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销及其衍生犯罪相关研究
2018-01-24徐强
徐强
非法传销概述
非法传销是指组织者通过发展下线会员,并要求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下线,通过这种人员滚动模式计算和付给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非法传销是一种违法行为,认定组织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要求被发展者购买商品,并形成一定的组织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算和给付报酬的标准属非法传销行为。构成非法传销罪,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传销的特点
成员复杂。非法传销人员的组成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非法传销人员来自全国各个地区,年龄差距明显,文化程度也存在高低之分。部分非法传销人员已意识到非法传销的违法性,但为获取非法利益不惜骗取其他人的信任,甚至骗取自己的亲友。也有部分非法传销人员并没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而认为传销就通过自身能力赚取合法收入的一种有效途徑。不同的非法传销人员在地区、年龄、学历、认识等方面差距巨大,构成了非法传销成员复杂的特点。
手段多样。随着我国对非法传销的打击力度提升,非法传销常常借助“直销”、“连锁”等名头开展活动。借助这些合法外衣来骗取更多人的信任。同时,过去非法传销一直以“做生意”、“找工作”等名义来骗取亲属、老乡的信任,将这部分群体发展成为下线会员。而现阶段非法传销开始利用各类聊天工具,通过网络中结识朋友、恋人等方式骗取对方信任,从而将其发展成为下线会员。由此看出,非法传销的手段朝着多元化发展,无论是传统方式,还是现代化方式都成为非法传销骗取他人的途径、方式。
组织严密。非法传销有着极其严密的组织结构,该结构呈现出金字塔形式,等级制度十分明确。一般的非法传销组织拥有主任、考察员、业务员等不同层级,下级对上级要绝对服从,非法传销内部大小事务均有主任负责,业务员需不断发展下线来获取等级上的提升。非法传销组织一般封闭性较强,没有主任的批准不允许外出,在相对封闭的环境内,非法传销成员通过不断“洗脑”让新加入组织的成员在短期内迅速被迷惑,从而跟随组织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衍生犯罪多。在非法传销活动中经常会衍生其他犯罪行为,最常见的包括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诈骗犯罪等。据相关数据显示,超过90%非法传销活动中都存在非法拘禁行为,几乎查处的每起非法传销案件都存在对成员的非法拘禁,造成这种衍生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既是受害者,又是施暴者,他们自身经济、人身利益遭受侵犯后,为弥补自身利益的损失,从而对新加入组织的成员实施犯罪活动,形成恶性循环。
非法传销及其衍生犯罪的防范与应对
强化舆论引导。对非法传销人员及社会公民应该进行法制宣传,借助电视媒体、报纸媒体以及网络媒体揭露非法传销的恶行,警示社会公众不要轻信传销活动,共同抵制传销活动。更应将这种宣传行动进入到校园、工厂以及企业之中,通过实地讲座告知社会公众非法传销的本质,让社会公众对非法传销有所认识。同时,对广大农村地区要进行重点宣传,防止农村地区因“做生意”、“找工作”等借口落入非法传销陷阱。除此之外,一旦落入到非法传销陷阱应掌握正确的自救方式,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在强大的舆论引导下,不仅能够防止社会公众陷入非法传销陷阱,也能警示现有非法传销组织,让其放弃非法传销犯罪活动。
重视监管预防。重视对非法传销的监管预防是解决非法传销及衍生犯罪的关键所在,相关政府应该成为打击非法传销的总指挥部,应借助公安机关力量重拳出击,并发动社会公众对非法传销进行举报。政府可以开展“无传销租房”活动宣传,从租房角度监管和预防非法传销犯罪活动。针对市区、农村地区的租房活动进行检查和限制,要求房东对租房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鼓励房东对房客非法传销行为进行举报。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将重点放置在对出租房、暂住人口方面的打击,实现“监控预防”—体化,重点打击非法传销的生存环境,抑制非法传销组织的进一步扩大。
多方形成合力。打击非法传销犯罪行为不仅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其他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的责任,介于非法传销犯罪活动一般较为隐蔽,单纯依靠公安机关的侦查力度有限,检察机关、法院、工商部门、金融部门应该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传销行为。以金融部门为例,应针对涉嫌非法传销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进行严格检查,针对疑似非法传销账户财产进行冻结,一旦非法传销经济收益受到限制,非法传销就无法进一步扩大规模。除此之外,各个部门之间应该进行相互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对存在可疑的信息进行协同调查。
完善量刑标准。《刑法》是我国对各类犯罪活动打击的关键所在,借助《刑法》中明确、严格的标准可以震慑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非法传销罪”,并制定了一般情节五年以下、严重情节五年以上的刑罚标准。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刑法》中非法传销罪应进一步详细规范,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对非法传销罪的认定,甚至可以进一步加大刑罚的打击力度,让非法传销从业人员畏惧刑罚规定,不敢涉及非法传销罪,从而在根本上抑制非法传销行为。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