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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继承“习惯”与“法”之争

2018-01-26曾语林

卷宗 2018年36期
关键词:继承法习惯

曾语林

摘 要:我国《继承法》对继承相关问题作了阐述,包括了继承对象、财产、条件等内容。但是,《继承法》在基层出现了“嵌入”困境,我国农村的传统习俗使村民具有着传统的继承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同继承法存在着一定的张力。具体表现在:继承纠纷解决途径的“非法律”范式;法定继承人范围不一;农村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关键词:农村继承;继承习惯;继承法

我国农村有着丰富多样的传统,其中的继承等传统财产归属制度经由社区内部共同的记忆和共同的认知得以延续和发展,在继承方面自然也是存在着历史遗留的习惯,且该习惯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十分重要。然而,在某些方面,代表国家官方一统性的意识形态与代表基层、民族、地方的继承习惯有着一定张力。因此如何能够合理协调这之间存在的冲突,寻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关注点。

1 “法”与“习惯”之争

继承“习惯”更多地体现了传统家族制度下的财产归属问题。假期在某村为期一个月的调研显示,这些村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继承方面一直拥有着当地特色的习惯。其习惯作为当地民众特有的关于继承的“地方性知识”,具有浓厚的民族性和地方性,难免与国家的《继承法》存在不一致之處:

1.1 非诉解决

继承习惯作为特定地域的共有生活经验,是村民主要采取的继承方式。村民对于象征国家权力的法律程序有着一定的抵触情绪,认为能够通过私下解决的事情不需要在法庭上解决,无法平息纠纷时民众才会选择诉诸法律。同时,村民对于法律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误解,认为通过法院解决自己也不一定可以胜诉,且村民收入通常有限使其不愿意支付法院收取的合理费用,这些都是与继承法产生冲突的原因。

1.2 继承主体张力

乡土社会中,“重男轻女”观念依旧存在,在继承问题上性别不平等,对继承人的财产分配不公平,与继承法之间产生了冲突。首先,男方配偶的继承资格未被认可,有83%的村民认为父亲去世后,财产应直接由儿子继承,母亲只能被其供养,而《继承法》“配偶平分婚内共同财产”的规定无法融入当地继承习惯。其次,出嫁女人的继承份额问题。乡土社会中民众普遍认为儿子才是让家族传承兴旺的主体,女儿出嫁后不在继承的主体范围,这与《继承法》规定的子女皆有的继承份额规定相悖。第三,在农村侄子、外甥的地位高于女儿。在被继承人没有男性子嗣情况下,即使自己有女儿,想到的第一继承人却是同自己具有旁系血亲的侄子和外甥,这与在乡土社会中男性有继承权而女性没有继承权逻辑类似。

1.3 遗产债务的偿还

“父债子还”也是在乡土社会民众心中根深蒂固的一个理念,他们认为儿子既然具有继承父辈财产的权利,则“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与此同时,由于女儿并未继承父辈财产,且其身份一般认定为“从夫”,没有义务偿还父亲债务。然而实际过程中,儿子作为继承人仍旧不愿意替父亲偿还应有的债务,还会刻意隐藏自己继承的财产价值,使得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保障。

2 二者协调

2.1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现实中的调解一般分为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就前者而言,村委会充当纠纷双方的调停人。在发生纠纷时,村委会具备一定的资源控制能力,得以运用“手中的资源”对基层社区进行“硬治理与软治理”相结合,充分发挥我国基层组织的力量。村委会调解无效时再引入诉讼程序,首先是司法所对于纠纷的调停,在村民诉讼过程中用法理和情理对双方展开耐心协调,尽量减少生硬的直接判决,避免“案结事不了”的尴尬境地。

2.2 重构继承人范畴

乡土社会中的“男尊女卑”传统观念和传统继承习惯,是限制村庄女性作为遗产继承人的原因。即使女性地位有提升,继承地位也得不到良好的保障。为解决在继承过程中出现的这一问题,《继承法》应当淡化条文中配偶是第一继承人的地位,要保障其在继承人数量较多的情形下能够分得合理的财产。

2.3 完善债务清偿制度

被继承人遗产、债务作为继承关系中相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一致性。继承遗产需承担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担的债务。在被继承人债务获得清偿前,被继承人遗产清单制度不失为一种尝试。继承人去世并不导致财产的即时分配,可由村委会成为财产临时管理人,清点计算财产的市面价值,形成债务清单及财产清单交由债权人确认,保障债权人对被继承人财产一定的知情权,有效防止继承人隐藏财产继承数目,减少债权人损失。同时,《继承法》应明文要求子女共同拥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应由子女共同偿还。

3 结语

情、礼、法作为乡土社会中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集中于某一具体纠纷解决的场域。在基层继承问题上,由于基层社区特有的继承习惯,与国家的《继承法》存在着一定的张力,国家法律在“嵌入”基层社区时,应避免“生硬判决”定纷止争导致“案结事不了”,加深社区内部矛盾,增大基层治理的矛盾。我国司法部门应当深入基层,结合继承习惯的实际情况向有关上级部门反映,合理修改继承法,使得继承法修订过程中同农村具体实情相结合,真正促进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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