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罪犯自治权角度探索罪犯再社会化的路径选择
2018-01-26王姝丽
王姝丽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在快速转型的当下社会期间,犯罪率也持续走高,犯罪分子的再社会化也引发了各界的高度重视,而当中的重点是其阻碍因素和解决方法。为了犯罪分子的再社会化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学者们给出了一些如:加强社区福利、完善社区现有的教育体制和提高罪犯出狱后的安全保障等意见。从犯罪分子自身的视角看问题,更应该从多个角度探讨解决途径。
一、自治权的基础理法和价值解析
犯罪分子的改造是人类通过组织并且有计划的实施的一项实践活动。就算我们从自我认知中改变了其哲学上的问题,但是要最大程度的让行刑的效果更好,改造才是这一社会实践得以完美实施的最重要的环节。但是在现有的改造机制里面,其内容都具备强制性和义务性,这种义务有没有强制性?或者是有一些自主性?又也许在某种程度上说,改造基于罪犯来看的话本身就是一种权利。
监狱的模式主要在于对犯罪分子的控制,其具体表现为:监狱在惩罚和改造机制上都有着绝对的控制权,但是,传统的司法体系则认定,刑罚与改革之间跟改造是不能共融的。刑事司法不仅要让公平和正义得到体现,严惩犯罪分子;还应该对犯罪分子实施改造,让他不会重复犯罪,两者有着不可化解的矛盾,因果报应从现实意义上来说,只是一种封建迷信的产物,这种思想让犯罪分子人格受损,却并不能对其改造产生益处。反而会引发重复犯罪[1]。而将惩罚或震慑作为主要思想的新的刑罚体系里面,由于改造是基于惩罚或者震慑的,其具有强制性的。可是这种强制改造会带来极强的负面影响。
犯罪分子是监狱里面刑罚的主要参与人。执行法律的内容主要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怎样让法律保护权利得到体现,二是罪犯回归社会的目标得以完成。但是刑罚的功用与上述这两个目标之间是相互冲突的。为了能够实现这两个目的,专家学者提出了让犯罪分子的改造自主化,让他们拥有自治权。犯罪分子自治权的实现,可以促进以下两个价值的实现:首先,可以更好地保护犯罪分子的的权利;第二点是更容易达到行刑目的。
二、再社会化的特殊和表达
再社会化为犯罪分子通过改造之后再一次进入社会这个特殊现象,在理论上提出了一些基本论据,但这只适用于为一般情况下的再社会化方式提供依据。然而犯罪分子的再社会化情况,与一般的再社会化在书本理论和现实活动中都有着诸多差异。
(一)人自主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自然人不管处于社会变革中的哪个环节当中,都不会发生将其自主性整个抛弃,成为一个单纯的社会人。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人类不可能丢弃掉自身的自主性,人类的自主性会在不同阶段用不一样的方式表达出来,而且往往会跟人的社会性和规范行为引发冲突不一样的矛盾。这种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受各种原因的牵制。也正是因为这样,就导致这种冲突不能调解,导致人们“逆行”的社会化,导致人的社会化因为其自主性的需求发生膨胀让其失败[2]。
(二)人类社会化程度与社会自主发展之间的冲突带来的影响
社会是由众多人组成的,它是在不停的运动。大众文化在不停地发展和不断地完善当中,也是在这个充满活力的社会中变更了自身的制度构造和内容需求。然而,随着社会和文化的壮大变革,在某些规则的限制下,有很大的可能性会提前或者败落人后,人们自己的认知和壮大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以及当作其中一份子所感悟到的、逐渐适应的和内化了的大众文化的整个历程里面,不免也会受到一些其他外来原因的影响,导致了时差出现[2]。这对整个社会的前进和其壮大的速度都是有着很大的影响,也因为其不能完整的、长时间的一起出现在同一场所,就导致了不同程度的、出现方式也各不相同的矛盾的产生。这种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它的存在会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极有可能会使人在快速发展的社会化进程里面让其信仰、价值观、态度和情感等都向相反的方向发展扩散,从而造成社会化不能成功。
三、实现犯罪分子再社会化的途径
对于犯罪分子再社会化的不利因素的解决,专家们对这一问题开始了长时间、深层次的挖掘商讨,总结出了三点,其中包含了:首先是让社区的福利待遇得到提高和完善,也就是说让现有的社区福利待遇更好,将现存的社区教育体系完善;第二是改变犯罪分子在狱中的情况,让刑罚的目的内容和方式得到变革和完善是其中的重中之重;第三点就是对于已经出狱的人来说,一定要保护好他们的身心健康。这次,我们主要是从第二点入手,深入探讨一下。
对于那些犯罪情节严重、必须进行收押入狱处罚的犯罪分子,为了让这群人出狱之后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专家们重点探索了对于判处监禁的犯罪分子改造的目的、内容和方法方面的变革。
(一)对于监禁处罚目的和内容的改革
一些专家认为,监狱改造教育犯罪分子的目的应该是让其学会在正常社会中生存,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刑罚和改造都不能少,还要让犯罪分子养成公民意识和改善他们在社会上生存的能力。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间,人生观、道德观已经变质,社会主要思潮需要重建时期,监狱怎样向犯罪分子提出正确的行为准则,使用哪种方法引导囚犯在社会生活中必备的能力和思想,让他学会不用犯罪而在社会中生活下去,探究其使用社会提供的机会并抵抗住风险生活下去。还有一些专家认为,犯罪分子的教育不应该是将以其教导成一个完美的人为目的,而是教会他怎样适应社会发展、融入社会。为达成这一目的,监狱要合理的安排其教育内容和方式。教育内容应当包含思想、文化、技能等方面。教育方式则应该多元化,还需要外界力量参与其中。一些专家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提出监狱应当强化对犯罪分子心理活动的改造,心理改造可以看作是犯罪分子再次社会化的导火索,心理矫正能够消除犯罪分子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负面影响,对犯罪分子改造的质量的提升大有益处,达成了刑罚想要起到的教育功能[3]。心理矫正在刑罚使用的时候,可以针对不同的犯罪分子提出不同的方法。心理矫正是刑法进步的体现,可以促进犯罪分子再社会化目的的实现。其他的一些专家则认为,监狱可以强化传统教育对犯罪分子的开展。犯罪分子的再社会化要理清很多关系。纠正对与错、树立正确的三观,学会处理社会当中遇到的各种事物与自身的关系。而传统文化中对于上述这些问题都给出了确定的答案。
(二)在监狱实行社会化变革
专家学者共同认定,应当在监狱里面实施社会化变革,让犯罪分子最大程度的接触到社会,也应督促社会参与到刑事矫正的工作里面去。以下是从四个观点出发论述这一问题:首先,从法律的角度将犯罪分子社会化问题的提议和经验写进法律;第二,静态刑罚改成动态刑罚。一方面,将分级体系运用进来,依据犯罪分子的表现,动态的为犯罪分子调整社会化办法,用减刑调动其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监狱内建立纠偏机构,加设专门的纠偏机构[4];第三,要让犯罪分子的社会改革体系不断完善,要改变刑罚的执行观念。建立人性化、开放式、有效的刑罚观;长期建立社会帮助教育机构;犯罪分子外出体系的完善,设立半自由行刑体系,完善区别待遇体系,设立刑罚社会参加评论体系;第四,通过犯罪分子在监狱外面参加工作或学习、周末拘留、探望家人、与家人一起住的方式,将犯罪分子与正常社会生活之间的差距缩短。
四、结束语
目前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尽管在工作当中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成绩,但是想要在新的形势之下继续保持并且让这个成绩壮大,就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理论,并把这个理论作为提升犯罪分子质量改造的一个方法。
参考文献:
[1]高梅书.超越惩罚:罪犯再社会化的障碍及消解路径研究综述[J].科学经济社会,2012,30(4):120-124.
[2]周大鸣,邵峰.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的内涵及存在问题[J].青年探索,2016(3):81-87.
[3]罗强.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初析——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角度分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7):48-50.
[4]张宏欣.本土文化视野下的中国罪犯矫正教育模式探索[J].法制博览,20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