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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新税法速递

2018-01-24盛立中

首席财务官 2017年19期
关键词:承运人计税消费税

文/盛立中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在《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强民间投资动力。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线索合作机制,加强情报会商和信息反馈机制,分析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的形势与趋势,不断优化反洗钱调查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有效整合稽查资源,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部门、跨区域专项打击行动,联合查处一批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摧毁一批职业化犯罪团伙和网络,严惩一批违法犯罪企业和人员,挽回国家税款损失,有效遏制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多发势头,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税收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在《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强民间投资动力。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

进一步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对于未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税总令第26号)规定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按照已核定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满1年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卷烟计税价格的申请。对于因卷烟批发企业申报《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中销售价格信息错误,造成纳税人对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纳税人可自计税价格执行之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对于纳税人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造成少缴消费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收入时,应按照采集的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确定计税价格,追缴纳税人少缴消费税税款。

政策点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税总令第26号公布)自实施以来,有效地规范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保全了卷烟消费税税基。税总这次发布公告,旨在进一步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工作,明确有关规定具体执行时限,细化工作流程。

明确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政策

自2017年9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税总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总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政策点评: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明确交通运输业进项税抵扣政策

自2017年9月1日起,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政策点评:政策明确了明确了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并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用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如相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明确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具体政策

自2017年9月1日起,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政策点评:为方便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其他个人(自然人)及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提高承租方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比例,同时减轻租赁双方负担,公告明确个人可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明确贴现、转贴现业务发票开具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点评: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均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上述政策变化后,为满足贴现人全额索票的需求,明确贴现人在申请首次贴现索取发票时,贴现机构应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公布第二批享受“方便旗”船舶清单

根据规定,经审定,“大中”等28艘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政策点评:方便旗船(Ship of Flag of Convenience),就是在船舶登记开放,或者宽松的国家进行登记,从而取得该国国籍,悬挂该国国旗并在国际市场上进行营运的船舶。按照我国的税法,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可在2016年10月31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3月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交通运输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由进口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深化“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

一、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共享协作:(一)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共享信息源头管理。(二)提升信息传输质量。(三)建立对账核实机制。二、优化登记信息补充采集:(一)开展“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二)优化纳税人信息采集环节。三、做好存量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以下简称“换照”)的税务衔接:(一)实现工商部门换照信息自动传递。(二)提前引导纳税人办理换照涉税事宜。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要求,企业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换照,税务机关需要将纳税人识别号由原15位税务登记号变更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政策点评:旨在落实税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进一步巩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降低纳税成本。

明确宗教税务管理基本框架

《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第六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政策点评:对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对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营业单位也需缴纳房产税)、对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对寺庙教堂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并未免征契税。举办宗教活动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文化服务,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了促进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征求意见稿共分总则、组织管理、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监督与申诉以及附则,计四十七个条款,办法拟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点评:税收执法,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职权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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