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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的政治创租治理

2018-01-27寇营华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腐败信息

寇营华

(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37000)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能否将大数据的潜在价值发掘出并有效利用是能否在这个新时代中有一番作为的重要标志。大规模的信息和数据已经不是以往的常规的信息技术手段可以处理的,大数据时代下的数据信息要求更高的技术手段和硬件设施。不管是时间的收集、存储还是对数据的分析处理,都对我国目前的技术提出挑战。信息的多样性、规模化、价值密度低以及更新传播的高速性是大数据时代下数据的特点。各行各业的发展离不开对大数据的有效利用,而在治理腐败中,大数据的运用是适应时代的需求,也使反腐工作更加科学。大数据反腐突破了以往反腐的思维限制,可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1]。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有一定规律的,因此,要治理腐败就必须找到腐败现象的规律性。自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推进,相关的反腐数据信息不断积累,通过分析这些反腐数据人们发现了一些腐败行为的共同性和独特性,这也为后面反腐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很多的便利。大数据反腐就是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大数据,通过新的大数据技术治理腐败,同时人民可以通过网络技术和数据信息对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检举,进而使反腐工作能够更有效、更透明地进行,推动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科学化进行。

一、大数据背景下的政治创租治理

创租(Rent-creating)又被称为设租,指的是政府部门或官员个人对自身所拥有的公共权力进行不当的利用,以自身的权力换取不合法的收益,形成以权谋私的腐败。权力可能产生出可以出租的土地,而这些土地一旦被出租,就可能成为能够带来租金的土地,同时会损坏他人的利益。经济学家麦克切斯内在1988年发表的《抽租与创租》中指出,政府的寻租活动即是政府的“政治创租”过程,也是政府的“抽租”过程,迫使企业割舍部分利润与政府官员分享[2]。因此,政治创租也就是政府主动的寻租活动,即部门或个人的主动腐败行为。治理政治创租即是治理官员的主动腐败现象。

大数据时代下,大数据与以往的数据不同,有如下特点:(1)数据类型多样;(2)数据量增长快速;(3)数据追求相关性而非因果性;(4)数据的价值密度低。因此,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10个小时的视频,只是那几秒钟的镜头是有价值的。因此,拥有庞大的数据量还只是基础,更重要的是专业人员对数据进行的分析和加工,挖掘出数据的潜在价值。

自2012年十八大召开以来,明确全面从严治党目标,我党对治理腐败的重视程度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认为我国目前已经基本达到了“不敢腐”的预期成效,但是离“不想腐、不能腐”的目标还存在差距[3]。大数据时代下,一段视频或一张图片,一篇报道或一个表情,都有可能引起一场反腐风暴。大量的数据信息在网络中流动着,数据的更新转播都是迅速的,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曝光相关信息来监督着社会上贪污腐败等丑恶现象[4]。我国政府在大数据方面的应用主要是对电子政务的试点和推广。政府通过政务平台将公共组织的事务和政府部门的行政数字化,并且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公开,使人们能够接触到更多的相关信息。电子行政不仅可以提升部门的办事效率,而且也有利于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保存,也能为腐败行为的调查提供线索和证据。

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利用大数据治理政治创租有了一定的进展,但还是有许多现实的困境。而在国际上一些国家在运用大数据的新技术反腐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如:日本是通过建立严密的监察法网预防腐败;德国是进行公务员特别岗位评估防控腐败;而丹麦则是通过建立透明的公共财政和完善的财产公开制度以及申报制度预防腐败[5]。

二、大数据背景下政治创租治理的机遇与挑战

(一)大数据背景下政治创租治理的机遇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大数据的潜在价值在各行各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而利用大数据治理政治创租也有别于传统的治理手段。大数据反腐与传统的反腐模式相比,更多地结合了新科技技术,与时代发展趋势相衔接,具有鲜明特色,并的确有它的可取之处[6]。

1.大数据的运用使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更加快捷精准。

大数据时代,数字技术能够精密地记录腐败人员的思想、活动和社会关系等信息,腐败人员的行为不再被看做是互不相关、随意偶然发生的独立事件,而是被视为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信息链。就算是再隐秘的腐败行为都会在数据信息链面前留下痕迹。在数字时代,记录腐败行为的信息可以被无限期地保存起来,成为永久记忆的数据。即使多年后被翻出来,也能成为悬在有过贪污腐败行为的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难以掩盖过去。大数据时代,信息来源广泛、数量庞大,来源有: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反腐机构建立起来的相关数据库、视频监控系统、互联网等记录和储存着公务权力运行的数据轨迹;短信、往来的电子邮件、通信记录、朋友圈、微博、交易记录和音频视频电子文件、身份证登记系统等数据信息都会客观记录一连串的个人行为;官方反腐机构的网络举报平台收到的音频、视频、文字等数据信息,也是涉腐信息的重要来源;网民运用新媒体通过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途径,会提供大量的数据问题线索。由此可见,大数据时代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与腐败行为相关的数据信息,而这些数据信息呈现出碎片化、杂乱无序化的特点,有些数据看起来没有意义,好像无关紧要,但是在综合了大量的数据之后,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就可以发现这些数据中包含的相关价值。大数据技术弥补了传统反腐手段的不足,通过对抓取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筛选、比对、关联分析,能够发现传统技术难以发现的关联关系,能够使得各种数据信息相互印证,使各种证据能串联起来。运用大数据技术有利于获得有效的电子证据,能够锁定腐败人员复杂的人际关系网,可以绘制出腐败人员的相关人物关系图、腐败行为轨迹图以及资金资产的流向图等,从而使反腐部门能够直观快捷地找到关键要素,理清腐败行为的脉络、深入挖掘证据线索,查清外围、做实证据,认定贪腐事实,快速突破案件,降低成本,提高反腐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2.大数据的运用使相关人员能应对变化的新形势。

腐败作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很大程度上在于它总是不断突破现有制度的束缚,诞生出新的形态。而大数据具有透过数据看本质的强大洞察力,因此,运用大数据治理政治创租可以探寻出腐败行为的治本策略。

首先,通过关联的大数据分析可以发现数据之间的普遍性联系,从而能够深刻地揭示出数据背后所包含的规律性。大数据的整体分析功能可以使我们了解到哪些领域、哪些部门、哪些方面、哪些环节最容易出现腐败问题,而出现的腐败问题中哪些问题是最突出的,再运用大数据的特有的优势,找出相关腐败活动发生的客观规律性。然后,对已经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及时的综合提炼、分类、抽丝剥茧,从中找出腐败的新特点、新情况、新形式,最后实现从宏观到微观、主观到客观、概括到精准的跃升,从而使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够更加科学准确细致地分析出事物的现象及其本质,及时发现问题并能够及时处理。要防范小病演变成大病,通过实时监控、跟踪研究、动态管理,分析、改进、评估反腐倡廉建设质效,为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反腐工作的方法和思路提供参考借鉴。要完善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规章,制定相关的防治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同时要健全政府公务人员的权力运行监督体系[7]。

3.大数据的运用使反腐机构更好地管理网络涉腐舆情。

在大数据时代中,每个人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又是信息的传播者。网民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涉腐信息真假难辨,而数据的传播又呈现出动态性和裂变式传播的特点。因此,很多时候在反腐机构还不知晓前就可能已经在网上掀起了轩然大波,这样一方面容易打草惊蛇,使腐败分子在反腐机构调查前就销毁了重要的证据,给反腐机构调查取证造成巨大的阻碍;而另一方面这些涉腐信息容易吸人眼球,容易被迅速传播,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渲染消极情绪放大负面消息,误导不知情的群众,形成影响恶劣的负面事件,甚至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在舆情监测方面,大数据有着它特有的作用,可以主动干预涉腐信息的走向。如果相关部门积极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涉腐舆情监控和分析,对涉腐舆情数据进行立体的全局的动态的监控,就能弥补传统舆情监测的片面化、单一化、静态化的不足,从而实现全面抓取和记录微信、微博、论坛、博客等各个网络平台数据,还可以自动识别音频和图片等数据,进行专业的统计和分析,形成监测分析研究报告等成果,有效地把握涉腐舆论导向,能够准确地预测出反腐的舆情发展趋势,进而推动涉腐舆情管理工作科学有效进行。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一再表达对网络信息时间的重视,多次提出要做好对反腐倡廉网络舆情的科学化管理工作。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政府对运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反腐的重视程度是很高的,大数据反腐成为了一个新的有效的途径[8]。

(二)大数据背景下政治创租治理的挑战

尽管大数据反腐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有各种的独特的优势,但现阶段我国运用大数据治理政治创租还存在着多方面的困境,制约着其潜在价值的发挥。

1.数据运用方面的困境。

第一,相关数据的真实度高低不同。大数据与数据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客观存在、天然生成的特性,以及数据量大。反腐工作所需要的政府部门构建的数据库中的数据,大多是依靠自下而上的汇总而来,有的数据本身就不是真实的,而有的数据是经过很多删减、修饰和篡改的,甚至不同部门关于同一事项的数据信息都不同,有可能互相矛盾,数据之间存在很大误差。而网络平台上的信息更是真假难辨。因为数据收集时技术手段的原因导致部分数据信息的失真、以及大数据本身价值密度低的特点,会导致在大量的数据中存在很多不相干的无效数据。在整个数据库中,与腐败行为最密切相关的数据相比,无关紧要、失真的数据甚至有可能占到大多数。在大数据中数据之大,有可能涉及几万、几百万个甚至数百亿个变量,但如果每一个变量都造成一点点误差,许多误差的叠加而形成的结论,就会出现与真实的数据相差很远的结论。

第二,反腐的信息难以共享。当前数据是否丰富和是否开放直接制约着数据的利用效率。目前大数据反腐发展的障碍主要体现在不同部门之间数据的流动性与可获取性比较低。各个部门拥有自己部门的数据但各自为政难以共享,造成了反腐数据的碎片化,使反腐信息领域呈现出一个个信息孤岛。数据的流动性与可获取性差,信息不流动、难共享;各部门在信息化系统建设中缺少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各系统之间、数据之间信息采集标准不统一,缺乏统一的标准,已有的有限的数据资源标准化、准确性、完整性低,难以利用数据进行系统性整体分析,只能微观局部量化分析,数据利用价值不高。数据的可获得性、时效性和标准化较低,闭塞和单打独斗大大降低了数据的反腐价值,限制数据价值在反腐中的增值。如果在各个地区、各个部门之间不能够实现反腐的数据信息共享合作,那么大数据的优势就不存在了[9]。

2.技术人才方面的困境。

首先,我国大数据相关技术方法还不成熟,在收集、存储和处理数据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10]。在收集相关的数据信息时技术不完善,无法辨别真假;在存储数据时,无法及时更新;在处理数据时,手段单一,不能充分挖掘数据的潜在价值。其次,运用大数据技术反腐的专业技术人才短缺。由于大数据中数据量大,无序化排列的碎片化信息,需要有专业的人才将重复的和无价值的信息去冗分类,将真正有价值的信息从海量的信息中捞出来,让碎片化的信息有序起来,从相关性中找到规律性。由于我国现阶段的人才建设与大数据反腐需求之间不平衡,所以目前能够运用大数据技术的创新型人才还很少,在一些方面还难以发挥大数据反腐的应有作用。在信息数据时代,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技术获得大量的腐败信息,但是各种数据信息参差不齐,要使相关信息得到较好的利用,就必须加强专业的技术人员自身素质和技能训练,才能够适应大数据反腐的需要。不仅在收集数据信息方面的技术人员,受理相关案件的法官也应该具备大数据思维。对数据信息的深入挖掘才是大数据反腐的优势所在,而不是仅仅拥有大量的反腐数据信息。大数据反腐技术和人才的不足,是阻碍我国反腐倡廉工作推进的重要因素。

3.法律制度方面的困境。

大数据信息技术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运用是一种新的反腐方式和思维,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大数据运用的范围和标准[11]。反腐相关数据要在尊重个人隐私基础上合理、合法地被反腐部门以及网民所使用。因此,如何避免侵犯个人隐私成为大数据时代必须考虑的问题。反腐相关数据的收集、使用与个人隐私安全之间的矛盾成为依托大数据独有的数据交换跟踪、监测公务人员是否存在腐败行为的难以回避的问题。反腐部门使用相关数据必须设置数据处理原则以及行政主体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必须有一定的限制,通过界定使用主体、使用权限、使用者的法律责任,防止相关数据被滥用,防止公务人员个人隐私受到不法侵犯。我国通过相关立法来规范大数据的使用权,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与大数据反腐的发展对比而言是相对滞后的。目前为止我国还没制定出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对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具体标准以及运用原则程序。因此,在规范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内容,规定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标准,设置数据的使用原则,更好地保障数据的共享以及合法、合理使用电子数据、同时在能够保护好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方面,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非常重要的[12]。

三、大数据背景下政治创租治理的对策

(一)建立数据精准、可监控的反腐数据库

在网络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数据的采集已变得越来越容易,要使各种智能设备收到的数据为发现、调查和防范腐败问题提供帮助,必须建立起预防腐败覆盖广、数字准、情况明、可监控的数据库。首先,在政府的主导和支持下,明确规定各行业如金融、房产、工商税务、海关、车管部门、公安、信访、纪检、审计、检察、电信、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的数据库,有的甚至可以建立可监控的视频数据库,按照无赖假定理论,假定每名公务人员都有可能腐败,构建起覆盖广、数字准、情况明的以及可监控的数据库[13]。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将纸质存贮的数据尽可能地转换为电子数据和建立电子数据库,而且确保采集的电子信息真实、可靠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必要时能够有效地记录数据动态变化的情况,这样才能使大数据分析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其次,要求凡是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数据,必须经过相关机构的严格审核,在确保信息真实的基础上再输入所建立的信息数据库。同时明确责任,对于单位和个人数据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于部门领导把关不严导致数据作假的给予相应的问责处理。同时明确数据库采集人员的职责,避免数据录入出现错误。最后,要定期进行数据的重新采集,及时反映相关部门和个人的数据变动情况,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提高数据的可信度。同时,为了便于数据的比对,数据信息必须及时根据情况进行更新,只有数字准,才能情况明了。

(二)加快培养大数据反腐的应用型人才

“大数据”反腐,关键在人。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反腐的潜力,关键还是要拥有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反腐的人才。没有掌握大数据技术进行反腐的实践技能的人才,再先进的工具和平台都发挥不了作用。这就对新形势下担任反腐重任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跳出传统工作模式适应大数据要求,转变思维,主动学习掌握大数据的现代技术手段。因此,要加大培养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大数据应用技术人才队伍的力度,使其善于收集、整理海量的反腐大数据,并能够根据不同需要对数据信息进行分类和筛选,培养出有较强的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善于从无序碎片化的数据中挖掘出真实和有用的反腐信息、能够从蛛丝马迹中探寻到数据背后的关联、能够利用大数据对反腐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提前预测和研判的技术人才。反腐部门的人员只有迅速掌握大数据技术,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才会实现人才与技术的强强联合,最大限度地提升大数据反腐的效率。

(三)建立健全运用大数据反腐的法律法规

加强大数据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要合理合法地利用大数据,就必须明确大数据的使用范围和原则,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可操作的规章制度,要将大数据反腐控制在合法的范围里面,去引导人们在享有大数据时代相应权利的同时了解自身的义务[14]。

首先,要制定相关大数据反腐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是要通过法律的制定明确大数据在反腐中运用的合法性,规范大数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明确使用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保障人们的隐私。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有一定的限制,通过界定使用主体、使用权限、使用者的法律责任,防止相关数据被滥用,防止公务人员个人隐私受到不法侵犯。

其次,反腐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制定出可操作的具体规定。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规范工作流程,同时做到透明行政,使大数据反腐有明确的可操作的制度,推动反腐工作的合法科学开展。

最后,要有明确的监督规制,要监督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出现问题时及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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