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与中国民办教育
2018-01-27陈康迪
陈康迪
(贵州职业技术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0)
鼓励举办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政策的基本导向,教育历来是国之大事,而且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下,会出现不同的教育体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办学体制发生很大变化,办学主体由单一转变为多元化。民办教育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急需解决。
一、导致人们选择民办学校的因素
民办学校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们对民办教育有需求,经过分析主要有两点原因会导致人们选择民办教育。
(一)次级选择
根据人力资本理论,教育能够增加收入,缩小人们的收入差距。所以,现在人们都愿意将孩子送入学校读书,但随着教育需求的增加,教育供给不一定能跟上,可能会导致入学人数大于公办学校可以容纳的人数。虽然公立学校的容量不充足,但教育可能会带来较高的私人受益,同时有人愿意提供可以就读的民办学校。许多被排除在公办学校门外的学生就会把进入民办学校作为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对于“次级”原因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比起来,因为“利益”的存在,民办教育在各方面都无法与公办学校相比,但是对于那些无法进入公立学校的学生而言,仍然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二)优级选择
经调查发现,进入民办教育的学生不仅仅只有那些无法进入公办学校而不得不去民办学校的学生,许多家境优良的学生也会抛弃公办学校进入民办学校。并且部分民办学校教学质量、教学环境、教育观念与公办学校相比要好。因为人们对教育可能有不同的需求,而我们的公办教育国家办学推崇的是统一性,当公立学校无法满足她们这种差异需求的时候。民办教育就是一个优级选择,来使差异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得到满足。我国现有教育资源现状大部分地区是缺乏优质教育资源,民办教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优质教育资源作补充,由于“优级”原因选择民办教育,这样的民办学校在某些方面比公立学校更好,更能够满足个人的需求。这样而言由于差异化需求产生的民办教育会让消费者愿意为这部分差异化支付更高的费用。
二、民办教育分类管理
我国对民办教育的认识是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但一直以来我国民办教育一直处于一个“非牛非马”的地位,例如:《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我们公办教育一直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而我们大多数民办教育则是根据1998年实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因为和公办学校许多方面的差别,导致民办学校长期处于“尴尬”地位,民办学校在许多方面无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但由于其非企业的性质,其虽然没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待遇,但相对企业而言,民办学校由于受到国家政策的优惠,导致现实生活中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较弱。虽然国家在2010-2020国家教育规划纲要中提出“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导致多年来,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并且民办教育与经济发展相比,发展相对缓慢。因为教育即可以带来私人效益,又可以带来公共效益。所以,教育责任无法划清。所有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我国在2016年以前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那么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的区别上什么呢?非营利性学校是指办学者不能将取得的办学收益、办学结余按公司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营利性学校则可。所以多数的民办教育因为政策原因导致无利可图,导致无法提高自身的教学环境以及教学质量,无法去展开手脚放开干。民办教育中没有引进完全的市场机制(无法取得“合理回报”)。
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了分类管理,我国民办教育涵盖了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多个方面。针对不同类型的教育我们进行不一样的管理,保障民办教育的活力。
三、民办教育促进法分类管理保障机制
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一个逐步修订的过程。现当务之急是如何确保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本人认为以下几个因素是决定改革是否顺利实施的关键,也是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着重点。
(一)各政府部门协调配合
除义务教育外的民办教育都可以选择营利或非营利性,但无论举办者选择非营利学校还是转设为营利学校。都是看哪种举办方式更有利于自身发展。但举办者的选择往往会受到税收、财政、土地、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影响,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对税收、财政、土地有明确的说明,但太过宽泛。如果相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国家应根据因地制宜地思路来推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
(二)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
原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举办民办教育应当享受的一些优惠政策,但当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遇到了许多问题。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没有健全内外部监督保障机制。健全监督机制是确保民办教育促进法取得预期效果的重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