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相互博弈关系*
2018-01-23◎柯畅
◎柯 畅
一、文献综述
当前,我国正全面建设新农村,农村经济水平有了显著提升。农村金融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我国农业存在弱质性,农村金融往往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中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存在金融需求的相关主体有: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与传统农户。Yuan和Xu(2013)依据 2009 年我国农村金融的相关数据获得。,当前受到信贷约束的农户达到81%。李英杰等(2015)对河北省农村金融展开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传统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中无法获得贷款支持,尽管其有着非常强烈的贷款需求。薛静(2015)针对黑龙江省的农村金融数据展开了研究,指出75%的家庭农村是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的。在农村金融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所推出的产品与服务出现缺位的现象,很多农村金融需求主体无法从中获得金融支持。这使得农村地区的民间金融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下的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有:邮储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村镇银行等;民间金融机构在主要有: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等。2009年,清华大学对外推出了《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报告》,该报告指出,民间金融已经占据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一半以上。徐丽鹤(2015)提出在我国农村金融环境下,正规金融机构有助于帮助农民增加支出,而民间金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户发展资金短缺的问题。《世界发展报告(1989)》提出金融体系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应实现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有效合作。由此可知,尽管农村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同时处于农村金融市场,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博弈关系,但是两者间的合作才是促进双方长期发展的根本路径。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农村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以互补关系为主。Diagne(1999)提出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之间并非是相互替代与竞争的关系,这种金融形式在实现家庭资源转移和满足家庭资源支持上发挥着不一样的作用。在探究农村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博弈关系的过程中,学者们提出了两者合作的发展策略。当前,有关于博弈视角下农村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合作方面的研究成果比较多,但是很少涉及到合作稳定性。探究两者稳定的合作模式能够促使两者经营决策更加科学,在本文中笔者将从农村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互补性入手,指出博弈视角下两者的合作机理,最终获得农村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模式。
二、农村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互补性研究
(一)信息获取方面
从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来看,无论是哪种金融需求主体都未构建起完善的信用评分体系,在开展金融业务的时候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相关主体普遍缺少高品质的抵押物。这导致能够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的金融需求主体非常少,其取得贷款的模式多为关系型。在发放关系型贷款的过程中,信贷人员需要掌握客户的全面资料,然而因为农村金融贷款所涉及到的额度比较小,农村地区的地域广阔等,正规金融机构难以对这些需求主体的信用与盈亏情况等进行深入调查与分析,在风险管理之下,这些金融机构只好限制贷款的发放。和正规金融机构不同,农村民间金融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是诞生在农村经济的内部,这决定了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在信息方面占有优势地位。因为民间金融熟悉农村地区的血缘、地缘与亲缘关系,使得其能够迅速整合客户的信息,如道德状况、家庭成员情况、信用情况、收入状况、经营状况等。从某种程度上讲,这能够解决正规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发放贷款的同时有效地规避了风险[1]。
(二)成本方面
从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来看,需求主体数量非常庞大,在地域上过于分散。正规金融机构要想充分掌握这些需求主体的信息非常难,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具体包括信用评价成本、抵押物的评估成本、后续跟踪监督成本等。这些高昂的支出使得正规金融机构出现不经济的现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可以借助其扎根于农村地区的优势,以较少的成本来实现各项经营活动,如更为准确的获得需求主体的信息、全面跟踪贷款资金的使用等。其规模较小,经营比较灵活,能够有效地降低边际贷款成本。
(三)抵质押物方面
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相关需求主体所拥有的资产包括:房产、土地经营权与使用权、交通工具、生产资料与农产品。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尚处于试点阶段,相应的产权评估机构比较少,交易市场也不够成熟,该方面还没有全面推行开来[2]。在房产方面,农村房产的市场价值普遍偏低,且难以变现,农民住房抵押贷款也正处于试点中,还未全面普及。农业机械用具和交通工具需要经过专业性的评估才能够确定价格,成本与周期比较长,且价格波动非常大。农产品和生产资料目前还可以作为担保物。由于缺少必须的抵押物,正规金融机构很难给予相关主体贷款支持。民间金融组织依托于熟人社会对相关主体的声誉、地位与生存权等都可以认定为抵押物。在这种特殊的信任关系之下,抵押物难的问题得到有效地解决。与此同时,各种形式的抵押物品都可以被接受,如房屋、土地使用权、农机与农产品等。
(四)贷款催收方面
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下,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会很有可能出现道德风险。相关主体会最大限度地隐匿不良信息,出现资金挪用或赖账的状况。在营业网点等方面的限制,只可以借助法律手段来督促还款,无法产生还款激励作用。民间金融组织在开展借贷业务的过程中将诚信作为根本,其所认定的诚信是相关主体日常生活与生产所表现出来的,这中守信形式的约束力更大。如果出现违约的状况,相关主体需要面对强烈的道德谴责,很有可能会被本地所有经济活动抛弃。
(五)流程手续方面
农村整个金融机构贷款制度比较多,手续也相对繁琐,从提出贷款申请到发放贷款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周期。除了个别正规金融机构针对农户推出的业务外,符合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非常少,相应的操作流程与制度等也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主要为关系型的,操作简单,需求主体能够快速获得资金,整个周期比较短,灵活性非常大,能够满足需求主体的实际信贷需要。除此之外,其合同内容简单,便于理解。
(六)灵活度方面
农村金融需求多与农业生产活动相关,带有显著的季节特点与期限多元化需求。一般来说,在耕种之前需要购买生产资料、支付土地流转费和购买农业保险,投入的资金直到夏秋收获季节才能够回本。此类的贷款期限大多比较短,以六至十个月居多。如果贷款资金是用于大棚建设、农机购买等,贷款期限会比较长,多为三四年。在成本与风险的压力下,正规金融机构多针对某一区域的贷款需求开展批量业务,无法满足需求主体的多元化融资需求。民间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强,其能够从农业生产特点入手而及时调整贷款利率、归还方式与期限等。当客户遇到突发状况时也能够协商还款[3]。
三、博弈关系下,农村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
(一)农村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机理
尽管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在资金与技术方面占据优势,然而通过上文的相关内容我们可知,民间金融在成本、信息、抵押物、流程手续、贷款催收和灵活度等方面均占有优势。这些方面的优势恰恰能够给正规金融的缺失带来填补。由此可知,民间金融组织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所以,在农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单纯借助正规金融机构是难以满足各方需求主体的实际需要的。基于此,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应从各自的优势出发,设定科学的沟通机制,在信息、经验、技术与市场等多方面进行深度交流与合作,并科学地分配合作收益,构建起稳固的合作关系,使得双方都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在整个合作过程中,稳定而科学的合作模式是关键。
(二)农村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模式
在与整个金融组织合作的过程中,民间金融组织可能会受益,也有可能会受损,相应的合作模式应为对称互利合作模式[4]。相关政府部门要协调好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逐步构建起分工更为科学的农村金融发展体系,使得农村各种金融需求主体获得足够的金融资源,促进农业的稳定发展。对称互利合作模式能够支持农村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发展,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不可以过度依赖,否则会危害双方的独立发展,也就是说在合作的过程中应保持适度的竞争。适度的竞争能够实现双方的进步,加快产品与服务创新水平的提升,使得交易成本得以降低。双方应在充分调研农村金融市场的基础上,积极适应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特点,满足农业的发展需求,在纵向上实现节点的分工合作,在横向上实现节点的竞争。除此之外,在合作的过程还要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各种风险。
四、结束语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市场的巨大潜力开始显现。农村金融需求带有明显的季节性与多元化期限特点,正规金融组织尽管在资金与规模上占有优势,但是在信息、贷款催收、成本与灵活性等方面都不如民间金融。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同时存在于农村金融市场,两者的存在是必然性。要想实现农村信贷总量的增加,我们不仅要在农村地区增加正规金融机构的数量与规模,还要在农村地区大量发展民间金融组织,实现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组织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