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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现状及保护对策

2018-01-24郑扬尘

科技视界 2017年31期
关键词:安全现状保护对策大数据时代

郑扬尘

【摘 要】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个性化服务方式越来越多,商家需要通过大数据分析来预测公民行为活动,从而得到更多利益,大数据时代下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影响,极容易产生信息的泄漏等问题,本文就是针对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现状以及保护的對策进行的分析研究。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现状;保护对策

网络的普及给我国公民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公民的大量个人信息都存在于网络系统中,商业竞争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得更加激烈,公民的个人信息价值增强。在大数据时代下,公民的信息被完全暴露在各个商业服务上,非法买卖公民信息的事件多有发生。2013年,我国有近一亿条用户信息被泄露,因此,解决大数据时代下的公民信息安全问题极其重要。

1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现状

(1)从法律方面分析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现状

我国的法律相对来说比较健全,已经有很多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规都仅在各个行业的规定中得到体现,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但是因为其不够完善,导致操作性较差,仍会给公民带来个人信息泄漏的隐患。首先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不够清晰,对于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要求不够明确,以及对个人信息的利用程度权利的规定不清,这些问题都具有较强的争议性,但是实际上,这些问题应该在立法阶段之前就进行明确[1]。

其次,目前现有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律缺少与我国大数据背景的融合,也就是说,现有的法律并不能解决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并且,目前我国存在的大多数是从安全问题发生后的补救层面进行的法律制定,事前预防保护法律还处于一片空白的状态。法律的缺失导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不法商家非法使用和传播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最后,如果我国公民因个人信息泄漏问题进行法律申诉时,因为需要按照民事诉讼的主张举证原则很难将自身权利进行维护[2]。在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信息的不合法使用渠道隐蔽,往往受害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个人信息的泄漏以及造成的后果,即使有证据也不一定可以保证损失评估的结果是合理的,因此目前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维权现状就是举证难且赔偿低。

(2)从公民个人方面分析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现状

目前,我国公民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够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素养低下,近几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对上海市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素养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进行结果分析。首先,在所有受访者中只有百分之七十左右的人表示会偶尔关注一下信息安全知识,其次,虽然大部分的受访者会关注我国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政策,但是只有百分之七的受访者会特别关注这类政策。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表示当自身信息被侵犯后并不会采用法律措施进行维权,而是选择不予理睬。通过以上各项结果表明,大数据时代下,虽然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增强,但是公民的信息安全素养却并没有提升,直接导致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受到滥用的情况出现。

(3)从互联网行业方面分析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现状

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存在于互联网中,因此进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需要政府与互联网行业人员共同实现。在大数据时代,我们应当加强互联网数据使用者的行为承担责任,并不是仅仅重视数据在最初被采集的信息个人是否同意。这是一个理想的状态,在现实中,互联网行业内的数据使用人员对于责任的承担能力较差,行业内并没有一个严格的自律机制。正因如此,企业产生公民个人信息盗用等违法现象极其普遍。大部分企业都是因为受到利益诱惑,将用户的信息进行非法贩卖,出售给中介机构,再由中介机构向各类企业进行售卖。目前,很多企业已经将大数据作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重视程度的提高使企业对用户的信息进行全面的追踪,因此,企业与用户之间产生了大数据利用与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矛盾。

(4)从监管方面分析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现状

大数据时代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和监管过程中仍存在漏洞,首先,我国虽然意识到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但是却并没有进行实际行动,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一个信息安全的管理机构,导致我国的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没有得到统筹规划,其他国家与我国之间的个人信息相互协调受到了限制。其次,我国目前对于侵犯他人信息的行为处罚较轻,在我国《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进行警告、向社会公告以及视违规程度给予一万元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发生给不法分子带来的利益是极大的,对公民的信息泄漏和买卖数量高达百亿,与法律规定相对比,违法成本过低,对于犯罪人员来说无法起到威慑的意义。

2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对策

(1)政府应当出台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

在十年前,我国就已经有专家进行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建议稿的制定,但是经过了近十年的发展,完整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没有正式出台。我国的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因此,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时机成熟,也成为了我国发展的重要过程。目前我国工信部已经在拟定对公民信息的保护规定,但是并没有达到法律的层面,也就没有表现出公民信息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强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首先应当出台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从法律层面进行管理,使公民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在法律中首先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明确,只有将这个概念进行明确才可以对公民信息进行全面的保护,并且当公民信息安全问题出现时,使司法审判的难度得到降低。其次,应当赋予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权,已经有很多国家将这一权利加入到重要民事权利范围内,在法治社会中,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所有权是必要的。最后,信息保护法应当坚持一定的立法原则,第一,相关单位在进行公民信息的收集时必须要取得信息所有者的同意,并且信息所有者必须明确个人信息被收集的的目的。第二,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与知识产权的使用有着相似之处,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使用。第三,征得公民同意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有义务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安全保护,防止公民信息被盗取或者篡改。第四,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当在收集目的达到后及时删除公民个人信息[3]。endprint

(2)完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刑法规定

刑法可以说是我国的法律中最为严谨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因此,刑法的制定必须要严谨用词并且考虑范圍全面。因为我国目前刑法中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条款不足,所以应当对刑法进行完善。首先,刑法中应当明确何为“情形严重”,我国刑法中对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罪名成立条件之一就是“情节严重”,但是却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统一。在对犯罪情节是否严重进行界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多种因素,例如违法使用公民信息的数量以及谋取的利益数额等等,当数量超过一百条以及数额超过五千元以上都可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不仅要考虑不法分子造成的不良后果,同时还要根据不法分子的侵权次数进行情节严重的判定。

其次,应当对侵害公民信息的行为进行扩大解释。刑法中对侵犯公民信息的犯罪行为采用列举法进行规定,其中包括出售公民信息行为、非法提供公民信息行为以及窃取公民信息行为三种。正是因为这种规定,很多不属于这三类的侵犯公民信息权的行为被刑法排除在外,对公民的信息安全保护不够全面,因此刑法应该扩大对侵犯公民信息权的行为范围。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企业对公民信息进行非法使用的现象,往往给公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较多的负面影响。

从长远角度出发,因为有可能出现对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的各种新手段,例如对公民信息进行私自修改等等行为,如果这些新手段没有在刑法中得以体现,很有可能让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因此在刑法中对侵犯公民信息权的规定中加入“以其他方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后缀有重要意义。最后应当加强对于侵犯公民信息权的处罚力度,刑法是因为我国非法使用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猖獗才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加入刑法保护范围内,为了从根本上杜绝盗用公民信息的违法行为出现,可以采取加大处罚力度的方式[4]。目前刑法中对侵犯公民信息权的最高处罚为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很少有犯罪分子因该罪获得较为严重的惩罚,刑罚普遍较轻。惩罚力度的过轻导致我国非法侵犯公民信息权的行为逐渐增加,因此应当将处罚力度进行加强,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的作用。

(3)我国应成立一个专门进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机构

目前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侵权之后没有途径进行维权,因此应当组建一个专门进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机构,对公民信息被侵权的行为进行事前预防,并且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帮助公民维护自身权利,避免公民“上诉无门”的情况出现。该机构应当以帮助公民维护信息权为重要任务,为公民普及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公民的警惕心[5]。

3 结束语

大数据时代下,公民的个人信息可以涉及到各项经济活动,个人信息安全的漏洞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这时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很有必要,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铤而走险,加之我国法律对该类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小,对犯罪分子并不能造成威胁,所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可以通过法律的制定来实现,同时提升公民对自身信息的保护意识,明确公民所具有的个人信息权,避免自己的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进行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姜玲.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J].兰台世界,2017,(02):56-59.

[2]陈巧兰,戴冰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探析[J]. 河南图书馆学刊,2016,36(03):131-132.

[3]董清潭.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对策[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5,11(29):18-20.

[4]付小颖.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对策[J].河南农业,2014,(24):57-58.

[5]侯林.大数据时代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及保护对策[J].才智,2013,(03):333-33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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