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成绩算不算侵犯学生隐私
2018-01-26梁永良
■ 梁永良
案例:近日,某县二中初二(1)班班主任刘老师在班会上宣读了全班学生期中考试成绩。按照惯例,在每次期中、期末考试后,刘老师都要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这次还将成绩发布在家长QQ群里。不少学生认为,刘老师的做法欠妥,不够尊重学生的隐私。刘老师回应说,他是按照学校的规定,公布学生期中考试成绩的,目的是督促学生努力学习,下次考出更好成绩,没想到还是引来不少反对的声音。
分析:公布学生成绩究竟算不算是侵犯学生隐私呢?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个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中,个人信息是指个人资讯、个人情报资料,包括个人所有的情况、资料,如身高、体重、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家庭情况、婚恋情况、缺点、爱好、心理活动、未来计划、姓名、肖像、住处、电话、政治倾向、宗教信仰、储蓄情况、档案材料、学习成绩等。因此,学生的考试成绩属于学生个人信息,属于隐私的内容。对于考试成绩,学生享有隐瞒权、利用权、维护权、支配权等隐私权,其他人有义务尊重学生的这些隐私权。
本案中,未经学生同意,刘老师公布学生成绩,属于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但是,学生的考试成绩,又不同于学生的其他个人信息。它不仅是学生个人信息,也是学校教育教学中评价学生学习情况的结果,既与学生本人学习有关,也与教师的教学以及全体学生的学习情况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对其考试成绩享有的隐私权,受到一定限制。老师、学校、家长、教育行政部门等为了解学生以及教师、学校的教学情况,有知道学生考试成绩的权利,不属于侵犯隐私权行为。而其他人不享有知道学生考试成绩的权利。这里涉及到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适用权利协调原则加以协调的问题。按照这一原则,当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一般冲突时,应当进行适当的协调,通过在较小范围内公开隐私,以满足知情权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对于考试成绩的隐私权,受到一定限制。
对于隐私权的承认和保护,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其第110条第1款中有明确规定。为保护未成年学生的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69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为保护学生对考试成绩的隐私权,2001年教育部印发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规定:“教师应对每位学生的考试情况做出具体的分析指导,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并按考试成绩排列名次。”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后,教育部印发《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要求“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学习成绩纯属学生隐私。在美国的大学,老师如果公布成绩,不会把学生的名字贴出来,而是用学生证号的最后4个字母代替;日本的公立学校,不计分数、不作排名,成绩只是学生的私事;在法国,成绩只有学生本人和家长知道;香港学生的成绩作为绝对隐私,受法律保护,学校想要披露学生成绩必须获得学生本人的同意。
在我国,受“应试教育”或“唯分数论”的影响,一些学校不仅靠考试提高学生成绩,还有一套情感管理的办法——排队公示。这样的做法,不仅“激励”效果存疑,而且让学生付出沉重的心理代价。有人认为,如果连张榜公布成绩都感觉尊严受损,这些孩子今后如何面对社会、面对挫折?我的看法正好相反,正因为这样的侮辱太多了,羞辱文化会内化为内心的仇恨和戾气,这些孩子今后可能没法正常地融入社会,这才是不问学生意愿就张榜公布成绩最大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