:①遵守《伊州地方图书馆法》;②有组织地收藏信息资源;③制定了经当地政府同意的图书馆规章制度;④有固定的场所和开放时间;⑤有经过培训的职工并提供信息服务;⑥有公共资金支持;⑦有一定的购书经费。其次,用25条核心标准规定了图书馆工作的具体内容。其中第2、3、4、5、6、9、19、20、25条涉及伊州法律条款。如第2条,图书馆的建立和运行以及第3条图书馆的管理机构——理事会的选举和成立均需遵循《伊州法律汇编》第75章图书馆法的规定;第4条以附录的形式详细列举了图书馆需遵守的联邦和州相关法律;第5条、第6条指出伊州图书馆需遵守美国图书馆协会制定的《图书馆权利法案》以及其他知识自由声明、职业道德规范等等。第9条及第25条指出图书馆理事会应遵循《伊州会议公开法》,定期开会。第19条图书馆的选址应符合当地或州、联邦的法律规定;第20条根据伊州相关法律,图书馆应每周至少开放15小时,理想状态下,应每周开放25小时以上。
该标准最大的特点是精确量化了图书馆各项指标。其按服务人口将图书馆分为10级:不超过1 000人、1 000—2 499、2 500—4 999、5 000—9 999、10 000—14 999、15 000—24 999、25 000—49 999、50 000—74 999、75 000—99 999、超过10万人。每级图书馆在设定一个基础数值的前提下,分为四个层次:最低标准(Minimum)、发展标准(Growing)、既定标准(Established)、高级标准(Advanced),依据这些标准可以对全职员工数量、开放时间、馆藏量等进行精确计量。如服务人口为38 000人的图书馆,其基础馆藏标准为70 000册(件),既定标准系数为2.75册(件)/人,则其既定标准级别的馆藏量应为70 000+38 000X2.75=174 500册(件),采用同样的计算方式,此图书馆既定标准级别的周开放时间应为72小时,全职员工应为29.7人。这些经广泛调研后制定的标准,为政府实施拨款及图书馆理事会管理财政预算,制定工作计划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标准规范可以看作是法律的延伸,比法律更具操作性。法律条文需要在标准规范的辅助下才能发挥作用。除《服务公众3.0》之外,伊州图书馆协会还发布了《伊州公共图书馆金融手册》(Financial Manual for Illinois Public Libraries)及《理事会事实档案》(TrusteeFacts File)等标准来指导图书馆建设。伊州图书馆标准规范在美国联邦宪法、州宪法、州图书馆法及相关法的规定范围内,遵循图书馆各项道德准则、阅读自由声明等条例,根据伊州自身图书馆事业发展特点,由伊州政府委托代表伊州图书馆行业的伊州图书馆协会制定,具有科学性、严谨性、可操作性等特点,成为伊州图书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6 结语
综上所述,美国联邦图书馆法及相关法对伊州图书馆事业发展起到了指导和推动作用。伊州《州图书馆法》确立了州图书馆在伊州图书馆界的领导地位;《伊州地方图书馆法》规定了地方图书馆的建立程序;《伊州图书馆系统法》明确了州政府对地方图书馆的援助,鼓励图书馆系统的成立;市、镇、乡村图书馆法对地方图书馆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伊州图书馆相关法对图书馆专门法中未涉及的部分进行了补充说明。伊州各类图书馆标准规范成为图书馆事业发展及法律执行的有力工具。伊州图书馆事业与图书馆法律体系相得益彰,图书馆法保障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图书馆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促使了图书馆法不断修订加以完善。
在全面考察伊州图书馆法律体系后,可以发现:①伊州图书馆法多结合图书馆发展实际,以修订的形式代替重新立法,避免资源浪费。如《州图书馆法》《伊州地方图书馆法》《伊州图书馆系统法》都经历了十次以上修改,以做到与时俱进;②图书馆相关法数量多而全。如2017年伊州众议院通过373号法令,修改了《伊州地方图书馆法》。内容如下:如果伊州地方图书馆理事会预计在来年需要更多的发展资金,他们可以在《财产税法》(Property Tax Code)允许的范围内,提前60天向地方政府申请提高税率。《财产税法》等图书馆相关法使图书馆各项工作都能有所参考;③内容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早在1872年,伊州图书馆法就因其具体税率规定为当时美国图书馆界所称道,这一优良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几乎在所有涉及拨款项目的伊州图书馆法案中,都有具体的数额或税率,可操作性保障了法案的顺利执行。最后,伊州各类图书馆相关的重要的非营利组织都能在伊州图书馆法中得到体现。如伊州图书馆协会、伊州知识素养基金会等,这些非营利组织由于自身权利得到法律保障,所以能在图书馆事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伊州图书馆法律体系的这些特点值得国内同行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