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查士丁尼时期上层妇女的婚姻地位
2018-01-23王冰莹
王冰莹
家庭作为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它的发展与人类社会从蒙昧、野蛮发展到文明阶段并行。随着家庭形式的不断进化,婚姻这一制度也随之产生并发展起来,二者的发展进程密不可分①韦斯特马克在《人类婚姻史》第一卷中提到,不少早期民族中,男女之间的真正婚姻生活并不是从正式宣布结婚或订婚的时候开始的,只有到孩子出生或者已明显怀孕时,婚姻关系才算最终确定。在其他情况下,男女的性关系一旦导致怀孕或生育,其最后结果照例是结婚或强制结婚。作者由此认为是婚姻起源于家庭,而非家庭起源于婚姻,笔者也赞同这一说法。详细的论述和例证可参照E.A.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第一卷),李彬、李毅夫、欧阳觉亚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2~75页。。通过结婚,男性与女性得以并入到一个新的家庭中,进而生育并培养下一代,充分发挥家庭的社会功能。除了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外,婚姻和家庭对于男性与女性也有着重要影响,在具体的性别史研究中也是不能忽视的一隅。妇女们在不同时期的婚姻地位也能够反映当时社会的进步状况。
作为拜占庭帝国由早期向中期转变的重要节点,查士丁尼(Justinian the Great,527—565)在政治活动外,其上层社会生活状况的变化也十分引人注目。尤其是同罗马帝国时期相比,律法、宗教、婚姻与家庭,各方面都有新发展。以狄奥多拉(Theodora,查士丁尼的妻子)与安东尼娜[Antonina,将军贝利撒留(Belisarius)的妻子]为代表的上层妇女的婚姻生活,在展示当时社会独特风尚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查士丁尼时代相较于前代的进步状况。
有关拜占庭女性的研究,既是拜占庭学研究的新领域,亦是西方妇女史研究不断拓展所产生的新分支,早在19世纪末就已在国外兴起,至今已有不少著作问世。①对拜占庭妇女史的学术史梳理可以参考刘洪英:《11—13世纪拜占庭皇室妇女地位探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1~2页。由于文字史料与考古资料的局限所迫,致使以皇室女性为主的上层妇女成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就查士丁尼时代而言,最吸引学者目光的当属皇后狄奥多拉,相关研究也不少见。②如林达·加兰的《拜占庭皇后:公元527—1024年拜占庭的女性与权力》 (Lynda Garland, Byzantine Empresses: Women and Power in Byzantium, AD 527-1024.New York:Routledge,1999)、利兹·詹姆斯的《早期拜占庭的皇后与权力》(Liz James, Empresses and Power in Early Byzantium.London: Leic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1)以及伊文思的《查士丁尼皇帝与拜占庭帝国》(J.A.S.Evans, The Emperor Justinian and the Byzantine Empire.London:Greenwood Press,2005)等书中都有专门针对皇后狄奥多拉的描写。伊文思本人还在《狄奥多拉皇后——查士丁尼的伴侣》(J.A.S.Evans,The Empress Theodora-Partner of Justinian.Austin: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2002)一书对狄奥多拉的生平经历,尤其是身为皇后时的种种政治、宗教行为做了详细的研究和考察。从研究角度来看,学者们更关注她们的政治生活,更确切地说,皇室女性如何凭借她们自身所处的特殊地位获取并运用政治权力是主要研究内容,对妇女们婚姻生活状况的讨论则相对较少。
与国外学界相比,国内的西方女性史研究起步较晚。代表作品是裔昭印等人所著的《西方妇女史》,对西方社会由古至今女性地位的变化过程有一个基本梳理。①裔昭印等:《西方妇女史》,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而具体到对拜占庭女性的研究上,则主要以硕博士学位论文为主。②如:贾继玉:《早期拜占庭(4—6世纪初)紫衣女性地位评析》,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赵瑞杰:《论狄奥多拉对查士丁尼时代政策的影响》,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邵兆颖:《贝利撒留研究》,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等。而同历史学领域相比,作为民事法律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罗马法中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在法学领域中也得到了比较多的研究。③如谭建华、张兆凯:《论〈罗马民法大全〉对妇女权益的维护》,《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2期;郭爱玲:《浅析古罗马妇女法律地位的变革》,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杨晓兵:《从“嫁资”制度看罗马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5期;戴梦楚:《论罗马法离婚法规的嬗变及影响》,《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年第9期等。但其中针对拜占庭帝国早期的婚姻继承等问题的法律研究比较少。因此笔者试图结合历史学与法学材料,对这一时期的婚姻关系做一梳理,并从婚姻关系的三阶段来考察上层妇女的婚姻地位情况。
一、婚姻关系成立前的上层妇女
(一)上层妇女缔结婚姻时的意图
结婚这种社会行为,本身就有极强的目的性。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向前发展,结婚意图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罗马-拜占庭社会的结婚意图大体上可以总结为金钱、家族继承和市民义务三种。就上层妇女而言,婚姻中的经济与政治意图更为明显。
首先是经济意图。按照罗马法的规定,女子出嫁时,父亲具有为女儿设置嫁资的义务。①保罗语,载D.23,3,1(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公元1世纪,罗马帝国前期,罗马法学因法学家活跃的活动而繁荣发展。这一时期,许多法学家都通过著书立说来解释法律,其中不少还被皇帝赋予了法律解答权。其中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分别是: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以及莫迪斯蒂努斯。到查士丁尼时期,国家的立法有了进一步发展。在查士丁尼看来,“那些法律(即罗马法)没有给予这些服务自己丈夫,还冒着生命危险为家庭诞下新生命的妇女们以丝毫的怜悯之情”②Lynda Garland, Byzantine Empresses: Women and Power in Byzantium, AD 527-1024.New York: Routledge, 1999, p.16.。对此,他不光通过《学说汇纂》继承了罗马时期强化妇女在父家地位的相关规定,③狄奥多西皇帝(Theodosios,379—395)和瓦伦丁安皇帝(即瓦伦提尼安,Valentinian,364—375)致罗马城元老院,载 C.6,61,1(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1页)。而且,他还进一步限制了丈夫处置嫁资的权力,命令“丈夫不仅不能未经妻子的同意将嫁资田宅进行抵押,而且亦不能出售。因为要避免丈夫利用妻子的软弱使她迅速地变得贫穷”④优士丁尼皇帝(即查士丁尼)致君士坦丁堡和所有行省的民众,载C.5,13,1,15b(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这些规定在保证父家与夫家对财产的传承和使用有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为妇女们在父权制下的家族以及与丈夫构筑的婚姻中的地位提供了明确的经济保障。
其次是政治意图。上层女子往往因其特殊的政治背景而成为名贵家族间政治联姻的重要筹码。比如在罗马时期,恺撒(Caesar)就曾因政治利益的变化而解除女儿原先的婚约关系,转而将她许给了当时著名的军事家、政治家庞培(Pompeius)。⑤参见[古罗马]苏维托尼乌斯:《罗马十二帝王传》,张竹明、王乃新、蒋平等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4页。
而在早期拜占庭时期,上层女性婚姻的缔结过程仍包含浓重的政治色彩。从君士坦丁(Constantine,306—337)到查士丁尼,多位皇帝的婚配对象都是上层贵族之女,甚至还有不少与皇室有关。如君士坦提乌斯二世(Constantius,337—361)的堂弟朱利安皇帝(Julian,361—363),他的妻子海伦娜(Helena)就是前任皇帝的姊妹,亦是君士坦丁皇帝之女;虽然查士丁(Justin,518—527)与外甥查士丁尼的妻子并不是上层出身,但无论是尤菲米娅(Euphemia,即查士丁的妻子)还是狄奥多拉,在为王位继承人挑选伴侣时,也受到这一传统的影响,更多考虑到候选人的上层背景。①尤菲米娅看不上狄奥多拉的贫贱出身,她的去世使后者的婚姻阻力大为消减;狄奥多拉则选择将自己的外甥女嫁给继位的查士丁二世皇帝(Justin II,565—578)。从这一角度上讲,婚姻已不单是男女双方的个人事务,而是二者背后两个家庭、家族结成利益共同体的象征,上层妇女在婚姻的结成过程中只能服从来自“家父”的命令,虽然与婚配对象门当户对,但很难有说“不”的权力。
不过,与东方社会中重视继位者血统纯正性的现象不同,在罗马社会,“家庭姓氏比起血缘关系要重要得多”②菲利浦·阿利埃斯、乔治·杜比主编:《私人生活史》(第一卷),李群等译,北方文艺出版社2013年版,第22页。。对于上层家族来说,“有时领养和结婚一样,是一种控制财产外流的方法”③菲利浦·阿利埃斯、乔治·杜比主编:《私人生活史》(第一卷),李群等译,北方文艺出版社2013年版,第27页。,加上当时的“社会生育能力从450年至460年间开始明显表现出衰退趋势,到查士丁尼时期达到了顶峰”④罗伯特·福西耶主编:《剑桥插图中世纪史(350—950年)》,陈志强等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6年版,第163页。,人口的失衡状态在客观上也促使收养之风盛行。随着收养制度的不断发展成熟,也使得大家族对于妇女生养后代不再有强制性要求,这在客观上对妇女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使她们不至于沦落为卑贱的生育工具。
在政治与经济意图外,还有一些特例也值得关注。其中以帝国统治者查士丁尼与狄奥多拉皇后的婚姻为主要代表。当查士丁尼将狄奥多拉立为自己的皇后时,他“将爱情、情欲视为被灌输在年轻男女血管中的一股破坏性力量,以及一剂来自爱神丘比特之箭的毒药。这导致他们……忘却了罗马的婚姻重在经济地位的考量以及与有名望的家族的联姻”①J.A.S.Evans, The Emperor Justinian and the Byzantine Empire.London:Greenwood Press, 2005, p.29.。根据著名史家普罗柯比(Procopius)的记载,狄奥多拉不过是一位马戏团熊师傅之女,出身低下。还在母亲的安排下,早早地就开始登台演出。②普罗科皮乌斯:《普罗科皮乌斯战争史》(下卷),王以铸、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971~972页。
当她与时任恺撒的查士丁尼相遇后,“他(即查士丁尼)很快便为她的天生丽质、聪颖和对时世的见解所倾倒。经过5年的接触,年已43岁的查士丁尼一世完全被她征服”③陈志强:《拜占庭帝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87页。。甚至还“把她提升到贵族的地位。提奥多腊(即狄奥多拉)于是得以立刻取得了非同寻常的影响和相当大一笔的财产”④普罗科皮乌斯:《普罗科皮乌斯战争史》(下卷),王以铸、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974页。。可以看出,查士丁尼是在爱情的指引下,选择了地位低下的狄奥多拉,同后者的婚姻显然难以为他带来经济或政治上的利益。与他类似的是,其部下贝利撒留也娶了一位驾车手之女为妻。这位女子不仅地位低下,而且在与贝利撒留结为连理之前已经生过好几个孩子,⑤普罗科皮乌斯:《普罗科皮乌斯战争史》(下卷),王以铸、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931~932页。不过这些都无法阻碍贝利撒留对她萌生挚爱之情并选择与她共度余生。可见当时的上层社会中也有以爱情为目的的婚姻。
虽然有这样的特例,但从总体上看,上层社会在考虑婚姻问题时,仍然以经济、政治意图为中心。众多贵族女性失去了婚姻自主权,大多只能完全服从家族的安排。
(二)上层妇女缔结婚姻时受到的限制
虽然有种种目的促使男女双方选择了结婚这一社会行为,但婚姻的结成仍受到社会道德与法律的种种约束。社会赋予婚姻的条件主要可以分为对“婚意”与“婚姻待遇”的规定、对合法婚姻的规定两部分。
第一项是“婚意”与“婚姻待遇”。前者即罗马法学家所说的“结婚意愿”,指的是“在男女之间建立起一种持久而亲密的同居关系并且共同生育和抚养子女的合意”①黄风:《罗马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5页。。而且,他们还强调“婚姻不是基于交媾而是基于婚意产生”②乌尔比安语,载D.35,1,15(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比起办理法律手续或立下书面证明等行为,男女双方之间存在“婚意”的心理要素更为重要。而用于证明这一合意的外部行为则被称为“婚姻待遇”,也就是“配偶双方在各个方面以夫妻相互对待,并且达到使其婚姻关系在社会上得到承认的程度”③黄风:《罗马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5页。。最重要的一种外部行为是丈夫在家中接纳他的妻子。女方必须被男方接到其家中居住,而不是仅仅通过书信等形式表示自己对婚姻关系的认可。④参见黄风:《罗马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5页。到了查士丁尼时代,“只要双方有结婚意愿,则婚姻有效。尽管嫁资未给付(dave),或者就嫁资未写任何文字依据,但是,在这种情形下如同文件写成一样,婚姻是有效的。因为婚姻不是通过嫁资而是通过双方结婚的意愿所缔结”⑤优士丁尼皇帝语,载C.5,17,11pr.(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这些规定都将合意提升为缔结婚姻的首要条件。上层女子在法律上被赋予了自主寻找合意对象的权利。
第二项是合法婚姻。相关规定中既有基础性要求,也有不少禁止性规范。前者包括“婚意”、通婚权、适婚年龄以及尊亲的同意;后者则分为出于血缘考虑的乱伦禁忌与出于政治考虑的跨等级结合的禁令。
首先是“婚意”,因前文已有涉及,此处不再赘述。其次是对通婚权的规定。罗马时期就要求男女双方必须是“罗马市民或者享有与罗马市民通婚的资格,并且是自由人”①黄风:《罗马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4页。。到了查士丁尼时代,《法学阶梯》中还有更明确的规定,“合法的婚姻在罗马市民之间根据法律的规定缔结”②I.1,10pr.(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9页)。,这一条令进一步排除了外邦人、野蛮人以及奴隶能结成合法婚姻的可能性。再次是对于适婚年龄的要求。法律中将不完全适婚年龄(相当于最低婚龄)规定为男14岁与女12岁,而完全适婚年龄规定为男18岁与女14岁,这一点是以女性能承受男人且不受其伤害为标准。③参见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9~80页。最后,如果两位年轻人中有一方仍是处于“家父”控制下的“家子”,那么二者的婚姻必须取得他这位“尊亲”(通常就是“家父”)的同意。
在满足这些基础性要求之外,男女双方在缔结合法婚姻时还会遇到不少禁婚规定。根据法令,这些被强令禁止的婚姻主要是出于家庭伦常和社会秩序两方面考虑。
从维护家庭伦常上讲,查士丁尼在立法时坚持了自罗马时期即有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以及近亲之间不能婚配的原则,并且禁止直系亲属以及第三亲等④亲等:用来衡量某一亲属关系远近的标准。直系亲属之间按照代计算,旁系亲属之间则由己身向共同的祖先上溯,再从该共同祖先向另一亲属对象回溯,并计算其间代数。参见黄风:《罗马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9页。内的旁系亲属之间的结合。即使两人之间是因为收养行为才有了名义上的尊亲属与卑亲属之分,也不能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结婚,因为在他们之间仍存在拟制血亲的障碍。⑤I.1,10,1(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0页)。同时,出于对姻亲关系的尊重以及对伦常的维护,法律禁止姻亲间的结婚。例如“不许娶继女或媳妇为妻”,“禁止娶岳母和继母为妻”等。⑥I.1,10,7(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3~85页)。
而从维持既有的社会秩序上讲,禁婚规定是对社会已有分层的再一次强化。尤其是对上层贵族而言,其可婚配对象受到严格限制。那些在帝国各处担任要职的人不能娶具有当地籍贯或居住在当地的女子为妻,最多允许二人订婚,直至男方离开这一地区去他处任职或是放弃公职后,才能缔结合法婚姻。否则,将受到一定的惩罚。①参见保罗语,载D.23,3,38pr和D.23,2,65,1(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同时,“除元老院成员及其儿子之外,允许所有的生来自由人娶被解放的女奴为妻”②杰尔苏语,载D.23,2,23(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除非这些上层人士愿意主动放弃他们的显贵地位,否则嫁给他们的女子们将无法取得妻子的名分。③参见乌尔比安语,载D.23,2,27(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同样,元老院成员的女儿也不能同解放自由人④解放自由人是指奴隶经主人解放后而取得自由权的人。在查士丁尼时期规定,奴隶一经解放,便可成为自由人,除受恩主权限制外,享受与生来自由人相同的权利。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47~249页。结婚,否则婚姻将被判定为无效。⑤参见保罗语,载D.23,2,16pr(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不过这些禁婚规定对于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约束力有限,因为皇帝本人掌握着立法权。在查士丁尼的鼓动下,他的舅舅查士丁允许获得贵族身份的前女演员们可以嫁给自己喜欢的任何人,他和狄奥多拉也得以顺利缔结合法婚姻。而且在541年的一条正式法令中,他几乎将所有横亘于不平等阶级间通婚的障碍都移除了。⑥J.A.S.Evans, The Emperor Justinian and the Byzantine Empire.London:Greenwood Press, 2005, p.29.得益于他的努力,不同社会阶层间的结婚阻力不断缩小,但可惜这一努力并未撼动已有社会等级的根基。因为对上层人士而言,比起虚无缥缈和满含冲动与激情的爱情而言,经济与政治上的有利可图明显更为现实。
二、上层妇女在婚后生活中的地位
(一)“女主人”积极参与经济和政治生活
当男女双方正式缔结婚姻关系后,女性的身份地位也发生了变化。从原本的“受到父亲约束和制约的居家女子上升为具有一定地位和自主权的家庭主妇”①裔昭印等:《西方妇女史》,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83页。。她们平日的主要工作就是协助丈夫处理家内事务和抚育子女,而当其夫外出工作时,她们就成为宅邸中一切事务的全权负责人。
与中下层妇女可能仍需自己亲自操办家中琐事不同,上层妇女的“女主人”形象更为鲜明。得益于尊贵的身份地位,她们的身边往往充斥着大量奴仆以供差遣,穿衣打扮等小事根本无需她们亲自动手,而是理所当然地交由侍女与仆人操劳。②Judith Herrin, Review about Byzantine Women and Their World.Speculum,2005(80),p.598.她们自己则主要负责为每一件事务选派合适的人手,同时用心经营自己的上层社会圈。
“女主人”的身份和执掌不仅使这些贵妇们在婚姻、家庭中得到了应有的尊敬,也带给她们种种特权。以狄奥多拉为例,原本君士坦丁堡的上层贵族因她曾经的演员经历与妓女的身份而非常看不起她。但当狄奥多拉成为皇后后,她对宫廷礼节的强调达到了一个新高度,以还击那些令人不适的目光。她命令那些想要谒见她的人必须在接待室中耐心等候,直至她做好准备去见他们为止。而在见面时,他们还必须拜倒在她面前,亲吻她的脚面以显示他们的敬意,彰显出她身份的显贵。③J.A.S.Evans, The Emperor Justinian and the Byzantine Empire.London:Greenwood Press, 2005, p.38.
除了礼节上获得的尊重外,“女主人”的身份还为这些上层妇女拓展了可以自由活动的空间,在经济、政治、宗教、社会公益活动等多方面都有她们积极参与的身影。
在经济上,由于在罗马社会早期时,妇女并不能享受到平等的继承权及财产主导权,因此在夫家大多居于弱势地位,受到丈夫的强力控制。直至罗马共和国晚期,随着“无夫权婚姻”①无夫权婚姻:与“有夫权婚姻”相对,指妇女不为丈夫“所有”(in manum)。无夫权婚姻履行程序简单,只要男女双方有结婚意愿,婚姻即告成立,而无需再进行诸如麦饼婚、买卖婚与习俗婚的法定形式。原本因结婚而脱离“父权”的妇女在婚后仍要接受“夫权”的控制,无夫权婚姻使得她们能够在结婚后不落在夫家,而是仍接受父权在名义上的控制,并由此获得了父亲财产的继承权利。参见奥托·基弗:《古罗马风化史》,姜瑞璋译,海豚出版社2012年版,第9页;宫秀华:《从共和走向帝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28~129页。的越发普遍,女子在出嫁后虽仍处于“夫权”名义上的掌控下,但实际受到的控制与影响却大为减弱,而且还因此获得了父亲家相关财产的继承权。在转入帝制时期后,女子对父亲家财产的继承情况更加好转。直至查士丁尼时代,“在财产继承问题上,女子取得了与男子基本上相等的权利”②裔昭印等:《西方妇女史》,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04页。。遗产继承权利的获得使妇女的婚后生活在嫁妆之外又多了一份身份和地位的保障。获得了足够的经济支持,她们在家中的话语分量也确实得到了提高,并在更多领域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在政治上,她们虽无法直接干预政治运作,也无法参与公开的政治活动与讨论,但与公共空间受到男性掌控相对应的是,她们通常会在私人的家庭生活中对丈夫施加压力,或通过为他出谋划策从而间接地参与到政治决策中。如在532年爆发的尼卡暴乱③尼卡暴乱:也称为“尼卡起义”,指公元532年在拜占庭首都君士坦丁堡爆发的暴乱(平民起义),因参加者高呼“尼卡”(希腊语,意为胜利)而得名。暴乱的起因是蓝绿党下层人员对官吏的横暴与苛税不满,要求罢免卡帕多西亚(Cappadocia)人约翰(John)和潘菲利亚人(Pamphylian)特里波尼安(Tribunianus)两名官员,并释放两党被囚禁的成员。他们请求遭拒,随即便爆发了声势浩大的暴乱。最终在拜占庭军队的围攻下被成功镇压。中,面对暴乱的局势和想要逃跑的查士丁尼,皇后狄奥多拉果断表达了自己要留下来捍卫皇室权威的想法,使得皇帝和在场朝臣也受到莫大的鼓舞,放弃了私下出逃的计划。接着,她又建议查士丁尼从暴乱根源——蓝绿两党身上着手,激化其内部矛盾并分裂他们的势力,同时派遣将军贝利撒留和蒙顿(Mundus)带领军队实行武力镇压,最终使这场暴乱得以顺利平息。①普罗科皮乌斯:《战史》(上卷),崔艳红译,大象出版社2010年版,第49~53页。她的勇气与智谋在这一事件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此外,与男性之间所形成不同的政治集团类似,在上层妇女之间也有多个关系紧密的社交圈,她们会在圈中交流分享自己的见解、互相出谋划策。狄奥多拉与闺中密友安东尼娜就是其中一例。安东尼娜曾在皇后陷害卡帕多西亚的约翰时协助她完成了这一阴谋,作为回报,皇后替安东尼娜寻回了她的情夫赛奥多西(Theodosius)并将他藏匿于宫中以便二人复燃旧情。安东尼娜还曾利用这层关系屡屡替对外作战的丈夫在频繁的政治斗争中保全身份、地位和功名。而当贝利撒留在548年再次遇到危机之时,他的妻子匆忙赶回首都,并试图寻求自己这位密友的帮助,只可惜狄奥多拉此时已经去世,再也无法替他们在皇帝面前周旋一二。②J.A.S.Evans, The Emperor Justinian and the Byzantine Empire.London:Greenwood Press, 2005, p.40.
由此可见,上层妇女在参与政治生活,多采取私人的、较隐秘的方式。其目的并不是为了与男性在政治舞台上平等地二分天下,对她们而言,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支持丈夫的政治事业蓬勃发展,从而使自己也能够享受到更高等级的特权服务。但可惜物极必反,贵族女性所拥有的政治影响力越大,出于维护既得利益的需要,她们滥用阶级特权的可能性就越高,反而对所属阶层的政治威信产生了负面影响。被查士丁尼设为“共治皇帝”的狄奥多拉,专门豢养了一批间谍来收集人们在公开市集与自宅中的行为和话语,使那些胆敢冒犯她的人无法隐瞒。在惩罚这些触犯她权威的人时,为了不使外界知晓,她会先召见此人,然后将其秘密交付给自己的亲信臣子,由他暗地里送去拜占庭帝国最边缘的地区并找人严加看管。类似的惩罚行为要直至皇后心情转好时才可能停止,又或是因受惩罚之人于经年之后精力耗尽离开人世而宣告结束。①普罗科皮乌斯:《普罗科皮乌斯战争史》(下卷),王以铸、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007~1008页。
(二)“女主人”热心宗教和社会公益活动
在宗教活动方面,拜占庭的上层女性也有活跃表现。随着罗马众神教与基督教势力的此消彼长,基督教不仅顺利登上国教之位,在公元4世纪时,与教会配套的修道院制度也开始兴起,它们为早期拜占庭的社会风气添加了新元素。②参见菲利浦·阿利埃斯、乔治·杜比主编:《私人生活史》(第一卷),李群等译,北方文艺出版社2013年版,第271页。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的女基督徒,她们乐于把自己的财产奉献给教堂与修道院,还亲身参与女性修道团体,整日学习《圣经》并向上帝诚心祈祷。因为比起之前罗马众神教时期在家祭中微不足道的存在,她们在基督教时期可以自主选择传教布道、禁欲苦修及以身殉道等方式向上帝展现自己的虔诚与忠心。而且同从前只针对女性强调保持童贞的重要性有别的是,基督教的禁欲主义也适于男子,男性悔罪者会被质问是否还保有童贞以及是因何而失,③菲利浦·阿利埃斯、乔治·杜比主编:《私人生活史》(第一卷),李群等译,北方文艺出版社2013年版,第286~287页。这种不可思议的质问体现的男女平等的观念无疑会对在家庭中处于服从地位的女性产生吸引力。而上层妇女们对宗教活动的热衷对整个社会风气的转变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
除了宗教等方面的活动外,上层妇女还热心于面向社会的公益活动。其中皇后狄奥多拉因为自己的身世经历,对女性问题更加关注。她曾将五百多名在市集上做生意的妓女集中起来,送到对岸大陆的忏悔堂中,试图强迫她们改变生活方式,虽然不太受妓女们的欢迎,但仍然不失为一次积极的尝试。在她的影响下,查士丁尼在新的律令条文中提到在上帝面前不存在男女性别之分,人人都有平等的地位。④Nov.J.5.2(AD535),转引自Lynda Garland,Byzantine Empresses:Women and Power in Byzantium, AD 527-1024.New York: Routledge, 1999, p.16.对那些试图扣留女性继续表演的人将处以罚款,款项被用于帮助这名女性开始一段新生活;而如果一名需要被扣留的女性无法为自己提供保释金,她也不会被送进监狱,而是被送往修道院,以防在狱中遭到男看守的侵犯。①参见Nov.J.134.9(AD559),转引自Lynda Garland,Byzantine Empresses:Women and Power in Byzantium, AD 527-1024.New York: Routledge, 1999, p.16;J.A.S.Evans, The Emperor Justinian and the Byzantine Empire.London: Greenwood Press, 2005, p.29.这些为提高女性权益所做的努力虽然无法扭转男女地位的巨大差异,但也不容忽视,它为中世纪拜占庭帝国女子地位的进一步上升做了良好的铺垫。
(三)“女主人”同丈夫和谐相处
这一时期的贵族妇女的婚后生活,除了主动依托手中权力参与各类活动,尽享婚姻带来的自由外,这些“女主人”们还需面对常规家庭生活,因此如何处理与“男主人”之间的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通常基于经济、政治等原因而结成的婚姻,在夫妻双方之间会有默契地保持一种相敬如宾的状态。对丈夫而言,取悦自己妻子的主要目的是她的嫁妆和地位崇高的父亲。②菲利浦·阿利埃斯、乔治·杜比主编:《私人生活史》(第一卷),李群等译,北方文艺出版社2013年版,第46页。对妻子而言,与丈夫的结合主要是为了完成“父家”的联姻与“夫家”的传承香火任务。如果出现两人“恰好相处得很好,这是最好不过的,但互相理解并不重要”③菲利浦·阿利埃斯、乔治·杜比主编:《私人生活史》(第一卷),李群等译,北方文艺出版社2013年版,第47页。。对更多家庭来说,丈夫需要努力适应妻子脾性上的缺陷,而妻子则要努力适应丈夫混乱的婚外生活。伴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她们参与的各类活动开始在各方面影响丈夫,因此两人的关系也变得更为密切。再加上一些婚姻在结成时表现出的浓浓爱意,也为夫妻间的和谐相处提供了基础,甚至还出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信赖关系。
贝利撒留的妻子安东尼娜与继子赛奥多西私通。一次,贝利撒留在迦太基(Carthage)亲眼目睹了他们的荒淫之事,但他对妻子浓烈的爱意和信赖使他相信了妻子冠冕堂皇的借口,宁愿认为是自己眼花。后来,在二人私通一事已经变成人尽皆知的丑闻之时,有一位女奴勇敢地向贝利撒留揭发了他妻子的奸情,却没想到在安东尼娜的努力下,贝利撒留不仅没有相信这一指控,还在妻子的要求下将这位女奴交给她处置。①普罗科皮乌斯:《普罗科皮乌斯战争史》(下卷),王以铸、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933~934页。贝利撒留的盲目信赖致使安东尼娜此后更加肆无忌惮地与情夫来往。这种信赖虽然稍显极端,但可以看出在爱情的催化下,一些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相处已不再保持传统的相敬如宾的模式,而转为具有两人特色的新形式。
三、上层妇女在婚姻结束阶段中的婚姻地位
(一)夫妻间婚姻关系非自然解除的原因
并不是每一段婚姻都能一帆风顺直至夫妻双方自然死亡,在各种外力与内力的作用下,婚姻关系也有着被解除的可能。具体而言,一段合法的婚姻关系既会因为外部社会原因而解除,也会因为夫妻双方的原因而破裂。
在由自然降下的“天灾”和受国家强权影响下的“人祸”面前,单个家庭的力量总显得不堪一击。因此法律中规定,如果配偶中的任意一方死亡,或是在战争中被俘虏,②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7~69页。那么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就会随之解除。无论是542年几乎蔓延整个东地中海世界的腺鼠疫,还是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发动的以波斯、汪达尔和哥特战争为代表的众多对外战争,都造成不少家庭的非自然破裂以及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
与难以预料的外力相比,夫妻二人之间结婚意愿的消除也会导致离婚。它与结婚时所要求的“婚意”正相反,双方缺乏合意,想要永远分开的想法是离婚的根本条件。“因此,在没有坚定地表达离婚意愿之前,仅在偶然情形下或者在发火的气头上讲离婚并没有法律效力。”①保罗语,载D.24,2,3(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3页)。
(二)查士丁尼时代对上层妇女离婚权益的保护
实际上,离婚这一行为早已有之,至迟于罗马帝国初期就已经出现夫妻离异的现象。②奥托·基弗:《古罗马风化史》,姜瑞璋译,海豚出版社2012年版,第16~17页。而随着社会发展,不仅仅是离婚现象更加常见,人们对于结成与结束婚姻的态度也越发轻率,各种新的非法定离婚理由不断出现。③奥托·基弗:《古罗马风化史》,姜瑞璋译,海豚出版社2012年版,第32~33页。
在罗马法中对于离婚形式有着众多规定,不同形式还具备有不同的法律效力。至查士丁尼时期,主要可归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合意离婚,顾名思义,是双方因合意缺失而协商的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二人提出的原因与法定理由不符,妇女也无需等待五年,④“按公元449年东西两帝的敕令规定……妻子没有正当理由离婚的,嫁奁由丈夫没收……妻子在5年内不得再婚”,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25页。而是于一年后便可再婚。⑤C.5,17,9(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5~77页)。第二种是善因离婚,指由于不可归咎于夫妻任一方的原因而导致的离婚。比如前文提到过的战争、瘟疫等原因而致使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以及丈夫身患不可治愈的阳痿、配偶中一方罹患精神性疾病、选择修道院的修士或修女生活而放弃家庭生活等其他情形。⑥黄风:《罗马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9页。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的离婚,女性有权要求夫家返还嫁资。⑦参见C.5,17,10(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7页)。这无疑是对女性权益的合理维护。第三种是基于正当理由的片面离婚,是由夫妻其中一方根据合法的理由单方面决定的离婚。合法理由是指其中一方犯了难以容忍的过错,包括:男方可因女方有通奸,故意流产,独自去戏院、竞技场等伤风败俗的行为而选择离婚;①黄风:《罗马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9页。女方则可因发现男方有通敌叛国、谋逆篡位等行为而提出离婚②J.A.S.Evans, The Emperor Justinian and the Byzantine Empire.London:Greenwood Press, 2005, p.29.。第四种则是无原因的片面离婚。但在法律上它被判定为无效离婚,妻子在遭到事实上的抛弃后,在法律上却仍是已婚者的身份,并受到婚姻关系的制约。但若有意愿娶她为妻的男子了解她不是被合法抛弃的,那么二人的结合就不构成通奸。③盖尤斯语,载D.48,5,44(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页)。同时,法律中还规定丈夫“禁止抛弃无嫁妆的已婚女性”④Nov.J.22.18, 转引自 Lynda Garland, Byzantine Empresses: Women and Power in Byzantium, AD 527-1024.New York: Routledge, 1999, p.16.,以防妇女在婚姻关系解除后难以为生。
这四种离婚形式基本涵盖了婚姻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种种感情问题与生理问题,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在离婚问题上的规定有不少对妇女有利之处。而且对于没有谋生手段的上层妇女来说,法律中还规定在婚姻解除后,丈夫“应当将嫁资返还给妻子”⑤乌尔比安语,载D.24,3,2pr(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页)。,如果不归还,妇女有权通过“嫁资之诉”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从而不至于妻子因为丈夫的恶意离婚而一无所有。对于妻子的嫁资外财产,丈夫不仅在婚姻生活中无权干涉,而且在受到妻子所托代为经管时,他也仅有这笔财产的经营管理权,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其妻。并且当婚姻关系解除时,“丈夫有义务将嫁资外财产全部返还给妻子……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作抵押保证上述义务的履行”⑥黄风:《罗马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5页。。对于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来说,这些条文无疑是她们在婚姻解除后,能够重新开始一段新生活的坚实保障。
除了法律之外,这一时期特殊的政治环境也为妇女的离婚、再婚提供了有利条件。由于受到皇后狄奥多拉保护妇女权益的影响,那些因犯通奸罪本应受到惩处的妇女,纷纷选择“立即去皇后那里并且扭转形势而对丈夫提出反诉讼,还把他们强拖到法庭上来……而丈夫们从中得到的全部好处就是支付比妻子的奁资还要多一倍的罚金(尽管对他们并未提出任何指控),然后受到鞭笞并且通常被关进监牢,此后他只能看着奸妇们打扮自己并且更加肆无忌惮地接受她们的奸夫的拥抱”①普罗科皮乌斯:《普罗科皮乌斯战争史》(下卷),王以铸、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012页。。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刑罚与罚款,这些丈夫只好忍气吞声,保持沉默。虽然有些极端情况反过来对男子权益造成了伤害,但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恫吓手段,直接针对那些怀有恶意、想单方面抛弃妻子的人。
总体上讲,查士丁尼时代上层妇女的婚姻地位相比以往有不少提高之处。法律中对于她们在嫁资、嫁资外财产以及“父家”继承权的确认是她们相关权益的最基本的保障。皇帝查士丁尼与皇后狄奥多拉对妇女权益问题的重视则为她们提供了特殊的时代背景。上层女性本身的特殊身份,以及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也为她们萌发出自觉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打下了基础。但同时,必须看到这种地位的提升始终居于一定限度之内。社会上各类活动的话事权依然牢牢掌握在男性手中。还有不少的妇女始终处于依附其夫生存的状态之中。不应过于抬高这一时期上层妇女地位提高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