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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勘察设计质保金问题的思考

2018-01-27罗生博

铁道经济研究 2018年2期
关键词:保函保证金业主

罗生博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计经部 工程师,天津 300142)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经济增长速度由高速转为中高速,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率型过渡。铁路建设也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型,设计单位作为铁路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既要不断追求技术创新,更要在精细化管理上大胆创新。

1 勘察设计行业质保金现状

质保金条款作为合同付款义务方保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手段,被广泛运用到诸如建设工程、承揽加工以及买卖等合同关系中。勘察设计质保金是指工程项目在通过竣工或国家验收之前,建设单位(业主)与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勘察设计费中预留,用以保证勘察设计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出现的缺陷(即不符合设计标准、图纸问题,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勘察设计质保金按勘察设计合同总额乘以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在每次计价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不计算利息,待项目通过竣工或国家验收后,由设计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退还质保金。下面根据三个项目质保金具体情况进行阐述。

项目一:2008年签订的某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在项目通过国家验收合格后28天内,结清剩余勘察设计费,计人民币6 800万元;结清剩余精密控制测量费,计人民币150万元,共计6 950万元。项目在2011年建成通车运营,2013年通过国家验收,设计单位在2008年3月收到第一笔勘察设计费,业主扣款2 000万元作为质保金,之后每进一笔设计费都要扣除5%作为项目质保金。合同约定设计单位在2013年项目通过国家验收后收回全部勘察设计费,但因双方还有部分其他配合工作,业主担心费用结清勘察设计费后,配合工作开展困难,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在2015年结清,项目历时7年收回剩余质保金费用。

项目二:2010年签订的某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工程总结30日内,发包人一次性付清剩余5%勘察设计费尾款。该工程项目在2011年底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至今业主还没有支付剩余尾款,单位多次上门催收,对方口头答应,却迟迟未支付质保金。因质保金不多,双方又在其他项目上有合作关系,为保持良好的关系,设计单位只好降心相从,未采取其他方式开展尾款催收工作。

项目三:2005年签订的某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清理概算后一个月内结清剩余勘察设计费。该项目在2010年建成通车运营,2012年通过竣工验收。双方因补充合同签订意见没有达成一致,至今业主未支付勘察设计质保金,该单位申请上级管理部门协调,对方称因项目暂时亏损,已无资金支付剩余勘察设计质保金。

以上项目案例体现了现阶段质保金问题的主要矛盾,归纳有以下三点原因:

原因一,项目虽然经过验收,但后续还存在部分配合工作,业主单位为了保持其工作的主动性,延长质保时间,拖延支付质保金。

原因二,业主为增加自身流动资金,将质保金作为一种经营手段,分配调剂使用到其他方面,暂不拨付勘察设计质保金。

原因三,甲乙双方因补充合同有争议,项目竣工验收时,暂扣勘察设计质保金。后因项目亏损,资金紧张,已无资金拨付到期质保金。

无论哪种原因,质保金的回收工作都需要耗费很长时间去沟通协调,同时需要耗费大量人力、财力,最终仍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

2 勘察设计质保金的影响

勘察设计质保金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勘察设计质保金是从合同额中直接扣留5%,我单位质保金峰值时高达4亿元。大量的资金被占用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企业为了正常运转不得不进行融资,导致企业运营成本增加,直接拉低了企业的利润,进一步造成员工福利降低、科研投入不足、人才流失等一系列问题,对企业的良性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勘察设计质保金周期长容易形成坏账,且到期按时收回的几率较小,如不能及时收回,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项目竣工验收后业主已无多余资金拨付质保金,需要等待银行贷款,无法确定回款期限,或者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存在争议,双方博弈不能达成一致,企业在中间处于弱势地位,业主拒不支付质保金。

上述仅仅是给企业带来的直接影响,对质保金的管理和催收带来的间接成本暂不估算。

3 破解质保金问题的基本途径

3.1 质保金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 〔2017〕138号)第三条、第七条有如下规定[1]。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额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对照规定,是否在新签订的合同中执行了新的预留比例有待观察。

3.2 破解质保金问题的建议

企业应该坚持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多渠道、多方位地思考问题,大力推进降本增效,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对市场的敏感性,定向研究修订的管理办法。现就如何破解质保金问题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出具银行类保函。保函业务是构成完成流程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在项目的投标、合同的签订执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提供了可靠的信誉保证,大大节约了资金的占用量,且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而更有权威性和可靠性,保护了供需双方的合法权利,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随着银行业务分工的精细化,信用担保质保的日趋完备,保函业务也在系统展开,现阶段设计院的主要需求是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

已签订的合同普遍要求出具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是银行(担保人)向甲方担保乙方按期限、按质量地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履约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某合同项下义务的书面担保。保函金额由招标人确定,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左右,当签订正式合同时放入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通常订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在实际业务中,担保人一般要求保函申请人提供一个确切的日期,以限制履约保函的终止效期;如果履约保函到期时合同还没有执行完毕,申请人可以向担保银行提出要求保函延期。

履约保函和质保金有着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保质、保量地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保护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双方利益。试想可否用质保金保函来替代现金质保金,保函替代金额更高的现金抵押,使担保人避免了长期的资金占压,使其获得了资金收益和资金优化配置,被担保人的利益也没有弱化,和履约保函一样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责任主体由担保人转化为银行。

履约保函模式已经被社会广泛接受,使得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利益得以保护,企业应当主动与银行加强联系,探讨新的业务品种,研究解决质量保证金问题,密切关注市场变化,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提高管理创新水平,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保险公司投保。以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替代现金质保金,在签订合同前与业主公司、保险公司沟通,根据合同额购买相匹配的商业保险,在合同支付约定中注明此项目以商业保险替代质保金,不再扣留质保金。待项目通过竣工或国家验收,缺陷责任期满后,工程无缺陷保险自动到期;如工程有缺陷,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用商业保险的方式替代质保金,首先能增加企业的现金流,使企业有充裕的资金投资到其他项目中;其次能增加企业的利润,利润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再次能减小企业的风险,设计院抵御风险的能力有限,融资能力弱,商业保险能有效降低项目责任的金融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质保金保险对于各大保险公司还属于讨论阶段。2015年中国铁路总公司落实深化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提高行政能效,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立了中国铁路财产自保有限公司。

随着国家铁路向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铁路近几年基建投资投在8 000亿元左右,以新规定3%计算,每年产生的质保金应该在240亿元左右。企业应以优化建设环境、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为前提,主动与路内保险公司探讨合作。实际上,如果质保金保函或者商业保险,这种规避风险的新型方式,可以实现对现金质保金的替代,那么每年至少可以释放240亿元的流动资金,这将大大提升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助力企业改革。

除了以上两个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全面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利于改革发展的政策文件,这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更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营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促进新经济、新动能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该把握机会,主动出击,探索管理过程中的有效创新,使企业处于良性的发展状态。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 号)[Z].北京,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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