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买卖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8-01-27雒卫光
摘 要 网络买卖是最近几年在网络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品交易方式。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网络买卖交易发展迅速,有关网络买卖交易的纠纷也随之增多,但在实践中我国目前有关网络买卖纠纷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本文通过对网络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明确网络买卖合同中议。
关键词 网络 买卖合同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雒卫光,湘潭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61
随着社会不断的进步,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互联网作为现代文明的产物,为人们提供了新型的信息交易平台,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由于互联网没有时间、地域的限制,网上交易与传统交易形态相比更加便捷、先进,已被大多数民众熟知并认可,网上购物更是成为购物的一种新时尚,非常具有发展潜力。但是有关网上购物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纠纷也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比如买方收到物品和卖方所描述的不相符、卖方的信息不真实、退货困难以及由于买方给的差评就导致卖方的报复等一系列问题。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现行的民商事法律法规对网络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还不完善,从而致使民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因此,研究网络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规范网络买卖合同,完善纠纷救济机制,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稳定网络购物秩序是当前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而研究这一新型的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对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合同法》,也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网络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网络买卖,简单而言就是指通過互联网进行商品交换的形式,是一种新型的、特殊的买卖形式,和传统的买卖相比,实质都是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只不过网络买卖是买卖双方在信息网络中进行的商品交换。网络买卖是建立有传统买卖之上,它与传统交易相比具有的优点主要有:
首先,网络上的产品丰富多样,不仅是实物的产品,还可以是数字、信息、服务等这些无体物虚拟产品也可以购买。
其次,网络买卖是在网上完成,整个交易是虚拟化的,而且由于卖方不用支付店面租金,以及服务员工资等许多开支,交易成本降低,价格也就降低了。
最后,网络买卖更加便利快捷,买家通过互联网足不出户就能挑选产品,仅需要打开浏览器,输入不同的购物网站,最后选择一家网络店铺,就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买卖交易,并且网络店铺是24小时营业的,买家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能上网的地方,都可以去买自己需要的产品。
二、我国网络买卖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
从网络买卖成本低、便利快捷等特征可以得知其给买卖双方都带来各种实惠和方便,但是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网络也是一样,它一方面带给人们了方便、快捷、时尚,但同时又因为其本身所拥有的虚拟性、隐匿性、流动性等特点,也给人们带来了诸多的问题。个人根据我国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网络买卖交易,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一)网络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在传统的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是面对面的交易,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可以通过信息交流等比较容易确定,但是在网络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不是面对面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是通过互联网的数据传送,来回的信息反馈,通过信任来确认双方当事人的信息的。这就使得网络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难以确认。一方面作为网络商家的经营主体资格难以确认,另一方面做为买受方消费者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也难以确认。尤其是当前,网络购物的低年龄化,10周岁以下的儿童都有可能会进行网络买卖,但是如果其监护人不追认合同有效的话,网络商家如果也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只能主动撤销买卖合同。当前,国际上还没有对网络消费者的行为能力做出相应的规定。我国当前的网络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只是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对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予以信赖的。
所以,今后在网络买卖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方面,我国的立法上还是欠缺完善的。
(二)网络买卖合同中有关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现实生活中的买卖一般是在直观的经营场所中直接进行,在营业执照上都明确标注了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经营场所等,一手交钱一手交贷,如果因为产品问题出现了纠纷问题可以快速的找到产品销售商,这时候的责任主体认定并不是难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然而,当交易发生在以网络环境下时,情况则大有不同。因为此时的出卖方一般仅对外展示商品的名称、价格、外观、材质、付款方式和联系电话就足以完成交易,出卖方往往并不会告知买受方商品所属的企业或公司的具体相关信息,消费者更是无从得知,买卖纠纷一旦发生,责任主体将很难认定。
(三)网络买卖合同确定诉讼管辖法院的问题
关于合同发生纠纷时管辖法院的确认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中有明确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对于一般合同纠纷的适用时一般没有很大困难,但案件对象是网络买卖合同时,诉讼管辖法院的确认则非常困难,原因如下:难以确认被告的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因为一般情况下网络经销商不会主动告知住所地和公司注册地,并且就算告知也很难调查核实该信息。就一般买卖合同而言,可以根据卖方送货时合同履行地为为买方收货地,买方提货时履行地为提货地这一规定。网络买卖合同当中因为邮资的承担存在不确定性,所以难以确定是提货还是送货。根据规定,如果邮资由买受人支付时适用提货制,卖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果邮资由出卖人支付时适用送货制,买方所在地应该为履行地。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邮资具体由谁承担在网络买卖合同当中存在着有时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有时没有约定的情况。这时法院在邮费的承担主体的认定上就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性,同时也就很难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如果跨国的网络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还会关系到适用准据法的问题。就涉外民事纠纷来说,如果买卖双方并没有管辖的法院、仲载地和准据法的约定的话,在我国的原则是原告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在互联网上是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国界概念,许多互联网络上的活动都是跨越国界的,这就导致对于与网络买卖的相关的程序法基本取向应该有国际协商与相互认可,否则如果根据本国的法律作出的判决那么只能在本国生效,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肯定会劳民伤财,执行的费用有可能会超出判决的金额,这样就会导致执行跨国的判决没有实际意义可言了。endprint
三、完善网络买卖合同问题的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网络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时主要适用《产品质量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调整,并没有一部全国性的针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是针对一般的买卖消费问题制定,其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网络时代的需求。
因此,我国建立和完善网络买卖合同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接下来就对以上问题的解决提出相关建议。
(一)明确网络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
根据网络买卖合同的特点,可以制定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明确网络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对于限制民事行为人所进行的网络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比如:如果监护人追认,网络买卖合同有效,民事主体资格为限制行为人的监护人等等。
(二)責任主体方面,加强国家的行政管理,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和认证制度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问题的话,网络销售市场并不同于一般生活中的销售市场,存在着消费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发生侵害后责任主体难以认定等问题,因此对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或公司)应当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更高标准的约束和限制,并受到其更为严格的审查和控制。企业(或公司)的注册信息、商品来源、内部组织、产品价格和质量等方面应当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查,当发现任何方面存在不合格情况的一律不准进入网络市场;网络运营平台可以对未经许可登记的商户进行权限设置,一旦发现未经准许进入市场的情况可对该商户的账户进行冻结并作出公告直到取得准入资格,查明情况严重的可以直接删除。要求网站的所有权人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基本情况在内的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登记备案,领取、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标明该网站的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另外,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还要为网络买卖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比如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网上认证机购的建设和管理、制定相关的网络买卖合同范本等。
(三)完善民事诉讼关于网络买卖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规定
根据网络买卖合同中合同履行地确定难等情况,完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网络买卖合同诉讼管理法院的规定,比如明确网络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对于涉外的网络买卖合同的法院管辖权进行具体的规定等,从而使网上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更加清晰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总结
总之,网络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买卖合同,实践出现的问题会很多,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途径和建立相应的一套管理机制才能有效的得到解决。只有对网络买卖这一新生事物加以规制,才能使网络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
[2]王晓静.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1).
[3]李建伟.民法60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4]全国人民代表委员会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5]乔秋珍.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法律适用(下期).2010(4).
[6]赵靖寅.探析在网络购物条件下的合同成立问题.法制与社会.2010(1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