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学科核心素养的法治意识
——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之“法治意识”解读
2018-01-25陈大文朱秀蓉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092上海大学社会科学部上海200444
陈大文 朱秀蓉(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092;上海大学社会科学部,上海 200444)
《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2017年版)》(以下简称“新课标”)将普通高中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凝练为政治认同、科学精神、法治意识和公共参与。准确理解和把握法治意识这一核心素养的基本内涵、核心价值和课程目标,是贯彻实施新课标的重要任务。
一、法治意识的基本内涵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法治意识已成为常用词,但迄今并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牛津法律大辞典》没有“法治意识”这个词条,《法学词典》只有“法律意识”这个近义词。我们认为,作为学科核心素养的法治意识,其基本内涵可以从课标规范、学理定义和构成要素三个维度来阐释。
1.从课标规范来说,新课标表明,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主要表现为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我国最权威的法学专业教科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理学》,采用最通用的概念,将“法律意识”释之为“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1]。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官方文件和领导人讲话中,多用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等词汇。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2]中央文件首次将沿用几十年的“法制教育”改为“法治教育”,赋予其更丰富的内涵,对中小学法治教育和课程建设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要求“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3]。这足以说明我们将“法治意识”作为高中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至于如何定义法治意识,在新课标研制过程中,有专家基于法律意识这个概念的权威性和通用性,建议比照“法律意识”来定义“法治意识”。经过反复讨论,充分考虑到“法治”的导向和目标价值,没有拘泥于法学概念,而是基于行为方式的价值导向立场,旗帜鲜明地表明,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主要表现为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同时,从核心要义和教育意义的视角进一步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有助于他们在生活中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严守道德底线,维护公平正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2.从学理定义来说,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治的认知、尊崇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我们认为,法治意识首先表现为人们对法治的理性认知。法治理性认知不仅是人们对法治的性质、功能、制度设计、组织机构、实践运作等的整体认识和把握,还包括人们对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的态度和价值评判。没有法治理性认知,法治意识就失去了理性的根基,就不会有合乎法律规范的行为方式与公共参与。法治意识还表现为人们对法治的情感认同。情感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和体验。情感常常表现为人们行为的一种内在动机,可以调控(促进或抑制)人的行为。法治情感是在法律认知基础上产生的对规则的信任和依赖,对法治秩序与行为的认同与欣赏,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等内心体验。法治情感对人们合乎法律规范的行为选择具有驱动作用。法治的实现是理性和情感的结合。人们能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仅依靠法本身的正确性(合乎理性的良法),依靠理性的说服,还需要通过法治情感的熏陶,发挥法治情感的驱动作用,最终影响人们的行为。
3.从构成要素来说,法治意识包括程序与规则、权利与义务、平等与公正等意识。要进一步理解作为学科核心素养的法治意识,构成要素无疑是一个必要的维度。其一,程序与规则意识是基础。程序意识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意识。规则意识是以法律规范为自己行动准则的意识。公民在生活中遵守程序与规则,社会秩序才有保障,社会稳定和发展才能实现。其二,权利与义务意识是核心。权利与义务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法治意识以权利与义务意识为核心。既定的法律规范使人们知道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并对行为后果有明确预期,在遇到纠纷时,当事人与裁判者能找到共同的评判标准。在法律上,权利是具有合法性的理由。凭借这个理由,相应的行为、利益、主张和期待就会获得法律认可的正当性。法治意识可以引导人们不断研判、衡量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谁有权利、谁有义务及其权利与义务的限度。公民增强权利意识,依法行使权利,有利于个人权利的实现与维护,从而有尊严地生活,进而促进国家民主与法治进程。公民增强义务意识,依法履行义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既是实现个人权利与价值的重要条件,也能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其三,平等与公正意识是灵魂。平等意识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公民平等意识包括平等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的意识,平等获得法律保护的意识,反对特权的意识等。公正意识是尊崇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准则的意识。公正要求公民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分配合理。现代社会,公正是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现代文明的普遍理念。公民只有把公正作为普遍的价值准则,法治才有可能真正成为现实。
二、培育学生法治意识的核心价值
为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要求落到实处,教育部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开展专题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中小学法治知识课程设立和教材编写的实施方案,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标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法治教育。青年学生的法治素养,将深深地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在一定程度上将代表法治中国建设的水平,将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培育学生法治意识的核心价值,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有助于促进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的现代化主要是指人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现代化,其实质是人的身心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的素质的普遍提高。法治化是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法治权威,主张权力制约与监督,弘扬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和公正意识,都是人的现代化必备素质。培育学生法治意识,需要法治知识教育,更要培育学生的法治情感、法治品格和法治行为能力。因此,全面培育学生法治意识,可以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党的方针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自由、平等、公平、民主、正义与法治的关系,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并以尊重人权、促进民主、维护公正为价值取向,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有助于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提升学生的现代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促进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
2.有助于促进社会法治文明习惯的形成。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安。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人们的权利意识正在普遍提高,但社会生活中权利与义务失衡、公权力与私权利相冲突的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比如权大于法、钱重于法、情过于法等。造成此类现象的原因是,受传统人治思维的影响,人们尚未形成法治思维,遇事首先想到的是托人、找关系,而不是相信法律、依法办事。法治的根本要义就是要形成遇事找法、办事靠法的思维模式和生活方式,从而摆脱对他人和权力的依附,独立自主地、有尊严地生活。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消除人治思维的影响,就要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尤其是在青年学生的心灵深处播撒法治的种子,培育他们对法治的感情,让他们感受法治的温暖。培育学生法治意识,要引导他们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按照法律规范和法治精神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和处理问题,从而养成符合法治要求的生活方式和人生态度;引导他们遇事时尊重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主动寻求法律帮助,并以主人翁姿态积极参与法治建设,监督权力行使,抵制暗箱操作。这样,有助于营造全社会尊崇法治的氛围,带动社会其他成员学习法治知识,培养法治情感,提升法治行为能力,进而促进整个社会法治文明习惯的形成。
3.有助于促进法治中国的加快建设。法治是人类文明演进中逐步形成的先进的国家治理方式。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崇高的价值引领。社会主义法治意识作为一种先进的社会意识,能够在思想上指导国家的法治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任务之一。青年学生知识丰富,思想灵敏,敢于创新,易于接受新事物,敢于破除落后的思想观念,改进阻碍法治的行为习惯。他们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生力军,其法治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中国的前途命运。这就要求他们成为法治的宣传者、践行者和示范者。因此,培育青年学生的法治意识,有助于青年学生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学习和实践,将法治价值内化为自己的信仰,融入学习和生活,积极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影响和带动身边人加入法治中国建设的行列,共同为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从而促进法治中国的加快建设。
三、法治意识的课程目标
新课标在阐释“法治意识”内涵的基础上,将“法治意识”的课程目标明确为四个方面。我们希望通过解读这些课程目标包含的“法治”含义,以帮助一线教师正确理解这些目标,在将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的过程中,追求课程目标的实现。
1.理解法治是人类文明演进中逐步形成的先进的国家治理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人类政治文明演进经历了从专制、人治到民主、法治的发展历程。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大体可分为人治与法治两种。历史经验揭示,法治昌明则国泰民安,法治废弛则国乱民怨。世界上一些国家虽然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门槛,而是落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密切相关。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根本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宪法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厉行法治,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2.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宪法法律至上是实施法治的核心内涵。坚持宪法法律至上,首先要捍卫宪法尊严。任何不尊重宪法、破坏宪法、挑战宪法权威的行为都是对共和国的价值体系、国家根本制度以及对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挑战。维护宪法权威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与标志,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公民常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还要维护法律权威。法律权威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组织和个人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之上的,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平等性原则是真实的,具有实质性的内容。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包括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各项自由权利。为了保证这些公民权的真正实现,还采取相应措施,在司法、行政等方面切实加以保障。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种法律上的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3.懂得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养成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的习惯。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公民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时,并不能因为该权利本身合法而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为所欲为。尤其应当恪守尊重他人权利的法律底线,行使权利时有义务防止他人权利受到侵害,否则这样的权利在法律上就属于滥用,最终也不利于整体社会利益的实现。
4.拥有法治使人共享尊严,让社会更和谐、生活更美好的认知和情感。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只有依法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无论在国家层面,或者社会层面,还是个人层面,其制度安排、规则程序、合作参与、责任分担、利益共享都离不开法治,唯有法治才能确保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价值目标得到确认、尊重和实现,才能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为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最可靠的保障。法治是生活的内在需要,美好生活离不开法治。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它有效保障着我们的权利。当然,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法律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的一生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厉行法治,国家才能更富强,社会才会更有序,我们生活才会更美好。
[1]本书编写组.法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290.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