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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治免责”体现司法理性

2018-01-25张淳艺

上海企业 2018年1期
关键词:医务司法解释负责人

张淳艺

近期,最高法发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而不能取得患者意见,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不过,在遭遇车祸受伤等紧急情况下,患者无法表达意见,家属又不在场,医疗机构如何实施紧急医疗措施,一直是个问题。结果圆满固然皆大欢喜,一旦抢救失败,患者出现闪失,医院和患者家属之间往往会爆发矛盾纠纷。

虽然2010年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但并未提及紧急救助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乏患者抢救无效后,医生被患者家属告上法庭的案例。一些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出于自保的考量,只要不取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就不实施紧急医疗措施。相关负责人即使得到法律许可,也不敢贸然批准抢救,因为签字就意味着风险和责任。

如今,最高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经批准的紧急救治,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此举有助于打消医疗机构的顾虑,鼓励医务工作者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紧急救治免责”体现了司法理性,毕竟,不管在什么情况下,生命都是第一位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紧急救治免责”就是通过授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豁免权,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维护其生命、健康权益。诚然,医生不是万能的,医学有其局限性,抢救的结果可能不尽如人意,但理性告诉我們,应该放手让医生去尝试,与死神赛跑,争取一线生机。“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实施相应医疗措施”等条款,也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确保抢救手段科学合理。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对于生命垂危的患者实施紧急救治,不仅是医院和医生的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司法解释同时明确,对于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急救免责,怠救担责”,法律责任清晰明确,有助于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对角色职责有更加清醒的认识,更好地担负起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神圣使命。

对于公众来说,也要正确看待“紧急救治免责”。免责不是给医院撑腰,而是为患者着想。在医患和病魔之间这场不见硝烟的战争中,医生和患者永远是同一战壕的战友。当一个人生命垂危之时,最希望他活下来的,除了亲人,就是医生。只有给予医生最大的理解和信任,才能让医生迎险而上,争取希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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