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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学院是罪有应得还是被道德绑架
——兼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及相关规定

2018-01-28董成惠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旷工劳动合同法博文

董成惠

(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 524009)

一、案情疏理

(一)对刘伶利一方的调查采访

据央视记者调查报道:当事人刘伶利(以下简称刘老师)1984年出生,2012年8月,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了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成了一名英语老师。2014年6月,刘老师不舒服在医院进行初步检查,医生说她身体里有个肿块。2014年7月,刘老师进了甘肃省人民医院,接受了进一步检查,诊断结果是卵巢癌。在省人民医院出院后,母亲刘淑琴(以下简称刘母)又带着她去了北京检查,并向刘老师的外语系主任请半年假。据刘母所言,刘老师的主任可能对请假不是很清楚,让他们先治病。学校在2014年10月中旬曾打过电话询问续假的事情。当时刘老师和打电话的老师说自己全家都在北京,家里没人。学校的老师告知续假的问题就算了,那就不用管了。刘家知道电话不能续假,刘老师在就诊的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开具了补假条。

记者看到,这份假条注明了诊断结果为双卵巢浆乳癌,开具时间显示为2014年9月2日,但旁边注明了一行小字,内容为“近三月一直在我院治疗,补假条”,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17日,并有医院和医生的盖章。2015年1月12日,刘老师在从北京看完病返回兰州的路上接到了博文学院的电话。问能不能上班?刘老师说要跟家里商量完以后做出决定。他们是2015年1月13日回到兰州,1月14日,刘母曾携带所“补病假条”找到博文学院的人事处处长江雪芸(以下简称江)补假,并要求学校为刘老师买保险,但被江拒绝。告知她没权力处理,应按学校的规章制度办。2016年8月14日,刘老师病逝。

记者调查得知,刘老师托人把那份诊断为盆腔炎的请假条递到学校后,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批准刘老师59天病假,期限从2014年9月2日至10月31日。记者在博文学院提供的一份教师考勤表上看到,从2014年9月2日开始,刘老师的考勤记录一直是表示病假的三角。从2014年11月1日,也就是刘老师第一次请假期满开始,她的考勤记录就是代表旷工的圆圈。按照兰博院发[2015]14号文件内容显示,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9日文件印发之日,刘老师一直旷工。从2015年3月开始,刘老师的社保就再没有交。

(二)对学校一方的调查采访

据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院长陈玲所言:2015年1月15日左右,因为学校年终要对教职工进行考核,系上提出,刘老师从请假到现在半年多没有到学校上班,严重影响教学。编制就这么多,老师的课时没办法完成。2015年1月15日左右,就形成了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决定解聘刘老师。她请假时出具的是省人民医院的盆腔炎的证明,我们一直认为她患一般病,没来学校上班,以为她在外面找了工作了。根据《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第五条第三点的规定和当初与刘老师签订的聘用合同上的约定,教师旷工15天以上的,可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记者调查了解到,关于2015年1月14日刘母找江补办假条的事,江对记者否认刘母曾找过他们。但刘母说,2015年1月14日去学校办理补假手续时是同事王美霞(以下科称王)陪着她去的。王向记者确认了这一说法。据王所言:当时先去见外语系主任,他说自己也做不了主,并带领他们去找人事处的江,但补假的请求被江拒绝,所述与刘母相一致,并描述了过程,对江否认找过她表示不理解。

(三)仲裁委员会与法院的判决

2015年4月7日,刘老师向甘肃省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对学校作出的开除决定进行仲裁。2015年4月17日,因证据不足,该委员会做出对刘老师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的决定。5月,刘老师向学校所在地的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定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开除刘老师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判决后,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992号判决,法院认定兰州交大博文学院认可刘伶利与博文学院在电话通话中,刘伶利陈述其本人及家人都在外地就医,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等回来后补办请假手续,不属于《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师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擅自离岗、旷工的情况。2016年6月2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刘老师不属于擅自离岗、旷工的情况。

(四)后续

2016年8月23日,博文学院院长陈玲副院长左闯、党发育和4位教师来到了患癌去世女教师刘伶利的家中,向刘伶利的父母道歉。随后,校方与刘伶利老师家属对补偿问题具体商谈,双方达成和解,并现场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中包括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向刘伶利家属已经补发的工资57600元,丧葬抚恤金14400元;补偿所有医疗费40万元、亲属救助金6万元、抚慰金4万元,以上三项共计50万元将于签约2日内付清。9月25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在其官网发文称,同意陈玲辞去院长职务,聘请陈彪担任院长。受刘伶利事件影响,不少老师纷纷辞职,而博文学院2016年的招生也受到了到影响。

二、案情分析

根据央视记者对涉案当事人双方的调查,双方对一些关键问题的事实陈述上,都存在驱利避害,避重就轻的嫌疑。本案关键应该明确两个事实:第一,刘老师是否构成旷工;第二,博文学院是否有权开除刘老师。

(一)刘老师是否构成旷工

根据记者的调查报道,刘老师2014年6月在兰州就疹被告知体内有肿块,7月在甘肃省人民医院接受了进一步检查,诊断结果是卵巢癌。随后就到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就医,9月份刘老师应该是确知自己患卵巢癌。但刘老师在9月份让他人转交的请假条上注明的是却是盆腔炎,显然请假时故意向学校隐瞒了病情,出具了不真实的假条,虽不排除刘老师也患有盆腔炎的可能性,但不是其必须要停工请假就医的一种病因。不过,学院还是批出了期限从2014年9月2日至10月31日共59天的假期。因此,不论是卵巢癌还是盆腔炎停工治病,此时段刘老师的假期都是有效的,但然后的续假成立与否却成了案件的关键,因为决定着刘老师是否构成旷工。根据刘母所言,打电话的老师得知他们都不在家后告知“续假的问题就算了,那就不用管了。”这能否视为同意续假?或是同意以后补假?刘老师没有再进一步与学院联系与确定,但解读为学校同意续假并在医院开了“补假条”的就医证明,遗憾补的假条也没能及时向学校提交,直到2015年1月14日刘母向学校补假才向学校出具。刘老师在请假这事上应该说自始就存在过错,主观上没有积极按学院要求办理好相关请假手续,学校已经通知其补办假条,但刘老师在没有与学校达成具体处理意见的情况下,补办假条没有及时交给相关部门,也没有再过问此事,直到2015年1月12日学校主动问其能否上课,也没有给学校一个明确答复。另外,刘老师第一次请假时故意隐瞒病情,也导致学校不知其患癌症。刘老师身患重病对请假没法及时做到位也情有可原,但没有积极主动沟通。根据记者的调查报道,在请假问题上,刘老师存在着过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而且有故意之嫌。在没有达成有关请假事宜的情况下没有积极处理此事,造成了客观上的旷工事实。

(二)博文学院是否有权开除刘老师

先摒弃网络媒体后续对博文学院及领导长期以往的各种负面新闻的深度报道,虽然这些劣迹似乎可以洞悉学院及领导的处事原则和态度,佐证刘老师事件的内在联系。但基于刘老师的请假情况,学校辩称此前不知道刘老师患的是癌症,刘老师没有按程序办理续假也有依据。客观上,因为续假不成刘老师自2014年11月1日起就处于旷工状态。根据《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第五条第三点的规定和当初与刘老师签订的聘用合同上的约定,教师旷工15天以上的,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刘老师已经违反博文学院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构成旷工,但学校并没有立即把刘老师开除,2015年1月12日,学校还打电话问她能不能上班,但刘老师说要跟家里商量完以后做出决定。据此可见,学院直到1月12日尚没有开除刘老师,直到2015年1月14日,刘老师母带上所有病历替其补请假未果。2015年1月19日,学校对刘老师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依学院规定和双方的合同规定,以及学院对刘老师的考勤,学院有权开除刘老师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在更早时即11月15日就有权开除,但学院没有行使所谓的解除权。直到学校在得知刘老师患癌症后才把她开除,据称这是博文学院一贯所为,这也正是社会最不能接受的。

三、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及相关规定的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作以下几点解读:

第一,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不是社会福利院,没有义务对非职业病患者或是因工受伤者尽善尽终。对于老弱病残,是社会和政府的责任,而非企业责任。对于病患者或是非因工受伤者,企业只需对其承担相应经济补偿责任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法律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赋予单位依法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社会对博文学院“在刘老师患癌症期间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表示愤怒并加以各种道德审判,一定程度上因为没有了解事实真相,以及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了解甚至误解。如果博文学院是依法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是以“开除”的方式解除合同,也许就容易被社会接受,但刘老师对被“开除”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在整个事件发展过程中,学院是依院规和合同处理问题,而刘老师却没有正确面对问题,为学院以“开除”的方式解除合同留下了“依据”,社会大众只看结果就进行道德审判。如果刘老师按规定的手续程序办理了请假,就不会给学校“开除”留下把柄。当然被“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也凸显博文学院冷漠无情,导致千夫所指进行道德审判的主要原因。但道德审判的宣泻往往缺乏理性思考和客观的判断,在网络的一片谩骂声中,对刘老师的同情包容或掩盖了其自身的过错,也抹杀了基本的程序正义。

第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法对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解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应该符合“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条件。首先,“规定的医疗期”是案件的重点和关键。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我国对于“医疗期”适用的是法定标准而不是客观标准,因此不是以实际治疗期为准,而是以法定期间为准。法定标准更有利于操作,使企业能根据情况对工作早日进行重新安排调度,也可以避免因“医疗期”的认定引发纠纷。但法定标准一刀切对于实际医疗期较长的患者不公平,让本来就被大病所困的职工因被解除劳动合同使其经济和精神上都雪上加霜。当然,这责任不能全由企业来承担,而是应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因此,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另外,还应满足“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刘老师2012年入职,2014年患病,其医疗期应该是三个月。意味着在刘老师第一次请假的9月2日到12月2日期间属于刘老师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学校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刘老师的劳动合同。但12月2日期满后,如果刘老师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中,由于刘老师的请假存在瑕疵,导致学校没有按规定正式解除合同,而是以旷工的方式被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完全依法办事,原本简单的劳工事件演变为公众事件,折射的也许不仅是案件本身问题而是法律和社会问题。本案之所以备受社会关注,其中刘老师作为高校老师的身份以及其家庭的困境。刘母月领取2000元的退休工资,患癌症的父亲工资仅1700元,这个贫困的家庭还要负担两名癌症患者的治疗。作为高校教师的刘老师,不得不带病摆地摊挣钱,还要与城管斗智斗勇。刘老师家缩浓了不少中国的现实社会问题,这也为网愤进行道德审判找到出气口。

第三,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程序和后果。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根据我国对“退休退职”的有相关规定,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才可能退休、退职待遇。本案刘老师显然不能适用该条款的规定。《规定》第八条规定,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目前,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单方劳动解除权,但同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给劳动患者一定程度的抚慰和补助,但这对于一个患者是杯水车薪的,而且还要面对无薪与治病的两难困境。我国目前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社会保险问题没有专门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刘老师被学校开除与解除合同而停交社保后,刘老师依然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如果本案刘老师因旷工被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依法享受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博文学院在得知刘老师患癌症且也不能胜任工作后,没有依法正式解除合同而是以“旷工除名”来解除劳动合同,以此逃避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虽然造成“旷工”刘老师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在审判中进行了认定,判决“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恢复劳动关系。”客观上,因为刘老师的身体情况已经不可能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也不是为了履行劳动合同,而是为了能继参与社会保障和获得经济补偿。即本案关键应该是以“何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恢复劳动关系。如果法院以“因病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改判,并没有违反当事人的诉求,而是以最小的成本实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案情,确认劳动合同的确已经不能履行,依法判决撤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改判“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判决学院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许这样的判决才是双赢的。本案中,当事人、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都没有厘清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当事人也存在诉求上的错误,法院和仲裁委员会都存在事实认定的错误,导致仲裁不以予立案,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因为“恢复劳动关系”履行不可能,对双方都不利,以至于学院不愿意去履行。如果直接改判“因病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进行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从根本上能实现刘老师的诉讼目标。

四、本案评析

(一)道德审判的反思

本案中,博文学院开除癌症患者的不人道和无情冷漠,以及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恢复与刘老师的劳动关系,工资被停,使其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不论在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博文学院都难咎其责。这种冷漠和抗法行为令人不齿,理应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制裁。但如果不是仅看结果,而溯本及源,厘清事件原由,是非曲折也许又是另一种诠释。刘老师的假期因其过错存在瑕疵这是无庸质疑的,而学校做法原则上没有错,基本上都是依规章来处理,但这些基本的程序正义都被道德绑架所抹杀。从法院判决到社会网络审判,因为同情弱者,所有的判断都只是基于道德制高点而没有依客观事实,因此都忽略了刘老师本身的过错,也没有考虑刘老师也应该对自己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劳动仲裁委员会基于本案的案情没有受理此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992号的判决值得商榷。根据刘老师第一次请假的盆腔炎,学校给了其59天的假期,期满后刘老师如果没有进一步的材料补充续假,单位没法判定其真实的情况,按旷工处理似乎也是有理有据的,法院的判决可能存在对事实认定不清的嫌疑。网络媒体不顾客观事件的前因后果,仅抓住“刘老师因患癌症被学校开除”这一耸人听闻的标题就对学校及相关人员进行道德审判,但却缺乏理性的思考。在央视记者进行较全面的调查报告以后,基本还原了事实的真相。网民的态度有了较大的转变,根据新浪网对事件的调查,在公布调查报告后,54.9%网民认同了学校的处理,网络评价也较之前相对客观。刘老师固然值得同情,博文学院行为也应当受到谴责。但实事真相的客观性,评判的公平正义和理性也是媒体和社会大众应具有基本素养。否则,脱离客观事实的非理性的道德审判只会混淆视听,误导大众。

(二)规则意识或依法办事的意义

在本案中,学院和刘老师双方都没有依法行使权利,当事人面对问题,都存在诚信危机,想到的都只是如何使自己利益最大化,驱利避害,推脱责任,不按规定依法处理问题,最终都得不偿失。刘老师很值得同情,但也存在过错,值得借鉴与反思。如果刘老师能按规定积极办理请假手续,就不会给学院留下旷工的把柄,学院也就不能把她开除。如果是按“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享有应有的权益,不至于把自己逼入绝境。从记者的相关调查报道上,学院及相关领导、工作人员的冷酷无情也应受到惩罚。因为不依规则行事,刘老师和博文学院在本案中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最终,在刘老师病逝后,在社会舆论的谴责声讨中,博文学院终于依法对刘家进行了补偿和慰问,遗憾迟来的关怀刘老师永远也不能感受到了。刘老师的不幸和一路的艰辛需要同情和帮助,但依规则行事同样重要。弱者也不能因此凌驾于规则之上,这是文明社会的要求,更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没有规则意识的社会很难形成良好的秩序,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提高国民素质。社会需要温情和正义,但不问是非曲直的道德审判会混淆视听,反而不利于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当然,用人单位更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社会责任。

五、结语

本案虽然尘埃落定,刘老师怀恨离世,博文学院也受到应有的惩罚。虽然他们的经济补偿可以告慰刘老师的在天之灵,但却无法抹去他们留下的污点。他们无视法律但最终不得不在舆论的声讨中接受道德的审判,早知如此又何必当初?刘老师和博文学院及相关领导都因为自己无规则意识受到了相应的惩罚。社会道德的力量是巨大的,但有时也是非理性的,片面,甚至极端的。只有忠于客观事实的理性思考和判断才能维护公平正义,否则就是道德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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