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法院审判安全防范工作的思考
2018-01-27程兴佳
摘 要 法院审判安全是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彰显司法公正的必要保证,现实中危害审判安全的事例时有发生,确保审判安全势在必行。本文论述了危害审判安全的几种表现,具有普遍性,在现实中均有发生。并结合现实案例,对产生原因进行剖析。针对危害审判安全所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组织预防、宣传教育、提高安全业务能力、建立联动联防机制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关键词 法院 审判安全 危害表现 导致原因
作者简介:程兴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05
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危害审判安全的事件,给法院审判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了重大威胁和恶劣影响。轻危的如违反安检规定携带违禁品进入法庭旁听庭审,不遵守庭审秩序干扰破坏案件审理过程等等;严重的当事人携带凶器冲击法院砍杀人事件,如贵州遵义法院发生的一名法警、三名法院人员被当事人砍杀致死和受伤的事件等等。这些事件警醒我们针对当前法院审判安全工作形势严竣,必须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笔者结合当前本院在审判安全工作的现状进行深入地分析,就如何进一步做好审判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个人的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当前可能发生危害审判安全工作的几个表现
一是突发性事件。例如突发性疾病、火灾、断电等,如今年6月某代理律师在我院履职时因突发疾病,虽经及时抢救无效而去世,该类事件虽概率较低,但仍需积极防范。
二是诉讼当事人违反庭审纪律。这种现象比较常见。一些诉讼参与人因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相关审判规定,在安检、案件审判、旁听等过程中易出现情绪激动、争吵、谩骂、威胁等无视庭审纪律的行为。该类行为大部分是个体行为,危害较轻,容易防范处置。
三是蓄意制造事端影响审判进度从而达到个人目的行为。有些当事人为达到个人诉讼目的,通过聚众闹事、装疯作傻,甚至自伤自残等方式来给社会造成影响,以达到个人目的。这类行为大部分为事前预谋,提前准备,且参与人数较多,影响恶劣,防范处置比较困难。如今年上半年我院在审理的一起受贿案件中,被告人家属因早有预谋,在开庭当日出现拥挤聚集多人冲击安检,现场吵闹,干扰正常庭审,企图抵制影响审判进程,从而达到个人目的。
四是极少数图谋实施犯罪的诉讼参与人。这类人尽管比较少,但是他们由于在诉讼中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会通过极端方式损毁财物设备,欧打伤害对方当事人及司法人员,报复社会,该类行为危害最为恶劣,必须果断及时处置。
二、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
一是偶然突发性事件主要是随机概率造成的。例如少数当事人身体存在疾病,审判法庭电气线路老化、遗留火种造成火灾,设备线路故障导致现场断电等等。
二是部分当事人不了解审判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而导致漠视庭审纪律行为。如少数当事人将打火机、手机、甚至刀具等违禁危险品随身携带,不服从和抵制安检;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心态不正。该类当事人多为被告,文化程度不高,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具有仇富仇官心理,他们对自己成为被告和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转嫁到审判案件中,稍有不满就会情绪激动,通过争吵、谩骂、威胁、泄愤情绪等行为来影响审判结果。
三是部分当事人集体预谋,心存侥幸,利用政府维稳心理,企图通过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影响,向审判施压,中断甚至影响审判结果。
四是部分当事人心态极端。认为法院、审判甚至法官伤害了自己,认为社会对其不公,有着“你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活”的想法,该类当事人极易造成伤害事件。
五是惩处措施有限。尤其是对争吵、馒骂、威胁等扰乱审判秩序的行为惩处措施有限,起不到威慑作用。
三、提高审判安全防范工作的建议
一是对于偶然突发性事件可以通过事前工作做好预防,将发生的概率降至最低。通过制定医疗应急预案,培训应急救援人员和配备应急救援药物来保证突发性疾病的及时有效处置;通过审判前了解相关人员身体状况,对身体方面有问题的人员重点监护,发现异常及时处置来降低突发性疾病发生的概率;通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预案来保障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处置。如设置专门的吸烟区、加强火种排除、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安全性能、定期模拟安全疏散演练等。
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诉讼区布置设立有关法制宣传栏,确保当事人进入法院内就能看到。宣传栏中应该设置关于立案、安检、审判纪律和咨询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使当事人清楚办事程序、明白法律规定和知道违法后果。在安检处设置安检宣传牌,使当事人知道哪些是违禁品、如何接受安检、临时物品如何保管等。在审判区设置有审判事项标示牌,标示有法庭位置、庭审法官、庭审纪律等相关内容。此外,还需通过电视台、网络媒体等媒介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诉讼参与人有遵守意识。
三是规范和提高文明安检。加强对刀具、枪械、爆炸危险品等的检查,对进入审判法庭的所有人员严格规范安检。安检人员安检时要规范文明,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解释清楚,对于抵制安检甚至拒绝安检的人员禁止进入审判法庭,对于无理取闹、冲击破坏安检秩序和设备的人员要果断采取措施,对身体残障和孕妇老人等不方便人员提供帮助。
四是制定庭审预案。对于可能造成审判安全的案件提前制定好庭审预案。如我院今年上半年在审理一起大案时,针对人多且复杂的情况,相关部门提前联合制定了庭审预案。预案对开庭当日车辆停放位置、安检口警力布置、庭审现场和视频旁听场所旁听人数设置、庭审现场警力布置以及庭审全程录像等,都做了有效的安排。正是因为有了上述准备,整个庭审才得以顺利进行。
五是提高干警队伍综合素质。因法警人员有限,须聘用部分保安,由此导致警力素质参差不齐。可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的身体素质、思想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通过训练,确保他们能熟练掌握枪械、器械、警棍的使用;培养他们具有果敢的性格、坚强的自制力、敏锐的观察力、快速的反应能力、爱岗奉献精神、文明规范操作和遵法守纪等;确保他们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控制局面、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制伏违法犯罪分子、保护现场等待救援、抢救现场受伤人员等。endprint
六是加大对安保的投入。安保投入主要包括人、财、物等三方面的投入。在人力方面,通過整合,使法警、保安和其他部门形成整体协作,尤其在大型审判活动中,更是需要调集各方面的人力确保审判安全进行。在财力方面,确保有充足的安保专项资金。在装备方面,要发挥出各种装备应有的效用,不可将器物置于柜中作为威慑力量的摆设或应付检查的工具。同时,还要对定期安保装备进行维护、更新,不断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安保水平,确保技术装备发挥应有的效用。
七是与公安部门建立联防机制。法院应与公安部门建立安全联防机制。主要四个方面:其一,人员互动。成立联动领导小组,双方加强沟通和联系,共同部署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其二,系统互联。在法院安装身份信息识别系统,搭建公安、法院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法院内部监控报警系统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的联网,确保公安部门能在第一时间获知相关信息,从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其三,信息互通,公安部门和法院应建立重大案情直报制度,建立重点人员情况档案。其四,责任共担,以维护司法安全为共同目标,制定联合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规范,明确各部门联动的联动职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八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足以对危害审判安全的行为形成威慑。现行的法庭规定是最高法1993年制定的,可操作性不强,现行的其他法律中对扰乱危害审判安全的行为也立法不完善。扰乱危害审判安全的事情发生后,法官基于维稳考虑,一般采取口头教育、警告、训诫居多,很少采取适用标准较高且具体规定不明的罚款和拘留,这样导致威慑作用有限。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尽早出台专门的法庭审判秩序管理规则,并提请立法机关在相关法律中增加关于扰乱危害审判安全的相关条款,规定由法院对扰乱危害审判安全的行为当庭作出裁决和处罚,树立司法权威。
九是加强法官自卫能力。针对法官自卫能力差,家庭易受侵害,施援难度高等情况,可以考虑为审判法庭购买团体性职业保险,这将为法官受到意外侵害后提供最后一道经济保障。同时加强法官自卫能力的培训,提高法官反跟踪、擒拿格斗、应急反应和身体素质等能力。
参考文献:
[1]王婉冰.西方人文精神与中国法治建设.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
[2]张进德.协商性司法在西方的兴起.华东政法大学.201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