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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

2018-01-28余继平

铜仁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武陵土家族文化遗产

余继平

( 长江师范学院 重庆民族研究院,重庆 涪陵 408100 )

武陵地区是以武陵山脉为核心的渝、鄂、湘、黔边形成的独立而特殊的地理单元,这里历史上就是多民族聚居区,土家族、苗族、侗族等先民一直在此生息繁衍。独特的地理环境,多民族的劳动创造,积淀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今天,在这一区域还保留了众多的民族文化遗产。目前,武陵地区国家级非遗项目共71项,省级项目共300余项,丰富的非遗资源不仅反映了武陵地区的厚重的文化底蕴,也为学者提供了翔实的研究素材。近十年来,不少学者围绕武陵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形成了一批理论研究成果,本文就这些成果进行梳理,对武陵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情况进行小结,并提出下一步研究的思考。

一、武陵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与价值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我国的文化瑰宝,对其特征与价值的认识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基础。关于武陵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研究,学者多以某一民族或某一地区展开。例如,石亚洲指出: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地域性、群众性和脆弱性[1]。王文明指出:大湘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地方性、古朴性、生产生活性与实用性、稀有性[2]。王淑贞和王文明指出:“湖南怀化非遗的精华与糟粕并存、民族独特性与融合性渗透、地域的差异性与共同性同在。”[3]席宁指出:铜仁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数量丰富、种类多,区域特色鲜明,活态性突出的特征[4]。还有一些学生的硕士论文选取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其艺术特征。例如,胡舒婷的《论桑植民歌的艺术特征及运用》[5]、向烨炜的《湘西土家族“哭嫁歌”的艺术特点分析》[6]。

关于武陵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周兴茂和肖英[7]指出: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厚重的历史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审美价值。更多的学者是选取某一项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例如,李真以湘西苗族鼓舞为例指出其具有历史价值、民族精神价值、对外交流价值[8]。熊晓辉以傩戏为例指出其具有研究价值、历史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9]。陈俊巧指出:啰儿调具有历史价值、音乐价值、实用价值、人文价值[10]。张婷指出:常德丝弦具有悠久的历史价值、社会实用价值和研究的艺术价值[11]。向开瑛的硕士论文指出:土家织锦的文化艺术价值、社会历史价值、民族学价值、科学价值和传承的开发利用价值[12]。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背后蕴含了巨大的价值,而且它们的价值具有共性。

二、武陵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问题的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引入中国的时间不长,其定义、内涵和外延,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障制度、机制、保护传承、合理利用等问题,都是学者和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学者们对武陵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也涉及多个方面。

(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空间问题

任何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和传承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进行的,而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多是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中孕育而成。但在当今信息化与科技时代下,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日益狭窄。正如王文明[2]、李真[13]等人指出: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现代价值观及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传统手工技艺、传统音乐、舞蹈等的生存范围越来越小。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问题是众多学者的关注热点。周兴茂[14]、王淑贞[13]等指出:大众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封建迷信,由于其认识不足,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续的发展与传承。孙沁[15]等人以湘西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指出:以土家语或苗语为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随着民族语言的逐渐消失已经岌岌可危,如土家梯玛仪式、茅古斯舞等项目。朱长菊也指出:民族语言的濒危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的缺失[16]。张卫民[17]也持相同观点。赵冬菊等人指出:武陵地区的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普查中被疏漏、人为和自然的破坏严重、挖掘不深入[18]。谭志国[19]的博士论文中也同样指出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本地人破坏,流失严重。虽然今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被国家及各级政府提上日程,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消失的危险。

(二)关于非遗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问题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利用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方式,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融入时代发展的潮流,与时俱进。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得到很多学者的支持。随着大力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旅游、文化旅游也成为热点,学者对此十分关注。蒋海军指出:武陵山区地方财政困难导致开发经费短缺,在开发中政府又过注重商业开发[20]。宾阳指出:过于追求商业价值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挖掘不够,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已经偏离其本来面目,而且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做深层次的整合开发和文化价值提炼[21]。李真指出:在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出现了“伪民俗”的现象[13]。杨雅君指出:桑植民歌的旅游开发中游客带来的“外来文化”破坏了桑植民歌的原生环境[22]。向秋怡指出:大众对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难以理解和认同,吸引力较低[23]。陈廷亮[24]的博士论文指出:原生态歌舞被改编,婚丧习俗、民族节日被“改造”的现象比较普遍,“民俗”变成“官俗”。虽然大多数学者都赞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但目前开发利用的现状却与初衷偏离较远,非物质文化遗产似乎已经沦为文化的符号,成为商业化的附属品。

(三)关于传承人的问题

传承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分割整体,传承人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精髓,传承人甚至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持续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对传承人的关注与研究也是必不可少的。张卫民指出:湘西保靖县传承人年龄偏大且一些人体弱多病,无法进行传承[17]。李真指出“湘西永顺县土家族的茅古斯舞、花灯、蓐草锣鼓几十年来都是同一批艺人在表演,且传承者年事已高,但现在又很少有年轻人去学习。”[13]王希辉指出:改革开放后在文化传承中起承上启下的青、壮年人口外出打工谋生,从而导致传承链条的断裂[25]。与此同时,罗义华[26]指出:一是对“传承人的登记工作仅局限于撒叶尔嗬、花姑子等,对其他类型如民间工艺、民间体育方面的登记工作没有真正开展,二是对传承人的生活补助没有落到实处。”陈廷亮指出:传承人的待遇较低,影响他们的传承活动[24]。可见,传承人青黄不接,出现断层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但对于武陵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关注也仅仅停留在后继无人,而对传承人的保护机制、认定标准等问题关注较少。

(四)机制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上升到国家层面,但目前政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却存在一些问题。王希辉、黄金[25]指出:“土家族口头非遗面临立法保护缺乏、政府缺位的境地”。孙沁[15]指出: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运行机制存在专业人员不足,经费不足,政策和相关法律不健全的问题。张飞燕指出:一是专业人才队伍的缺失,尤其是基层工作人员;二是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演出场投入的缺失[27]。陈廷亮指出:缺乏“准传承人”的培养机制[24]。龙珍珠的硕士论文指出:“政府用于文化扶持中的资金挪用现象比较多,导致真正用于非遗保护的较少。”[28]

三、武陵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研究

保护和开发利用是政府和学界都十分关注的问题,围绕武陵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问题,学者们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一)保护原则问题

陈廷亮指出:湘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遵照整体性、本真性、以人为本、民间事民间办、濒危遗产优先与精品保护的原则[29]。邓莹辉以撒叶尔嗬为例指出:要坚持整体性保护、创新性保护、政府主导、传承人主体、适度保护的原则[30]。龙先琼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注重主体重建、仪式本真与整体性原则[31]。王文明、刘景慧[2]等人以大湘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提出优先性抢救保护、原真性就地保护、整体性统筹保护和持续性活态保护的原则。

(二)保护措施问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证中华文化不断源远流长,这也是很多学者重点关注的问题,学者们主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保护措施:

其一,政府保护。武陵地区受地理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生产力较落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要国家及政府的鼎力相助。很多学者多次都在文章提出这一点。例如,周兴茂、肖英[7]提出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长效保护机制,其中包括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基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加强宣传力度。孙沁[15]等人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政府必须出资,而且各级政府还要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和抢救经费充足。赵冬菊[18]指出:政府首先要投入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与利用基础设施和场地等,其次要培养一批专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包括送出去培养和引进一部分。

其二,与教育结合。2002年,伴随“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遗教育教学研讨会”的开展,教育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逐渐被提上日程。王希辉,李亮宇提出:要以民族学校为载体,营造良好的教育传承的氛围,并不断加强民族院校相关师资人员的建设[32]。申绪湘[33]提出:可依托高校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舒野的硕士论文指出:要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三方面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34]。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不仅可以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还能突破传统的传承方式,培养一批青年传承人。

其三,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缺失也是很多学者很关注的问题。刘玉坤指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是当前紧迫的任务,同时要规范法律保护范围,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列入其中[35]。韩舸友、李毅提出:要构建多元化的法律保障机制: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制度、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载体、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36]。黄柏权提出:“立法是保护非遗有效的手段之一,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7]

其四,运用新技术保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数字技术等运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不是一件新鲜事。但目前将武陵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新技术结合的案例不多,研究这方面的学者也较少。董坚峰指出:数字化保护方法具有手段先进、传播面广、成本低廉、增值性强等优点,数字化保护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举措[38]。陈廷亮指出:运用现代传媒技术将少数民族表演艺术文化遗产制成光碟或网络产品,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共享[29]。汤建容、何悦等提出:对传承人档案的管理也运用现代科技和多媒体技术,建立传承人网络信息平台[39]。

其五,民间保护。石亚洲[1]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间,应大力提倡民间人士、民营企业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列中。罗义华指出:要还原民间艺人的创造与表演生态[26]。张飞燕指出:“民众的社会生活是非物质文化汲取营养的土壤,只有让人民群众去参与保护,文化才得以传承。”[27]

其六,开发保护。黄柏权提出:要将旅游资源开发、景点建设和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37]。彭延炼和张琰飞指出:要通过举办各种文化活动梳理旅游品牌[40]。彭瑛指出:将“民间艺术团与旅游结合、民族文化生态旅游村与非遗结合、城郊农家乐与非遗结合”[41]。王文明、刘景慧等人提出:要探索旅游产业开发型、农业产业开发型、工业产业开发型、文化产业开发型和公益事业开发型[2]。

四、余论

通过对武陵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成果的梳理,可以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重视,研究成果也颇多,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挖掘不够深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创造的一个词语,将很多民间文化、习俗、技艺等整合在一起。今天,我们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因为它代表着特定地区、民族的历史记忆,包含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观念,更是因为它具有巨大价值,并且每一种类别、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不同的价值。例如,对传统医药——苗医药,可以从医学的角度去研究其医学价值,让其在当今医学中发挥作用。从文学的角度研究民间故事、文学等,并整理成书籍,让学生学习阅读,这样其文学价值才能代代相传。从不同的学科和角度去深挖每项非遗的价值,让它们的价值为我们服务,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真正融入今天的生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与传承。

其次,忽视了活态保护和多样性保护的原则。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陈列在博物馆不是保护它,而是宣告它已经灭亡。今天,我们提倡活态保护,活态保护的重点是传承人,但武陵地区的研究成果大多只关注了非遗本身,忽视对传承人的关注。很多学者都讨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困境、保护与开发措施,但传承人的生存困境,如何保护等很少涉及,这有悖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保护原则。传承人作为文化持续稳定发展的核心要素,对他们进行保护与关注才能从根本上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所以,我们后续的研究应该关注传承人的生存困境、话语权、认定标准、保护机制等问题,包括他们的医疗、养老。只有坚持以传承人为本,才能真正实现活态传承。再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为了促进文化的多元化发展,但是目前研究集中在土家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他民族很少涉及,研究的类别主要以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为主,对传统美术、医药和民俗涉及较少,个案研究大多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对象,尤其集中在大家耳熟能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样不仅导致研究单一、重复,同时也导致了文化由多样发展走向了单一发展,出现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枝独秀的情况。武陵地区聚居了汉族、土家族、苗族、侗族、瑶族、白族等多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与文化,我们研究的目光应该更广泛,也不仅仅局限于某一项或某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将目光转移到一些很少有人关注的,例如,玩牛、棕包脑、龙舞、侗锦织造技艺等,才有利于武陵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百花齐放。

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宽泛、不够具体。关于保护武陵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章多,提出的保护方法也很多,但是大多数人提出的保护措施比较笼统、空洞,不够具体,可操作性比较低,而且富有创新力的措施也不多,大多都是从政治、经济、法律等常规的层面入手。这些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质作用较小,我们在提出措施时应注重具体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例如,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识,到底采取哪些有效的方法是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而且针对不同阶层,采取的方法应该有所不同,包括我们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也应该针对不同的受众采取不同的途径。在学校可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课、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竞赛等,在社区可以聘请传承人展演。同时,还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号召各个单位、企业、学校开展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组织人员参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加强法律的保护也是很多学者提倡的,但法律的保护不应是停留在颁布法律,具体怎样实施、监管才是最重要的。某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了,或者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出现“伪民俗”时,谁是监管部门,应该由谁来问责,怎样将法律的监督保障作用发挥最大化,这也是我们后续应该关注的问题。再者就是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问题,如何合理地使用分配资金使用,而且还要为传承人争取更多的生活补助、奖励,并且用物资鼓励更多的青年人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绝不能一概而论,不同的类别应该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例如,传统的手工技艺就应该在生产性中保护,传统的音乐、舞蹈可以适当与旅游结合,但有些民俗却不能过度开发,尽量保证其原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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