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8〕12号
2018-01-28浙江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的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普查目的
全面调查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普查组织和实施
第四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查清我省二三产业发展现状。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浙江省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民宗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统计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国税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等单位(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普查工作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等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宗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其中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和信息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省经信委负责协调;涉及司法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省司法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省建设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由省综治办协调;涉及普查用电子地图数据方面的事项,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劳动工资方面的事项,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和协调;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普查经费保障
第四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普查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提升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