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学理观念的学科不能成立
——《民族音乐学概论》教学与自学辅导之四
2018-01-24伍国栋中国艺术研究院北京100029
伍国栋(中国艺术研究院,北京 100029)
通过上面三讲,我们对民族音乐学在西方和中国音乐学界相继建立,以及相关历史、现状、性质和位置,有了初步了解。而它作为一门已经被国内外学界基本认同的音乐学分支学科,就必然具有它自身某些特定的学科理论观念,即所谓“学理观念”。而这些学理观念,又都是一些在学科应用范围和实践中需要作为宏观指导来具体运用和进行局部操作的特定思维模式。
一、关于“学理”和“学理观念”
(一) 何谓“学理”和“学理观念”?
当今世界科学领域,无论国外还是国内,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那种无“学理”内容的独立学科,都是不存在的。或者说,凡是无“学理观念”内容或“学理观念”内容模糊不清的所谓“学科”,一般都是幼稚的、不能成立的和不被学术界精英群体认可的。这是因为:任何一门可以称得上是“学科”的理论科学,都应当和必须有一整套属于本学科的、根据本学科基本内容“量体裁衣”而架构起来的基本理念与思想。
那么,什么是一个学科的学理呢?我曾在与学人的交流与讨论中,以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为例提道:“‘学理’,就是以民族音乐学学科理论与方法建立为基本对象的学术理论。由此可知,所谓‘学理’,就是‘某一学科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或者说,一个学科基本理论与方法的建构,也就是这一学科的‘学理’建构。”①
据此,所谓“学理观念”,自当是“学理”构成中最具思辨性和指导性特征的某些思维范式:
一个学科总体理论框架中属于理念和思维模式的那一部分内容。这一部分内容,在学科的构建和具体的操作实践中,具有宏观的指导性或引导性意义。
因而,“学理观念”这一术语,在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方法论领域,一般又被简称为“理念”。
(二)民族音乐学倡导哪些学理观念?
具体到民族音乐学这一音乐学分支学科,它当然有其自身某些需要特别予以强调和突出的学理观念。根据民族音乐学学科自建立以来积累的认知和经验,本书在第三章中,将其主要的学理观念分别概括和总结为五种模式:即主体观、价值观、时空观、质量观、网络观。
限于篇幅,这里我们主要以前三种学理观念为例,进行简要解读和讨论。
⑴关于“主体观”
学科之名在使用过程中有时并不统一,特别是像民族音乐学这样的年轻学科。但是,无论是称其为“民族音乐学”,还是称其为“音乐人类学”,其学科彰显和针对的音乐对象核心,并没有因其称呼不同而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和异化:音乐为人所创,创造音乐和传播音乐的也是人,人自然成为这一学科研究不可缺失和置换的音乐对象主体。进而论之,个体的音乐人和群体的音乐人,作为音乐对象主体,具体内容又呈现出两个相互关联和交融的层面:一个层面是:被人创造的“某种音乐及其相关文化”,本学科将它视为是音乐的“本体对象”,而这一“本体对象”的形式、内容和模式,就是音乐人通常所说的“音乐本体”;另一层面即:“创建和操纵这‘某种音乐及其相关文化’的个人和群体”,本学科将它视为是音乐的“主体对象”,音乐“主体对象”的形式、内容和意识(意念),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音乐主体”。在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视野中,没有“音乐主体”的存在,自然即无所谓有“音乐本体”的存在。
所以,关于“主体观以及对主体观的关注和论述”,即成为本学科方法论观念中最基本的学理观念之一。
早前(在文化人类学理论与方法未深入音乐学时期),多数音乐学学科(少数学科除外,如音乐史学),研究对象主要停留在音乐事象“本体对象”的描述和分析解构层面,较少深入涉及与之关联并居于核心的创建和操纵音乐的个体乐人和相关群体(即“主体对象”)的音乐实践,对这些音乐“主体对象”创造、构建和运用相关音乐的背景、过程、特点及能动性,观察不足,估量不足,从而一定程度淡化了与音乐主体相关的音乐本体萌生、衍变的本源动力考察和相关音乐人文主题关怀。
民族音乐学的“主体观”树立,其重点是要从音乐主体的形式、内容和意识几个层面来进行综合性论述和讨论,从而加强和加深本学科关于“人的音乐行为、音乐意识和音乐作品(声音形态),构成了音乐艺术的全部内容”[1]69这一核心主体观念的认识,拓展相关音乐主题认知和探索的广度和深度。
⑵关于“价值观”
民族音乐学的价值观,是观察和评估所涉音乐事象价值和意义所树立的一种观念。它来源于文化人类学学科的“文化相对主义价值观”传统,是一种倡导“抛弃本位的将某一民族的文化作为中心的‘我族文化中心主义’”观念。这一观念,当进入民族音乐学领域之后,便成为一种“总体”上对某个异文化群落的音乐事象,尽量予以客观、平等观照的思维模式。客观性和平等观照是其本质。倡导这一观念的基本意义在于:帮助考察者和研究者,客观地接近所涉音乐事象的本来面目和潜在固有内涵,使其相关材料具有可供学术研究的真实性和使用价值。亦如人类学家C.恩伯、M.恩伯所言,就是要对音乐事象“准确地加以描述并做出解释”①见《民族音乐学概论》(增订版)本第三章第二节所附原著选读——C.恩伯、M.恩伯:《民族中心主义与“高尚的野蛮人”》。[1]75,而不是带着某种自我的好恶选择和文化偏见。
近些年来(指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因学术领域和立场不同,对这一“抛弃本位”去“客观、平等观照”异类音乐文化观念的树立,在中国音乐学界还存在某些争议和分歧。其主要焦点是:在音乐学学者面对“音乐事象特别是其中的音乐品目、表演技术时,是否能够、是否还需要进行技术性的和艺术性的高低评判?”其实,这一主要针对民族音乐学所倡导“文化相对主义价值观”而提出的诘问,在文化人类学领域早已得到关注并已做出同领域内大多数学者都已基本认同的解答:
“我们坚持客观性是不是就意味着人类学家不该对其所观察到的文化现象做出道德或价值判断,并力图进行解释呢?其实并不是这么回事。人类学家的确要做出判断,有的人类学家还试图改变那些他认为有害的行为。但是,判断没有必要也不应该排除客观性,不管我们做出什么样的判断,我们的研究目的只有一个,力求对各种现象准确地加以描述并做出解释”[1]75。事实上,在音乐学的某些领域,例如基于音乐表演、音乐技法、音乐风格基础之上而具有明显价值观判断的考察和研究,其描述和阐释也依然需要在尊重对象主体固有传统范式和法则的语境中去加以客观性选择。
尽管任何一位人类学学者或民族音乐学学者,对所观察的个人或群体社会生活事象或音乐事象,都不可能达到完全、绝对、准确的客观性判断,但这并不因此会阻碍和影响学者在其自身的研究和考察领域,克服主观意念,坚持“文化相对主义”的树立和运用。亦如梁启超先生所言:“鉴空衡平,是什么,照出来就是什么,有多厚,称出来就的多重,把自己主观意见铲除净尽,把自己性格养成像镜子和天平一样。但这些话,说来容易,做到真难。”[2]坚持客观性、准确性,不仅仅是西方科学研究的一项学理追求,同时也是中国学术领域的一项通达目标。
⑶关于时空观
民族音乐学的时空观,是关于音乐事象研究的时间观念和空间观念。其重点是:什么是音乐事象的时间观念?什么是音乐事象的空间观念?什么是音乐事象的时空统一观念?这些观念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其要点如下:
时间观念,揭示出音乐事象包含着“历时观念”与“共时观念”两个方面内容:历时观念所揭示的音乐事象,是一个以声音为中心的过程显现和过去显现,而不仅仅是当下的一个瞬间或一个阶段的某种音乐事象的静止状态,例如,关于音乐事象的历史考察、音乐事象展示过程的描述与研究、音乐本体形态的展衍变异阐释等,即属于“历时观念”范畴。共时观念所揭示的音乐事象,是一个内部各因素和外部各因素共存同构的音乐综合事实,而不是各不相干、碎片似的局部分散存在,例如,关于音乐事象如何依赖民俗事象生存的研究、音乐事象如何受其它共存音乐类型影响的考察、音乐本体形态的构成规则及其特色的分析归纳等,即属于“共时观念”范畴。
空间观念,揭示出音乐事象是一种具有广阔音乐空间范围的“空间实体形式”,而不仅仅是一种短暂的音响发声或艺术表达。例如,自然与文化生态环境中的音乐事象研究、音乐事象传承与保护的研究、音乐社会生活中的音乐事象考察等,即属于此观念范畴。
时空统一观念,揭示出音乐事象是一种音乐过程与音乐共存同时显现的具体音乐对象,在中国方志学“纵”“横”理念中,即通常所说“纵横共同体”。其中,时间性的历时显现过程是一种永恒的存在,而空间性的共存显现则仅仅是一种暂时的当下稳定状态。
⑷其它
至于网络观和质量观,其它人文科学领域已多有涉及,在实践中常与上述三种观念交合,笔者将其引入民族音乐学并联系具体音乐研究实践来予以解释,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学科学理观念构成所应有的丰富性和全面性。
本章所列出的五种观念,有的是本学科公认的最具有指向性和富于学科特色的部分,如主体观、价值观、时空观;有的则是本学科会经常触及的具有科研普适性价值的部分,如网络观、质量观。
当然,一个学科的科学理念和思维模式,不会仅仅停留于这几个理性的观念层面,可能还有其它的一些理念和思维模式,会在这一学科的实际运用和具体操作中得到不同程度的显示和体现。何况就学科本体存在而言,任何一门学科都时时处于发展变革的境遇之中,其学理观念的新总结与变革亦在所难免,故这里的罗列和阐述,只是表明:本书第三章总结归纳并予以强调的这些学理观念,是民族音乐学界共同认知和笔者在实际科研操作中,以为是重要的、有必要树立的代表性观念而已。
二、观念的实践性与指导性
任何理论学科“学理观念”的形成与选择,都来源于与之相关的实践和操作过程,民族音乐学亦不例外。因此,本书说民族音乐学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音乐学理论学科,其学理观念构成也同样具备这一特点,因为它们都同样来源于具体的音乐学科研实践,而不是一种凭空想象的空泛而不着地的清谈。比如:对某一音乐对象进行“实地考察”,或 “分析研究”,或“综合比较”,或“阐述归纳”等,自然需要有特定“理念”来作为指导或引导,然而这些“理念”,又都需要以“实践”对象来作为相对应的参照物,它需要“实践”对象来对其进行是否合理、是否具有逻辑性的价值判定,而不可能仅仅靠“凭空想像”,或“从理念到理念”来予以主观臆测和随意确定。
但是,如果这些操作一旦在多次实践基础上形成合理、严谨、缜密的理念模式,它便开始具有相关学科的“学理”特征了,它对其后继续进行音乐事象研究的科研实践和具体操作来说,又都具备了不可低估的学术价值和指导意义。由此即可以说:凡是被选择和确定为某一学科的某些基本学理观念,都是前期作为明显和成果丰富实践家的学术经验积累和理论升华递传。这些传递,哪怕只是一点小学术进展和创新结晶,都无不拥有多项具体深入、令人信服的实践性成果作为基石和具体证例。也正因为如此,这些观念性模式,也才可能成为相关学科“学理”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才可能具备其宏观的指导性意义和作用。由此也就可以说,当一个理论学科基本奠定之后,那些没有任何相关学理观念指导和参考的选题研究,都可能是盲目的或散漫的,一般都不可能形成比较深刻、比较系统的科学研究成果。
有鉴于此,当笔者在讲解、学习和倡导树立民族音乐学所涉学理观念的时候,势必还要强记教学者和自学者,还需要有针对性的选用若干具有代表性的或本土音乐实践性较强的研究成果,作为具体例证和分析对象,认真地进行解构和消化,与理念性阐述相联系和结合,这样才有可能充分释放出民族音乐学学理观念所包含的学术能量和价值。
《民族音乐学概论》所倡导的若干学理观念,总体上说,都不是一种凝固而一成不变的思维模式。随着民族音乐学学科自身的前行与发展,因时代和境遇的变化与不同,它们或被充实、更新而得到新的提升;或被修正、完善而得到新的运用;或被搁置、更换而由新的理念所替换……但是,无论怎样,只要音乐学领域继续认定民族音乐学是一门有指导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音乐学分支学科,那么它的学理观念自身必然会具备某些富于学科特色的更新功能,并会继续在该学科的教学和自学传承过程中,发挥其宏观指导作用和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彰显。
(待续)
(本次辅导内容,与《民族音乐学概论》增订版第三章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