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多维度博弈、冲突与治理
2018-01-29孔珊
孔 珊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总体要求[1],开启了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践探索的新篇章。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2]。同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将“校企协同,合作育人”作为深化产教融合的基本原则[3]。2018年2月,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对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做出了更加具体的部署和指导。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对改善我国职业教育供给结构、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必须贯彻落实并持续推进。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之间不仅仅是相互促进、互利共赢的关系,还存在着多维度、多层次的博弈和冲突,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和化解好这些问题,就可能影响校企合作的整体进程和效果。因此,研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多维博弈和冲突表征,并在此基础上寻找适切的治理策略,就成为当前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向纵深发展的关键。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多维度博弈场域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博弈的逻辑基础是学校与企业在组织文化、利益诉求、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由于职业院校与企业属于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主体,因此在合作过程中必然存在多维度的博弈,职业院校与合作企业之间的博弈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层面。
(一)合作组织层的博弈
由于学校与企业在组织层面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必然造成双方主体在合作过程中存在博弈关系。
第一,从组织性质上看,职业院校作为教育机构,其组织目标是为社会培养适切实用的技术技能人才,其活动始终围绕育人来展开。企业作为市场化的经济组织,其组织目标是通过为社会提供有价值的产品或者服务来获取利润,其经营活动围绕经济利益展开。尽管从宏观视角来看,学校育人与行业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有高度的正相关关系,但从微观层面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却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4]。这是校企合作在具体实践层面存在博弈关系的根源。
第二,从组织职能上看,职业院校所承担的社会职能是根据社会生产领域的职业教育需求组织实施教学,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传播先进文化,推广技术并进行科学研究。行业企业的职能是根据社会生产以及生活领域的消费需求组织生产或服务,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职业院校的组织职能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而行业企业的组织职能具有较强的经济性,组织职能的差异必然会影响到双方主体的行为方式、决策选择,进而影响到双方主体的合作关系,形成合作过程中的博弈。
(二)合作理念层的博弈
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主体秉持怎样的合作理念,将直接影响后续的合作实践与最终的合作成效[5]。由于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各自的价值取向不同,利益诉求不同,造成了双方主体在合作理念上的差异,形成校企合作理念层面的博弈。具体而言,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合作理念上,不论是职业院校还是行业企业,双方愿意进行合作的最终目的必然是实现己方的目标、满足自身的利益诉求,但在合作实践中,如果双方都把“利己”放在第一位,一味寄希望于“借助对方,成就自己”,那么就很容易导致整个合作过程变得功利而短视,有可能造成双输的结局。如果双方懂得克制利己的动机,秉持“合作就是要为对方创造价值”的理念进行合作,积极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摒弃“搭便车”的思维,则更有可能寻找到合作各个层面的契合点,真正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发展格局,实现双赢。
第二,在育人理念上,不论是学校还是企业,双方都有育人的需求:学校本身就是教育机构,育人是其基本职责;现代企业则需要培育相关人才,以保持人力资源方面的领先,这是校企双方主体能够进行合作育人的现实基础。在职业院校与企业展开合作育人方面,学校希望企业能花更多精力在“培养”上,不能“只用不培养”,而一些企业往往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将重心放在“使用”上,不注重对学生的培养,这样就会存在育人理念上的偏差,弱化校企合作的效能。如何在育人理念上达成一致,同样考验着双方主体的博弈智慧。
(三)合作利益层的博弈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任何人类活动本质上都是行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双方都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双方主体的行为选择都是其根据自身利益取向进行综合考量后的结果[6]。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如何看待和处理双方合作过程中的利益关系,对合作的进程和结果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利益层面的博弈,是合作双方主体必须直面而且需要妥善解决的问题。学校和企业在合作利益层面的博弈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资源投入的博弈。一般情况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企业方总是资源投入较多的一方,因为企业不仅要为进行实训的学生提供工作场地、设备,还要为其配备专门的技术导师,并对其进行管理,而学校只能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并且无需额外负担人力物力成本。正因如此,政府才需要给予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一定程度的补贴。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通常对生产经营成本的上升十分敏感,倘若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过高,将挫伤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积极性。因此,如何提高职业院校的社会服务能力,通过多种途径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就成为校企合作利益博弈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第二,劳动报酬的博弈。职业院校的学生进入企业实训,尽管从行为性质上讲,属于接受实践锻炼的学习,但不论如何,学生参加了企业生产,为企业创造了价值,理应得到一定的劳动报酬。然而,学生为企业创造的经济价值与企业为学生提供的教育价值之间应当如何界定和衡量,是一个难以精确量化的问题。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错综复杂,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双方合作必然行之不远。
(四)合作文化层的博弈
学校和企业作为两类性质迥异,价值取向、目标导向、利益诉求大相径庭的社会组织,在文化上也是异质的、相互区隔的。因此,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就必然面临着组织文化层面的冲突,而如何处理这种冲突,就构成了校企双方合作文化的博弈。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文化的博弈主要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价值观念的博弈。国内的企业内在受到中华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外在受市场竞争的刚性约束,因此,在价值观念上强调结果和利益,注重控制和权威;职业院校通常崇尚自由、平等、民主的价值观,关注的是学生的身心发展。由于两者文化价值观念的差异,在合作的具体事务处理上,学校和企业之间经常出现理念不合、意见分歧的情况,学生进入企业实训以后,也会出现种种不适应。在这种局面下,校企双方需要在充分沟通、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基本共识,并寻找到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的共同点,以化解组织文化博弈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二,行为方式的博弈。由于学校和企业的价值取向不同,所倡导的行为方式也不尽一致,这导致校企合作过程中,职业院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不能适应企业的管理方式,而企业管理者又认为学校的挂职教师和实习生难以管理,合作效率大打折扣。例如,当学生进入企业实训时,就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操作规程和作息时间,这在企业管理者看来是理所当然的,但学校教师则认为企业的管理简单僵化,未能完全做到以人为本。校企双方的组织文化如何进行妥协和调适,寻求到两种文化的最大公约数,是校企双主体文化合作博弈时需要充分考量,并通过实践落实的。
二、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冲突表征
由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组织、理念、利益、文化4个场域博弈的存在,使得合作中的校企关系绝非表面上看起来那般和谐,在推进合作的各项工作中,都有可能存在因校企博弈而出现的矛盾冲突。具体而言,在当前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中,最常见的冲突表征有三种。
(一)难有为——学校企业“异质属性”与“资源矛盾”
职业院校与企业分别属于不同类型的组织,职业教育属于一种准公共产品,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具有公益性;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典型的盈利性。职业院校与企业两类主体的异质属性决定了双方必然在价值取向、利益诉求、行为目标、组织规则等方面都存在着显著差别,而这些差别使得学校与企业在合作过程中难以实现紧密配合。此外,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资源矛盾也使得双方深度合作的难度加大。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质上是一种链式战略联盟。所谓链式战略联盟是指达成合作关系的伙伴分别拿出具有互补性的异质资源或技能进行链接式组合,以弥补单一主体在某些领域相应资源和技能的劣势。由于链式战略联盟双方的合作资源具有互补性,一旦建立起稳定高效的合作伙伴关系,往往就能实现“1+1>2”的效果。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建立的链式战略联盟中,职业院校希望企业能够为其实践教学提供场地、环境、设施和设备,帮助学生在实际工作情境中提升实操能力;行业企业则希望职业院校能够通过合作育人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为企业提供更多优秀、实用的人才。尽管从逻辑上看,建立在资源互补基础上的链式战略联盟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描绘出了理想的发展蓝图,但现实却是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在合作过程中的资源依赖严重不对称,难以将美好的合作构想落到实处。
首先,在合作育人过程中,职业院校都希望行业企业能够参与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中来,帮助学校优化教育结构和教学模式,但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繁杂的生产经营事务,不可能投入很大的精力参与到人才培养全过程。其次,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与企业投入的资源严重不对等,企业需要额外负担的育人成本远高于学校,这就使得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时动力不足。
(二)不想为——企业“无利可图”与“消极应付”
从整体上看,当前校企合作尚未建立起一套能够充分满足校企双方尤其是企业利益诉求的机制,导致企业在与职业院校进行合作时“无利可图”,校企合作陷入学校“满腔热情”而企业“消极应付”的困境。
具体而言,企业的“不想为”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企业忽视校企合作的潜在价值,造成其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积极性不高。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职业院校进行合作的目标是为了优化人力资源,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这都是合理的诉求。但很多行业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存在过度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社会责任意识比较淡薄,对校企合作的潜在价值认识不足,一旦他们在短期内看不到校企合作为企业带来的收益,就很容易丧失继续合作的动力。第二,企业重技术轻育人的做法使得校企联合育人工作难以有效进行。一方面,不少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后者的技术开发力量和科学研究资源,帮助自身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因此,这些企业往往不屑于与一般性的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只愿意跟名优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如此一来,名优职业院校更有机会挑选优质企业进行合作,一般的职业院校更加难以寻找到伙伴企业,使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育人格局失衡。另一方面,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育人,让学生进入企业实训,目的是提高学生的技术技能,帮助他们更好的成长。但很多企业囿于自身的保护机制,对核心技术“讳莫如深”,不愿意将重要的技术传授给学生。当学生进入企业实训时,只能从事一些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类型,所获得的知识和经验也是低价值、低层次、碎片化的,根本不足以提升其未来的就业竞争力。综上所述,在“无利可图”价值认同背景下的校企合作,合作育人的目标没有被企业主动纳入到合作价值链中,而是以消极态度对待,造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名无实”的结果。
(三)无力为——职业学校“被动地位”与“逃避态度”
校企合作是建立在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去维系和推进这种关系。实际上,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之所以存在种种博弈和冲突,除企业一方能动性不足,责任落实不力之外,职业院校也同样难辞其咎。
第一,在很多情况下,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地位并不对等。职业院校更需要企业提供实践教育资源,而企业对职业院校资源的需求度要低得多。地位不对等导致的问题是职业院校作为育人主体,反而在校企合作育人过程中的话语权不足,无力决策校企合作的具体事务,更多地只是起到辅助配合的作用[7]。处于弱势合作地位的职业学校一方面面临着必须提高育人质量的压力,另一方面又无力左右合作育人的过程,在合作低效或者无望的情况下,职业学校就会倾向于将校企合作失败的责任推脱给企业,将批评的矛头指向企业和政府的不作为。很多职业院校面对校企合作过程中的矛盾,分析问题的逻辑并不是从反思自身出发,而是把问题归根于企业参与度不高、政府支持力度不足以及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度不高等外部因素上。由于职业院校对校企合作中自身的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就容易采取逃避的态度来应对校企合作中的问题,而这又会造成其地位更加“边缘化”,进入一种“恶性循环”。
第二,校企合作育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校企双方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这在为职业院校带来育人效益的同时,也会大大增加职业院校的隐性工作任务。如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方案、考核评估等各类教学管理工作,过去都由职业院校自行组织和安排,但在校企合作的背景下,职业院校就需要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共同管理,这使得职业院校的教学管理流程复杂化,无形中降低了教学效率,增加了教师的工作负担。从职业院校维护教师个体既定利益的逻辑而言,职业院校往往对校企合作育人也存在一定的顾虑,担心企业的参与打乱学校的教学部署和教学秩序,从而以“逃避态度”对待校企合作,导致当前校企合作的质量堪忧[8]。
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治理之策
(一)构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
构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利益共同体,充分满足校企双方主体各自的利益诉求,是解决校企合作博弈和冲突的治本之策。
第一,要正确界定企业的社会责任,切忌对行业企业进行“道德绑架”。对于现阶段出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积极性不高的问题,社会舆论往往聚焦于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过于注重经济利益。实际上,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强调经济利益是其本质决定的,企业并没有无条件配合学校育人的义务。企业通过依法纳税,已经支付了享受包括教育在内的公共产品的价格,履行了作为社会经济组织应尽的基本社会职责。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财力,企业在进行校企合作时要进行利益得失的权衡,不仅是完全正常的,也是十分有必要的。社会舆论切忌对行业企业进行“道德绑架”,这样只会扭曲校企合作的本来面目,让企业对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更加“敬而远之”。
第二,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大支持校企合作的政策力度。众所周知,职业教育是一项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其产生的教育成果能够让整个社会受益,但受益者无须为此付出代价。职业教育办学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通常是被整个社会分享的,而校企合作的育人成本却是由每一个具体的学校和企业共同承担的,这是造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利益分配失衡、推进困难的深层次原因[9]。因此,政府应当加大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支持力度,通过补贴、税收减免、融资支持等多种手段降低企业的育人成本,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二)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博弈整合
整合是将两个以上的事物,根据特定的目标,通过整理统合,将其融为一体的过程,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博弈整合,就是要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和把握校企合作的本质和规律,突破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之间博弈及冲突的藩篱,让双方主体达成共识,形成合力,真正达到“1+1>2”的合作效果。
第一,组织的协同整合。协同是协调两个以上不同主体之间行为方式和资源配置,以共同完成某一目标的过程和能力。要做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组织协同整合,首先,要牢牢把握好人才培育这个核心点,以此作为双方协同整合的基础和前提。其次,要充分尊重学校和企业双方的主体地位,把二者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让学校和企业都发挥出自身的育人作用。
第二,理念的调适整合。尽管职业院校和企业双方的文化特性、价值追求大相径庭,但在合作过程中,只要双方都能秉持“利他”“共赢”的理念,就完全能够将校企合作推向良性发展的轨道。首先,利他思维是校企合作的理念基点,不论是学校还是企业,都应当在合作中致力于为对方创造价值,唯有如此,才能充分激发双方主体的潜力和活力。其次,共赢思维是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点,校企合作双方都应当认识到,合作不是要实现哪一方的利益最大化,而是双方都要获得持续成长,共赢是合作双方共同发展和获得“久利”的最大智慧。
第三,文化的择优整合。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文化整合是校企双方走向深度融合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校企合作最高端、最顶级的层次和境界[10]。没有校企双方主体在文化层面的整合,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就不可能走得长远。校企合作中的文化整合,首先需要突破校企合作中经常出现的以谁为主导的冲突对立思维,以平等的理念和实际行动打破“以谁为主”的博弈误区。其次,职业院校和企业要自觉地围绕人才培养这一根本点构建双方合作的理念和文化,寻求到更多双方组织文化中的共同点。最后,职业院校和企业要懂得“放下身段”,主动学习、汲取对方组织文化中的优秀元素,融入到自身的文化体系中,让各自的组织文化富有更多的包容性、优越性。
(三)树立复杂性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思维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作为一个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育人系统,其效应的显现绝非主体行为结果的简单叠加,而是多重利益交织、逻辑相互影响、行为相互制约的多元主体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之所以存在诸多场域的博弈和多种形式的冲突,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过去的校企合作思维始终停留在线性思维、还原范式的层面,没有深入到校企合作的内涵和本质的层面,因而不能适应现实情境中的校企合作实践发展。要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向纵深发展,就必须变革合作思维,用复杂性思维理解校企合作的性质并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一,用非线性思维来理解校企合作的内在逻辑。校企合作是一个在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育人系统[11],这意味着某一因素的变化所造成的影响是综合性的、非线性的,这时就需要运用非线性的思维来理解校企合作各要素之间的普遍联系,通过全面性的分析厘清校企合作各项工作中的内在逻辑,进而推动校企合作有序发展。第二,用动态性思维应对校企合作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尽管在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已经有了成熟的模式,但在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还属于一个新生事物,其发展道路是曲折的,会出现诸多不确定性问题,必须以动态性、发展性思维去看待过程中的问题,避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陷入守旧、僵化的泥潭。
(四)搭建服务性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平台
当前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之间自行开展的市场化合作,该模式的特点是自由度高、市场化程度高、灵活度高,但同时存在着缺乏长效机制、资源投入力度不足的问题;另一类是政府主导下的校企合作,该模式的特点是政府保障充分,资源投入充裕,较为规范有序,但同时存在着不能快速适应市场需求,运行机制不灵活的问题。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难有为”“不想为”“无力为”等冲突表征,很大程度上就是当前校企合作模式中的缺陷导致的,而校企合作模式的缺陷,本质上又是校企融合层次低、参与力量不足造成的。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博弈和矛盾,就不能让校企合作仅仅停留在校企之间的层面,而应当站在产教融合的高度,搭建政府、学校、行业、企业共同参与的综合性、服务型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平台,借助平台的力量来弥补模式缺陷的“短板”。
第一,要搭建起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平台。首先,政府应当牵头组织职业院校中的专家学者、行业组织中的资深人士、企业中的骨干员工共同组成学术委员会,深入研究职业教育规律,加强调研并了解行业发展趋势与人才需求结构,为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奠定理论基础。其次,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制度和办法,在完善当前“订单培养”“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基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第二,要搭建起多种形式的实习实训平台。实习实训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育人的重要环节,也是职业院校与企业进行合作的重要目的之一。在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统筹协调下,职业院校要加强与社会各界力量的联动与合作,充分利用多形式、多渠道共建“校中厂”和“厂中校”相结合的实习实训基地,进一步加强对已建成实习实训基地的监督和引导,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继续发挥其效用。
(五)建立问责制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12]。2018年2月,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更是明确提出了监督检查校企合作成效的具体办法。实际上,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博弈和冲突,固然有逻辑层面的原因,但制度层面的因素更为重要。尽管在国家政策层面,政府屡次强调校企合作过程中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但当前校企合作的制度建设仍不完善,尤其是缺乏以问责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导致学校与企业之间权责不清、博弈场域界限模糊、冲突摩擦不断,一旦合作过程中出现矛盾和问题,就极易出现双方推诿扯皮、相互指责的情况。因此,建立问责制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刻不容缓。
第一,要尽快建立校企合作各方主体共同认可的、可操作的、合理清晰的问责标准。首先,问责标准的建立要充分征求各方主体的意见,通过沟通协商奠定共同认可的基础;其次,问责标准的建立要充分考虑可行性,只有在具体工作实践中能得以落实的标准,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最后,问责标准的建立要合理清晰,不应当是各方意见的折中,而应当是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律应用在育人实践中的产物,要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同时它应当十分清晰,让每一个相关主体都能完全理解并贯彻执行。第二,要加强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为校企合作问责制的建立和实施提供制度保障。问责制的核心是明确赏罚,促进合作各方主体积极履责,同时纠正不当行为,为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从而达到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当前我国尚未建立有关校企合作的专门法律,这使得校企合作过程中的问责缺少法理支持,难以体现强制性和约束性。因此,国家应当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立法工作,地方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指导性法规和管理条例,让问责制度的建立有法可依,充分彰显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