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探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公众参与

2018-01-29姚一丁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社会公众公众工作

姚一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是指在公众的参与下,国家方面为了维护社会政治的稳定,使用多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防治安全问题的一项复杂繁琐的工程。基于当前发展背景,要想开展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要借助公众参与广泛吸取社会多方意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各项权利,从而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效果。

一、现阶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就现阶段公众参与情况来看,公众参与作为构建文明社会、维持社会治安、治理多项问题的主要手段,依旧没能实现既定目标。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薄弱环节,大部分的公众参与仍处于被动参与的状态。随着经济开发范围的不断扩大,市场调节能力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朝向多元化发展,为公众参与治理社会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参与工作情况来看,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具体如下:

(一)公众参与意识不强,责任意识淡薄

公众参与国家建设发展与社会治安治理作为一项政治工作,由于受到社会风气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许多公众没有形成主动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意识。追本溯源,首先,大部分社会公众认定自己的言行无关紧要而选择不参与,认定能够对生活带来巨大影响的决策是由国家机关部门制定的,即便表述自己的真实想法,最后依旧是由上级部门审定,自己不能参与决策活动,没有必要参与。还有一些公众是因为后期决策与自己提出的设想有偏差,进而形成挫折感,时间一长逐渐失去参与热情。其次,在决策多项政令过程中,由于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缺乏社会公众参与权的尊重与维护意识,导致公众参与仅是面子工作,直接挫伤了公众参政的积极性。最后,许多社会公众仅是观望行政部门提出的决议,没有付之行动,而是期望他人能参与自己享受成果。此种“坐享其成”的人大有人在,直接影响到后续工作的开展。

(二)公众参与功能较为单一

科学完备的组织结构作为公众参与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治安管理的物质媒介。我国现有公众参与组织形式与团体数量不可计数,从理论视角分析,公众可以借助此类组织与团体参与治安治理工作,表述自己的真实想法。但是在实践落实过程中,现有社会组织却没能真正发挥出其价值,在代表社会公众向行政部门表述真实意愿过程中,没能及时准确地传递信息,纽带功能名存实亡。由于没能搭建好公众与政府间的沟通桥梁,导致信息交流出现不畅通。此外,部分组织内部结构不完善,发展速度较慢,致使无法承接种类繁多的社会公共事务,代表公众发声的能力越来越弱。

(三)参与机制不健全

依据国家现有法律条例的规定,社会公众有权利借助多种渠道与手段,管理国家多项工作。但是,考虑到我国在政治、文化、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性,极度缺乏法治发展的文化基础与理论研究。加之现阶段我国社会公众的文化水平偏低,虽然国家颁布的多项发展文件,为公众参与治安管理提供保障,但是并没有制定实施方面的政策文件。采取哪一种手段、需要经历多少道程序、参与深度的把控与权限设置等,缺少与之相对的法律法规。由此看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与地位没能得到法律的真正保护,公众参与仅是一种假象,没能真正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工作中。

(四)误解

从调查结果中得知,就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工作来说,许多部门对此存在误解。受到古代“官文化”的影响,致使部分行政人员在落实工作期间倾向自上而下的方式,认定公众与事项决议没有直接关联,只需要接受最后的决议结果即可。将公众政策参与看作是一项应付上级部门的工作,很少主动提及问题,甚至忽视了公众自身具备的参与权。在工作中,对公众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能力十分怀疑,认定公众具备的文学修养与专业能力无法满足工作需求,并经常推翻公众提出的方案。此外,还有部分工作人员认为公众参与是一项耗时费力不讨好的工作,导致工作节奏变慢、效率低下,无形中增加了资金成本支出,且公众参与未必会获取令人满意的成果。

二、公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

(一)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意识

社会公众对治安问题的关注程度取决于社会治安与公众利益的衔接情况,也受到思维认知程度的影响。

首先,相关部门需要不断增加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构建正面积极的舆论环境,加深公众对社会治安的认知,采取理性与感性教育同步进行的手法,鼓励社会公众提出自己的想法。这也就要求政府方面需要开放政务工作,保证信息交流的通畅性,尽可能降低公共获取信息的资金成本。同时动员基层力量,走进社区开展宣传活动,定期举办专家讲座、科普活动、培训活动等,从多个视角入手提升市民的文化素养与参与热情。

其次,定期开展各式主题的社会治安实践活动,密切联系经济发展与治安工作,不断提升内部治安防控能力,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使其逐渐意识到社会治安问题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安全防范意识,使其体验到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艰辛与难度,从而产生深厚的情感,并主动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工作中。

(二)创新公众参与制度,开放参与途径

第一,创新公众参与制度。一个具备威信力的政府必须要使社会治安服务更为贴合发展需求。因此,在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期间,需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与建议,鼓励公众参与投票,开发公民与人民政府的信息交流渠道与平台,使政府各项决议更加科学民主。随着人们参与程度的不断加深,会意识到自我参与的价值。同时,政府方面在拟定社会治安的工作计划时,需要基于国家法律的规范选择多种方案。在实际开展工作期间,需要依据公众提出的诉求与愿望,协调各方经济利益,并允许公众参与决议,以此不断强化社会治安治理方案的实施效果,从根本上保证公众的利益,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性。

第二,开放公众参与途径。现阶段我国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渠道具体包含人大会议、政协会议及政府部门开展的信访活动等。其中,人大与政协会议是最关键的途径,但对于群众而言,能够直接参与的可能性太低。因此,社会公众可以借助多种政治组织来阐述自己的理念与想法,间接参与其中。这一团体或组织在公众决策中充当着中间人的身份,为群众表述诉求提供全新途径。为了不断创新参与形式,就必须要扩宽群众参与渠道。利用信息技术开通服务网站,公民可以随时随地地表达观点。

以湖北省为例,宜昌市某社区网格员刘晓玲,在社区综治中心利用视频监控平台巡查所负责的网格,发现民生丽岛小区门口有大量老年人聚集。赶到现场后发现,有无证经营的摊主正在向退休老年人免费发放面条和鸡蛋,旨在套取老年人家庭信息、推销高价保健品的疑似欺诈行为。发现这一问题后,工作人员需要第一时间上报到宜昌市社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接到举报后,当地食药监局执法人员立即出动,全面维护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公众参与行为

为了确保公众参与的效果,除了要利用法律加以管制外,还需要利用法律对公众参与行为进行管束,既要保证公众参与权利的发挥,又要对权利进行合理管理。在公众参与治理工作前,限定治安治理工作范围与方法,利用相关文件不断强调公众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程度与形式,无论是国家司法部门还是行政部门,在制定相关管理文件过程中,必须要在法律的许可内限定公众参与范围,如决策参与、监管参与、讨论参与等。利用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广泛收集民意,从根本上规避公众参与出现不合规合法的问题。

以荆州市“邻避事件”为例,2016年6月27日,监利县有人在网上炒作垃圾焚烧厂事件,策划非法串联游行示威。借助公民举报提供情报,当地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作出回应,并整合信访、维稳等,成功化解了这起险情。在此之后,荆州自主构建维稳处突协调机制,将网监、网信、国安、维稳、信访集合起来,全面保障突发事件能够得到有效处理。

(四)明确参与流程与方法

流程机制作为管理制度中的常青树,通过合理规范公众参与程序,细化多项工作原则,使其在符合发展规定的环境下开展工作,以此保证公众参与的时效性与公开性。在制定相关法律条例过程中,依据多种参与方式,结合实际问题,限定工作流程,对提升公众参与有效性具有帮助。公众参与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颁布相应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公众代表的选择方式、听证会主持人的选择、听证会具体流程、操作方法等,避免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如:在湖北清江画廊景区门票价格以及交通项目价格的听证会上,物价部门通过成本监审,准备降低清江画廊景区的票价。在听到双方的陈述后,在场23位听证参加人中,有15位表示赞同调价的方案,还有7位听证参加人表示,应该维持原票价不变。听证人不仅有清江画廊景区利益相关的旅游公司代表,也有普通消费者代表。物价部门将参考听证参加人的意见,依法制定相关价格,并向社会公告。公众借助参与听证会,广泛收集信息资料,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想法。省物价局在综合公众的意见后提出,修订后的定价听证目录最快有望下月出台,列入目录的项目,其价格制定和调整必须举行听证会。由此能够看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

(五)增强公众知情权

在经济发展中,公众知情权作为民主社会的象征,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若不能实现信息公开,公众将不了解社会治安工作相关安排、发展动向、当地治安形势及治安问题的解决进度等,进而很难作出科学评价,拟定解决方案。此种环境下的公众参与仅仅是走走过场,不存在现实意义。因此,必须要在工作中增强公众的知情权,构建科学规范的政务信息公开机制,以此保证公众参与治安治理的有效性。如: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满足公众对用水的知情权。用户有权向城镇供水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查询城镇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同时,卫生主管部门每日要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监测信息。公众可以随时随地上网了解水质情况,就像了解PM10、PM2.5指数一样方便。

(六)优化公众参与讨论机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报告得知,当前网络新闻用户4.9亿,网民使用率79.6%;即时通信用户5.3亿,网民使用率86.2%;博客/个人空间用户4.3亿,网民使用率70.7%;微博用户2.7亿,网民使用率45.5%;社交网站用户2.77亿,网民使用率45%。互联网已经成为公众参政议政、沟通交流、获取知识的重要平台。公民借助新媒体发表自己对政务工作及社会问题的看法或建议,与其他公民展开深入讨论,公众参与治安治理的主要途径与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的开放性是有利有弊的。基于此问题,相关司法部门需要做好监管工作,规范新媒体的舆论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讨论。在保证公民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对讨论内容进行监管,严惩一些利用言论自由而散布不实信息的人,构建科学完备的公民公开讨论体系。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不断增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期间社会治安管控工作质量,需要按照原定规划,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构建切实可行的社会治安防控、政法、安全体系,从而不断提升治安管理工作效果。

猜你喜欢

社会公众公众工作
公众号3月热榜
公众号9月热榜
公众号8月热榜
公众号5月热榜
努力给社会公众求证事情的真相——以金华晚报《求证》栏目为例
不工作,爽飞了?
社会公众二孩生育影响因素研究综述:2003—2015
社会公众追究政府生态责任的角色定位
社会公众视阈下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基于武汉市的调查
我要出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