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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标识系列标准研制

2018-01-24

质量探索 2017年6期
关键词:统一司法标准化

张 斌

(湖南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长沙 410111)

1 背景和意义

2013年11月,湖南省司法厅印发《2013-2017年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规划》的通知(湘司发〔2013〕77号),提出要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统一形象标识。[1]强调司法行政系统在办公环境、公务用品(纸杯、笔记本、公用笺、公文纸、信封、资料袋等)、交通工具、宣传物品等设施建设中,要注重设置或印制视觉标识,以此树立鲜明的司法行政系统形象。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省司法厅进一步提出,制定司法行政系统标识及设置系列标准,通过标准化的手段来助推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

系列标准的研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树立司法行政系统的文明形象。视觉识别是最外在、最直接、最具有传播力和感染力的感知方式,将司法行政的行业理念、文化特质、服务内容、机构规范等抽象语意转换为标准化、规范化、具体化的视觉标识符号,并即时传达给社会大众,将对司法部门办公、服务场所的环境布置、服务设施的配套完备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并在全省树立统一、规范的形象,打造良好的文明品牌;二是有利于促进司法行政系统的文化建设。标识本身就折射出了行业的文化内涵,司法行政徽章的盾牌和五角星象征着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法制建设中担负着法律保障等重要职责;人民调解标识由象征友好的握手、象征奉献的红心和代表和平与希望的绿色橄榄枝构成,等等。统一标识符号并加强应用推广是推动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可提升公众对司法行政系统的认知度,了解司法部门的工作内容和性质,以及进一步巩固司法部门的权威地位。

2 司法行政系统标识标准化现状

2.1 国内情况

国家司法部十分重视司法行政系统标识标准化建设,2009年8月,出台了《关于统一司法所标识的通知》(司法通[2009]124号),要求统一规范使用司法行政徽,统一规范司法所办公场所标牌,保持所容所貌整洁[2],等等。通过几年的标准化建设与推广,全国司法所标识基本规范统一。部分地方省市也逐步开展了司法标识标准化工作,2010年2月,上海市正式出台《上海监狱标志标识建设标准(试行)》,建立“规范、统一、简洁、醒目”的标识标准,既满足警务管理的需要,又满足教育改造的需求,呼应监狱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2016年7月,山东省司法厅制定了《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标识应用规范(试行)》,统一规范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标识应用,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服务便民化水平,扩大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

2.2 湖南省省内情况

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标识标准化工作应用基础较好,通过对长沙、常德、张家界、株洲、湘潭等地的调研,我们了解到,大多数部门都设计并应用了相关的标识体系。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社区矫正中心和公证机构等窗口部门按照国家或省内文件要求较早地统一了标识标牌;监狱和戒毒系统相对独立,标识应用也相对统一;律师行业、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部门是市场化的机构,标识的设计与设置相对个性化,主要体现自身的品牌和文化特点。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司法行政系统涵盖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监狱、戒毒、律师、鉴定、公证等10大行政、业务或行业部门,虽然部分部门的标识应用有了基础,但仍还存在着不统一、不规范、不协调的问题。

3.1 标识不统一

一是颜色不统一,司法行政系统的基本色——蓝色的CMYK值(印刷四色模式,是彩色印刷时采用的一种套色模式)各部门就存在较大差异,有些蓝色深、有些蓝色浅,甚至有些不是蓝色;二是字体不统一,标识中中文使用的字体有方正粗宋简体、方正大黑简体、方正粗雅宋、方正魏碑简体、微软简老宋、微软雅黑、方正小标宋简体等,字体各种各样,且规格不一;三是式样不统一,基础通用的标识标牌式样和规格存在较大差异,有的标牌蓝底白字,有的标牌白底黑字,标牌的大小和设置也不一致。这些不统一在实际应用中严重影响了司法行政系统标识的整体视觉效果。

3.2 标识不规范

律师行业、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行业等市场化部门,标识设计与应用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律师事务所标识设计与应用较好,崇尚个性化,少数律师事务所因为规模较小还没有规范的标识。司法鉴定的主要业务是依托医院,办公场所位于医院内,部分标识的设置需要和医院保持一致,需规范的标识与医院的要求产生了兼容性问题。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缓慢,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还没有相应的标识。

3.3 标识不协调

有些部门在一起合署办公的时候,出现了标识应用不协调的情况。在基层,司法所和公共法律服务站一般合署办公,却各自应用本部门的标识,标识样式及设置差异较大;部分司法局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社区矫正中心也会合署办公,其标识样式和设置也存在较大的差别,造成了不协调、不统一的视觉效果。

4 系列标准研制思路

4.1 系列标准

通过研究分析,为了更好地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各部门应用标识,司法行政系统标识宜形成系列标准(见图1),基础通用标识应基本统一,专业标识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这样就可以更科学、更合理、更有针对性地为每个部门形成既相对统一、又相对专业的标识标准。

图1 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系列标准

4.2 标准编制思路

我们在编写标准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主题要明确(标准化对象是什么),那么我们这个系列标准的标准化对象就是标识(我们所有规定的内容都围绕标识展开),主题明确后再确定标准的结构,标准需要规定哪些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与讨论,司法行政系统标识标准编制需要重点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哪些标识需要规范?司法行政系统的标识有很多,作为标准化工作来说也不是说规定得越多越好,而是需要什么就规定什么,需要多少就规定多少。根据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工作需要,我们重点规定了三类标识,基础标识(标准色、标准字体、标识的组合等);司法系统标识(微章标识、中国司法标识等)、应用标识(办公区域标识、办公用品标识、指引标识和安全标识等)。

二是标识是什么样子?标准中对每个标识都应明确规格、材质和标识内容等,部分标识还应设计矢量图、比例图、方格图等,并把标识的图形/图案用图示或示例的方式展示出来,这样才能达到一个较好的直观效果,提高标识的辨识度和可操作性。

三是标识怎么设置?标识应该是挂着的、还是摆放的,还是张贴的?是设置在什么地方、什么位置?每个标识的设置要求都应在标准文本里做详细的文字表述。如“竖式标牌应设置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点)主体建筑物正门向外的左侧”。

4.3 标准编制原则

在编制系列标准的过程中,标准的起草规则应遵循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有关要求,并符合以下原则要求:

(1)科学性原则。标准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省内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家、行业标准相关要求,标识的设计与应用科学合理。

(2)适用性原则。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目前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要求、工作特点,能较好地满足司法行政机关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的文化建设、标准化建设的工作需要。

(3)统一协调性原则。标准中基础、通用标识的样式、内容应与其他系列标准保持统一,合署办公时标识的应用要与其他标准相互协调。

(4)可操作性原则。标准应详细规定标识的样式和设置要求,并附有相应的示例或资料性附录,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4.4 标准结构

按照标准编制思路、编制原则,大致将标准分为范围、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等章节,以《司法行政机关标识及设置规范》标准为例(见图2)。为保持系列标准文本结构的一致性,提高系列标准的整体性和关联性,其他标准的文本结构应基本类似。标准内容的简要描述如下:

图2 《司法行政机关标识及设置规范》标准结构

(1)范围。规定了省司法厅和市(州)、县(市、区)司法局标识样式及设置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省司法厅和市(州)、县(市、区)司法局标识应用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已有国家标准的通用标识,我们采用引用的方式。引用了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2个标准。

(3)术语和定义。标识,代表组织机构或产品的一种符号、图案设计或若干字符的组合体。

(4)基本要求。标识组成的基本要素,标准色、标准字体、标识组合、辅助图形等。主标准色为蓝色,辅标准色为红色、银灰色、白色。标准色的色值依据司法部门及设计公司的相关要求确定;标准字体采用方正粗宋简体、方正魏碑简体,分别用于不同的场合。英文字体用Arial(粗体);标识组合,规定了司法行政徽、司法行政机关全称的中英文字的组成方式;辅助图形为芙蓉花,使标识应用更加生动、美观。参考《司法行政徽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3],对司法行政徽和司法行政工作者证章的样式、规格及使用的范围也作了相应要求。

(5)单位标牌标识。悬挂在大门口的单位名称的标识。不同的系统还有不同的样式和悬挂方式,包括横式的标牌,和悬挂在办公楼里面的。

(6)办公场所标识。在司法行政机关办公区域内,规定了标识应用于门牌、室内指引牌、玻璃门贴条、制度牌、标语牌、室内形象墙、岗位牌等方面的样式和设置要求。

(7)办公用品标识。规定了标识应用于信封信纸、文件袋、公文袋、文件夹、文件盒、汇报夹等司法行政机关办公用品的样式和设置要求。

(8)公共与安全标识。电梯标识、警示标识、卫生标识、安全标识等等,引用国家通用标识的标准。

5 结束语

通过标识系列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将为司法行政服务树立规范、统一、简洁的形象,提高司法识别度,方便群众办事,同时还将为司法行政系统标准化建设起到较好的引领示范作用,为推进司法行政服务标准化、流程标准化、考核标准化的开展奠定基础,进而实现司法行政系统整体工作的标准化。

[1] 湖南省司法厅.2013-2017年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规划[Z].2013.

[2] 司法部.关于统一司法所标识的通知[EB/OL].(2009-08-11)[2017-10-15].http://www.moj.gov.cn/index/content/2009-08/13/content_7084373.htm?node=86542.

[3] 司法部.司法行政徽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B/OL].(2006-11-07)[2017-10-15].http://www.xc.gov.cn/cms/html/xcqzfwz/2015-07-22/1993937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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