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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与洛克自然法思想的比较研究

2018-01-28

铜仁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理性

张 卫

( 郑州轻工业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

从自然法的思想演化史来看,存在从“合乎自然秩序”到“合乎权利秩序”的转向。霍布斯与洛克正是这一思想转向的有力推动者。他们的自然法思想渗透了十七世纪英国社会的各方面,进而塑造了现代英国。

霍布斯与洛克的自然法思想都具有革新色彩,但旨趣相异,立意、观点与目标也不尽相同。本文从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两个核心要素“理性”与“自然状态”切入,对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法思想进行比较分析,具体考察他们思想上的这些差别,能使我们对这一时期的自然法思想的发展演变有更为细致准确的理把握。

一、霍布斯自然法思想中的理性要素

古典学者一般将理想人的完善本性作为基本出发点,认为人是天生的社会性和政治性动物。人应当努力完成对自身本性的认识和复归。如果复归达成,那么人便也自然而然地享有了和谐的社会政治生活。霍布斯摒弃了这种传统的论述方式,自我保存观念成为他全部政治学的起点。他逐条列举的自然法以及它们包涵的规范性内容,虽然对世俗的政治建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这些自然法法条本身却是从更为基本的一组观念中析出。自然状态、自我保存、自然权利、契约、理性训诫(自然法)和主权者,这些观念及其关联也构成了霍布斯自然法思想的基本图景。

首先,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的总是处于“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人们都倾向于自我保存,而在自然状态中,自我保存的方法和手段则出于激情或情感。霍布斯提出了造成人与人彼此争斗的三种原因:竞争,猜疑和荣誉——“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益、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1]94它们存在于人类的天性之中。显然,直接依照人类天性的生活只能将人类带入悲惨和毁灭的境地,自然状态等于战争状态。值得注意的是,霍布斯强调这种战争状态不仅存在于真实发生的攻击和伤害之中,而且存在于人们普遍的战争意图之中。伴随普遍战争意图的是普遍的恐惧情绪。正是由于强烈的恐惧感,使人们注意到并认真倾听理性的声音;与此同时,霍布斯指出,人的理性能力不只依附于激情,而且巧妙地利用恐惧这一特别突出的激情样式——“理性的任务就成了寻找到一种办法以引导和加剧对死亡的恐惧和对舒适的渴求,从而超越并进而消除追逐荣誉所带来的破坏性效果”。[2]471

其次,霍布斯坚持认为无论人类的天性表现如何都是无可指责的,因为道德哲学正是基于对人类天性的考察才建构起来,一般的道德评判标准只是这种考察的结果。人要自我保存,人的天性又割舍不掉竞争、猜疑和荣誉,那么每个人为此做出的行为和采取的手段也只是人的天性使然。霍布斯的推论在他的叙述逻辑中合情合理:“人类的欲望和其他激情并没有罪,在人们不知道法律禁止以前,从这些激情中产生的行为也同样是无辜的”。[1]95据此,霍布斯提出了极富现代性色彩的自然权利观念。自然状态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也是每一个人对一切事物都享有权利的状态。这种权利在自然状态下最极端的表现就是“拥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当战争意图普遍地浸透在人们心中的时候,每个人随时有可能亦有权利去掠夺和毁灭他人,与此相应,每个人也随时有可能被他人掠夺和毁灭。“正因为这种权利的效用总是相同的,就如这种权利不存在一样”。[3]29“每个人对一切事物享有权利”只是一种修辞,这与“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并无实质区别。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显示出无可救药的悖谬意义,愈是享有完全的自然权利,愈是深陷自然状态难以自拔。那么自然权利如何才能够发挥积极作用?这便要诉诸于自然法。自然法以权利的相互放弃或转让,即契约,来规避自然权利的悖论。但被放弃或转让的权利并未消失,它们集合成“共同权利”,也即“主权”或“主权者”——这是签订契约的直接后果。

最后,主权者的出现是使先前的自我保存到契约签订理论的论证得到实现的保障。人类必须从自然状态走向和平状态,而这必须依靠主权者所能发挥的力量。国家的诞生和世俗政权的建立,以及主权者所享有的绝对权利最后保证了自然法,也保证了人类的和平。显然,在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体系中,主权国家(利维坦)才是人类思想和行为真正的守护神。与根据主权者意志拟定的实证法有别,自然法作为实现和平的引导条件,将善恶的尺度从个人的欲望与意志中转移出来。

尽管霍布斯是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的重要代表,但理性在其思想体系中的位置颇为尴尬。自然法虽是理性的训诫,但理性并未被复刻到人性之本,即便占有一席之地,也湮没在强大的激情与情感力量之中。理性显示出的力量不过是一份薄弱的理解力量。纯粹的理性力量在霍布斯的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中显得无能为力,它必须通过与激情的合作并依靠激情的力量才能发挥自己的作用,进而标明自己的身份。在霍布斯的整个政治学推论中,理性既没有充当推论的原因,也没有成为推论的结果。强烈的情感才是这一切推论的根源,并一直不断地为推论提供动力。理性的任务则仅属“认识论”范畴,以它的修辞力量更正或祛除情感力量的盲目性。理性要求人们签订契约,而“契约本身只是空洞的言辞”[1]135。这一任务的完成完全依赖主权者提供的强力,不然单凭文字的力量根本不足获取任何有意义的成果。虽然人类的理性能力教导给人类永恒的自然法,且唯有研究自然法的科学才是真正的道德哲学,但道德哲学所致力追求的“和平”被自然法认清面目之后,却得不到自然法的保障。

霍布斯对待理性暧昧不明的态度使其自然法思想显得并不彻底。他拒绝承认人类具备某种完善本性,更不曾设想人类能够通过理性之光的照耀而安享品德高尚的生活。霍布斯的叙述中不断出现的是“每一个人”的激情、理性和权利。他一一确证了这些个体能力,却对这些能力不抱充分的信心。尽管人类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走出自然状态,可以不再依靠天命的自然和上帝的自然,但最终拯救人类的只能是“另一个上帝”利维坦。在那个启蒙开启和认识论转向的时代,霍布斯于时相宜地回复到个体,个体权利被一再提及。然而,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虽是权利,却也根本谈不上权利,对权利进行规训的自然法也缺乏基本的制约力量。这些从个体本身开显而来的论证要素和环节最终被归结到主权者身上,服务于主权者的身份确认。个体的独立性在统治权力的笼罩下消失殆尽,个体自主与自治成为奢望。霍布斯坚决拒斥了传统,然而他的现代性精神却犹疑不决。从强烈的情感到绝对的利维坦,理性和自然法只不过扮演了一个摆渡人的角色,它们与作为主体的个人仍处于分离状态。

二、洛克自然法思想中的理性要素

洛克同霍布斯一样,将论证政治权力的基础追溯到自然状态,但他对自然状态的预想与霍布斯不同。当他一开始论及自然状态时,也一并提出了自然法这一概念。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里的人首先凭借各自激情开始生活,欲望和恐惧使人们陷入到悲惨境地。霍布斯详尽描述了这一境地的种种惨状之后才转而探讨自然法,因此,无论从论证逻辑还是时间顺序来看,自然法都位于自然状态之后。而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并没有列出单独章节论证自然法,自然法已然被预置于自然状态,并且指导着自然状态下人们的个人生活及相互交往。由此看来,洛克的自然法学说似乎更多地追随了传统的教条,将自然法视作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自然秩序或者上帝颁布给人类的命运法则。但事实是,作为推动政治变革的政治理论,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比之霍布斯是更为激进的。我们来看洛克对自然法的定义: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4]4

理性不再单纯地承担与智慧相应的认识与辨识任务,理性等于自然法,它直接向人们提出了权利和义务的要求。个人只有两个选择,要么遵从理性,要么违忤理性,而违忤理性相当于与他人为敌。理性自然法直接昭示了人所应享有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同时,它也昭示了人所应尽的义务,“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保存自己,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保存全人类”。[2]571

正如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洛克也将其自然法思想直接归结到人类并进而归结到个体。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没有过多提及人类怎样享有品德高尚的生活,也没有论述任何一种品德高尚的生活样式。他注重的是每个人如何实现自身的利益,以及如何能够保证利益所带来的舒适。为此,他着重论述了财产权。因为在自然状态中已经能够和平实现自身利益,而与自然状态并存的自然法就具有不证自明的权威性,理性便也成为个体求取生存的前提性要素,“上帝是把世界给予勤劳和有理性的人们利用的,不是给予好事吵闹和纷争的人们来从事巧取豪夺的”。[4]21较之霍布斯,洛克自然法思想中的理性要素占据更为关键的位置。在霍布斯那里,理性教人认清了自我激情以及激情的盲目性;而在洛克这里,理性教人在更深层次上意识到自我作为一种理性存在及其独立性。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所明确的权利要素使其颇具解放性色彩,但由于人的理性能力是通过上帝启示直接给出的,自然法内蕴的主体能动性和主体自我立法并不存在论证关系。这就显示出了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矛盾所在,一方面“他对自然法的忠实不是工具性的,而是以理性为基础的笃信”[5]272;另一方面,作为主体的个体理性并不参与立法,它所做的不过是笃信而已。

三、不可还原的自然状态

自然法在霍布斯和洛克这里都与自然状态密不可分,自然状态观念的引入直接摆脱了对“自然”形而上学和神学的理解,而对自然状态的超脱只是为了人类自身利益,并且只是依靠人类自身的力量。但他们对自然状态的设想大相径庭,相应于自然状态的具体政治设置也迥然有别,甚至截然对立。

关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与自然法,海因里希·罗门的解读认为“自然法实际上仅有一条基本规范:‘必须遵守协定’”。[6]78契约被包括在自然法的首要法条中,并且由对待契约的态度衍生出真实有效的道德用语。其中重要的德性之一“正义”便直接源于对契约的遵守。因为自然状态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所以“从自然状态中唯一可得到的补偿就是我们有可能摆脱自然状态”。[2]471“自然”不再是人类依附的主体,相反,“自然”成为人类征服的对象。任何导致滑落到自然状态的举动都是不赦之恶。霍布斯无疑对正在进行的英国革命持否定和反对的态度,他对“和平”的强烈向往之情最终使“和平”成为一个形式化、绝对化的观念,而牢固地维持“和平”的绝对集权和专制成为他的选择。战争是人类重又陷入自然状态最明显的标志,因为自己撕毁自己签订的契约,此后在自然状态中的所作所为便不再是无辜的,而是罪恶。

霍布斯关于自然法的研究,关于善恶科学的研究,也即唯一真实的道德哲学所要教导给人们的众多原则,归根结底只是一个严肃告诫:自然状态不可还原!这与霍布斯的政治生涯密切相关。从 1640年离开英国及至 1642年内战爆发,“其间霍布斯举出大量的证据,说明自己为什么不喜欢国会,而支持保皇党人的事业”。[7]241霍布斯对主权者在学理上的证明也是直截了当,每个人并未与主权者签订契约,没有共同权力的保障,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从霍布斯所处时代的政治状况来看,他无疑是一位保守主义者,对维护君主权力的辩论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然而他的不平凡的智识在更深层的意义上把人们引入到现代,“我们之所以成了现代的了,仅由于抓住了导致敬畏的权力,并把它转变为自己手中的权力”。[8]90可以说,霍布斯的自然法所扮演的角色就是这一权力的说明者,自然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世俗的自然法。

四、可还原的自然状态

洛克的自然状态是这样的:“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4]3

因为这样一种自由、友好、和平的自然状态,作为政治的历史性前提,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的关系便不再是分裂和敌对的。相反,由于自然状态的源始意义和温和特性,倒成为张显各种天然权利的最佳保留地。自然状态可以随时与现行政治状态相互转化。只是由于自然状态对人类实现自身利益时的不便利,以及这种不便利引起的冲突与仲裁问题,人类才需要走出自然状态,从而寻求更稳定的自身利益和公共福利。在洛克的契约理论中,存在两个层次的关系,用“同意”一词来概括便是:一层指向个体彼此之间的同意,另一层指向个体对政治权力的同意。洛克在论政治社会的起源时说,“政治社会的创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4]65因为人的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中已经被自然法所规制,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也是有限的权利。这一细节之处的限定在洛克的推论中事关重大——个人所能转让的权利和权力范围便没有可能给“专断权力”留下任何余地。理性状态良好的任何两个人都可以避免战争状态而和睦相处,彼此之间订立的契约亦没有“专断”的影子。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中,没有谁享有专断权力,也没有谁需要专断权力,不存在专断权力的放弃与转让。洛克在论立法权时说的再清楚不过,“他所享有的只是自然法所给予他的那种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的权力;这就是他所放弃或能放弃给国家的全部权力”。[4]84那么,维护公共福利就成为行使国家政治权力的唯一目标。否则,人们就可以义无反顾退回自然状态。

此外,洛克的自然状态还存在两个细节问题,反映在自然状态、政治社会、战争状态三者关系之中:其一,只有自然状态才是战争状态的寓所,战争状态必然发生在自然状态里;其二,即使政治社会的各职能部门运转正常,自然状态依然会在各种危急情势之下出现。洛克对自然状态的定义以“共同裁判者”为显著标志,“不存在具有权力的共同裁判者的情况使人们处于自然状态”。[4]13但他对战争状态的定义却又撇清了与“共同裁判者”的关系,“不基于权利以强力加诸别人,不论有无共同裁判者,都造成一种战争状态”。[4]13与此同时,政治社会提供了可以依附其强力的“共同裁判者”。问题在于,求助“共同裁判者”需要一个耗费时间的申述程序,正常情况下我们应当诉诸法律,不能擅自惩罚侵犯者。然而,在一些即时发生的危急情况中,为了保护生命和财产,“我”可以以强力反抗甚至杀死侵犯者,这时我便与侵犯者处于自然状态,同时也处于战争状态。对洛克而言,自然状态像是一个闪回的片段,可以在任何有必要的时刻再现。显然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存在两个层次的关系:第一层,自然状态作为论证政治社会的基础和标准;第二层,自然状态作为构成要素渗透在政治社会之中。

判断战争状态存废的关键在于是否“不基于权利而以强力加诸别人”,一个人在自然状态中违背自然法使自己陷入与他人的战争状态。而一个人在政治社会中陷入与他人的战争状态,则在于“共同裁判者”的即时缺场——当一方侵犯另一方时,如果另一方可以从容诉诸“共同裁判者”,则双方并非处于战争状态之中,而是处于实证法律关系之中;如果另一方无法诉诸“共同裁判者”,即“共同裁判者”强力暂时失效时,则双方处于自然状态亦处于战争状态。尽管自然状态作为政治社会的参照意义重大,但鉴于战争状态只潜在于自然状态,所以组成政治社会并保持政治社会的稳定就显得极为必要。

五、小结

霍布斯的自然法是对自然权利的规避,洛克的自然法是对自然权利的伸张;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不可还原的,洛克的则可还原。这种区别直接导致对具体政治设置的不同预期,也显示洛克比之霍布斯对个体自身能力抱有更大信心。

通过对洛克和霍布斯自然法思想的比较分析,显示了在此阶段自然法与“人”的关系进展到何种程度。这可以简要概括为三点:

第一,从人出发,人成为自然法思想的中心。作为英国经验论的典型代表,霍布斯和洛克都坚持将“感觉”作为认识的根源,而诉诸感觉的讨论直接将神秘自然或神圣上帝给人的“感应”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在此之前,彼岸世界是人类生存前提,有限的感觉能力把人与彼岸世界隔离开来;现在,并非完善性的人怎样在此岸世俗世界生存下去,就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最重要的是,我们需要理解的是我们自己。当我们将一些行为界定为好或坏时,应注意到这样做是人为的活动过程,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而不是实现宇宙的自然规律的运动。”[8]94霍布斯和洛克共同关注的是,摆脱传统至善论和目的论之后,人如何维持稳定和舒适的生活。尽管自然法思想源起于人的思想和行为,但它最终的落实还是表现在人与人的交往关系上。

第二,人应该且能够发挥自己的智力与智慧,建构起合适的社会生活以及合理的社会生活规则。尽管霍布斯与洛克最终的政治构想相互对立,但显而易见的是,霍布斯与洛克都从对人的分析起步,引入契约观念,最终建构了详尽的政权组织模式。无论是霍布斯的集权模式还是洛克的分权模式,它们都基于人的智慧对人的缺陷所做的修补,以避免战争带来的灾祸。正如登特列夫对近代自然法思想的解读——社会契约是一个框架,也是一份蓝图,对它的各种不同的解释,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它们的起点都是个体。它们的基础都是近代的俗世的自然法观念,以及由之衍生的人之‘地位’。[9]64-65霍布斯与洛克对自然权利的处理不同,相应的契约内容也各异其趣,但就契约本身而言,其实质并无分别。契约关联的不再是人与神,而是人与人。

第三,自然法思想的演绎最终使人掌握了权力。霍布斯对《圣经》的解读特别强调的是上帝的绝对权力。“霍布斯认识到,服从的根据就是上帝,因为他‘拥有一种独享的、不可违抗的权力,有权力统治和惩罚一切违背他的律法的人’”。[8]89霍布斯在此做了一个源于传统却又叛离传统的独到类比。而事实上,这是一个开创性的发现:既然上帝可以依靠纯粹权力看待和指导宇宙之一切,那么在尘世,足够强大的世俗权力一样可以大有可为。紧随于此,洛克细致入微地论述了权力的制衡。政治权力的前提不再是自然和神,它的惟一的前提是“人”。权力观念成为一个可以单单从“人”身上发掘出来的观念,它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因为上帝的缺场而有丝毫减损。

参考文献:

[1] (英)霍布斯.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2](德)列奥·斯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编.李洪润,等,译.政治哲学史[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

[3] (英)霍布斯.论公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 (英)洛克.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5] (加拿大)詹姆斯·塔利.梅雪芹,等,译.语境中的洛克[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6] (德)海因里希·罗门.姚中秋,译.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

[7] (英)昆汀·斯金纳.王加丰,郑崧,译.霍布斯哲学思想中的理性和修辞[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8] (英)韦恩·莫里森.李桂林,等,译.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9] (英)登特列夫.李日章,等,译.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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