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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现状、障碍及对策研究*

2018-01-26韦楠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图书馆广西桂林541004

图书馆建设 2018年9期
关键词:图书馆数字资源

韦楠华 (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图书馆 广西 桂林 541004 )

吴 高 ( 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 广西 桂林 541004 )

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是国家“十二五”和“十三五”时期的重点建设内容,在缩小数字鸿沟、促进落后地区公共文化跨越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社会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入发展和“互联网+”资源整合时代的到来,推动跨行业、跨系统、跨机构的数字资源整合与共享就成为理论界与实践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是指不同公共文化机构(如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等)合作开展数字资源共建,并将各自分散无序、独立异构的数字资源进行类聚、融合、重组,借助统一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一站式服务。虽然全社会早已达成公共数字文化资源需要共建共享的共识,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数字资源共建共享效果实在差强人意。同时从理论研究看,虽然CNKI数据库中有关数字资源共建共享的学术文献有100多篇,但从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整体建设角度谈共建共享的文献较为少见,因此本文选题具有一定新意。

1 数字资源共建共享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面临数字资源呈指数级别增长的趋势和公共文化机构经费日趋紧张的压力,为更好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数字文化资源需求,国外兴起了大量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项目,以节省投入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1],国内对此也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

1.1 国外共建共享实践

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国外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实践和研究,经历了合作共建、资源共享以及知识共享3个阶段[2]。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最早的实践应该是1990年美国国会图书馆启动的美国记忆项目(American Memory)[3]和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世界记忆”计划(the Memory of the World Programme)[4]。到21世纪,国外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项目越来越多。2008年国际图联发布了专业报告《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合作趋势》[5],从全球项目、洲际项目、国家项目、地区与当地项目4个角度来介绍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的例子。

目前,国外典型的公共数字文化共建共享代表项目有:(1)世界数字图书馆(World Digital Library)[6],其网站于2009年4月21日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通,目的是推动图书、博物、档案一体化服务实践,以促进思想自由交流、信息广泛获取、知识充分共享,并增进文化多样性;(2)欧洲数字图书馆(Europeana Digital Library)[7],其网站于2008年11月20日开通,该项目由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波兰、匈牙利六国首脑共同建议创建,旨在实现欧洲文化和科学资源的共建共享;(3)美国公共数字图书馆(Digital Public Library of America)[8]网站于2013年上线,提供美国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数字资源的一站式检索服务;(4)英国“文化在线”项目(Culture Online)[9],由英国文化媒体与体育部于2002年设立,旨在通过联合数字技术和文化资源,促进对国家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5)韩国国家数字图书馆项目,旨在实现图书馆系统、博物馆、大学、政府机构文化遗产资源的整合[10]。

1.2 国内共建共享实践

我国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模式有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ALIS)、中英文图书数字化国际合作计划(CADAL)、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文献中心(CASHL)、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NSTL)等[11],但从公共文化角度来看,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项目主要还是指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02年)、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2011)和公共电子阅览室计划(2012)。在文化共享工程实施的十多年来,不同公共文化机构的资源建设各行其是,各自为政,技术标准不统一,关联性低,共建共享很欠缺,不可避免地造成资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更无法发挥公共文化机构作为一个整体的综合优势。2011年文化部杨志今副部长在全国文化共享工程会议上指出[12],如何既要推动文化系统内(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舞台艺术精品等)的资源整合力度,又要加强与系统外机构(组织、教育、广电、信息产业、农业、科技等)的合作力度,以实现全社会文化资源共建共享,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问题日益受到国家政策的重点关注。2015年1月出台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强调要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在基层实现共建共享,这标志着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上升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层面[13]。其后,2016年12月出台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指出:“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14];2017年2月出台的《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提出要统筹实施三大惠民工程,完善国家公共文化数字支撑平台,建设国家基本的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库;2017年7月文化部印发的《“十三五”时期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规划》更加具体地提出要坚持“需求导向、分工合作、共建共享”原则[15],打造分级分布式数字文化资源库群,加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保障。

2 数字资源共建共享障碍因素

2.1 思想理念障碍

由于受到传统条块分割管理体制、“大而全、小而全”资源建设传统理念的影响,我国全社会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意识薄弱、合作精神普遍缺乏,许多机构将本机构的资源看作是私有财产,过分强调资源的权属,遗忘或忽视信息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信息资源规划建设意识方面。我国数字信息资源建设缺乏明确的长远规划和总体目标,缺乏有力的宏观调控力度,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在文献资源发展政策或发展战略规划中,共建共享目标规划或配套措施不明确,没有将其提升到资源建设战略规划的中心地位;二是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意识方面。各机构虽然知道文献资源整体建设的重要性,但又怕投入,只希望共享,不愿意共建,在信息资源选购、网络平台建设、信息设备购置等方面主要站在本机构自身角度考虑问题,数字资源建设力求大而全或小而全;三是在信息资源共享服务意识方面。由于人们无法达成共识,尤其是大馆缺乏协作动力,对共享投入和努力程度不足,对资源共享请求反应迟缓或拒绝服务,缺乏共享服务配套标准。正是由于上述这些不合时宜思想观念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不同公共文化机构之间互相协作、合作共建、资源共享的进程。

2.2 管理机制障碍

管理体制主要包括组织管理体制、资金投入体制以及人才管理体制等方面。一是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不管是从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科研图书馆等图书馆系统内部管理体系来看,还是从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等不同类型公共文化机构管理模式来看,公共文化机构都属于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多元化行政管理体制,致使我国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往往局限在系统内或小范围区域内开展,缺乏全国性、高层次的统一管理主体或协调机构,跨系统、跨类型合作开展共建共享难度大。二是管理资金渠道单一、投入不足。一方面数字资源共建共享的资金基本上都是靠政府财政拨款,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包括各类文献购置、特色文献开发、设备更新维护、人员引进培训等都长期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只依靠政府投入,没有引入社会力量,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势必难以满足共建共享所需大量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实行分级财政制度导致分级考核,共建共享资源所产生的费用分摊以及如何满足分级考核要求是现实问题。三是管理队伍人才缺乏、流动不畅。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的总量不足、分布不均、结构失衡以及管理滞后,尤其是基层人员流动性大,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无法适应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发展的需要;人员培训经费缺乏、培训机制不完善以及从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缺乏导致复合型专业人才缺乏,同时没有建立有效的考核、激励和补偿机制,影响了公共文化机构管理队伍的工作热情;跨行业、跨系统之间人才交流的障碍影响了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的发展[16]。

2.3 技术应用障碍

一是数字资源建设标准未能统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教育、公共、科学三大系统分别开展了CALIS、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文化共享工程、NSTL等项目的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建设,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比以前更加体系化,主要包括数字资源的加工、组织、服务、互操作、长期保存与体系化建设等6方面内容[17],但还是存在可操作性不强、体系化程度不够、互操作性差、全媒体等新兴领域标准缺失等问题。尤其是公共文化领域统一的元数据标准尚未确立,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机构元数据标准有差异,导致异构资源整合难度很大。2013年江苏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江苏省公共数字文化系统建设标准》,作为三大工程统一标准,是一个很好的开端[18]。二是缺乏跨系统一站式服务平台。目前不同系统、甚至不同机构都有各自的、异构的数字资源检索使用服务平台,许多机构拥有大量颇具地方特色的数字资源,但是因为系统平台缺乏开放性和互联性,数字资源“孤岛化”现象普遍存在,无法形成基于统一大规模的资源搜索、展示和服务平台的集群效应。虽然近年来,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也积极探索了一些合作模式,形成了地区性的联盟或整合合作方式(如珠江三角洲数字图书馆联盟),开发了一些区域性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如广西数字文化微聚系统、江西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江苏公共数字文化网、浙江嘉兴的“文化有约”公共文化服务平台等),但更大范围的跨部门、跨系统的共建共享联盟仍未实现。因此,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一个通用的、集成的、分布式的数据交换和互通互用平台,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分工合作、各尽其责、互利互惠,帮助全国公众获得普遍均等的数字文化资源服务。

2.4 利益平衡障碍

获取相应利益是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积极参与资源共建共享的根本动力。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联盟的利益平衡主要是指在联盟的共建共享活动中,不同参与主体所投入的资金、人力、信息资源、技术、管理等各种生产要素,在产出和收入上的一种相对平衡。从经济学视角来看,各参与主体都有自身的个体利益诉求,由于各参与主体在文献基础、经费来源、技术设备、人员素质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各主体对共享联盟事务的经费、设备或人员投入是不均衡、不对等的,投入与产出往往不成正比,导致不同主体之间经常性发生利益冲突,如既得利益、成本分配或风险分担不均,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矛盾,成员个体目标与联盟整体目标可能“悖反”等。一般来说,规模大、基础好的成员主体在资源共享中“输出”多、“输入”少,共享成本大于收益,因而不愿意与中小型机构协作;规模小、基础差的成员主体则是“输入”多、“输出”少,成为免费“搭便车”者,往往存在依赖大馆的心理。在实际共建共享合作联盟案例中,大多数都未能通过利益分配、利益协调、利益补偿等有效措施来构建利益分享与平衡机制,因此导致利益失衡,共建共享合作关系无法持续长久。

2.5 政策法规障碍

一是共建共享专门性政策法规不健全。我国在国家、地区、系统等不同层面缺乏相应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政策,特别是国家层面缺乏一部专门的对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政策法规,同时也没有形成有关共建共享的政策法规体系,对参与共建共享各成员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共建共享动力机制不持久。虽然一些省市制定了一些地方图书馆法制法规,但这部分内容所占比例不大,同时大多数针对公共图书馆,未能有效涵盖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二是共建共享相关性政策法规不完善。除了专门针对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政策法规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能涉及到共建共享领域,如公共文化领域政策法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政策法规、用户隐私保护领域政策法规、网络安全领域政策法规等,针对共建共享的内容同样不够完善,或者相关法律缺失,或者现有法律政策存在空白和模糊空间(如数字资源呈缴制度),难以有效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影响共建共享工作顺利开展。

3 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对策分析

3.1 思想引领:树立共建共享战略思维

3.1.1 强化共建共享理念

一是打破条块分割的思想观念。我国公共文化机构实行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多元领导的管理体制,导致公共文化事业一直存在整体事业与管理分散的矛盾,各系统、各行业、系统内部协作意识欠缺,信息资源共享水平较低,造成资源的分散无序和重复浪费,因此一定要打破传统的自给自足、条块分割的思想观念,树立现代、开放、合作的新观念,向全社会大力宣传信息资源为全社会共同所有的观念,并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升到国家资源保障体系建设的战略高度。二是明确共建共享的发展目标。传统的信息资源建设理论将实用性作为资源建设的最重要原则,在此理论指引下,许多机构以满足本机构用户信息需求为重要理由,忽视共建共享系统资源分工建设原则,不愿意放弃自身优势馆藏,从而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因此各成员机构应该摒弃实用性原则代之以完整性原则,即淡化“本单位”观念,一切从共建共享系统出发,提高整个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系统的信息服务能力,形成“完整而不重复”的信息资源保障体系[19]251-253。

3.1.2 坚持权利义务统一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思想观念,是对“轻共建重共享”“共享等于免费”等错误认识的纠正。在“轻共建重共享”观念指引下,各机构更愿意选择“先自建后共享”模式即以“各自为政、自我建设”为基础来组建共享系统,这必然导致信息资源大量重复建设、技术规范兼容性差、共享效率低等突出问题。同时由于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是一项政府主导行为,因此很多参与共建共享的机构尤其是中小型机构产生一种“共享等于免费”的错误认识,无论工作好坏或多少。这种错误认识不仅导致中小型机构产生依赖心理,而且导致其他机构成员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效果不尽人意,因此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理念,引入激励机制,对贡献大的机构给予更多经费支持,充分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原则,从而维持共建共享系统的长效运转[19]254-256。

3.2 管理基础:推动共建共享统筹管理

3.2.1 完善组织管理体制

公共数字文化共建共享机制需要有强有力的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各机构人、财、物等资源投入和相互利益关系,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起草有关项目管理办法与验收办法,制定和实施共建共享的技术路线,制定和推广共建共享标准规范,组织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各层次的资源共建共享工作。具体来说可有两个方案:一是建立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跨部门协调机制。主要发达国家基本都建立了推动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机构进行合作交流的管理组织,如1996年美国成立博物馆与图书馆管理署,2000年英国设立博物馆、图书馆与档案馆理事会,2004年加拿大合并图书馆与档案馆。2014年我国出台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工作方案》规定,由文化部、中宣部等21个部门联合成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标志着国家层面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制正式形成。2016年出台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提出由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总体框架下进行运作。当然,综合协调机制能够真正发挥实效,根本取决于宏观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程度[20]。二是在国家大文化部体制下建立公共数字文化共建共享管理机构。我国文化治理结构由“小部门制”转变为“大部门制”,将部际协调转化为部内协调,有利于彻底解决文化领域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的顽疾,形成文化发展合力。例如,英国建立了文化、媒体和体育部,韩国成立了文化体育观光部,加拿大设立了通讯、信息技术与艺术部等。在大文化部体制下,依据职能与职权、事权与财权、职能与效能、职责与问责相统一的原则组建公共文化服务局[21],在局内设立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统一领导小组,对全国公共文化数字信息资源建设进行统筹管理。2018年国家出台了新的改革方案,将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合并为文化和旅游部,这有利于公共数字文化和各类宝贵历史文化遗产的整合,当然比较遗憾的是这次改革还不算彻底,并没有将体育、广电、出版纳入进来。

3.2.2 构建多元投入体制

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需要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利用直接投入、间接投入和社会投入3种途径,形成三驾马车并驾齐驱、多元化的资金多元投入体制。具体来说:一是要增加直接投入。2014、2015、2016年我国文化事业费占财政支出比重分别为 0.38%、0.39%、0.41%[22],比重长期较低,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2012至2014年,法国文化总预算在国家总开支中所占比例分别为2.7%、2.3%和2.4%[23]。建议我国不仅要大幅度提高国家公共文化支出所占比重,地方政府要将公共文化建设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确保合适增幅,还要争取由中央或地方设立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并构建各级政府分级投入机制。二是要加大间接投入。在发达国家减免文化机构税收是重要的间接财政扶持模式,如在美国,获得非营利资格的机构可享受各种减免税的优惠和各种抵扣的赞助和捐赠;在法国,文化机构适用5.5%的中等税率,而法国的正常增值税税率是19.6%[24]。我国虽然也出台了鼓励文化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但力度不够大,针对性不够强,尤其是在一些文化领域存在空白(如新媒体、数字内容等),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三是要引进社会投入。许多国家制定各种措施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注重社会资本和捐赠投入,从而实现公共文化服务资助多元化,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如美国国家艺术与人文基金会明确规定对任何项目的资助总额都不超过所需经费的50%,以鼓励文化团体募集资金渠道多样化。美国公共数字图书馆还专门建立了捐助与建议基金会,2014年与亚马逊合作,参加AmazonSmile项目,可收到用户在该平台购物价格0.5%比例的自愿捐赠[25]。我国要制定措施吸引社会资本采取直接投资或免费捐赠等方式,加入到资源共建共享系统中来。

3.2.3 建设人才激励机制

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是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共建共享的基础,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又是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的重要手段。一是优化培训激励。设立专门机构来保证培训经费的充足投入,以需求为导向优化培训内容(如做好需求分析、出台培训标准、构建课程体系等),以基层为重点完善培训形式(如开展在线培训、举办培训班、成立培训基地等),对在职人员采取联合培养、开设基地、挂职锻炼等方式进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二是加强考核激励。加强人员工作质量和服务效果考核,打破“条款分割”的管理体制和“编内编外”的身份界限,广泛借鉴国外共享联盟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构建人才考核指标体系和多元考核评价机制,杜绝大锅饭,对优秀人才给予充分奖励,以调动大家参与共建共享工作的积极性。三是推动引才激励。制定完善的激励措施,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发挥专家的带头作用,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到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系统中来,既要大力引进高端人才,也要引入志愿服务人才,为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服务。通过上述多样化的人才激励措施,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的、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共建共享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

3.3 技术支撑:建设共建共享平台标准

3.3.1 构建数字资源标准规范体系

一是统一标准领导机构。目前我国成立了图书馆领域唯一的全国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了数字资源标准规范项目立项工作,避免了重复研制和相互冲突,提高了标准研制质量。今后有必要将档案馆、博物馆等其他文化系统的数字资源建设标准纳入进来,从而建立统一全国领域的数字资源标准规范建设领导协调机构。二是完善规范体系内容。从层级体系上看,数字资源标准规范适用范围包括国家层级、行业层级、地方层级以及机构层级;从内容要素上看,数字资源标准规范包括资源、管理、服务以及技术等四大核心要素的标准规范[26]。三是制定标准工作规划。在图标委的推动下,我国出台了《全国图书馆标准化工作“十二五”规划纲要》《全国图书馆标准化工作“十三五”规划纲要》。“十二五”规划纲要主要是解决数字资源标准不统一问题[27],“十三五”规划纲要将以数字化技术与服务为核心积极开展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与服务相关标准的制订与实施[28]。四是加强薄弱环节建设。管理与服务标准是整个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框架体系的薄弱环节,应重点建设评估与统计规范、新媒体服务规范、整合服务规范等内容。就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领域而言,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应结合新媒体服务、服务共享、公共数字文化基层一站式获取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建设,以资源建设、系统互通互联和信息技术应用等为重点,来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在资源建设、服务拓展和平台搭建等领域的共建共享[29]。五是加强标准宣贯实施。一方面,要向标准利益相关方公开标准制定过程,广泛听取意见,吸引业界参与,并制定标准应用的指南文件[30];另一方面,要加强现有标准的宣传推广,举办各类培训班,出版相关标准成果,各行业协会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应用指南。

3.3.2 整合全国资源统一服务平台

一是建设元数据仓储数据库。元数据是数字资源统一检索、整合、开发和评估等工作的基础,建设元数据仓储数据库或国家级的联合目录数据库能有效避免资源重复建设,借助整合揭示平台,解决资源分布不平衡,实现共建共享。众所周知,我国各地、各系统、各行业积累了许多自建特色数字资源,但元数据仓储数据库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必要全面开展自建数字资源元数据登记,项目包括资源申报、资源遴选、协议签署、元数据提交、元数据验收、元数据发布等。2012至2014年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完成了400家省级、副省级以及主要市级公共图书馆的自建资源普查和元数据登记工作[31],今后可进一步拓展地方资源普查登记领域和范围,更加完善公共文化领域元数据仓储数据库。二是开发资源统一服务整合平台。开发构建分布式、跨平台、多媒体、多终端的国家智慧公共文化云服务平台,借助知识地图[32]和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一站式智能信息资源深层次、个性化、精准化服务,同时要引入社交媒体工具,满足用户即时交互需要。整合服务平台可包括智能检索及个性化推送模块、用户认证模块、讨论交流模块、系统帮助模块、宣传推广模块、平台维护模块以及实体体验馆模块等内容[33]。例如,英国于2010年8月开通了在线服务系统Culture Grid,三馆资源(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实现一站式检索[34];美国公共数字图书馆建设目标是要尽可能将包括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遗产中心等全美范围数字资源整合到统一的平台和门户[35],并注重利用各类社交媒体工具,围绕资源建立网络社区,促进资源的利用、共享和传播[36]。

3.4 运行机制:构建利益共享平衡机制

3.4.1 共建共享利益平衡机制

共建共享利益失衡是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以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为基础的利益平衡机制构建,应包括利益分配、利益补偿和利益协调3方面内容:一是利益分配。作为利益平衡的核心问题,利益分配应遵循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责权利险对等、多劳多得原则,并应及时公开利益分配方案,增加利益分配的透明度和清晰度。各联盟成员参与利益分配的要素主要包括资源投入(包括设备、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源)、所做贡献(付出努力或创造性劳动)以及风险损失等3个方面。二是利益补偿。资源输出为主型成员机构将承担过多的义务,如果仅仅强调自愿原则和奉献精神,共建共享联盟必定无法长久,因此依据各成员机构的投入、服务和贡献情况来建立共享成本补偿制度,合理制定资金补偿方案,是维持各成员馆参与联盟的激情和长久动力的有效方式。例如,文化共享工程国家中心建立对省级分中心的资源建设奖励机制,通过有偿征集资源的方式来调动各个省级分中心提供资源的积极性。三是利益协调。首先是要完善利益引导机制,通过在联盟内部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帮助成员树立正确的利益观,为联盟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环境;其次是要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在承认各成员个体正当利益基础上,鼓励成员通过沟通交流、协商谈判等方式表达其利益诉求;最后是要建立利益疏导机制,联盟应正视成员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矛盾,并通过对话机制、信访机制、调节机制来及时化解和疏导利益矛盾[37]。

3.4.2 共建共享运行机制评估

评估既是非营利组织提高管理效能的重要保障,也是信息共建共享联盟保持活力的手段。多年来业界普遍认为通过系统的共建共享能够比个体机构建设与服务获取更大的效益,因此很多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程上马。但至于共建共享是否一定能带来更大效益,或者能带来多大效益,我国对此缺乏正式的评估,尤其是对共建共享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投资效益进行评估。我国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系统、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通过科学的评估来评判先前政策得失、修正完善发展政策,推动共建共享良性发展。共建共享评估方法选择应遵守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成本效率、易于操作、先进适用、高可信度等原则,采用动态模糊综合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等具体方法,构建以目标为导向的评估指标体系。共建共享投资效益评估指标体系框架可设计包括3个一级指标、16个二级指标,具体如下:社会效益(共享单位的满意度、用户满意度、信息资源自身的价值效益、外部效益)、经济效益(信息资源保障率、读者利用率、订购成本、读者时间成本、服务水平、隐性经济效益、用户使用共享服务给图书馆带来的额外成本的补偿)和信息生态效益(信息资源的可得性及丰富性、用户信息环境的改善、信息人员信息素养的提高、信息政策法规的建立与完善、信息技术的进步)。在上述初定指标的基础上选定专家,开展德尔菲法专家调查,确定各指标的权重,最后应用到共建共享系统评估实践当中[19]175-189。

3.5 法规保障:完善共建共享政策法规

3.5.1 构建数字资源共建共享政策法规体系

为更好推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工作的开展,我国有必要出台有关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专门性政策法规,依靠政府力量,借鉴国外共建共享成功经验,总结我国共建共享不足经验教训,集业界聪明才智,构建相互联系、彼此协调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政策法规体系。具体政策体系框架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数字资源规划布局政策。鉴于目前我国数字资源开发利用不足和无序滥用现象并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规划,通过全面调研我国各类信息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存在问题,制定数字资源合理规划布局的长远规划和总体目标,明确规划实施原则、模式、方案和程序。二是数字资源公共获取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的数字资源公共获取政策(包括文化信息公开、保护、交流与合作等政策),建立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开放目录和数字资源呈缴制度,保障公众快速便捷地、无障碍的、以免费或合理付费形式获取相关数字文化信息,以确保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三是共建共享版权保护政策。一方面对于自有版权资源,各公共文化机构要建立信息资产权益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加强自建数据库版权保护;另一方面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调机构和版权专人负责制度,在生产数字资源产品时严格遵守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规,并加强用户版权法规培训教育。四是共建共享标准规范政策。既要实现书目信息(出版社发行书目信息和图书馆书目信息)、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的标准化,也要制定涵盖资源、管理、服务和技术等核心要素的全国统一的数字资源标准规范体系。五是共建共享运行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国家级和省级的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协调机制,加强对各类共建共享主体统筹管理,借助补贴、收费等手段完善利益分配机制,细化共建共享管理规程、绩效评估、监督管理等制度。六是共建共享经费保障政策。政府须明确数字资源共建共享的经费来源、拨款渠道、支配权限与共享责任等,形成长效投入机制;并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捐赠抵扣政策,还要引入市场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投资,建立健全数字资源增值开发利用政策,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3.5.2 完善数字资源共建共享相关法律内容

除了构建数字资源共建共享法规政策体系之外,完善与共建共享有关的其他领域法律内容也是重要方面。因篇幅关系,下面重点探讨两点。一是完善公共文化领域相关法律内容。虽然《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提出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公共图书馆法》指出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联合采购、联合编目、联合服务,实现文献信息的共建共享,但共建共享相关规定还很不完善,如上述两法针对共建共享条款过于简单,均未涉及到数字资源共建共享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组织机构、职责内容、经费保障、运行机制等关键内容,属于原则性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并且由于《博物馆法》《文化基本法》[38]等的缺失,未能将其他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涵盖进来。以美国为例,美国制定的《信息自由法案》《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法案》《图书馆服务法》《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图书馆馆际互借法》《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等法规从制度安排上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提供了法律保障,相关条文内容十分丰富,涵盖全了公共文化领域,可操作性强。二是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内容。目前公共文化机构利用数字资源主要有直接授权、间接授权、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方式。从公众利益视角上看,数字资源版权利用存在直接授权成本过高、间接授权机制不畅、合理使用情形过严、法定许可方式过少以及技术保护措施过度等问题,公众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建议利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契机,加大对版权人的限制,维持版权人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具体措施有:(1)完善集体管理组织,即借鉴丹麦等国著作权法有关延伸性集体许可适用于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以及文化遗产的数字化等领域规定;(2)优化合理使用制度,即增加合理使用的开放性规定,引入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3)扩充法定许可内涵,即变“准法定许可”为法定许可,赋予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法定许可权;(4)限制技术保护措施,即增加图书馆、文化机构等非营利机构作为适用技术措施规避的主体,以更好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共建共享[39]。

4 结 语

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在图书情报界并不是一个新话题,尽管学术界对推动我国实现资源共建共享这个议题倡导了很久,但实践中共建共享的推动进程和实施效果总是很不理想。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包括观念、资金、技术、人员、管理等多个方面,但本文认为最根本的还是管理体制因素。一方面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使得不同公共文化机构更多考虑如何根据上级意愿来开展工作,较少思考如何与同级机构开展横向共建共享合作;另一方面在项目制作成为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被广泛实施的当下[40],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是由隶属于不同行业、不同层级政府的大大小小的项目组成,每个项目都有各不相同的数据标准和考核要求,如何实现项目与项目之间的合作协调是一大难题。因此从国家层面改革国家文化管理体制,成立大文化部,实施文化治理,并加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的顶层设计,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制定评价、考核和激励措施,加强不同机构、不同项目之间的协调,从而构建数字资源共建共享的利益平衡机制,是我们的前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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