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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官僚制理论与马克思的批判*

2018-01-25

教学与研究 2018年6期
关键词:官僚黑格尔马克思

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个未完成的任务”

现代性话语在德国古典哲学传统那里经历了两次重大转化。一是康德引入新的道德概念,提供了一种以自我决定为中心的人类解放理想。二是黑格尔和马克思对它的批判和扬弃,把这一规范理想引向历史和社会现实。康德把人格和意志的自由理解为人的实践理性的能力和要求,赋予了个人自由以新的内涵,超越了启蒙运动的功利主义和幸福论伦理学。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表明,自律伦理学是唯一与现代世界相符的伦理学,现代性的基本问题是自由问题,而自由的本质就是意志的自我决定。黑格尔与马克思并不否定康德的自我和人类解放的理想,但他们从康德式超验的、“与世无涉”的自由概念转向到以人的社会性本质实现为核心的自由概念。这一转变可视为从对自由的先验语义学解释过渡到对它的经验语用学解释。前者关注自由的本质及其形而上学基础,后者关注自由的现实效应及其实现条件。

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味着在他者中保持自己,马克思也强调,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是真正的社会性的实现。黑格尔与马克思思想都属于“后康德”思想运动。这一思想运动有三个核心主题:一是挑战康德式纯粹形式的自我决定的自由概念;二是批判康德的自我反思的自我决定方式;三是强调“规范的社会性”。“规范的社会性”在这里意味着,必须“认识到我们对世界的认知和实践安排不能指向某种超越我们行动的基础和权威,也不能指向自我决定的单个人的行动,而是来自从协调这些个人行动的斗争中出现的交往与承认。”[1](P37)正如黑格尔所强调,自由作为绝对的理念不是处在遥远的彼岸,而是完全处在现实之中。马克思也强调,共产主义不是超越的理想,而是现实的历史过程。

关于黑格尔与马克思之间的思想联系,以往人们更多地关注黑格尔的《逻辑学》与马克思的《资本论》在方法论上的联系。在这个问题上,从列宁到阿尔都塞都有著名的论述,并且今天仍然是许多研究者关注的重点之一。近年来,黑格尔与马克思关系的研究出现了新的热点,它更关注黑格尔的法哲学与马克思的社会政治思想之间的实质性联系。[2]众所周知,青年马克思曾致力于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留下《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部残篇,但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个主题并不限于这个文本。

范·莱文(Arend Th.Van Leeuwen)提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一生所从事的工作,不仅《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个文本,而且他的其他文本都可视为与黑格尔的争辩。马克思的《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可视为对《法哲学原理》中财产权观点的批判,《论离婚法草案》针对的是《法哲学原理》的家庭篇,《论犹太人问题》涉及到《法哲学原理》国家篇中的法治问题,为纽约《每日论坛报》所写的系列文章涉及到《法哲学原理》中的国际法部分,而《资本论》则是对《法哲学原理》中市民社会理论的系统回应。但由于马克思的批判散落在各个时期、出于各种目的而写的文本之中,还没有一个完整的形态。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还没有完成*Arend Th.Van Leeuwen, Critique of Earth, Chapter 5, Guildford and London, Lutterworth Press, 1975.。

罗伯特·法恩(Robert Fine)在《一个未完成的方案: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认为,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虽然在理论范式上存在着差别,但他们的理论具有互补性。为此他建议:“一个更具生产性的选项是把《法哲学》与《资本论》视为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观念的’和‘物质的’因素的互补的批判:一个针对主体拜物教,一个针对客体拜物教。”[3](P105)具体来说,黑格尔理论涉及的是现代社会法权(right)形式,关心的是主体在现时代所采取的各种形式(法权、人格、所有权、契约、犯法、道德、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和国际法等等);马克思理论涉及的现代社会的价值形式,关心的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客体采取的形式(价值、交换价值、货币、资本、利润、地租、利息等等)。“这里问题的关键不是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的对立,而在于黑格尔针对的是现代性的观念形式与马克思所针对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形式。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价值形式的批判补充了黑格尔对法权形式的原初分析。当我们把这些文本放在一起而不是分开读时,我们就同时通达了现代性的主观形式与客观形式,构成了一个比它们在各自分离状态所能提供的更总体化的现代性形象。”[3](P118)在罗伯特·法恩看来,我们更应该关注黑格尔与马克思之间的同一性,而不是他们的对立和差异,因为这种同一性可以帮助我们更全面地认识现代世界中主体与客体、人与物、自由与决定性、政治与经济、法权与价值的二律背反。他认为,黑格尔与马克思的理论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对现代性进行了诊断和批判,揭示了“政治情形下的自由意志幻想与经济情形下的决定论幻想。每个领域都产生了统治的抽象形式:在一种情况下是道德、家庭、法律和国家,在另一种情况下是市场、金钱与货币。黑格尔关心的是法权体制的病症:人格化、主观主义和主体崇拜(fetishism)。马克思关心的是克服资本主义的病症:物化和商品拜物教。这些关切并不相互排斥。如果我们把它们拉到一起,我们就可以看到,现代的成就包含着这些分裂和对立与政治自由和经济决定之间不断拉开的鸿沟”。[3](P119)

马克思的理论与黑格尔的《法哲学》之间有许多接触点,在这些接触点上,他们之间既有肯定性的联系,也有对抗和对立。就自由既不在于抽象的选择可能性,也不是康德意义上的抽象意志的自我决定,而在于人的潜能和社会本质的对象化实践而言,马克思与黑格尔肯定是一致的;就市民社会和交换本质上是原子式个人主义关系并认定这种主体性是理性和自我的片面化而言,马克思与黑格尔一定可以找到共同的语言。但是,就他们的哲学基本立场、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认识以及现代性方案而言,他们的观点肯定是对立的。把《法哲学》与马克思文本之间可能的争论点(issue-point)一一敞开并加以系统研究是很有意义的,但超出本文的范围。本文将涉及黑格尔的官僚制思想以及马克思对它的批判。之所以要讨论这个问题,一是官僚制问题在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中很少被主题化,得到系统的处理;二是官僚制是现代社会的核心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看法展现了两个不同思想立场和思想取向。

二、黑格尔的官僚制理论

我们知道,西方自由主义国家理论最核心的内容是分权和制衡理论。三权分立思想最早由洛克在《政府论》中创立,后被孟德斯鸠加以完善,形成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权威版本。但是,这一权威版本被黑格尔所拒绝。在他看来,国家本质是一个理性的整体,而三权分立模式本质上是知性的国家学说,它不仅对国家权力做了机械区分,而且把不同的权力对立起来。黑格尔说:“国家是有机体,就是说,它是理念向它的各种不同方面的发展。这些不同方面所以就是各种不同的权力及其职能和活动领域,通过它们,普遍物不断地、以必然的方式产生自己,又因为这一普遍物正以自己的生产活动的前提,所以也就保存自己。”[4](P397)在这个意义上,对国家的认识必须运用理性的方法。黑格尔承认,国家权力的划分是其重要规定性之一,是“公共自由的保障”。[4](P412)经典的自由主义以知性的方式来理解三权分立,认为权力之间应该相互否定和制衡,“殊不知唯有概念在本身中的自我规定而不是任何其他的目的和功利,才是各种不同权力的绝对渊源,而且正因为如此,国家组织自身才是理性的东西和永恒理性的图像”。[4](P412)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反复强调,法哲学的基础是逻辑学。国家作为一个理念包含着三个环节,即普遍性、特殊性和单一性,但是,古典的三权分立观点并不符合国家的理念。黑格尔说:“如果人们惯于谈论三权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话,那末其中第一种相当于普遍性,第二种相当于特殊性,但司法不是概念的第三个环节,因为概念固有单一性是存在于这些领域之外的。”[4](P286)黑格尔自己把国家权力分为:“a)立法权,即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b)行政权,即使各个特殊领域和个别事件从属于普遍物的权力;c)君主权,即作为意志最后决断的主体性权力,它把被分开的权力综合于个体的统一,因而这种统一性就是整体即君主立宪制的顶峰和起点。”[4](P414)这样国家理念的普遍性、特殊性和个体性三个环节达到了统一。

黑格尔心仪的国家既不是传统君主制,也不是现代民主制,而是以官僚制为核心的君主立宪制。在这里,虽然王权形式上处在国家结构的形式上的顶峰,但国王的权力只限于对议会的法令和官僚的建议做形式上的认可。在黑格尔的国家中,真正的核心既不是立法权,也不是王权,而是行政权。在这里,行政权既包括自由主义国家概念中的“审判权”,还包括了几乎囊括所有行政事务的“警察权”。就此而言,司法权和行政权从属于同一权力部门。与此同时,黑格尔还强调,立法权与行政权也并非完全分离的。“如果有人(法国人——引者注)象制宪会议所做的那样,要把政府成员从立法机构中排除出去,这就属于对国家的错误看法。在英国,内阁大臣必须是国会议员,而这是正确的,因为参加政府的人员就应该同立法权相关联而不是相对立。”[4](P442)因为在议会中,大臣作为议员可以提高立法的质量和针对性。总而言之,在黑格尔这里,行政权是国家的核心环节,“行政权具体地了解和整体地概观它的各个方面以及各个方面之中变得稳固的现实的基本原则,尤其是了解国家权力的需要”,[4](P442)而官僚制则是国家理念中的具体普遍性的代表。

黑格尔为之辩护的官僚制是现代官僚制,这一官僚制的特征通过韦伯被人们所熟知。“正如韦伯所指出的那样,官僚们在彼此有联系的工作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分工,这些工作被视为相关部门无可推卸的职责。一整套经过分门别类的控制及惩戒措施被制定为规章制度。工作依据能力来分配,这种能力是通过正规的且客观的程序(如考试)而发现的。在以等级制方式建立起来的权威结构内,‘训练有素并支薪的’专家在普适、抽象、界定分明的规则指导下工作,这些规则的存在避免了针对个案再行颁布特别指令的必要性。……典型的官僚是上级或通过竞争而任命的,不是由选举产生的。”*P.K. Merton, Social Structures and Social Theory, 引自[比利时]厄内斯特·曼德尔:《权力与货币——马克思主义的官僚理论》,第218页,孟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总的来说,韦伯的理论重视的是现代官僚制的形式合理性,黑格尔的思想重点不在这个方面,他更强调现代官僚制对公共自由和利益实现的作用。黑格尔之所以赋予现代官僚制以伦理合理性是因为在他看来,现代官僚制既超越了传统等级的世袭特权,又体现现代社会转型以及合理化的成就。

第一,黑格尔强调,国家官员来自普遍等级,这一等级自在自为地追求社会的公共利益。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始于原子式个人的交换,终于等级和同业公会。等级是人的第二家庭,是国家在市民社会的根(Wurzel)。按照生活来源、职业特征和文化心态,市民社会成员分为实体性的或直接性的等级(农业等级)、反思的或形式的等级(工商业等级)和由知识分子和国家官员组成的普遍等级。前两个等级是直接依赖于特定行业的生产等级,后者不依赖于特定职业,它从国家税收中获得稳定收入。这一特点非常重要。前两个等级由于其谋生方式注定只能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而后者由于依赖国家获得收入,因而只能通过促进公共利益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第二,普遍等级是最有教养的等级,具有实现普遍利益的能力。黑格尔认为,一个民族有教养的知识分子和有法律意识的群众都集中于普遍等级,而官员又是从普遍等级中来的,因而“国家的意识和最前沿的教养就存在于国家官吏所隶属的中间阶级。因此,中间等级也就构成了国家在合法性和智识方面的基础支柱”。[4](P439)这就保证了国家管理者具有其他社会成员所不具有的道德和文化上的优越性。

第三,现代官僚制的征募、选拔和考核模式保证了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黑格尔指出,行政事务具有客观的性质,就其本性而言,需要特定的个人来承担。但是,行政事务与其承担者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天然联系,个人能否担任公职并不是由其自然人格和出生决定的,而是由客观因素,即知识和才能决定的。“国家的效力是同个体相联系的;但他们之所以有权操持国家事务,不是凭借他们的自然方式,而是根据他们的客观特质。能力、才干、性格都属于个体的特殊事务:个体必须受过教育并朝向某一特殊职能教化。所以,官职既不能出卖也不能继承。”[4](P420)黑格尔强调,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普遍等级,也具有平等的机会成为官员,但一个人能否成为官员不取决于个人的特殊性,而是他们是否拥有与官职相适应的能力和品质。

第四,现代官僚制不是任性的,而是受监督的。在黑格尔那里,一个发育成熟的现代社会,政府或行政权不是面对原子式的、无机的个体,而是面对各种等级和同业公会等自治组织。行政机构之所以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起中介作用,其社会学的前提是,市民社会的自治团体、同业公会已经预先把原子式个体转变成特定等级和同业公会的成员。同业公会作为国家在市民社会中的根,作为个人与国家的中间环节,既缓和了市民社会的非伦理性,又起到限制行政权滥用的作用。在政府监督问题上,黑格尔是务实的,他为官僚制设置了内部和外部双重监督机制:“国家和被治者之免受主管机关及其官吏方面滥用职权之危害的保障,一方面直接处在主管机关及其官吏的等级制和负责(问责)机制中,另一方面处在自治团体、同业公会的权能中,因为这种权能自为地防止官吏在其担负的职权中夹杂主观任性,并以自下的监督补足自上的监督无法顾及每一个细小行为的缺陷”。[4](P437-438)

第五,行政权是国家与市民社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在黑格尔看来,官僚制处在市民社会与国王之间,起了沟通和桥梁的作用,在国家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个人出于私利目的而从事的交换活动自在地就包含着社会的普遍利益,就此而言,市民社会类似于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另一方面,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把自己当作目的,把别人当作手段,其结果是社会成了你死我活斗争的战场,因而又具有霍布斯式自然状态的特征。为了让市民社会中个人的特殊权利发挥作用,又把它纳入到国家普遍的和整体的利益之中,黑格尔诉诸行政权:“在这些特殊权利中固守普遍的国家利益与法制,又把这些特殊权利归于它们,这需要行政权的全权代表、行政的国家官吏和更高的咨议机关(这些机关以委员会的建制组成)来照管,而这些机构中的最上层与直接接触君主的顶层合流。”[4](P433)在这个意义上,行政权构成市民社会与君主沟通的桥梁和纽带,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是,它既不让社会陷入个人专断状态,也避免了群龙无首的无法无天状态。

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黑格尔对官僚制的思考是系统和全面的,既强调现代官僚制具有追求公共利益的内在动力,也肯定它具有调节不同利益和实现公共利益的能力。但就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的思想更多的是对现实制度的辩护,而不是对理性国家的内在条件的解释。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

对马克思来说,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具有核心意义。一方面,“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是唯一与正式的当代现实保持在同等水平上[al pari]的德国历史。因此,德国人民必须把自己这种梦想的历史一并归入自己的现存制度,不仅批判这种现存制度,而且同时还要批判这种制度的抽象继续。”[5](P9)在这个意义上,对法哲学的批判也是对德国现实的批判。另一方面,“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终的表述;对这种哲学的批判既是对现代国家以及同它相联系的现实所作的批判性分析,又是对迄今为止的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整个形式的坚决否定,而这种意识的最主要、最普遍、上升为科学的表现正是思辨的法哲学本身。”[5](P10)在这个意义上,对德国现实的批判也要对法哲学进行批判。因此,意识形态批判与现实批判相结合的方法成了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基本方法。

黑格尔的法哲学研究方法的基本前提是理性与现实的同一。他说:“自从法律、公共道德和宗教中被公开表述并被熟知以来,关于它们的真理就存在了。”[4](P3)因此,哲学不能在自己的观念中虚构出关于法律和国家的真理,它的任务是把现实中已经存在的真理带给意识。但马克思的看法不同,在他看来,“现代德国制度是时代错乱,它公然违反普遍承认的公理”。“这种制度虽然低于历史水平,低于任何批判,但依然是批判的对象,正像一个低于做人的水平的罪犯,依然是刽子手的对象一样。”[5](P7、6)在这里,哲学的任务不是为了揭示现实中的真理,而是揭露现实中的错误,不是为了理解现实,而是为了超越现实。

基于上述判断,马克思一开始就站在一个完全不同的立场之上。在黑格尔那里,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的顶峰、枢纽和中心,“在这个中心,自由赋予人自己以客观性,维护自身,以享有自身为生。”黑格尔明确指出:“国家就是自由的实现……人只有在国家中才有他成为理性存在者的立脚点”,“最好的、最完善的国家是最大的自由占支配地位的国家,因为这样的国家是自由的实现”。[6](P70、73)但马克思始终是一个非国家主义者,即便无产阶级专政在他那里也仅仅具有策略和工具意义,从未视作黑格尔式的客观自由的自在自为的实现。列菲伏尔指出,马克思的思想在根本意义上是反国家的,“与黑格尔相反,马克思坚持人的本质不是政治的,而是社会的。”在他那里,对国家的批判不仅仅是对某种国家形式的批判,而是对一切国家形式的批判。“正是国家的存在预设了,人们在不知道原因和途径的情况下创造自己的历史,国家的存在意味着社会中意识、合理性和组织的某种匮乏。”[7](P88)因此,马克思把共产主义的核心内涵界定为国家的消亡。

与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分化视为现代社会基本特征不同,马克思强调,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5](P30)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本质上是一种悖论状态,“在这里,即在人把自己并把别人看做是现实的个人的地方,人是一种不真实的现象。相反,在国家中,即在人被看做是类存在物的地方,人是想象的主权中虚构的成员:在这里,他被剥夺了自己现实的个人生活,却充满了非现实的普遍性。”[5](P31)换言之,在现代国家中,普遍性与现实性是分裂的,现实的东西是非普遍的,而普遍的东西却是非现实的。马克思明确指出,人的政治解放(emancipation)不等于人的社会解放(liberation),而人的社会解放首先就是要消除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的分离,让社会力量直接成为政治力量,由人民直接统治。从这一立场出发,青年马克思把直接民主制作为他的现代性方案。“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就其本质说来是自在的,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说来也日益趋向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8](P281)

杰瑞·穆勒正确地指出:“黑格尔声称现代国家既可以满足个人追求特定兴趣的愿望——作为市民社会的一员,也可以通过建立代表机制——议会制——为个人提供一种更广泛地参与国家事务的意识。但最终,在黑格尔的方案中,仅仅行政事务才被明确地致力于为大众服务。从自身经验出发,马克思认为这样的观点是绝对无法实现的。”[9](P220)从早年的记者生涯中,马克思已经意识到,代表制议会不代表公众的利益,官僚机构亦非公众利益的工具,相反,资产阶级的议会和官员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总是想方设法设计出各种制度使自己远离批评。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的立场是暧昧的:“黑格尔既然是法哲学家,而且又发展了国家的类概念,就不应该以现存的东西的尺度来衡量理念,而应该以理念的尺度来衡量现存的东西。”[8](P312)大致来说,马克思拒斥黑格尔的法哲学有三个基本理由:德国的落后现实注定了黑格尔法哲学是保守的,只具有作为批判标本的意义;市民社会的内在分裂和矛盾注定使现代国家及其官僚机构无法成为普遍利益的实现条件;一切现代国家,包括黑格尔的国家都是社会内在矛盾和分裂的表现,只有直接民主制才是唯一可以设想的人类政治组织形式。上述规定了马克思的批判方向,使他对黑格尔的学说持全面否定的态度。

曼德尔指出:“马克思恩格斯没能有制订出系统的官僚理论,但是在其著述中留下了多方面的分析。”[10](P218)但马克思对黑格尔官僚制思想的批判却是系统和全面的。

第一,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在对官僚制的辩护中混淆了规范与现实。黑格尔把行政权定义为与市民社会的特殊物有关的并通过这些特殊物来实现普遍利益的活动,但在马克思看来,这无论如何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定,“他还是没有以此证明行政权超过一般国家公民的职能、规定”。[8](P295)马克思认定,“黑格尔关于‘行政权,所讲的一切都不配称为哲学的分析”,[8](P298)其中部分内容是对现行官僚制的经验性描述,部分内容是对官僚制概念的思辨解释,在这里,规范与经验混为一谈。

第二,马克思认为,官僚制就其本质与黑格尔唯心论一样是一种唯灵论。马克思说:“如果说,官僚机构一方面是粗劣的唯物主义的体现,那么,另一方面它也暴露了它那同样粗劣的唯灵论:它想创造一切,就是说,它把意志推崇为causa prima[始因],因为它的存在只表现在活动中,而它活动的内容又是从外面取得的。……对官僚说来,世界不过是他活动的对象而已。”[8](P303)就此而言,“官僚机构是和实在的国家并列的虚假的国家,它是国家的唯灵论”。[8](P302)

第三,官僚制不仅是粗劣的唯灵论,同样是粗劣的唯物主义,即一种墨守成规的机械唯物主义和自私自利的物质主义。黑格尔认为,政府成员和国家官员代表着民众中最有文化教养、才智和法律意识的等级,因而能够很好地发挥其社会中介和协调作用。但马克思认为,官僚机构与同业公会一样是特殊的利益集团,“同业公会是官僚机构的唯物主义,而官僚机构则是同业公会的唯灵论”。前者是“市民社会的国家”,后者是“国家的市民社会”。[8](P300)因此,官僚制并不具有独立于市民社会特殊利益的超越性,相反,“就单个的官僚来说,国家的目的变成了他的个人目的,变成了他升官发财、飞黄腾达的手段”。[8](P302)就此而言,黑格尔赋予它的公正假象是一相情愿。

第四,官僚等级制不仅是无批判的权威主义,而且是装腔作势的形式主义,完全不可能起到黑格尔赋予它的作用。在黑格尔那里,官僚制的基础是客观知识,是关于普遍物及其与特殊利益相联系的科学;而在马克思看来,“对官僚来说,真正的科学是没有内容的,正如现实的生活是毫无生气的一样,因为他把这种虚假的知识和这种虚假的生活当作真正的本质”。[8](P303)

马克思对官僚制的权力逻辑做了多方面的批判,这些批判在今天看来仍然有它的现实意义。他认为,官僚制的基础是等级制,而等级制的普遍精神是秘密,官僚制具有行会性质,对内靠等级制维持,对外靠排他性的秘密维持。在此意义上,“权威是它的知识原则,而崇拜权威则是它的思想方式。但在官僚界内部,唯灵论变成了粗劣的唯物主义,变成了盲目服从的唯物主义,变成了对权威的信赖的唯物主义,变成了例行公事、成规、成见和传统的机械论的唯物主义。”[8](P302)官僚制本质是一种知识等级制,而这种知识等级制就如教会的教阶制一样是荒谬的,“‘考试’无非是共济会的那一套,无非是从法律上确认政治知识是一种特权而已”,“无非是官僚政治对知识的洗礼,是官方对世俗知识变体为神圣知识的确认。”[8](P307)马克思还强调,官僚制总是形式主义的,“官僚精神就是‘形式的国家精神’。因此,官僚机构把‘形式的国家精神’或实际的国家无精神变成了绝对命令。官僚机构认为它自己是国家的最终目的。既然官僚机构把自己的‘形式的’目的变成了自己的内容,所以它就处处同‘实在的’目的相冲突。因此,它不得不把形式的东西充作内容,而把内容充作形式的东西。国家的任务成了例行公事,或者例行公事成了国家的任务。”[8](P301-302)在这里曼德尔对韦伯的批评可以用于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评:“麦克斯·韦伯假设官僚的统治具有内在的合理性,事实却并非如此。官僚统治意味着局部合理性与总体非理性的结合。”[10](P220)在马克思这里,如果市民社会是不合理的,缓和这种不合理市民社会的官僚国家也不可能是完全合理的。

总而言之,马克思拒绝了黑格尔对现代官僚制的一切合法化辩护和美化,认为官僚制不过是市民社会和国家分化在国家领域中出现的特殊机构,这一机构对外排斥、对内压迫,它不仅不是人类合理生活的积极条件,而且是现代社会的毒瘤和寄生虫。

四、现代性语境下官僚制的再思考

黑格尔与马克思的争论有着丰富的内容。大体上,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各有其特殊的背景,针对的是不同时期的国家,因而我们需要看到他们思想差异的现实背景。大致来说,黑格尔在理论上参照的是法国大革命后的德国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国家。肖伊格尔斯指出,近代德国政治思想的主导倾向是历史主义,它放弃了自然法的客观主义和普遍主义知识论立场,强调任何价值都需要在民族文化和特定历史脉络中理解。“这一传统的自由派历史学家试图将自己的自由主义追溯到指引著名行政官僚的改革精神。诸如斯坦因、洪堡、格奈斯诺和沙恩霍斯特这样的人,试图通过法令自上而下地创立一个有效率的现代化君主国,能够动员整个民族的人力资源,并且愿意提供各种条件,从而将个人自由、司法保护、大众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公共事务和对传统权力组织的尊重和协调结合起来。他们在1813年精神中看到了1789年思想的更为合理的德国替代物。”[11](P5)在某种意义上,黑格尔《法哲学》所参照的国家并非是马克思所批判的落后反动的国家,而是受法国大革命影响的、具有自由主义改革精神的国家。他的法哲学是对这一德国版本的自由主义制度及其理念的哲学解释。而马克思批判的国家是日益陷入保守和专制的普鲁士国家,关于这一国家的落后性和反动本质,马克思从来不吝啬自己的尖锐言辞。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认为,德国与欧洲其他现代国家并不处在同一个历史水平上,“由于德国的形势,由于德国教育的立足点,最后,由于自己本身的良好本能,不得不把现代政治领域(它的长处我们不具备)的文明缺陷同旧制度的野蛮缺陷结合在一起。”[5](P13)甚至到写作《资本论》时期,马克思仍然认为:“在其他一切方面,我们也同西欧大陆所有其他国家一样,不仅苦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且苦于资本主义生产的不发展。除了现代的灾难而外,压迫着我们的还有许多遗留下来的灾难,这些灾难的产生,是由于古老的、陈旧的生产方式以及伴随着它们的过时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还在苟延残喘。不仅活人使我们受苦,而且死人也使我们受苦。死人抓住活人!”[12](P9)就此而言,黑格尔所解释的是处在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国家,而马克思所批判的是在德国落后状态下复辟和倒退后形成的带有封建专制特征的国家。正因为如此,黑格尔更多地看到国家的进步和理性的方面,而马克思则更强调其非理性和专制的方面。

当然,马克思与黑格尔的争论绝不限于对德国现实的不同解释,如果是那样,今天我们来讨论他们的争论就没有太大的意思。马克思与黑格尔争论的真正的焦点是国家与自由的关系,是对现代国家本质的认识问题。对黑格尔来说,国家是自由实现的终极条件,没有国家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同一性,绝对精神就无法在尘世生活中得到体现;而对马克思来说,不仅德国的旧制度,而且一切现代国家都是人类的一种有缺陷状态。因此,马克思说:“因为德国现状是旧制度(ancien régime)的公开的完成,而旧制度上是现代国家的隐蔽的缺陷”。[5](P7)对德国旧制度及其理论上的表现——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也是对现代国家的批判。

黑格尔与马克思对现代社会的合理结构认识不同。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作为家庭与国家之间的中介和特殊权利的实现条件是必不可少的,个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需要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又无法摆脱利益的分化和冲突,因此需要国家和行政权力的调节中介。而对马克思来说,资产阶级市民社会是人的本质的异化,是需要克服和消除的状态,即使黑格尔赋予行政权和官僚制的使命得以实现,由它所调节的社会生活和政治形式仍然处在不合理状态。正如列菲伏尔所指出的,马克思坚持人的本质不是政治的,而是社会的,只要个人和社会共同体之间存在着制度和政治的中介,人类就处在不应有的异化状态。因此,马克思重视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绝非仅仅出于对德国现实政治的关心,而是要确立一个与资产阶级和自由主义截然不同的政治理念。

第一,马克思同意卢梭的观点,人民的主权是不能代表的,只要人民还通过国家形式来组织自己,他们就被剥夺了自己原有的力量,陷入外在统治之中。因此,马克思指出,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的‘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5](P46)在这个意义上,只要存在着国家、存在着与人的经验生活和活动相分离的官僚机构,人类的解放就没有完成。基于此,官僚制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当然就不在马克思政治思考范围之内。

第二,马克思与黑格尔对普遍性有不同的看法。对黑格尔来说,自由作为客观精神的理念是普遍的,但这种普遍性只有通过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等制度以不同的方式体现,其中官僚的知识和教养是普遍性精神和知识的最重要部分,官僚机构在国家的普遍性与市民社会的特殊性之间起沟通作用,维护着社会的整体性,因而是具体普遍性的代表。而对马克思来说,真正的普遍者不是黑格尔意义上的官员,而是劳动者:“那些从资本主义身上一无所获的人——无产阶级——才是解决答案”。[9](P244)在这里既可看到马克思与黑格尔思想的相似性,也可看到他们的对立。“如果说马克思把自身利益即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阶层’,即黑格尔所说的‘公共服务’,替换成了无产阶级概念的话,那么,他们仍然保留了黑格尔的推论,即需要知识分子扮演普遍阶级辅导者的角色。”[9](P244)

第三,对黑格尔来说,一个社会无论如何发展,其职能、能力和知识的分化是不可避免的,有必要把社会优秀成员变成官员以建立合理的国家,而对马克思来说,合理的社会在于把官员的能力变成所有人的能力,以实现人民的自我管理。针对黑格尔主张在官员的选拔和任用上必须机会平等,马克思的回应是:“在真正的国家中,问题不在于每个市民是否有可能献身于作为特殊等级的普遍阶级,而在于这一等级是否有能力成为真正普遍的等级,即成为一切市民的地位”。[8](P307)关于个人的特殊利益与社会普遍利益的关系,马克思强调,“只有普遍利益在实际上而不只是(像黑格尔所想像的那样)在思想上、在抽象概念中成为特殊利益,才能铲除官僚政治;而这又只有在特殊利益在实际上成了普遍利益时才有可能。”[8](P303)黑格尔心目中的合理国家是精英领导的国家,而马克思展望的社会是社会成员自我组织的社会,与这一社会状态相适应,其组织形式不是官僚制,而是直接民主制,一种国家的非国家,或非国家的国家形式。

今天如何来评价马克思与黑格尔的思想分歧?一方面我们需要承认马克思对官僚制批判中具有合理内容,另一方面也需要承认他的批判中包含着浪漫化的乌托邦成分。从我们的介绍可以看出,马克思是一个伟大的观察家,虽然他不是官僚体系的“内部人”,却能够对官僚制做入木三分的批判。这些批判比起黑格尔的学说有着更多的经验内容和批判内涵。在这个回合,马克思无疑胜出黑格尔很多。在现实中,我们不难看到,官僚经常通过设租寻租追逐特殊利益,陷入腐败,损害公共利益;不难看出权力者的任性和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展对个人和公共自由的损害。与此同时,各种荒诞的形式主义和神秘化也经常使官僚制陷入可笑的境地。就对官僚制中实质的和形式的不合理特征的批判而言,马克思是当之无愧的先驱,他的思想对我们认识官僚制是不可多得的资源。

但另一个方面,就对现代社会的结构分化、利益分化以及行政权力的调节作用的功能解释而言,就行政体系和官僚应有的品质和能力的规范性解释而言,黑格尔却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确实,官僚制无论就其历史和现实而言都是不完美的,但迄今为止,我们还无法想象在我们今天所处的复杂社会中可以没有国家,没有政府,没有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官僚体系。就此意义上,我们又必须认真对待黑格尔。

现代社会本质上是多元的、分化的和复杂的,我们不能期待一个全知全能的中心,但同样不能设想一个没有法律和国家,没有中介和制度的状态。我们需要体认现代国家和官僚制的必要性,同样,也要认真对待它的不完美性。黑格尔由于其唯心主义哲学前提和对历史合理性的片面信任,对于现代行政权和官僚制的滥权和自肥倾向缺乏敏感性;而马克思从过于完美的理想出发,对现代国家及其官僚制的必要性和现实韧性也缺少客观的认识。从人类的经验看,行政权力及其官僚制组织形式本身既非万恶之源,也非灵丹妙药。官僚制不会简单地被取消,只能被驯服和限制,而驯服和限制官僚制自我膨胀的方式只能通过扩大社会自治和政治民主。在这个意义上,只有认真地对待马克思的批判,黑格尔赋予官僚制的意图和目标才能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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