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地区农村土地证券化模式研究
2018-01-28任蕾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任蕾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引言:农业是我国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农业资金的匮乏阻碍了其发展。农村土地证券化作为解决融资渠道的有效方法我国还正在探索中。虽然已经开启了部分的试点,但试点大多集中在东部地区,位于中部的京津冀地区还缺少研究。京津冀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民进城务工情况十分普遍,农村土地荒废情况显著,提高京津冀地区的农村土地利用率,缓解土地荒废情况显得十分重要。另外,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提出和推行,如何立足于该大背景下,充分利用其经济、制度和资源优势建立适合京津冀地区的农村土地证券化模式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
农村土地证券化是指在保障农民自身土地产权的情况下,将原本流动性较差的土地进行整合以后,将其使用权放在证券市场进行融资,使农村金融进行发展。
我国学者对国内的农村土地证券化模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鲍杰(2015)认为“农村土地证券化离不开政府的支持,需要有健全的法律保障,同时需要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1]李婷认为” 现实约束、制度约束和技术约束大大的限制了农村土地证券化模式选择的可行集。比较其他类型的农地证券化模式,土地信托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2]凌斌认为”土地流转的中国模式,就体现为政府和集体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组织和协调作用“[3]
在本文的研究中,首先将会分析京津冀农村土地证券化模式构建的相关条件,根据相关条件构建出适合于京津冀地区的农村土地证券化模式,并为该模式制定出保障措施促使其有效运行。
一、京津冀地区农村土地证券化模式构建
(一)京津冀地区农村土地证券化模式构建相关条件:
1.京津冀地区农村土地基本情况。河北地区具有较良好的土地条件,耕地广阔;北京地区耕地较少且利用率较低;天津市总土地面积中,耕地面积比重较高但土地利用程度不高。另外三地的人均土地面积均低于全国人均水平,存在着土地大量荒芜的情况。进行农村土地资源的整合利于土地的充分利用,提高土地的盈利能力,增加农民的收入。
2.京津冀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基本情况。目前京津冀地区存在着农村土地流转情况不均衡的状态,其中北京市土地流转现状最为良好,形式较为多样且流转率较高,天津次之,而河北省存在着形式单一、土地流转率较低的情况。提高土地流转率对于津、冀显得更为重要。
3.京津冀地区土地确权均已基本完成。自2017年至今,三地均进行了土地确权,据政府报告,目前已达到95%以上或者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的确权使产权划分更加明确,有利于土地整合和市场融资。
4.京津冀地区具有较强的人才后盾。京津冀地区以其经济、制度等优势能够吸引金融、法律等相关人才,这对农村土地证券化模式的建立和推行都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5.京津冀一体化的推动。在京津冀一体化的推动下,三个地区进行政治、经济、资源上的协调发展,这为其农村土地证券化模式的推行提供了保障。
(二)京津冀地区农村土地证券化模式:
本研究基于以上基础条件,分析设计出京津冀地区土地信托模式。土地信托模式是指在保障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所有者产权的情况下,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一定期限内把土地的使用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扣除管理费、手续费等后收益归委托人的一种土地流转方式。
土地信托模式中主要参与主体:
土地产权所有者,多指农民。在京津冀地区,由于进城务工的农民越来越多,导致很多农村土地出现了空置甚至是荒芜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们大多采用了租赁、转包的土地流转方法,然而流转渠道匮乏且获得的收益较少。采用土地信托模式能够提高农民们的收益。由于目前农民金融知识的匮乏和思想的传统,对土地证券化容易存在抵触思想。产权所有人通常也为最后的受益人。
委托人,专业性的农业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等,主要负责把农民的土地整合,并把土地委托给信托机构,在其中起到监督和联系作用。在土地信托中需要以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作为委托人,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避免农民直面市场,弥补农民缺少知识而造成的劣势地位。
受托人,多指信托机构,在整个农村土地信托模式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信息的传递、中介服务、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合同签订。在现存的部分土地信托试点中,信托机构由政府主导,但是这种模式由于政府的过多干预,存在着农民权益易受侵害、机制死板等问题。因此,应该在尊重市场需求、信托原则的前提下,由政府的引导建立起信托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补贴、推动人才输送等方式进行引导。以此更快更有效的建立信托市场。同时由于信托公司的重要性和信托市场规则缺乏,政府应该加强规范和监管。土地信托公司的建立都需要经过土地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核,并进行定时和不定时的监察。
土地经营者:多指现代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企业或是种植大户。土地经营者从信托机构中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运用现代化的手段对土地进行充分的利用,并支付土地使用费给信托机构。通过大型规模化生产可以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提高农业生产的利润。
以上组织和个人构成京津冀地区农村土地证券化的模式如下:
土地使用权流转方面: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由农业经济合作社即信托关系中的委托方整合农民个户的土地,并交托给受托方,即信托公司。经过信托公司对于土地信息的登记和发布对农村土地的经营者进行招标,土地经营者进行土地的大规模化经营。在整个过程中,需要政府对有关的个人和组织的监督,尤其是信托公司。
土地相关收益流转方面:由土地的经营者支付给信托公司土地的使用费用,信托公司在扣除了管理费用和手续费用后将利益分配给农业经济合作社,农业经济合作社再将利益分配给农业个户。
(三)京津冀地区农村土地证券化模式保障措施:
1.加强对于农村土地证券化信托模式在农民中的宣传,降低农民的抵触情绪。由于农民传统思想的僵化和相关知识的缺乏,可能对信托模式的推行存在抵触心理。政府可以通过宣传、补贴等方法对信托模式促使更多农民自愿参加。
2.完善土地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当充分发展农村土地证券化的相关法律保障,规范农村土地证券化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既包括健全现存法律法规如《信托法》、《证券法》等,也包括建立新的法律法规,为京津冀地区农村土地证券化模式运行提供保障。
3.建立并规范信托服务机构。信托服务机构是农村土地证券化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主要承担土地信息发布、信托合同托管和协调功能。但是我国目前的信托机构存在着数量较少、缺少规范等问题。
4.积极引进和培养相关人才。尤其是金融、法律、农业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目前市场中农业经济合作社、信托公司、和大型的农业生产公司相对较少与人才的匮乏是分不开的,培养和引进相关的专业人才是建立起完备的信托机制的基础。
5.大力扶持发展现代化农业经营,在我国,拥有着较高的技术的农业经营公司依然较少,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农业的发展,在将土地进行了整合和信托以后,土地经营也是极为重要的一环。政府方面应该对现代化农业大规模经营进行扶持,包括提供补贴、引进大量的技术和培养大批的人才等。
二、结论
在本研究中建立的京津冀地区农村土地证券化模式选择土地信托模式为基础,该模式以政府的引导为辅,以市场自我调节为主,同时加强政府监督。与如地票、使用权入股等土地证券化模式相比,土地信托模式具有消除人地依附性、易规模经营的优势。与以湖南沅江、湖南益阳为代表的政府出资建立土地信托公司相比,减弱政府在土地信托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有利于降低政府权力过大导致土地信托模式受阻如强行推进土地信托、缺少主观能动性、资金有限、市场垄断、滋生腐败等问题,同时,政府也需要对信托机构进行监督,促使其按照规范履行责任和义务,以此保障农民个体的利益。通过政府在市场中的引导,也可以避免市场自由发展导致的震荡和不规范,同时提高广大农民对农村土地证券化的接受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