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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正义及其实现

2018-01-27陈宗章

探索 2018年1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正义空间

陈宗章

(1.南京大学 哲学系,江苏 南京 210093;2.南京邮电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

社会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的伦理诉求,空间正义是社会正义在空间维度的深刻体现。从现实社会空间向虚拟网络空间的转向为社会正义的探讨提供了新的空间条件。提出并深入研究网络空间正义问题,对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网络空间化转向、维护人们的网络空间权益、建设和谐的网络空间生态,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1 网络空间正义问题的提出

对正义的追问和探讨是西方哲学的传统。在古希腊雅典城邦政治时代,西方社会即对正义理论展开了持续的探索。然而,由于社会科学领域长期以来对时间和历史维度的强调,社会正义理论的空间维度也长期处于被压抑的状态,致使人的存在的空间性及其意义常常被忽略。事实上,空间并非是一个简单的物质性“容器”,更不是固定不变的、无生命力的存在,而是一个不断流动的、充满无限生机的存在。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人为了生存首先要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而这个历史性的活动正是在社会空间中进行的。可以说,空间是人们从事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基本条件。同时,人作为一种空间性的存在,也正是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不断创造出新的空间形态。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包含着丰富的空间思想。围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在《资本论》《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等经典文本中曾深刻地阐发了社会空间理论。而伴随工业文明的推进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新变化,尤其是城市化运动过程中所呈现的越来越多的社会现实问题,自20世纪后半叶以来,空间问题愈发受到人们的关注,“空间转向”成为社会理论发展的新领域。沿着学界对正义理论探索的深厚历史底蕴和传统,人们自觉地把空间和正义问题结合起来进行考察,从而不断凸显出社会空间理论的优势地位。

在亨利·列斐伏尔、大卫·哈维、爱德华·索亚等一批社会理论家的共同推动下,社会空间成为解释社会经验事实的一种有力的转向和路径,增加了社会学理论的生命力、解释力和批判力[1]。基于对资本主义空间生产非正义性的批判,亨利·列斐伏尔在其关于“空间的生产”理论中,首先从空间内的实践(spatial practice)、表征性的空间(representations of space)和再现性的空间(representational space)三个维度对空间进行了划分,并把空间的生产理解为人的社会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即人不仅生产空间中的事物,重要的是生产空间自身[2]38-39;大卫·哈维也认为社会性是空间的本质,空间正是在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过程中获得其社会性定义。因此,大卫·哈维把空间正义理解为社会正义的空间化,并从空间生产过程指认空间正义首先意味着空间生产过程的正义,而不仅仅关涉空间资源的分配正义问题。基于此,大卫·哈维强调是资本主导的空间生产导致了空间分配的不公,实现生产正义才是解决分配正义的根本路径[3]96-116。同时,大卫·哈维还将空间正义的研究从城市空间正义拓展到全球空间正义等领域,深化了人们对空间正义的认识;依循“空间-时间-社会”的三位一体思维模式,爱德华·索亚则把空间分为物质性的第一空间、概念性的第二空间以及实在性空间与想象性空间相结合的第三空间。爱德华·索亚认为第三空间是被动的、被统治的空间,但又具有动态性特质,是一个鲜活的空间[4]15。面对空间生产过程中社会结构的不平等问题,爱德华·索亚主张通过集体行动改变弱者的边缘地位来实现空间正义。就此,爱德华·索亚还对后殖民时代的种族隔离、不公正的选区划分以及被安全困扰的都市生活等非正义问题进行了批判[5]37-44。国内学者立足马克思主义的空间理论,积极关注西方社会理论出现的“空间转向”思潮,也对空间正义做出了自己的理论分析。他们主要基于我国社会空间内部的不平衡结构尤其是城市化运动过程中的各种现实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把空间正义的基本价值指向空间自身的生产以及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的生产、分配、占有和利用,认为空间正义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当中西方学界把“正义”的理论之箭射向现实社会空间尤其是城市空间发展的时候,他们开启了人们洞察社会的新视阈。伴随“空间”自身形态的发展和变化,关于空间正义的理论也将得到进一步深化。事实上,建立在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之上的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已经型构了一种新的空间形态,人们习惯地把它称为虚拟的网络空间。学界高度概括了网络空间所具有的虚拟性、匿名性、开放性、跨时空性等特质,但笔者以为,社会性才是网络空间的根本属性。虽然网络空间的形成和发展首先建立在互联网技术这一物质性平台之上,但其根本上还是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体现为“现实的人”的丰富的交往实践活动。换言之,网络空间的形成根本上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体现为人的关系性社会存在的本质。一旦脱离开人的现实的社会关系,网络空间也就会成为一个抽象的、毫无意义的存在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络空间也是现实社会空间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是社会空间借助网络技术进行的有机延展[6]。与此同时,网络空间本有的特质又使得它的存在和运转体现出迥异于现实社会空间的特点和规律,以致于我们不得不回归至网络空间自身,探寻其内在的独特性。总而言之,正如社会正义逻辑地包含了空间正义一样,空间正义也必然逻辑地包含着网络空间正义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沿着学界对空间正义探索的路径,围绕网络空间这一崭新的空间形态所具有的独特性,继续探寻网络空间正义的丰富内涵。

2 网络空间正义的基本内涵与价值诉求

如何理解和界定网络空间正义的科学内涵呢?我们以为,合理界定其内涵,一是要坚持对社会正义和空间正义的普遍性理解;二是要抓住网络空间的内在特质,把对网络空间和社会正义的理解有机统一起来。

一方面,对网络空间正义的理解要放在社会正义和空间正义的整体框架之内进行。回顾西方正义理论发展的过程,从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为代表所阐发的古典正义理论,历经近代的功利主义正义理论和社会契约正义理论,再到当代的自由主义以及社群主义关于正义的理论之争,或强调理性个体的优先性,或突出群体的优先性,西方人对正义的探索经过了漫长的历史过程。而中国社会对正义的思考和探索也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以儒家的“义利观”最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传统儒家通过对“重义轻利”“以义制利”以及“以义诲君,以利惠民”等理念的阐发,把人之“从道”“从义”看作最高尚的道德标准,并视之为君子本应履行的道德义务,乃至把“义”与国家秩序联系起来。中国人习惯性地把价值与事实、道德与欲望相结合,在义利之辩中把握社会正义的内涵,并以“仁义”的最高价值理念表现出来。总体来说,由于文化差异,中西社会对“正义”的理解和实践运用有着较多而又深刻的差别,但他们都把“正义”作为一个重要的伦理范畴,使之成为评判善恶的重要标准。

而对空间正义的把握,学者普遍认为空间正义主要指向公民空间权益在空间生产与空间资源配置领域的实现,体现为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对空间资源、空间产品的生产、占有、利用、交换、消费的正义等方面[7]。也有学者站在主体性的视角,把空间正义理解为一种体现主体伦理精神的空间关系和空间形态,尤其表现为在空间生产关系中对主体(特别是弱势群体)机会均等、自由选择和全面发展等问题的关注。同时还特别关注空间制度和政策的合理化安排对主体存在的重要意义,从而使得空间活动充满了对人这一主体的终极性关怀[8]。总而言之,无论是社会正义还是空间正义,无论是生产正义还是分配正义,作为一种历史范畴的正义,都反映了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发展水平,并在利益关系尤其是分配关系的合理性上集中反映了人们的价值诉求和判断标准,包含了人们对社会平等、公正和自由的理解与把握。建立在这个普遍意义上,网络空间正义首先应该指向:(1)人们应平等地参与到网络空间生产以及网络空间产品的分配过程中去,能够充分共享网络空间资源。(2)网络空间的发展应避免对弱势群体的边缘化策略,使得人们公平、公正地享有空间权益。(3)网络空间应成为主体性生成的场所,即网络主体应表现为自由自觉的主体,避免空间压迫与剥夺。

另一方面,对网络空间正义的理解还要契合网络空间的特质,实现社会正义的网络空间化转向。网络空间正义要体现一种普遍意义的伦理的正当性,但面对网络空间新形态,我们有必要进一步重新把握社会正义在网络空间中新的存在形态与作用方式,在新的空间条件下重新解读人之存在的空间性及其意义。事实上,网络空间是一个不断生成的、流动的社会性空间[9],作为一种“虚拟的实在”,网络空间模拟了人的空间化生活[10]84。而在生产意义上,有学者指出空间生产作为生产方式的体现具有二重性,主要表现为空间的物质性和社会性[11]。实际上,网络空间的生产也主要体现为物质性和社会性两个方面,只是与一般意义上的空间生产比较,这里的物质性和社会性具有特别的意义。网络空间生产的物质性,一是表现为网络空间存在和发展的技术性支撑,包括各类硬件和软件系统;二是表现为网络空间的内容物,主要以各类网络文本等网络信息形式表现出来。网络空间生产的社会性,一是指明网络空间是以镜像的方式反映了人的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结构,直接表现为网络空间中人们的交往实践活动,即人们通过网络空间展开自己新的生产与生活方式;二是表现为“人-空间-人”的互动关系的生成,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意义和价值被生产出来,流动性的网络空间不断得以重构。正是基于网络空间生产的二重性,网络空间自身也不断得到生长,具体表现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进步、网民的膨胀式增长、网络信息的持续生产和传播、网络影响的不断扩大、网络空间的分化与整合以及网络空间构成要素的空间分布与结构调整等方面。

正是在这样一个动态化的过程中,网络空间正义以新的空间形态体现出来。第一,网络空间的扁平化、开放性和跨时空性等特质,使得网络空间内部没有“中心-边缘”之分别,这是网络空间内生的平等性。基于“去中心化”的空间特点,网络空间正义不再指向地理意义上的空间划分和空间隔离,不会直接产生如城乡差别、种族隔离、贫民区与富人区的区分等不平衡结构。但这又不等于网络空间就发展为一个完全平等、公正的空间形态,典型表现如“数字鸿沟”的出现。一方面,由于网络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一些技术先进的国家处于优势甚至垄断地位,他们会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推行空间霸权,攫取网络空间中的权力和资源,并对竞争对手实施限制;另一方面,网络技术分配和运用的个体化差异,会技术性地把一部分人排斥在网络空间之外,使之无法共享网络空间资源,从而产生技术性的空间断裂。第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空间的生产具有无限性。物质意义上的空间是不可重复的,比如一块耕地变成工业用地就自然失去耕种功能。社会意义上的空间源于社会建制、规范以及复杂利益关系的约束,其空间生产也会显得“程序繁琐”。然而,在虚拟化的网络空间中,尤其面对信息的无限复制功能,使得网络空间生产更加“简单便捷”。人们只需要轻点鼠标,就可以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网络论坛等形式,开辟出充满个性化的空间形式。然而,在网络空间的分化与整合过程中,我们又不得不面对网络空间中“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信息泡沫以及网络空间和网络主体日益走向碎片化的空间格局。第三,网络空间是一个共享的空间形态。对空间资源的共享是空间正义的重要体现。网络空间的无边界性,使得不同地点的人可以处于同一个空间界面。可以说,网络空间的平等性、开放性和自由性开启了新的共享模式,人们在网络空间中可以公平地占有生存和活动空间,共享空间资源和产品。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互联网开启的虚拟空间正义,标志着可分享性价值原则的重大拓展”[12]。然而,这种公平式共享也是相对和有限的。因为在网络空间与人的互动过程中,一方面人们会依据兴趣爱好、价值取向、立场观点等要素自由地分配网络空间,另一方面许多次级网络空间一旦形成,就会对空间外的“他者”产生价值排斥功能,甚至筑起技术性的空间壁垒。而且,这种共享模式一旦失去理性的规约,也有可能导致以共享的名义实现对另一部分人的空间压迫。比如对个人隐私的猎奇式暴露、对国家和商业机密的肆意泄露等。基于对网络空间特质的把握,笔者以为,对网络空间正义的理解还应进一步指向:(1)网络空间正义应面向人们的“技术-空间”性交往实践这一新的交往方式。(2)网络空间正义要厘清网络空间中复杂的价值与意义关系,消除非理性的偏见。(3)网络空间的生产最终目的是达成一种整体性的空间秩序与和谐的空间生态,这是网络空间正义根本的价值诉求。

综上,基于对网络空间及其生产过程的理解和认知,以及对网络空间资源和产品分配与利用的分析与探讨,笔者以为,网络空间正义就是按照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保障人们在网络空间资源和产品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利用等方面的基本权益,使得网络空间自身的生产不断走向整体性空间秩序,从而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和谐的网络空间性关系。网络空间正义是网络空间发展应坚持的首要价值原则,它既要建立在理性的个体基础之上,又要追求整体的秩序性。这是一个统一的过程,是一种建立在差异化基础上的有机统一。有学者指出:“空间正义的实质就是社会正义的空间化。”[13]笔者也以为,网络空间正义的实质即是要在根本上实现社会正义的网络空间化转向。因为网络空间并非是一个物质性“容器”,不能把网络空间正义仅仅理解为分配正义。实现“社会正义的网络空间化转向”正是在网络空间与社会正义相统一的基础上,把空间观、社会观和历史观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社会正义从现实社会空间到虚拟网络空间的连续性发展。

3 网络空间正义的实现

网络空间正义的提出为网络空间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价值标准,即网络空间的发展不是完全自发的,而是要符合空间正义的伦理精神。实现网络空间正义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展开对网络空间非正义的理性批判,又需要加强对网络空间的制度化治理,并在个体化层面上不断完善网络主体的行动策略,从而把网络空间正义最终建立在理性个体与整体秩序相统一的基础之上。

3.1 展开对网络空间非正义的理性批判

技术性的网络空间根本上是属人的空间,流动的信息和信息的流动是其基本的存在方式。“主体-空间-客体”是我们认知、理解和实现网络空间正义的基本架构。具体来说,主体即人,客体即信息,信息承载的价值和意义根本上体现人的现实社会关系。正是在技术性的交往实践中,网络空间得以生产和再生产。然而,非理性的张扬总是在不同程度上破坏着主体、客体与网络空间之间的有机关系,乃至由之形成的异化现象正作为一股破坏性力量阻碍着网络空间正义的实现。恩格斯曾说:“平等仅仅存在于同不平等的对立中,正义仅仅存在于同非正义的对立中。”[14]354因此,实现网络空间正义首先要展开对网络空间非正义的全面而理性的批判。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空间,虚拟所带来的符号化特征,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网络主体的独立性和真实性。即在身体缺场和思想在场的叙事方式中,主体身份的“去中心化”“流动性”和“多重化”所引发的离散化问题,使得每个人在网络空间中遭遇的都是“无形的他者”。面向这种陌生人的空间境遇,人往往容易迷失自我;同时,网络空间又是自由的空间,但受网络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许多人粗糙地解读了所谓的自由,把它简单地理解为“自我放纵”和“为所欲为”。笔者以为,网络空间中人的交往实践不仅要体现自由性,还要体现自觉性。一旦弱化甚至丧失了这种自觉性,自由就会演化为本能与欲望的放纵,人也将成为一个片面化的人;另外,面对技术性的网络空间,人们在享用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性的同时,在轻击键盘就能获取信息的过程中,越发表现为肤浅的直观对深度思考的替代。事实上,一些人已经沉迷于信息技术带来的快感而无法自拔,其线下实体身份如同幽灵般在线上符号身份的牵引下,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遨游[15]。于是,人开始成为信息技术的奴隶。当主体不断淹没在浩瀚的网络空间之中,理性不断被非理性无情地嘲弄时,网络主体的异化随即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

网络空间还是一个信息高速流动的空间,由芜杂的网络信息编织的网络空间成为承载人的现实社会关系和结构的新载体。一方面,网络空间的自由开放性使得人人都可以成为网络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网络信息及其流动的自由属性几乎被发挥到极致。然而,在所谓自由流动的信息背后,却深刻体现着资本、权力乃至欲望的逻辑。充斥在网络空间中的网络监控、网络拉票、人肉搜索、网民暴政、网络恶搞等现象,无不深刻地体现着资本、权力和欲望对网络空间以及人的思想与行为的宰制。其实质是网络信息的掌控者和垄断者对网络个体的非正义压抑乃至压迫。另一方面,网络信息是价值与意义的承载者,多元化网络信息的交流和碰撞必然产生多元化的价值和意义结构。而在网络信息的碎片化生产和传播过程中,信息来源和内容的客观性、信息自身的价值导向作用等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和危机。在这个过程中,大量的垃圾信息、虚假信息、病毒信息乃至恐怖信息等屡见不鲜,它们所带来的现实问题便是:(1)面对片段化、碎片化的网络信息,当其发生和过程性背景被人为裁剪之后,不明真相的人便会借助直观,并根据预设的道德和法律观念对之进行“深度解读”。岂不知,这种对意义任意拼贴的行为已经在网络空间中发起了一场虚假的正义的宣判,进而伤害到事实本身。(2)当网络信息的泡沫不断膨胀,主流价值观的导向作用愈发边缘化,而网络中的人因理性判断力的匮乏成为网络空间中的拾荒者的时候,整体网络空间的价值秩序和生态就会遭到威胁,一场网络公共空间的生态危机随即发生。如果人们在碎片化的网络信息面前无力达成价值共识、面对网络生态危机不能有效行动的时候,网络空间正义的实现也就会困难重重。由此,正视和强化对网络空间非正义的批判,不断向理性回归,是实现网络空间正义的必由之路。

3.2 加强对网络空间的制度化治理

许多人受网络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影响,把网络空间理解为纯粹的技术性空间,进而把它视为一个政府权力丧失合法性的空间。事实上,网络空间的自由性和开放性必须以秩序为基础和前提,这也是实现网络空间正义的重要表现和保障。换言之,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为了维护好网络空间生态,需要通过制度化建设不断加强对网络空间的治理。网络空间的制度化治理意指国家、政府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等主体,为了规范好网络工具的使用并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制度、规则、准则以及具体程序、方案等,以维护网络空间的整体性秩序,保障人们的空间权益。具体说来,加强网络空间的制度化治理,一是遏制和打击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网络黑客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二是有效治理网络色情、网络暴力以及网络空间中具有破坏社会稳定的危害性信息;三是强化包括对互联网的市场准入规则、IP地址和域名网络资源以及相关网络内容服务的网络市场监管;四是保护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信息内容,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16]。

为了达成网络空间制度化治理的多重目的,需要从法律、道德、技术等方面建构综合性的治理体系,以保障网络空间正义的实现。首先,依法管网、依法办网和依法上网是我国深入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经由法律正义走向网络空间正义的必要路径。为了有效打击各类网络违法行为,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网络信息安全,需要在现有的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框架之上,继续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既要对网络犯罪、网络安全立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立法,又要对网络服务商应有的社会责任立法,对政府执法机构的网络监管行为立法,从而构建起与网络发展相适应的网络治理法律法规体系。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为网络空间治理制度(如网络服务商的登记注册制度、网民的实名制度、网络内容的分级制度和审查制度以及网络监督举报制度等)提供法律支持。其次,加强网络道德规范建设也是推进网络空间制度化治理的关键一环。面对从现实空间向网络空间的转向,道德建设和发挥作用的空间条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多元价值结构的形成以及相互间的激烈碰撞,已使得普遍性意义的道德评价标准不断淹没在网络空间之中。道德个体主义和相对主义的滥觞严重影响着人们的道德价值判断和选择。由此,建立适应网络空间特点的网络道德规范,成为实现网络空间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切实发挥出网络道德规范的教育、引导功能,才能不断深化人们的网络道德认知、网络道德情感、网络道德意志和信念,促使人们养成良好的网络道德行为。最后,提高网络空间的制度化治理水平,还需要借助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具体来说,就是通过运用过滤技术、身份识别技术、防火墙和访问控制技术、内容侦查技术、舆情监测技术等,对网络主体以及网络信息的生产、传播、分布、构成、服务等要素展开全方位的监管,对信息来源的可靠性、信息数据的准确性、信息内容的客观性等进行严格把关。当然,网络技术手段的运用也需要以法律和道德为考量,防止技术手段被过度使用,避免“技术暴政”现象的发生。因此,技术手段的运用务必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依循网络空间正义的基本原则,实现对网络信息的有效审核、筛查、处置和控制。

3.3 完善网络空间中个体化的行动策略

曼纽尔·卡斯特直截了当地指出:“空间不是社会的拷贝,空间就是社会。”[17]504社会总是由个体构成的,因此,我们在社会意义上整体理解和把握网络空间的同时,还需要明确意识到网络空间的个体化意义。在社会正义的维度上,我们也不能仅仅在宏观意义上进行理解,还要在微观意义上进行建设。所谓微观正义主要指的是“一种以日常生活与普通人为生成基础、价值基点的正义”[18]。而在网络空间这个特殊的社会场域中,人们作为网络公共生活的直接参与者,正是在日常化的网络交往实践中,不断创造或是毁灭价值和意义。一言以蔽之,无论网络空间正义还是非正义都是在人们的日常网络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他们是型构网络空间中人的社会关系的内生力量。由此,在实现网络空间正义的道路上,在整体上建构网络空间生态秩序的诉求中,需要进一步采取个体化的行动策略,为网络空间正义的整体实现而努力。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个体化行动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中确立了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和差别原则的结合[19]6,这对于我们完善网络空间中个体化的行动策略具有启示性意义。具体而言,个体化的行动策略需要体现个体的自由自觉的精神,即他们能够自由而又自觉地享有网络空间中的权益,没有任何形式的空间支配和压迫。与此同时,差异化原则又要求我们积极关照网络空间中的“弱势群体”,使得他们也能够共享网络资源和产品。其次需要提高的是网络主体普遍的参与能力。事实上,人们的数字化参与程度达到一定的标准,就能够创生一种新的空间情境。这种空间情境反过来对主体发挥出积极的型构作用。因此,主体以什么样的姿态进入网络空间,直接影响到网络空间的发育。我们以为,应该全面发挥网络主体的主体性,使之广泛参与到网络空间的交往实践中去,参与到网络空间的理性批判和制度化治理过程中去。而实现这一点的前提就是培育网络主体的网络素养。网络素养是一种综合性素养,体现人们全面、客观地认知网络空间以及合理、科学地利用网络资源的能力。网络素养的提升在个体化行动策略中的落实,一是要普遍提高网络主体运用互联网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理性认知网络发展及其对人的深刻影响;二是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明确的网络安全意识,包括意识形态安全意识、个人信息安全意识、网络技术安全意识等;三是要提高人们对网络信息的解读、辨别、判断能力,能够合理获取、评价、传播和利用网络信息;四是自觉遵守涉网的各类法律规范,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并能够发挥出积极的网络监督功能;五是提高网络主体内在的道德修养,培育其良好的网络道德情操,通过内化网络道德规范,使之转化为行动的自觉。总而言之,完善和落实网络空间中个体化的行动策略,就是要从根本意义上把网络主体培育为理性的个体,即“理性的信息人”。他们秉持社会正义的理念和精神,既能够在对网络信息的感知、领悟、判断和批判过程中体现出敏锐的信息意识,在获取、运用和处理网络信息的过程中体现出较强的信息能力,又能够充分绽放自我的本质力量,实现一种自由自觉的发展。最终,在理性个体与整体秩序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对网络空间正义的价值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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