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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宪性审查”需要认识的几个问题

2018-01-25李正远南京浦口中等专业学校江苏南京211800

教学月刊(中学版) 2018年14期
关键词:合宪性违宪立法法

李正远(南京浦口中等专业学校,江苏南京 211800)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1]宪法学具有专业性和实践性特征,这对中学教师的知识储备是很大的考验。八年级法治教育专册中“加强宪法监督”一课涉及宪法监督、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等专业知识,本文对其作简要介绍,以备教师学习和备课之需。

一、关于“合宪性审查”的含义和必要性问题

“合宪性审查”也叫违宪审查,就是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可能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履行宪法职责的行为进行审查,对于有违宪法的一切法律法规和履职行为均要进行纠正或撤销。“合宪性审查”作为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基本保证。所以,它是现代各国维护宪法秩序的通行做法,也被称为宪法的“牙齿”,国外一般是设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专职负责违宪审查和宪法监督。

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国情来看,这一制度更具有现实的意义。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多元立法体制:我国的立法主体有中央一级的全国人大及国务院,有地方一级的省级人大和政府及设区的市人大和政府,还有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各部委等,正因为“法”出多门,地方立法、部门立法多于国家立法,且在近些年的立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现象,违宪、违法案例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宪法的权威,更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所以,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关键是依宪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些为我国法治建设作出了战略性部署。

二、“合宪性审查”相关典型案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快车道,一方面加快了立法进程,另一方面加强宪法监督,废除、修改违反宪法精神和内容的法律法规,极大地推进了我国依宪治国、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进程。2000年以来,我国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9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合宪性审查请求的典型案例有:

1.2003年孙志刚案件后,北大、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八位法学专家就《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提出违宪审查建议,后引起巨大反响和讨论。2003年6月,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施行,标志着实行几十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废止。

2.2007年贺卫方等60多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书》。2013年11月,中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标志着实行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废除。

3.其他影响较大的“宪法监督”案件还有:2003年张先著“乙肝歧视第一案”,2004年河南种子案(也称李慧娟案),2005年黑龙江强制婚检案等,这些案件在全国的关注下、在法学界的讨论推动下,对推进我国的宪法法律监督制度、合宪性审查工作起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在上述违宪案件中,处理方式主要是通过协商与督促来纠正,全国人大均没有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优势,正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在2018年“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所说“在很多情况下很多问题走不到动用撤销的情况”;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特别是合宪性审查制度所存在的虚弱状态,“总体上,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进展缓慢”[2]。

三、关于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度

基于课程标准和学情,教材对本问题的处理是概括性的,作为教师,应作更深入的认识和了解。我国《立法法》第99、100、101条对“合宪性审查程序”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权力主体,二是规定了提请审查的主体,三是规定了审查程序和公开原则,这里就不再赘述。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立法法》第五章第98条规定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备案制度”,第99、100、101条规定了相应的“审查机制”,合称为“备案审查制度”,其包含了“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两部分内容。[3]我国《立法法》实施十多年来,备案审查制度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近年来,我国的备案审查工作也取得了新的进展:

2016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对30多件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审查研究,有重点地对地方性法规开展主动审查,对90多件公民提出的认为违宪的审查建议进行了处理,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纠正。

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指出: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类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1527件;除根据审查建议进行被动审查外,主动审查工作也在大力推进,2017年已经完成对14件行政法规、17件司法解释、150余件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研究工作。

虽然我国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仍处于一个起步阶段,从起步到成熟将是一个漫长和复杂的过程。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提出的相关精神,对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合宪性审查机构,赋予该机构主动启动合宪审查的权力和职责,制定合宪性审查制度和程序,规定被审查方的权利义务、答复期限、违法责任等。组织的建立、制度的完善是前提。

二是建立违宪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违反宪法和上位法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为均无效,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尤其应将行政机关违法责任作为突破口。

三是坚持公开原则。合宪性审查的过程、结果、责任追究等都应该公开透明,接受全国人民的监督,防止各种懒政怠政现象。

总之,通过合宪性审查问题的探讨,我们应认识到作为德育教师的责任和担当,不断更新知识储备,更好地了解我国法治建设现状,以科学传达课程的国家意志。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35.

[2]姚建国.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重要战略举措[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12):57.

[3]全国人大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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