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参与城市肢体残疾人社会救助研究
2018-01-27张方方
张方方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22)
一、引言
(一)现状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总人口数及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和各类残疾人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例,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分别为:视力残疾1263万人;听力残疾2054万人;言语残疾130万人;肢体残疾2472万人;智力残疾568万人;精神残疾629万人;多重残疾1386万人。
从数据可以看出残疾人所占的比重很大,仅仅依靠政府的能力还不能完全保证每个残疾人享受到救助,毕竟国家的能力还是有限的。所以,在此情况下,需要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让社会力量参与到残疾人的救助中,既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也使更多的残疾人享受到更多的救助。
(二)概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社会救助指的是对于无法依靠自身的能力为自己提供生活所需费用或者由于特殊生活状况而导致无法自助,同时无法从其他方面获得充分救济的人,为了能够有能力自助,并且参与社会生活,具备获得在人身和经济方面与其特殊需要相适应的帮助的资格。
二、存在的问题
(一)救助分配不均匀
我国的残疾人救助是按照残疾的等级和持有残疾证这两项来救助的,而对于那些没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来说,就无法享受社会救助。由于外在因素的影响,导致救助资源分配不均,使真正需要救助的对象得不到很好的救助,而轻度残疾人原本拥有可以再就业的能力,由于享受了重度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就不愿意再就业,逐渐丧失了劳动的动力,增加了国家的负担,而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需求无法保障。
(二)救助的可持续性差
城市残疾人的救助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不是暂时的。世界残疾人日是12月3日,中国助残日为每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日,只有在这一天,全国会重点关注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国家和社会各界会开展各种活动呼吁社会关注残疾人,为残疾人免费义诊,组织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开展残疾人技能培训,助残日过去之后这种情况就消失不见了,这种暂时的救助并不能帮助残疾人真正的解决问题。
(三)救助机构协调不顺畅
救助不是一个部门、一个人的事情,需要民政部门、救助站、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相互配合,才能使救助的物资物尽其用。社区上报本社区的残疾人数和残疾等级给街道办事处,然后街道办事处再上报给上级部门,这样层层上报,民政部门根据上报情况发放救助物资和资金,这样层层下放,本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各地救助机构为了减轻工作负担,虚报、谎报残疾救助人数和救助情况,救助物资发放时,各地又互相争抢,出现问题就互相推诿责任。
(四)社会力量的能力有限
由于政府始终是资源的掌控者和支配者,社会力量占有的资源比较少,尤其是资金更少,而且社会力量的资金来源大多数是社会成员的募捐,很不固定,经费的限制,导致社会力量做起事情来束手束脚。所以,对于城市残疾人的救助大多停留在精神层面,很难真正的解决城市残疾人的实际问题。
三、原因分析
(一)救助标准不明确
肢体残疾分为三个标准:一级(重度),二级(中度),三级(轻度)。根据C市J区人民政府的贫困(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脱贫救助内容条件及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项目
1.残疾人生活困难补贴
对于享有低保的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生活困难补贴80元。
2.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
对于一、二级重度且不在低保范围内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重度护理补贴80元。
对于一、二级重度且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可同时享受“生活困难补贴”及“重度护理补贴”两项补贴,即每人每月160元。
可见,残疾程度不同,享受的社会救助标准也不同,而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受人际关系和人情社会的影响,有些工作人员会把重度残疾的补贴给予轻度或中度的残疾人。
(二)社会力量参与制度的缺失
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起步较晚,所以还没有专门的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制度和细则,也没有专门的部门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进行监督。此外,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细则和制度仍然是在实践探索中,各地政府救助部门与社会力量的合作也是一步步“摸着石头过河”,既没有制定明确的通用的评估标准,也没有设立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监督和评价,整个参与制度都是模糊的,给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乏
社会救助需要民政部门、救助站、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配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保证救助的过程顺畅,而实际情况却是各部门相互推诿,使救助物资不能很好的下放到残疾人手中。我国虽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一些优惠政策,但是却没有具体规定达到什么样的程度,给予多大的优惠。而且,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办法》对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不能确定社会力量在参与社会救助时发挥的效果如何。
(四)社会力量自身发展的不规范
社会力量的成员大多数是爱好公益的志愿者,他们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做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的时间是不固定的,会出现社会力量突然增加或突然减少的情况。此外,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救助的资金和物资来源于社会的募捐和集资,这两者皆具有不稳定性。社会力量是有共同爱好做公益的人员自发组织的,没有完整的系统和规章制度,更没有建立配套的设施资源和办公地点,这就导致了残疾人需要帮助时找不到社会力量,只能转而寻求政府救助部门的支援。
四、对策建议
(一)明确残疾人的受助标准
对不同程度的肢体残疾等级实行不同的救助标准。在残疾等级鉴定的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不得随意的造假,以骗取国家的肢体残疾救助金。在救助物资和资金发放时,要严格落实到人,对于故意领取他人救助的人员,或工作人员以人情关系偏离救助发放标准的情况,皆处于惩罚,以保证城市肢体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延长社会救助,保证救助的可持续发展
肢体残疾是长久的,不是一时的,因此救助机制也要是可持续的,要延长社会救助,首先需要国家的支持和鼓励,其次是社会力量在前者的基础上,要经常去探望残疾者,了解他们的想法,帮助他们走出心理的困境,之后帮忙联系医院,做免费的体检和诊断,经常去残疾人家中帮忙打扫房间,陪他们说话聊天。针对肢体残疾人的情况,社会力量可以联系相关的基金会,为肢体残疾人提供长久的、可持续的救助。
(三)协调相关救助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对城市肢体残疾人的救助需要民政部门、救助站、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之间很好的配合,各部门做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对于出现推诿或者虚报、谎报残疾情况的相关人员给予严重的处罚,使其他人引以为戒,社会力量在其中起到了链接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和灵活性优势,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四)规范社会力量自身发展
为了保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有效性,社会力量自身需要制定一个规章制度或者行为规范,来约束或者规范成员的行为和标准,还要建立一个根据地,以方便求助者找到。此外,还要分不同的部门,组织一部分人拉赞助或进行募捐,以保证社会力量有持续的资金来源,把社会力量发挥到最大的作用。
五、结论
通过对社会力量参与城市肢体残疾人的社会救助研究发现,在我国社会救助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分析了产生问题的成因,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对策建议,以帮助社会力量更好地为城市肢体残疾人提供社会救助。但是,由于笔者的资质尚浅,只调查了C市的一个社区,所得到的资料有限,加之,我国对于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较少,所以,本文的研究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对于所提出的对策建议的普适性还需要更多的资料和数据来进行论证。希望在以后的研究中,能给予一些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