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企业脱硫特许经营不同经营管理模式的比较研究
2018-01-27冯玉锋王锐宋朝波
冯玉锋+王锐+宋朝波
摘 要:脱硫特许经营是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促进污染治理的有效机制。本文对脱硫特许经营在发展中出现的不同模式的管理环节、利益分配和环保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探讨了各种模式的异同和优缺点,提出了更好的实行特许经营的方式,为更有效推进火电厂脱硫特许经营提供了指导意见。
关键词:脱硫、特许经营、环保公司、环保责任
中图分类号:X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12-0-01
一、火电厂脱硫特许经营的来源和实质
根据发改环资[2015]3191号《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火电企业脱硫特许经营模式属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电厂脱硫特许经营还具有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的特点,就是业务领域具有自然垄断性(合同以及资产自然约束),要求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生产经营企业,并且该环境中缺乏竞争。
目前脱硫特许经营的主要收入为环保电价补贴,脱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5分钱。根据中电联公布数据,2016年,在运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的机组容量超过1.08亿千瓦,脱硫特许经营公司增加到了11家。具体数据见表1。
二、当前存在的不同特许经营模式
模式一和模式二中,环保公司和发电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成立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负责脱硫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模式三和模式四中,環保公司和发电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采用向外发包的模式,将脱硫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外包,环保公司只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种模式主要突出问题
模式一是发改委最开始确定的模式。存在问题主要有:①环保电价的分配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如今煤价大幅上涨,部分发电公司出现亏损,全年的发电利润可能都没有电价补贴高,电厂入不敷出,而环保公司每年固定收益,盈利有时比发电主业高。②超低排放改造的电价补贴分配没有确切的说法,双方分属不同集团,利益分配存在争议。③环保责任主体不明确。环保法实施以来,环保压力逐渐增大。虽然规定了谁的责任谁负责,但是出了环保事故,电厂仍然是追究的对象,。
模式二的与模式一相比,环保公司与发电公司属于同一集团,环保补贴电价能够纳入集团公司的统一管理,对集团公司增加收入有好处,但是环保公司和发电公司属于同一个集团,环保责任都集结到集团公司,不利于责任分摊,减小环保压力。另一点是双方属于同一集团,对双方的合同条款执行不利,特别是涉及到环保事故责任划分、考核条款执行、现场设备运行检修费用的管理等方面。
模式三可能出现的问题:由于环保公司将运行维护工作外包,导致环保公司空心化,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越来越少,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受到外包运维公司的水平的极大影响,导致了环保风险不断提高。
模式四的问题是环保公司将运维工作反包给了电厂。部分电厂由于本身人员冗余,运维反包可以给电厂创造效益,解决冗余人员工作岗位问题,锻炼人员队伍,维持一支运维力量。但是由于脱硫系统工艺过程偏向于属于化工生产工艺,电厂运维队伍都是针对主机机炉电热专业的,对脱硫这个非主机系统和相关设备不是很熟悉,培养出一支熟练的队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并且电厂运维队伍同时接受电厂和环保公司的指令,会出现多头指挥,指令冲突的现象,环保公司和电厂的设备管理人员同时负责,既要争夺话语权,又相互推脱责任,严重降低现场工作效率。
四、不同模式下管理成效对比分析
综合分析各个不同模式发电厂特许经营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结论如表3所示:
从上表可以看出,模式一是管理效果最优的,最大的问题是集团公司没有收益。模式二、三、四解决了集团公司的收益问题,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管理环节增多,手续繁琐,维护水平降低等实际工作问题,增加了基层员工的工作压力和难度,增大了环保压力。
目前特许经营管理各种模式存在如下不足:发电企业的环保责任并没有减轻。生产调度属于不同的两个单位,存在沟通不畅,协调工作量大,管理环节多,管理效率不高,真正实现一体化管理的难度较大。发电企业和环保公司的利益分配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最佳的火电企业脱硫特许经营模式是环保公司特许经营并且独立经营,但是需要预先选择具有相当企业信誉和运维履历、资质的环保企业,在筛选后的入围者内,通过招投标,选择报价适宜、能力最优的中标者,这样才能理顺各方的管理流程,分清责任,均衡各方的利益分配,实现环保风险最小化和总体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王俊豪,陈无风.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相关问题比较研究[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4,(8):58-6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