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与正义
——论乔治·布伦克特基于马克思的分析
2018-01-26袁海琴
袁海琴
在马克思的视域中,资本主义是否是不正义的?*从一般伦理意义上说,正义、公正、公平是同一序列的概念,本文将根据不同语境使用这些概念。自艾伦·伍德于1972年发表了《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一文*参见Allen W. Wood,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No.3, 1972,pp. 244-282.以来,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者(主要是英美学界)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了旷日持久、影响广泛且至今仍在进行的讨论。赞同者与反对者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和论证。在参与这场争论的众多学者中,美国学者乔治·布伦克特*乔治·布伦克特(George G. Brenkert),美国伦理学家、政治哲学家,曾在美国田纳西大学任哲学副教授,现在乔治城大学任伦理学教授。是比较独特的一位,也是较早参与争论的一位。他在其代表作《马克思的自由伦理》以及相关的论文中提出: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而且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也不是基于正义。同时,他还提出了在分析这一问题时应该秉持的正确方法。
近年来,正义问题也日益成为国内学界广泛讨论的一个问题。通过分析布伦克特的观点和论证,即使不能赞同他,也还是可以为我们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拨开重重理论迷雾,进一步认识和分析正义及相关问题、指导具体实践,提供一些借鉴和思考。
一、讨论的前提和方法
在我们讨论任何问题之前,应该首先确立讨论的前提和方法,否则,相关讨论很有可能会沦为“自说自话”,偏离讨论的初衷。就马克思是否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这个问题而言,布伦克特强调,在明确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性质的基础上,我们应依据马克思的经典文本中那些最符合马克思的总体观点的论述,来确立马克思的立场,即资本主义是不是不正义的。
1.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特征和性质。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等经典著作中,通过详细剖析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精准而深刻地阐释和论证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各种现象和主要矛盾,揭示了其中的主要规律。他告诉人们,商品是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于一身的特殊产品,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生产和交换商品的制度,其唯一的或至少主要的目的是谋利,而不是为了满足社会中人们的需求和愿望,即是说,生产和交换商品只是达到“谋利”这一基本目的的手段和唯一途径。
那么,资本主义利润的来源在哪里?资本家从哪里获得他所寻求的利润?根据马克思的研究方法,这种利润既不是来自资本家购买各种加入商品制造中的原材料,也不是来自所生产的商品的流通本身。马克思在讨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所假定的前提是,在剔除掉其他干扰因素之后,每一种商品以其全部价值交换,这意味着当资本家把他的特定商品带到市场上时,他将得到与他的商品的价值完全相同的货币或其他商品的价值。显然,资本家不能以这种方式创造或获取利润。马克思给出的答案是,资本主义利润是在生产过程中从劳动者那里寻求和获得的。
资本家在生产新商品之前,正如必须购买各种原材料或商品一样,还必须能够购买到一种非常特殊的商品,这就是工人的劳动力,即工人在一定时间内工作、劳动的能力。劳动力作为商品,和其他任何商品一样,都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劳动者劳动力的交换价值与其他商品一样,等于生产这种劳动力所需的劳动量,包括为工人及其子女提供一定的食物、衣服、住所等。而工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其在正常工作日的生产和劳动能力。这里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工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并不取决于其交换价值。构成劳动力交换价值的小时数,即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的“必要劳动”的小时数,小于这种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可以生产的小时数,即这两个数额之间存在着一个差额。
正是在这个差额时间内工人的劳动创造了剩余价值。资本家在购买工人劳动力时所看重的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依赖的也正是这个差额的存在。认识到这一事实,马克思也就指出了资本家利润的真正来源,揭开了资本主义生产的秘密。
因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即认为劳动创造了价值,而资本家占有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是讨论马克思是否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前提。
2.确立马克思立场的方法。毫无疑问,我们要说明马克思是否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必须依靠和围绕马克思本人在众多经典文本中的相关论述和评论。但是,布伦克特指出,“通过简单地把马克思的一些名言串在一起,使他似乎赞同或不赞同某些特定的观点,来确定马克思的看法”,*George G. Brenkert.Marx’s Ethics of freedom.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2010,p.132.这样做是不妥的,也不是正确的方法。
因此,当我们引述了马克思的一段论述,从而分析认为他有一个正义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批评资本主义的时候,我们很快会发现,这样的结论可以很容易地被他所说的完全相反的其他引文抵消。也就是说,马克思在不同地方的论述似乎并不总是一致的,甚至有些论述看起来是相互矛盾的。此外,即便是马克思的同一个论述在不同的学者那里往往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否则,关于这个问题也不会有这场持续了四十余年的争论。为了说明这一点,布伦克特引用了马克思的两段论述:“从英国工人那里不付等价物而窃取的、逐年都在增长的剩余产品的一大部分,不是在英国而是在其他国家资本化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06页,第675页。;“如果说预付在工资上的价值额不仅仅在产品中简单地再现出来,而且还增加了一个剩余价值,那末,这也并不是由于卖者被欺诈,——他已获得了自己商品的价值,——而只是由于买者消费了这种商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06页,第675页。显然,从表面上看,第一段引文中的“窃取”和第二段引文中的“不是被欺诈”都是一种价值判断和立场。那么,我们又依据什么来确立马克思的立场呢?
布伦克特指出:“马克思笔耕四十余载,他为许多不同的读者写、在许多不同的条件下写,说他从来都是一致的,势必会诱发许多问题”*George G. Brenkert.Marx’s Ethics of freedom.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2010,pp.x,133,135.,有时,“他试图通过某些声明获得一些战术优势,甚至有时非正式地写作,而不是严格按照他的理论承诺”*George G. Brenkert.Marx’s Ethics of freedom.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2010,pp.x,133,135.。因此,我们在探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和正义的各种评论时,不能简单地通过展示马克思说资本主义在这个或那个地方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就确立马克思的立场,而必须说明它们如何最符合马克思的总体观点,从而“穿越其时常使人困惑的思想迷宫”,找到我们可以循以重构其相关理论的连续线索。
3.不正义现象的存在与资本主义本身正义与否是两个问题。很显然,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许多不公正的现象。我们经常能够发现,某些资本家总是想尽各种办法使工人得到的工资低于他们劳动力的全部价值,比如缩短午休时间、延长工人必须工作的时间等。简言之,就是资本家试图从工人那里获得比正常工作日所允许的更多的工作。这种企图是工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遭受的不公正待遇。类似地,如果某些工人在工作中“消极怠工”“保留一些资本家所购买的劳动力”,那么资本家也会认为自己被工人不公正地对待了。
布伦克特指出,马克思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不公正现象,也当然会承认这些现象的不公正,“但是,很明显,看到这样的不公正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本质的公正或不公正。”*George G. Brenkert.Marx’s Ethics of freedom.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2010,pp.x,133,135.
这里实际上内含着判断资本主义公正与否的标准问题。也就是说,人们认为资本主义是公正的或不公正的,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如果依据资本主义本身发展起来的标准,即“等价交换”,那么,上述的不公正现象就是可以全部消除的,资本主义也将成为一个完善公正的生产关系体系。而这在马克思那里显然是荒谬的。进一步,如果我们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是不公正的,就意味着有一个超出资本主义以外的正义原则。那么,在马克思那里是否有一个基于共产主义的正义原则,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共产主义,也适用于资本主义,从而用以批判资本主义的不正义?布伦克特认为,马克思没有这样一种跨文化、跨历史的正义原则。
二、以其自身的原则来衡量不能得出资本主义不正义的结论
根据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一定的思想观念只是一定的物质生活的反映。但在资本主义与正义的问题上,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即便是以其本身的正义原则即“等价交换”来衡量,资本主义也是不正义的。针对这种观点,布伦克特给予了回应和反驳,并深入论证了所谓“无酬劳动”和“抢劫”在马克思那里的真实意蕴。
1.“正常工作日”是一个可变的量。那种认为即使是基于在资本主义下发展的正义原则,资本主义也不能在理论上成为一个公正的体系的观点,通常给出的第一个原因或理由是:在资本主义下获得的正义原则要求每一种商品都必须以其全部价值来支付。然而,资本是对剩余价值(剩余劳动)的无休止的追求,它一直在想方设法获得更大的剩余价值。就其本质而言,资本一直在寻求从工人那里获得比正常工作日更多的劳动力。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由于无限度地盲目追逐剩余劳动,象狼一般地贪求剩余劳动,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而且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的极限。它侵占人体成长、发育和维持健康所需要的时间。它掠夺工人呼吸新鲜空气和接触阳光所需要的时间。它克扣吃饭时间,尽量把吃饭时间并入生产过程,因此对待工人就象对待单纯的生产资料那样,给他饭吃,就如同给锅炉加煤、给机器上油一样。资本把积蓄、更新和恢复生命力所需要的正常睡眠,变成了恢复精疲力尽的机体所必不可少的几小时麻木状态。在这里,不是劳动力的正常状态的维持决定工作日的界限,相反地,是劳动力每天尽量的耗费(不论这是多么强制和多么痛苦)决定工人休息时间的界限。”*《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06页。在资本主义社会,任何一个工人都只是一个可以生产劳动力的容器。如果能找到另一种能产生同样数量的劳动力但价值较低的容器,就应该是资本家所追求的劳动力的来源。因此,资本没有必要担心劳动力是否会在这个或那个特定的人身上产生和复制。
这么说来,资本主义社会似乎在理论上不可能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潜在力量的性质总是试图超越正义的界限。也就是说,资本从本质上来说总是试图向劳动者提出比正常工作日所允许的更多的要求。
布伦克特认为,尽管这些对资本的描述是正确的,但并没有得出结论。因为所谓“正常工作日”是一个可变的量。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工作日是可以确定的,但是它本身是不定的”*③④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89页,第100页,第190-191页,第242页。。我们知道,在马克思的理论框架中,某物的价值本身是用生产该物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达的,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变动而变动,而劳动生产力又是由“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③等多种情况决定的。然而,“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上,工作日的正常化过程表现为规定工作日界限的斗争,这是全体资本家即资本家阶级和全体工人即工人阶级之间的斗争。”④这也就意味着,当工人阶级的力量比较弱时,工人会相互分离和分裂,“正常”的工作日将是一个漫长而痛苦的劳动期。这种劳动的质量往往很低。然而,只要工人获得了足以维持在这一低水平上的生计手段,他们就得到了应有的工资,工人过剩的事实将计入生产工人劳动力的成本。此外,当工人阶级力量比较强大时,重建后的劳动力素质会更高,因此,正常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会更短,但工人仍然会得到他的劳动力的全部价值。
考虑到正常工作日的确定方式,可以认为,工人得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公正原则的公正对待。固然,如果仅就个别资本家而言,就其本性来说肯定会寻求新的、不同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但是,如果我们从正常工作日的确定方式来看,这样一个资本家必然会面临压力,不得不重新回到社会规范的轨道上来。而这种社会规范的实现,正是这种情况下衡量正义的尺度。
这样,有人可能会退一步说,即便这种关系在经济上被证明是公正的,也不能被证明在道德上是公正的。布伦克特指出,在马克思那里,正是他的现实主义才能看到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事情是如何发生的,从而看到什么东西不仅在经济上是公正的,在道德上也是公正的。如果有人想抱怨这种情况,要么就必须证明另一个正义原则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实际上获得了,要么必须使用资本主义制度之外的其他正义原则。而这在马克思那里都是不可能的。
2.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价值与劳动力所生产的价值的差异存在的必要性。马克思指出,“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表面上,工人的工资表现为劳动的价格,表现为对一定量劳动支付的一定量货币。”⑤然而,雇佣劳动的现实是,工人只获得了部分劳动报酬,尽管这是全部劳动力的价值。于是就有学者指出,“向劳动者支付低于其劳动‘价值’的工资的做法违背了要求向其支付与劳动‘价值’相等的工资的原则。相对于这一原则,这种做法是不公正的。因为这是资本主义代理人和辩护者用来评价资本主义实践的原则,资本主义以其自身的标准是不公正的。”*Derek P.H. Allen. Is Marxism a Philosophy?. Journal of Philosophy, No.71,1974,p.603.
针对这种批判资本主义不公正的比较观点和依据,布伦克特(主要针对德里克·艾伦)指出,这种论证存在着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资本主义的辩护者们可能使用的原则对资本主义来说是不合适的。正如马克思所说,“货币即物化劳动同活劳动的直接交换,也会或者消灭那个正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才自由展开的价值规律,或者消灭那种正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本身。”*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42页,第245页。因此,这样的原则并不能真正用来评价资产阶级实践的正义或不正义。布伦克特在这里做了一个类比,即,如果上帝真的不存在,那么,人们因为一个社会不遵循上帝的意愿而认为它是不道德的,这是没有什么意义的,那些仍然相信上帝的人可能相信这样的社会是不道德的。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这个社会就是不道德的。另一个问题是,与其说有一个表面的原则和一个现实的原则,不如说资产阶级的正义原则,即等价物相交换这样一个原则,被进行了两种不同的应用,从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个原则被误用,以致认为交换的应该是一定劳动小时的工资而不是劳动力的工资。于是,毫无疑问很自然地得出了资本主义以其自身的标准也是不公正的这样的结论。但是,这样的想法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因为,如果一个人按劳动即他工作的时间得到报酬,那么就没有利润来源,资本主义也就不复存在了。
布伦克特特别指出,根据马克思的论述,任何制度都必须有剩余劳动,即一个人所生产的必须超过他所获得的用于支持生产其劳动力的。“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只不过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象在奴隶制度等等下一样,具有对抗的形式,并且是以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完全游手好闲作为补充。……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27-928页,第927-928页。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两种价值之间的差别是资本家利润的来源,因此是必须的。
当然,在实际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需要掩盖这样一种事实,即工人不是按劳动时间得到报酬,而是按生产劳动力所需的劳动量得到报酬,并使这一事实神秘化。其原因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为什么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转化为工资形式,即转化为劳动本身的价值和价格,会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这种表现形式掩盖了现实关系,正好显示出它的反面。工人和资本家的一切法权观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切神秘性,这一生产方式所产生的一切自由幻觉,庸俗经济学的一切辩护遁词,都是以这个表现形式为依据的。”④
3.关于“无酬劳动”。在论述了剩余劳动的存在并不表明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之后,布伦克特继续深入阐释了尽管马克思使用了“无酬劳动”“抢劫”等带有鲜明道德判断倾向的词汇,也不表明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
布伦克特指出,“无酬劳动”这个短语本身的使用是不确切的、“可疑的”。正如马克思本人所指出的,“劳动的价值只是劳动力的价值的不合理的用语”⑤。也就是说,“劳动价值”,即买卖或支付劳动的概念,是一种不合理的表达、一种无意义的表达。马克思所说的“无酬劳动”一定是指工人全部被给付的劳动力创造的价值超过了他所得到的、构成了公平的交换的价值。这既不是说工人的一些劳动没有得到报酬,也不是说工人的劳动力没有得到充分的报酬。更确切地说,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和他的劳动力所能生产的产品价值是有差别的。但是如上所述,这种差额的存在是必要的,也是没有什么可奇怪的。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时,正是看中了这个价值差额。而资本家这样利用劳动者的劳动力,也没有欺骗劳动者,因为资本家既然已经支付了劳动力的全部交换价值,劳动力的全部使用价值(及其后果)自然也就属于他。因此,布伦克特认为,马克思使用“无酬劳动”一词的意义在于其“煽动性”。也就是说,他要促使无产阶级去思考,为什么会以这样的方式工作,以至于会把自己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交给另一个人,还没觉得不合适。马克思给出的答案是,他们必须给予这种贡物,以确保创造自己的谋生手段的工作。这种力量可以是隐藏的或开放的,强制可以是显式的或隐式的。
此外,布伦克特还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也不是为他生存所需要的所有一切“东西”买单。资本家除了不支付工人的剩余劳动之外,也不支付他从劳动分工中获得的利益,也不支付他所使用的科学力量、他所需要的人口增长。此外,他还不支付来自许多工人共同工作的额外力量,不支付保存在新产品中的劳动工具的价值,等等。然而,所有这些都是获得剩余价值所必需的生产力。因此,我们不应该简单地认为“没有等值的交换”是工人拿工资来交换他交给资本家的劳动力的情况所特有的。此外,既然说资本家不付钱给他所使用的科学力(给谁?怎么做?)、不付钱给劳动分工的利益、不付钱给人口本身的增长不是不公正的行为,那么,我们也不应该草率地断定,对于工人和他的工资来说是不公正的。
4.关于“掠夺”、“抢劫”。还有一种普遍的观点,即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抢劫”、“掠夺”等相关的评论,难道不是显著地表明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吗?针对这种诘问,布伦克特区分了马克思论述中的两种情况,即资本主义建立时的“掠夺”和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掠夺”,分别进行分析。
一方面,确实,在马克思那里,资本主义历史上是以抢劫以及其他一系列强有力的行为为基础的:“在真正的历史上,征服、奴役、劫掠、杀戮,总之,暴力起着巨大的作用。”*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91页,第292页。而且这种暴力的对象和使用方式也不尽相同,“掠夺教会地产,欺骗性地出让国有土地,盗窃公有地,用剥夺方法、用残暴的恐怖手段把封建财产和克兰财产变为现代私有财产——这就是原始积累的各种田园诗式的方法。”②因此可以这样说,目前人们在资本主义社会生活和工作的关系,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一段抢劫、诈骗等时期的结果。那么,在这里,“抢劫”的感觉很直接,即有些人从别人那里拿走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没错,这即便是在资本主义道德下也会被认为是不正当的。但是,布伦克特指出,资本主义的正义原则坚持一种“诉讼时效”,即祖辈的罪恶不该降临到他的后代年轻人头上。他特别引用了穆勒(密尔)的一段论述来说明这一点。穆勒说:“在适度的时间内没有受到法律质疑的占有,应该像所有国家的法律一样,是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即使收购是错误的,在一代人过去之后,也可能是真正的占有者被剥夺了所有权。恢复一项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的索赔,一般来说将是更大的不公正,而且几乎总是更大的私人和公共伤害,而不是让原来的错误得不到补偿。”*John Stuart Mill.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In Donald Winch (ed.). Baltimore. Maryland: Penguin, 1970, p.370.
因此,布伦克特认为,即使资本主义道德可能被迫承认其起源涉及抢劫和不道德,但它同时也保护自己不受其起源的影响,并宣告其目前关系的公正。也就是说,当下的个体资本家没有参与资本主义的早期阶段,他和他的代理人都没有强迫这个或那个工人把他的劳动力卖给他。此外,他还支付了劳动力的全部价值。因此,工人和资本家的个人关系不涉及欺诈和不公正。
另一方面,当马克思谈到剩余价值的掠夺时,他已经把分析从个人层面转移到了阶级层面:“如果资本家阶级用贡品的一部分来购买追加劳动力,甚至以十足的价格来购买,就是说,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那还是征服者的老把戏,用从被征服者那里掠夺来的货币去购买被征服者的商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72页。但是,转到了这一层次,即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进行抢劫,就要适用资本主义以外的标准。正如马克思所说,“诚然,如果我们把资本主义生产看作不断更新的过程,如果我们考察的不是单个资本家和单个工人,而是他们的整体,即资本家阶级和与它对立的工人阶级,那末,情况就会完全不同了。但这样一来,我们就得应用一个与商品生产完全不同的标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76-677页。所以说,如果马克思用“抢劫”来形容资本主义是不公正的,那并不是基于资本主义本身的理由或标准。这种指控只能在超越资本主义的原则基础上得到支持。
三、正义并非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伦理依据
根据上述分析,布伦克特指出,既然从资本主义本身的正义原则中我们不能得出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结论,那么,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否有一种超越性的,即不仅适用于共产主义,也可以用来批判资本主义和其他社会的正义原则?布伦克特给出的回答是否定的。
1.“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不能被认为是马克思的正义原则。众所周知,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一共产主义社会的口号和分配原则。有人认为,这其实就是马克思正义观的核心,而且是一项能够用来评价其他社会的原则。针对这种观点,布伦克特指出,撇开马克思很少使用这个短语,而且他本人并没有把重点放在这个问题上不说,以下一些原因也证明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布伦克特主要针对胡萨米等人提出的论证展开分析。
首先,有人认为这种公平分配原则的实现虽然要以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为先决条件,即一方面要求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另一方面要求工作性质和条件的转变以及随之而来的工作态度的转变。但是,“仅仅缺乏实现规范的存在或制度先决条件本身并不使这些规范变得微不足道,马克思主义的平等和正义规范并不仅仅因为它们所要求的制度框架在资本主义下不存在而变得微不足道。这种规范在改造无产阶级意识,使之成为否定的力量或革命变革力量方面起着关键作用。”*Z. I. Husami, Marx on Distributive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8,No.1,1978, p.46.
针对这种说法,布伦克特认为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一方面,“如果(假设)在十九世纪这种规范的存在先决条件不存在的时候,它们能有这样的效力,那么在十世纪,它们就不能同样有效吗?!但马克思显然认为这是无稽之谈。”*④ George G. Brenkert.Marx’s Ethics of freedom.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2010,pp.151,152.某些规范和理想的确可以起到凝聚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并把它转变为革命力量的作用,但这种情况只能在适当的物质条件下才能实现,否则就成为“空想”,就滑入了马克思坚决反对的、相信观念占主导地位的“理想主义”泥潭。另一方面,也不能假设认为共产主义的正义原则虽然不能被资本主义实现,但资本主义是在与共产主义原则最终相容的意识形态基础上运作的,从而使资本主义下的生存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日益符合共产主义的正义原则,因而认为用共产主义的正义原则来评价和谴责资本主义是合理的。因为在马克思那里,历史不是现在或过去一些社会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的顺利持续发展。以往大多数道德哲学家总是含蓄地假定物质条件与道德无关,而这正是马克思明确否定的。他说,“平等趋势是我们这个世纪所特有的。但是,说以往各世纪及其完全不同的需求、生产数据等等都是为实现平等而遵照天命行事,这首先就是把我们这个世纪的人和生产数据当做过去世纪的人和生产数据看待,否认世世代代不断改变前代所获得的成果的历史运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31页。因此,“正如人们不能用国际象棋的规则来评估西洋跳棋的动作一样,人们也不能用假定的非资本主义的正义原则来评价资本主义的正义。”⑤
其次,有人认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不公正的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没有在自己的生产能力范围内满足“人的需要”,从而违反了按需分配的原则。也就是说,马克思反对的是资本主义的社会模式、社会生产关系,特别是产品的分配方式。因此可以说,任何社会只要它在自己的生产能力范围满足“人的需要”,就是公正的,从而共产主义正义原则可以适用于资本主义以及其他社会。
布伦克特指出,这在马克思那里是无稽之谈。因为,如果资本主义社会能够自觉合理地配置资源、通过自觉的生产调节把当时生产力水平上的可用劳动时间分配给生产必要的商品和服务,那么也将意味着资本主义本身的终结。这种论点以非马克思主义的方式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分开。而在马克思的理论框架中,资本主义是共产主义发展的一个必要阶段,在这个意义上,也是共产主义发展的一个正当阶段。只有资本主义发展了生产力,共产主义才能出现,资本主义才能被克服。
2.正义是某种直接与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权利。关于正义不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伦理基础的更进一步说明,布伦克特是在将正义与自由的比较中展开的。*而且他的理论旨趣也是要论证自由才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真正的伦理基础,鉴于本文论述的重点不是他对马克思自由理论的阐释与重构,因此在这里不做深入探讨。布伦克特认为,与自由相比,正义是一种由生产方式直接决定的权利,而共产主义将超越这种“权利”,因此,马克思没有一种跨历史的正义观,更不会用它来批判资本主义不正义。
首先,布伦克特认为,正义原则涉及各种商品、荣誉、生产条件(如财产)等的分配,要么涉及分配模式,要么涉及一套分配规则而不管由此产生的后果如何,而后者正是资本主义所采用的正义原则。根据马克思,这种原则因社会而异,它们本身与每个社会的生产方式密切相关,由特定的生产方式引起、涉及特定的分配方式。也就是说,正义所涉及的是加在社会商品、荣誉、生产条件等上的秩序,而且,这些秩序“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③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65页,第364页,第364页。马克思谈论生产资料的分配问题,并不是在关心正义与否的问题,他谈论的是这些条件的性质,谈论的是私有财产制度本身必须被取消,代之以社会所有权、建立一个性质不同的制度。而“再分配”意味着重新安排已经存在的东西。马克思力图从根本上改变现状,建立新的秩序。如果私有财产只是盗窃,那么,一种可理解意义上的再分配就是从资本家手中拿回这种(私有)财产并交给无产阶级。但马克思不考虑这样做。
作为对比,自由是以个人力量和能力发展为中介,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它不仅仅是所有社会赖以存在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结果,而且是以这种发展来评价的,资本主义限制了个人的这种自由。正是这一点构成了马克思依据自由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的基础。而正义则既没有这种中介也没有这种评价的基础。
在这里,布伦克特回应了对他这一观点提出的一种质疑,即难道干涉他人的自由本身不就是不公正吗?也就是说,个人享有行使自由的道德权利。那么,干涉一个人的自由就是对其道德权利的侵犯,既然侵犯一个人的权利是不公正的,那么干涉一个人的自由就是不公正的。布伦克特认为,这是简单地确定正义和道德,是通过概念立法来“解决”问题,而这样的“解决方案”没有多大分量,因为把整个道德与正义等同起来是没有道理的。他还举例说,有些行动(如怯懦、乱伦等)虽然从道德上说是错误的,但并不是不公正的问题。再进一步,马克思的道德观也并非一种权利道德观。如果一定要把正义与道德等同,那么这种不公正也并不构成一种单独的正义原则,而只是马克思主义自由的缺失。
其次,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强调,“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③。在资本主义社会乃至到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这个尺度都是“抽象劳动”,即“不同等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④布伦克特指出,这也就是说,正义原则在“狭隘的视野”或“资产阶级的局限”下看待人,就其性质而言,是不能根据个人的复杂性、能力和需要来对待人的,即不能具体地对待人。进而,想要提出一个考虑到个人实际上不同情况的权利或正义原则是不可能的。与此同时,权利领域是一个个人相互分裂和分离的领域、一个授权强制和强力进入他人的私人区域的领域,一个与强迫和对抗的概念紧密相连的领域。然而,道德生活不是我们通过各种权利相互保护自己的一种生活。
布伦克特认为,“正义等道德观念产生于特定生产方式下的特定时代,只有在这些条件下才能理解。”*George G. Brenkert.Marx’s Ethics of freedom.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2010,p.154.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依赖于区分不同个体劳动所得的意义, 但是“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劳动所得’……便失去了任何意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61页。也就是说,在共产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视野将被全面跨越,个人之间的对立被超越,资本主义公正的一个重要基础被削弱了,这并不能反过来证明资本主义是不公正的,而是从更激进的意义上说,至少作为一种原则的正义将被抛在后面,所谓正义原则变得毫无意义。因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谴责不是也不能是资本主义的不公正,也就更不能说有一个能够评价其他社会的共产主义正义原则了。
3.正义和权利诉求在马克思那里的位置和作用。虽然马克思并不以正义为依据批判资本主义,更没有一种可以适用于批判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正义原则,但是,布伦克特指出,这并不是说对于正义和权利的诉求在马克思那里就没有位置和作用。马克思说,“无产者只是通过长期的发展过程才达到这个统一的状态,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对自己权利的呼吁也起了一定的作用。而且,对自己权利的这种呼吁只是使他们成为“他们”、即成为革命的联合的群众的一种手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68页。
也就是说,中世纪生产方式的政治表现是特权,现代生产方式的政治表现是权利。在共产主义实现之前,资本主义仍然用它的权利和正义概念、用它潜在的阶级对立进行着统治。这些概念不仅被用来超越资本主义,而且被用来超越这些概念本身。布伦克特认为,在马克思那里,提出权利诉求,在战术意义上将有利于团结无产阶级、促进无产阶级联合。
四、简 评
如上所述,布伦克特实际上是从两个方向对“马克思是否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这个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答案。正像有的学者指出的,对这个问题的否定性回答从表面上看来似乎显得马克思有些“冷酷无情”。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不是不正义的,这样的结论也似乎是马克思主义者“在感情上”不能接受的。但是,围绕这个问题西方马克思主义学界进行了长达几十年的激烈争论的事实就足以说明,要对这个问题作出结论并非易事,因为双方的结论都在马克思的论述中能够找到根据。虽然布伦克特经过分析得出,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但正如他本人在进入分析之前就指出的那样,这个问题直到今天还是“悬而未决”的。
在布伦克特的具体论述中,他关于分析问题的方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对于即便以资本主义的正义原则为标准资本主义也是不正义的观点和论证的驳斥也是有力的,紧紧抓住正义的权利属性来论证马克思不可能依据正义来批判资本主义在逻辑上也是自洽的。当然,布伦克特的论证也并非无懈可击。比如有的学者指出,资本主义正义原则并非铁板一块,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正义原则是会逐渐发生变化的,并且在无产阶级上升期,无产阶级主导的正义原则也会逐渐占据一席之地。这样的论点是否正确暂且不论,至少布伦克特对这一点并没有给予考虑和回应。再比如,布伦克特在分析中曾提出,正义无论是作为一种原则还是美德,马克思都没有用它来批判资本主义。他集中论述了为什么马克思没有以作为原则的正义批判资本主义,而对于作为美德的正义,他却没有给出充分的说明和论证。但无论如何,笔者认为,布伦克特所做的论证的更深层次的意义是,基于马克思,我们应更进一步认清资本主义的本质属性,避免陷入抽象的正义“陷阱”。
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与同样给出否定性答案的伍德等其他学者不同,布伦克特并不认为马克思是一个“非道德主义者”。在他看来,马克思的理论是一种彻底的激进理论,是对现代政治国家的彻底否定或者说“扬弃”。马克思非常坚定地认为无产阶级在历史发展趋势上也在道义上有理由推翻资本主义,然而正义,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资本主义的不正义,这种对资本主义的谴责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发挥作用,不是真正的理由。真正的理由是基于超越资本主义将带来的生命观念,亦即自由王国建立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