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理开户能否保证开户意愿真实性的思考
2018-01-28梁燕
梁 燕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辽宁 沈阳 110013)
落实账户实名制,是打击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保障。而账户实名制的含义,不仅包括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开户,还包括开户是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愿。代理开户,对于单位账户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未能亲自到银行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事宜;对于个人账户是指存款人未亲自到银行,由其他人代为办理开户。在代理开户过程中,由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存款人本人未能亲自向银行表达开户的真实意愿,而由代理人代为表达,因此在代理环节上容易出现开户意愿是否真实的问题。
一、代理开户出现的问题
(一)一人代理多个公司开户
某银行发现一人作为11家公司的代理人分别在该银行的11个网点开立基本账户。这11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但留的是同一个手机号码。当银行机构电话核实法定代表人的开户意愿时,接听电话的人对银行提出的问题回答正确,未显现出异常。由于该银行实行分行集中审核开户资料,因此在分行汇总开户信息时发现了11个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个手机号码的问题,并及时对这些账户暂停办理业务。
(二)代理人在异地开户
四川某公司在开户时发现该单位名下有久悬账户,经查询该久悬账户在沈阳某银行开立。但该公司认为其从未在沈阳开立过银行账户。经与该银行核对后,发现预留印鉴与该单位实际印鉴不符。该公司认为有人假冒该公司名义开立了银行账户。银行则认为是公司内部矛盾引起的问题。
(三)亲属代理开户
某法定代表人投诉某银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公司开立了一般账户,预留印鉴为私刻假印鉴。银行认为开户时的代理人为其亲属,平时经常代理法定代表人办理业务,且该公司在该家银行有多个账户,平时业务往来较多,开户手续齐全。
(四)单位代理个人开户
某单位因发放动迁补偿款批量代理存款人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其中某动迁户在签署动迁协议之后去世,在其去世4个多月后,由动迁单位代理个人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向该账户发放动迁补偿款。家属在取款时因存款人已过世需要支付一万元的公证费而与银行发生纠纷。
二、代理开户易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电话核实难以达到防范诈骗的效果
在一人代理多个公司的开户案例中,各个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不为同一人,但留存的法定代表人电话均为同一个号码。当银行通过电话核实法定代表人的开户意愿时,接听电话的人已有所准备,对银行设计的防伪问题都能从容应答。如果不是因为该银行实行分行集中审核制度,难以发现其中的问题。就目前银行的实际工作情况来看,有的银行表示通常法定代表人在该行已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可以通过自身系统查询到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联系电话进行开户意愿核实,有的银行则表示尚且无法从其它途径获得法定代表人的电话,还是按照开户代理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电话进行核实。
(二)单位公章和法人章易伪造,首次开户时银行难以识别真伪
现有的对代理开户的要求主要是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的授权书……”但在实际应用中,授权书只是在形式上起作用。例如上述三个对公开户案例都具备授权书,但只要不是面签,实际上银行无法辨认签章或签字的真伪。目前,法定代表人在授权书确认授权主要凭签章,也有部分银行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无论签章还是签字,代理人都能够比较容易的制作符合要求、格式规范的授权委托书,在这一点上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
在部分外资银行的开户流程中,有的要求外籍客户在委托授权书上签字,银行可以通过和护照上的签字进行比对辨别真伪。在我国的个人身份证件中,尚且没有预留签字或签章,因此在开户时银行还没有可以核对的材料。
(三)异地企业距离远,银行可能放松对开户资料原件的审核
在代理人在异地开户案例中,开户企业距离开户地沈阳比较远。开户时间在2014年以前,对于银行在开户时是否见证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问题已难以求证,且当时还未对异地开户企业要求面签及录音录像。从实际工作来看,银行网点有可能出于营销客户的考虑放松对异地客户开户资料的审核要求。
(四)单位代理个人凭身份证复印件开户存在风险
对于第四个案例单位代理个人开立账户引发的纠纷,矛盾的焦点在于开户时被代理人已过世4个月,公安局已注销户口。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开户时银行没有核实存款人的真实意愿。但银行机构提出在《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第三条第四款特殊情形的处理中,明确规定存款人开立公共管理(如拆迁)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同时提供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该文件没有要求出具被代理人身份证的原件。
这条规定本是为了方便有特殊情形的个人开户,但由于没有要求银行见证身份证原件,因此实际上存在一定漏洞。存款人家属以自身没有过错而需承担近一万元的公证费而向银行机构追责。银行机构则表示按照文件要求操作,自身也没有责任。
由上述原因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开立对公账户还是个人账户,在代理开户时对于核实存款人开户意愿真实性方面都存在风险点。
三、政策建议
(一)建立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法定代表人面签制度
目前,有的银行基于自身管理的需要已经开始要求对所有开立对公账户进行上门核实和面签,这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尽管在落实261号文件对“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的客户进行面签并录音录像”的过程中,曾有银行对该项规定抱有疑问,基于开户成本的考虑放松对面签制度的落实。但是一项制度的落实如同一个好习惯的养成,是需要一定过程的。开户面签虽然需要一定成本,但对于核实开户意愿真实性,防范欺诈行为具有解决根本问题的效果。
(二)对于政府机关等特殊单位可以考虑由财务负责人或其它被授权人进行开户面签
对于一些政府机关单位,或是一些规模超级大的企业,在开户时统一要求法定代表人面签确实有些不方便。并且,不法分子利用这类单位开户进行诈骗的难度较大、概率较低。因此,可以允许这些单位授权给单位内部相关人员进行面签。
(三)尽量避免单位代开个人结算账户,如需单位代开也应当出示被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在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公共管理(如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账户时,为方便存款人开户可以采取银行派员工在指定时间到单位现场集中办理开户的方式,既方便存款人又提高工作效率。或由存款人自行前往银行办理,尽量避免代理开户的过程瑕疵引起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