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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贸易法治化研究

2018-01-26李文怡

天府新论 2018年3期
关键词:倡议规则贸易

李文怡

一、引 言

丝绸之路自古就是一条贸易通道。可以说,丝绸之路是为贸易而生的。“自由贸易是上帝赐予人类的最好的外交手段,没有比自由贸易更好的方法能够让人类和平相处。”①托马斯·弗里德曼:《世界是平的》,何帆、肖莹莹、郝正非等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年。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涉及东南亚、中东、非洲、南太平洋、南北美洲;如果可能,甚至影响到北极地区。这样广泛的地区,其沿线国家的经贸政策及法治问题必将对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全球贸易秩序正处于变革与重构的特殊时期,全球各国各地区都在探索新的贸易规则以适应新的贸易模式,中国对外经贸关系面临新的挑战。“一带一路”倡议对于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促进全球合作共赢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意义重大。作为 “一带一路”倡议中重要组成的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其实质上是一条由沿线节点港口互联互通构成的、辐射港口城市及其腹地的贸易网络和经济带。②陈万灵,何传添:《海上丝绸之路的各方博弈及其经贸定位》,《改革》2014年第3期。因此,建立高效的贸易便利体系应该是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构建先进有效的贸易规则体系也是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法治化的核心部分。

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贸易法治状况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惠及的国家有39个,是一个人口众多、区域广阔并且潜力巨大的沿海经济带,沿线国家与中国的贸易量在中国外贸总额中占有较大比例。在全球经贸秩序重构的关键期,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崛起,使得海上丝绸之路在全球经贸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沿线各国贸易得到普遍增长,对于扩大贸易合作有着急切的要求。自 “一带一路”倡议进入实践,中国与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进出口贸易一直保持较快增长。①根据中国一带一路网海上丝路贸易指数整理, https://www.yidaiyilu.gov.cn/info/iList.jsp? cat_id=10357, 2017 年 10 月 18 日。国家发改委、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 “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 《规划》)也确定了我国 “十三五”时期将紧密围绕海上丝绸之路建设。②中国一带一路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 “十三五”规划》紧密围绕海上丝绸之路建设,2017-07-04,https://www.yidaiyilu.gov.cn/zchj/xzcjd/18110.htm, 2017 年 10 月 18 日。除了明确发展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更加强调了对法律法规的配套建设。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内容之一即是加强与推动各成员方在各领域的贸易合作,并构建和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及机制,以确保区域内贸易合作能够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在多边贸易体制作用弱化的背景下,绝大多数国家参与到了区域贸易协定之中,区域经贸规则成了全球贸易治理的主要形式。截至2016年6月,WTO所有成员方都参与到了区域贸易安排之中。③WTO.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region_e/region_e.htm, 2017-5-15.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以全球价值链为代表的新型贸易模式迅速发展。与传统贸易模式相比,新型贸易模式更加注重生产要素的双向跨境自由流动,从而使生产、贸易、服务与投资融入“一体化综合体”。④盛斌,陈帅:《全球价值链如何改变了贸易政策:对产业升级的影响和启示》,《国际经济评论》2015年第1期。这就是所谓的 “国际生产、全球销售”。⑤盛斌,陈帅:《全球价值链如何改变了贸易政策:对产业升级的影响和启示》,《国际经济评论》2015年第1期。因此,原有的贸易规则体系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因此,传统发达国家开始推动新型贸易规则体系的构建,要实现 “高标准、宽领域、广覆盖”的新型贸易安排。新型贸易安排,不再是对传统贸易模式和规则的简单重复,而是对新型贸易模式的呼应。除了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提高市场的开放程度,更将涵盖的议题领域拓展到了更大的范围,在消除现有贸易壁垒的同时,对全球贸易共同关注的新特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规定。⑥陆燕:《在全球价值链中寻求制度性话语权——新一轮国际贸易规则重构与中国应对》,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5年第12期。许多在WTO体制之下难以达成的议题,也都得以体现。这样的新型规则目的在于,消除协定 “边界”,打破原有规则各行其是的传统格局,将 “与贸易有关”的议题与措施共同纳入新的全球贸易规则体系之中,以适应新贸易模式之下的全球贸易新秩序,提供一个更加透明、更趋于公平合理的全球贸易发展的环境。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贸易规则构建同样也面临这样的问题。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即使经过近年来的迅速发展,其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依旧相对较低,沿线国家面临国内经济发展实践适应全球贸易新秩序的挑战。就签订的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来看,东亚地区有着数量上和质量上的双重优势。其发展活力足、经济增速快、贸易体量大、开放程度高的优势,并且在全球价值链中占据着重要地位。⑦竺彩华,韩剑夫:《“一带一路”沿线FTA现状与中国FTA战略》,《亚太经济》2015年第4期。从内容上看,东亚地区的贸易协定已经具有了较高的水平,虽然不能与发达国家推动的 “高标准、宽领域、广覆盖”新型贸易规则相比,但是也已经在传统贸易规则的基础之上广泛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一些 “21世纪议题”。相较于沿线其他国家和地区,其法治发展程度较高。然则,除开其他地区贸易协定的缺乏或不发达,东亚地区高水平的贸易法治也存在自身的问题。新的全球贸易秩序不应是以强权压制,取而代之的是实质规则向导。但沿线国家的高水平贸易协定多源自大国博弈,带有强国主导的色彩。因此,适应全球贸易新秩序的发展趋势,参与全球贸易新秩序的构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面临巨大的挑战。

三、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在全球贸易规则重构的作用

WTO体制下的多哈回合谈判从2001年启动至今,几度中止又几度重启,到现在仍没有太大进展。有趣的是,在多边贸易规则谈判止步不前的同时,另一边的区域性贸易安排却嫣然一派生机盎然的景象,大有一副席卷全球的气势。在过去的十年中,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也成了世界上最大的贸易体之一。因此,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在经贸领域中的活动,牵一发而动全身;中国在全球贸易规则重构中的重要作用也毋庸置疑。曾经中国一直是全球贸易规则和标准的被动接受者,相应的国际事务参与权和话语权较弱,发达国家依旧占领着全球经济治理机制的主导权。事实上,由发达国家发起的新型贸易安排,并不会首先将中国态度放在考量的首位,甚至将中国排除在谈判席之外。

全球贸易秩序重构的主要力量源自于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之间的博弈。①陆燕:《在全球价值链中寻求制度性话语权——新一轮国际贸易规则重构与中国应对》,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5年第12期。传统发达国家不断推动全球贸易规则与标准的革旧更新,使贸易规则向着 “高标准、宽领域、广覆盖”的方向不断发展,也会对各国自身的经贸安排形成倒逼机制,促使各国完善和发展本国国内经贸安排。就中国目前的贸易政策而言,希望形成一个多元化的全球治理格局,提升自己在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法律规则是维持和支持全球经贸秩序的核心内容。中国推动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尝试构建经贸利益共同体,实现区域内各国贸易的合作发展,促进贸易进一步便利化、自由化,积极探索全新的、更加公平合理的经贸治理规则与标准。在多边贸易体系作用弱化和区域贸易安排繁荣发展的背景之下,中国经济水平与经贸实力的上升,使得中国的贸易政策必将对全球贸易规则体系产生重大的影响。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多属于发展中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将推进沿线国家共同进步、协调发展。公平互利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②陈安:《国际经济法学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288页。,也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强调公平互利,旨在营造一个真正平等的环境。为了实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在相互贸易中的实质平等,必须对两类主体之间经济、社会状况的不平衡性加以考虑。传统的平等、互惠原则可以在具有近似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继续应用。而在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之间,应当实行有条件的 “差别待遇”,以实现真正的公平互利。正如罗尔斯所说,“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既能向所有享有公平的机会均等条件的人提供平等的待遇,又能最大限度地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③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56.然而,发达国家所倡导的新型全球贸易规则,并没有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要求,认为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当遵循相同的贸易规则,以确保各个国家在开放的世界市场中获得无条件的平等和互惠待遇,而不应该考虑国家的发展水平。这势必不会被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认同。

发展问题是全人类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不应当是隔离于全球环境之外的。全球贸易秩序的重构,应该打造一个公平合理的新秩序环境,使全球各国各民族都能够实现普遍的繁荣发展。全球合作的核心,是 “南北合作”;而 “南北合作”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则是明确发达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责任问题。通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和支持,实现全球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实际上,“南北合作”的发展总是伴随着 “南北矛盾”的对峙。发达国家凭借其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优势地位,是既有秩序中的主要获利者和维护者。在经历对既有秩序的适应期后,发展中国家的崛起与发展对新规则制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提出更多要求。此时,发达国家往往通过推动建立更高标准贸易规则和新秩序来确保其主导权和竞争力的持续,其所倡导的全球贸易规则并没有充分考虑其他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要求。

合作共赢原则的提出,有助于降低少数国家对全球经济规制从制定到实施的 “垄断”,使全球治理秩序更加公平合理,能够促进全球贸易的平衡有序发展。合作共赢,是平等、合理、开放的交流方式,在利用现有的各项协议的基础之上创新完善,协调各国立场与诉求,达成共同规制。尊重各国主权以及各国资源基础的差异,充分考虑各国各地区不同的发展水平、文化传统,在充分发挥各国国内优势的基础之上,实现各国的协调进步,形成共同发展的共赢局面。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许多问题无法通过单一方式或某一协定规则解决。中国主张的贸易规则和标准,构建新的全球贸易秩序观,要解决的是在贸易活动之中如何有效地平衡贸易自由化与保护各国发展利益的关系,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并且让最不发达国家也有机会参与到国际经贸治理中来。这样的新秩序,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各成员方 “机会平等”,还要实现各成员方之间的实质平等和社会正义。

中国推动的 “一带一路”倡议,既是对合作共赢原则的现实回应,也是对国际合作以及新的全球治理模式的积极探索。“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要 “秉承共商、共享、共赢原则”,建立一个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①新华社:授权发布 《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2015年3月28日,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3/28/c_1114793986.htm, 2016年 6月 20日。“一带一路”倡议的基础是中国与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依靠既有的双边、区域、多边机制,进行多领域、多层次的国际合作。与其他区域安排绕开现有多边贸易体制另起炉灶不同的是,“一带一路”贸易规则体系作为中国推动亚太自贸区构建的重要部分,强调在现有的多边贸易规则的基础之上,协调各贸易规则,使其能够最大化促进全球贸易。“一带一路”提倡区域合作,并不仅限于沿线国家和地区,而是超越了地缘概念,希望与世界各国达成共识,形成互惠互利的命运共同体,是一个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倡议。

作为 “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也将致力于打造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新型贸易规则和标准。提倡沿线国家乃至全球范围的广泛参与,无须顾虑会遏制其发展权。最终目的是通过充分参与共享发展成果加强互信惠及所有成员方并实现经济的跳跃式发展。中国的出发点是通过各成员方的自愿开放与互利合作,不仅促进中国在经贸交往中的发展,也符合各国的根本利益,将我国的利益诉求与全球的利益诉求相结合,寻求共同利益的交集,实现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所以,经贸活动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的规则和标准,都要体现以上的价值观和原则。

四、“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中国策略

互联互通是 “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内容之一②新华网: 《中国实施 ‘一带一路’ 战略从互联互通起步》, 2015-01-04。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5-01/04/c_1113870847.htm,2016年9月21日。,而贸易相通又是互联互通的重要部分。作为亚洲最大的经济体,“一带一路”倡议不仅仅是中国贸易外延的战略,更多的是中国将自身也视为区域经济增长的一部分。“一带一路”倡议不仅仅为中国经济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新动力,也将有助于亚洲区域内各国解决在全球经济低迷下的新的经济增长。因此,“一带一路”倡议应当致力于维护多元化经贸治理结构,实现多层次经贸规则的协调互动。构建自贸区协定网络,应对新型贸易规则带来的挑战。

(一)坚持多元化经贸治理

多边贸易谈判受阻的实践表明,既有的多边贸易规则仍需要更多关注落后成员方的发展需要,推行 “高标准、宽领域、广覆盖”的贸易规则,难以使大多数国家在经贸合作方面达成共识。因此,在全球贸易秩序的重构中,应当兼顾全球贸易发展的不同需要,造就能够适应发展具有全新生命力的贸易规则体系,提出新的全球贸易秩序观。

推动多元化全球治理模式,才能使多极化的世界经济格局早日成为现实。一方面,全球已进入“互联网+”时代,全球价值链等新型贸易模式的出现需要更全面、更高标准的贸易规则,以求更大程度的贸易便利化、自由化;另一方面,依旧存在着一些国家还处于贸易全球化程度较低的阶段,其发展需要经济强国予以帮助,因而难以承受 “高标准、宽领域、广覆盖”的新型贸易规则。由于各国经贸发展水平的差异,单一的治理方式或某一贸易规则无法满足全球贸易发展的需要。只有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新环境,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贸易规则体系,实现全球贸易多元化治理。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全球各国各民族的普遍繁荣发展,不断推进全球贸易的发展。因此,要实现全球贸易的多元化治理,首先需要对现有的多边贸易体制进行改革。推动多边贸易体制的改革,促进WTO决策机制的民主化进程,实现谈判的民主参与以及提高谈判过程的透明度。在此基础上尽快完成多哈回合谈判,落实现有谈判成果。①R.Sally,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Emerging Markets Since the Crisis”, South African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March, 2011,pp.21.其次要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有益补充,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正是二者的共同推进,才使得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没有停滞不前。需要借助区域贸易安排的优势,推动贸易规则和标准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形成更多广泛地、高标准的贸易规则;再借助多边贸易体系,将这些新规则逐步适用至全球各个国家,不断推动全球贸易的进步与发展,实现世界经济的不断增长,实现全球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伟大目标。

中国在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所倡议的多元化治理模式,除了贸易规则的多层次,更强调的是治理参与主体的多元化。“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本质上是一种新形态国际合作模式,目标是实现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是对 “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及探索”②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2015年3月28日,http://www.mfa.gov.cn/mfa_chn/zyxw_602251/t1249574.shtml, 2017 年 12 月 18 日。。无论是WTO还是既有的区域性贸易规则,都多带有强国主导的特点。其他成员方与其说是贸易体系的治理者,不如说是被规制的对象。然而,全球贸易的发展,不能脱离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放之区域语境下亦然。“一带一路”倡议打破了地缘概念,意欲提供一个开放的合作平台,欢迎更多的国家参与进来。中国提倡其他成员方的广泛参与,提供给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维护其自身的立场与利益。

(二)制定更具包容性的贸易规则

必须认识到,中国想要依靠既有的多边贸易规则体系去应对全球贸易新秩序构建带来的挑战,从而实现其贸易安排是不现实的。不论是 “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间的经贸合作还是RCEP谈判,抑或是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都面临各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均不相同,甚至存在很大差异的现实处境。全球贸易应该被视为一种通过促进包容性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实现广泛的发展目标的 “推动者”。目前中国最应当关注的是,什么样的区域贸易安排才能够充分实现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目标,促进区域各国的共同繁荣发展。不是追求亚太地区的主导地位,而是促进区域内经济一体化以及建立更多的贸易互通互信。因而规则的制定,不能采用 “一刀切”的方式,需要考虑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和市场经济完善程度,为处于水平较低的国家提供一个缓冲的时间和空间。中国提倡的新型区域贸易规则和标准,应当具有灵活性、包容性。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贸易规则和标准要体现合作共赢、互惠互利的价值观和原则;二是提倡成员方积极参与贸易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与决策程序。

具体而言,首先在区域贸易安排中,由于各国和地区在各方面存在着差异,在推进新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标准的时候,需要因地制宜,根据各国和地区的特殊情况,选择能够最有效地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规则标准。在现有多边贸易体制、区域贸易安排及双边贸易协定的基础上,更多考量如何将现有的规则落实到实处;同时帮助区域内发展水平不足的国家,推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发展,实现贸易增长。这样的贸易政策,从中国在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 (RCEP)的谈判中可以看出,RCEP在WTO贸易规则的基础上,仅仅扩展了六个贸易领域。①Jeffrey D.Wilson: “Mega-Regional Trade Deals in the Asia-Pacific: Choosing Between the TPP and RCEP?”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sia, 2015.Vol.45, No.2, 349.有学者认为这样会由于谈判范围有限,难以吸引发达经济体的支持。②Ming Du: “Explaining China's Tripartite Strategy Toward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15.Vol.18 (2):407.因而需要尝试对更多贸易领域进行进一步的探索与开放,而不要仅仅局限于现有的贸易规则。中国推动构建的贸易规则体系不能够一味追求贸易领域的拓展以及贸易规则和标准的高水平,应该更加关注区域内各国贸易发展水平的差异,解决区域内各国贸易不对称和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这也是中国与新型贸易规则实现接轨的主要方式。对于经济实力雄厚、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应当提倡适用高标准的贸易规则,实现对贸易活动的有效规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来说,高标准的贸易规则应当成为其努力的目标,予以特殊的过渡期,实行倾斜性的政策,选择层次和标准较低的贸易规则以适应该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发展。其次,要充分重视并发挥“软法”的作用。③李万强:《国际经济法存在与发展的新视角》,《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1期。中国的出发点是通过各成员方的自愿开放与互利合作,不仅促进中国在经贸交往中的发展,也符合其他各国的根本利益,将我国的利益诉求与全球的利益诉求相结合,寻求共同利益的交集,实现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而 “软法”主要源于国家间的平等协商,能够充分考量各方利益,而不用顾虑其会遏制自身的发展,损害自身利益,更易获得各方的普遍接受与施行。因而充分发挥 “软法”的作用,能够最大范围地吸引各成员方参与到立法与决策程序中,从而共享发展成果,加强互信并促进各成员方共同繁荣发展。

(三)打造自贸区协定网络

由于地缘、历史、文化以及政治等因素,自贸区能够提供多边贸易体制无法达成的便利性和自由化程度。自贸区安排能够最大程度实现区域内各国的政策、规则以及各领域的衔接,能为区域内国家提供最为优惠的贸易条件。同时,自贸区并不排斥区域内国家参加其他的贸易安排,既提供了区域内贸易的便利化和自由化,也为各国发展贸易开放了选择空间。中国应当主动参与到自由贸易区构建中去,在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中积累区域合作的经验;同时在国内进行自贸区试点,发掘中国的潜力,制定中国自贸区协定范本,在不断推动各国共同发展的同时,兼顾国内的利益需求。目前,中国已在国内11个城市设立了自贸试验区。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旨在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④新华社:授权发布 《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2015-03-28,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3/28/c_1114793986.htm, 2016 年 6 月 20 日。,实现区域内各成员方的共同发展。因此,中国提倡建立的自贸区需要在保证区域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的同时,能够抵消因各国的贸易水平差异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鉴于沿线各国发展水平的不同,在沿线国家设立多个不同层次的自贸区似乎更为合理。在我国目前已经签订和正在谈判的自贸区协定的基础之上,以互惠互利原则促进沿线国家更多的与中国进行自贸区合作,构成一个涵盖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多层次的、面向全球的自贸区网络。

打造自贸区网络,离不开制度层面的联动发展。中国在自贸区构建的经验是不足的,除了参加的各多边体制、区域安排,过去一直没有参与到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当中去,也没有发展出自己的贸易规则范本,在全球贸易规则中缺乏话语权。这与中国日益增长的经济实力和全球地位是不相符合的。2018年4月1日,中国国内的11个自贸试验区启动了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开放发展倡议》(以下简称 《倡议》)。①中 国一带一路网: 《自贸改革试验不再 “单兵突进” 中国11个自贸试验区启动协同开放》,2017-12-27,https://www.yidaiyilu.gov.cn/xwzx/gnxw/51493.htm, 2018年 4月 13日。11个自贸试验区各具特点,有不同的建设定位,构建之初在制度上、产业结构、开放领域等方面都各有侧重。而自 《倡议》启动,意味着11个自贸试验区将进一步协同发展,不仅要实现平台共建,还要推动各自贸试验区之间的制度对接,形成更为全面的自贸区规则体系。而国内的自贸试验区所承担的一项重要责任,即是通过自贸试验区提升国内开放程度与规则水平,推动中国对接其他自贸区安排和引领高水平自贸区规则。中国提倡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以规则和标准协调各国之间的关系和利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11个自贸试验区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支点,正是以探索这样的贸易治理模式为目的。由此,实现制度整合,并以其为基础形成中国自己的自贸区范本。此外,中国对外已经签署了16个自贸协定,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正在谈判的自贸区有11个,正在研究的自贸区有11个,优惠贸易安排的自贸区有1个。②已签署协议的自贸区包括:中国-马尔代夫、中国-格鲁吉亚、中国-澳大利亚、中国-韩国、中国-瑞士、中国-冰岛、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秘鲁、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中国-智利、中国-巴基斯坦、中国-东盟、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中国-东盟 (“10+1”)升级、中国-智利升级。正在谈判的自贸区有:《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海合会、中日韩、中国-斯里兰卡、中国-以色列、中国-挪威、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升级谈判、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谈判、中国-毛里求斯、中国-摩尔多瓦。正在研究的自贸区有:中国-哥伦比亚、中国-斐济、中国-尼泊尔、中国-巴新、中国-加拿大、中国-孟加拉国、中国-蒙古国、中国-巴拿马、中国-巴勒斯坦、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升级联合研究、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升级联合研究。优惠贸易安排:亚太贸易协定。数据来源: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 http://fta.mofcom.gov.cn/, 2018年4月 13日.中国已经逐步构筑起了自己的自贸区网络。然而不少沿线国家还没有纳入中国自贸区的网络之中。这些国家大多具有发展水平低、开放程度不高的特点。对于这些国家,可以在自贸区安排中规定承诺期、逐步开放贸易自由化等弹性条款,加快与沿线国家的自贸区谈判。而对于业已存在的自贸区,中国应当主动寻求不同区域间的协调与融合,力求解决不同自贸区规定间的冲突与适用问题,推动区域贸易法治一体化。简而言之,中国应尽快与沿线国家开展自由贸易合作,并不断实现各自贸区之间的整合,形成广覆盖的自贸区网络。

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 “一带一路”倡议以来,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 “一带一路”倡议,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等重要决议也纳入 “一带一路”倡议内容。“一带一路”已从倡议成为现实;从区域发展,成了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经贸实践的有力行动。 “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为发展中国家利益做出的特别努力,使沿线各国建立起信任。③Mason, John.“China Builds Trust with Developing Nations While U.S.Spurns Them”.The Street, 2015-6-17.http://www.thestreet.com/story/13189569/1/china-builds-trust-with-developing-nations-while-us-spurns-them.html, 2016-10-30.中国将带领它们制定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贸易规则,也使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从全球贸易规则的接受者和规制对象,逐渐开始发挥领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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