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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楼所见干支朔闰与基层公文书写

2018-07-09

珞珈史苑 2018年0期
关键词:干支田家简牍

桂 峰

现公布出版的长沙走马楼吴简年限大致为建安二十五年(220)至嘉禾六年(237),其中大多简的时间为嘉禾年间。①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第26~44页。三国时期历法各有不同,正史有明确记载。②详见《宋书》卷12《律历志中》,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31~260页。简言之,蜀汉政权一直沿用四分历,魏国初期沿用四分历,景初元年(237)改用《景初历》,吴国在黄武二年(223)就改用《乾象历》,一直到吴国灭亡。“刘氏在蜀,不见改历,当是仍用汉《四分法》。吴中书令阚泽受刘洪《乾象法》于东莱徐岳字公河。故孙氏用《乾象历》,至于吴亡。”③《宋书》卷12《律历志中》,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59页。近代以来,陈垣《二十史朔闰表》附《魏蜀吴朔闰异同表》、张培瑜《三千五百年历日天象》亦附有《魏蜀吴朔闰异同表》对此都有说明。①陈垣:《二十史朔闰表》,中华书局1962年版;张培瑜:《三千五百年历日天象》,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张表在公元220—237年间的朔闰推算基本与陈垣所推无差,故本文对比以陈垣《二十史朔闰表》为主,若无说明,本文所举的《魏蜀吴朔闰异同表》特指陈氏《二十史朔闰表》中所附《魏蜀吴朔闰异同表》。关于魏晋时期的朔闰及乾象历研究较多,如陈美东:《历代律历志校证》,中华书局2009年版;张培瑜、薄树人、陈美东、胡铁珠:《中国古代历法》,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年版,第583~603页;刘洪涛:《古代历法计算法》,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0~187页;陈遵妫:《中国天文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赖明德:《魏晋南北朝朔闰考霸统征文编》,台湾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60年;赖明德:《魏晋南北朝朔闰考》,《台湾师范大学国文研究所集刊》第11号,1967年。长沙走马楼吴简的陆续公布,尤其是《竹简〔壹〕》《竹简〔贰〕》《竹简〔叁〕》等的出版,提供了大量的干支和历日资料。②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1999年、2003年版;长沙市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叁〕》《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肆〕》《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捌〕》《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陆〕》,文物出版社2007年、2008年、2011年、2015年、2017年版。以下简称《嘉禾吏民田家莂》《竹简〔壹〕》《竹简〔贰〕》《竹简〔叁〕》等。吴简整理者在整理时,一般使用陈垣《魏蜀吴朔闰异同表》和张培瑜《魏蜀吴朔闰异同表》进行对比,吴简干支与陈氏或张氏《魏蜀吴朔闰异同表》等多有不合之处,本文将从闰月、大小月、干支三个角度列举吴简所记日历不合之处,试着探讨其中出现错乱的原因,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意见,以求正大家。

一、闰 月

据陈氏《魏蜀吴朔闰异同表》,嘉禾二年魏、蜀、吴三国皆闰五月,而嘉禾五年魏、蜀两国闰正月,吴国闰二月。吴简中的闰月情况在出版伊时,整理者已对此有所认识,如:

□以其年闰月二日关阁李嵩付掾黄讳潘虑(叁·237)①本文所列简号如“叁·237”依次指卷次、出版号,“简4·33”中的“简”特指《嘉禾吏民田家莂》,下同,不再出注。

对于该简,整理者已据陈垣《魏蜀吴朔闰异同表》指出,嘉禾二年闰五月、嘉禾五年闰二月。若抛却工具书对比,单以吴简而言,能否自证其吴国嘉禾二年闰五月、嘉禾五年闰二月呢?这是这一部分主要探讨的问题。

(一)嘉禾五年

最早出版的《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有许多闰月情况,如:

《嘉禾吏民田家莂》中交米、布、钱三者时间本无定数,因此从严谨的角度看,嘉禾五年闰二月只是可能性相对较大。若抛开《魏蜀吴朔闰异同表》等工具书或者传世史料,单从吴简中自证,只能得出嘉禾五年有闰,闰一月或者闰二月的结论。

(二)嘉禾二年

可知嘉禾二年有闰月。《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闰月都是嘉禾五年, 而《竹简〔壹〕》《竹简〔叁〕》《竹简〔柒〕》《竹简〔捌〕》则有许多嘉禾二年闰月的情况。嘉禾二年闰五月,这个在吴简中有明确证据,该问题吴简整理小组也已指出。

匠司马周图一年奉起嘉禾二年五月有闰月讫闰三年三月卅日月三斛除小月(捌·3043)

整理小组认为,嘉禾二年闰五月,所以在五月后注明“有闰月”。下3048简同。但是嘉禾三年无闰月,“闰三年”中的“闰”为衍字。

(三)其他闰年

按照《魏蜀吴朔闰异同表》,黄武元年、黄武四年、黄武六年、黄龙二年为闰年,其中黄武四年闰四月,黄武六年闰十二月,黄龙二年闰八月,这些都不符合闰六月的情况,而黄武元年(222)是闰六月,也就是吴简中的建安二十七年。该年闰六月,十月孙权改元黄武。如果说这支简牍是建安二十七年(十月改元,闰六月应该称建安二十七年),那么奇怪的是,除了这一支简牍,为什么没有发现黄武、黄龙的闰月记载?换言之,公文格式类型应该一致,在有月份记载的这类简牍中,为什么只有黄武元年,却少了黄武四年、六年和黄龙二年这一类的记载?可能原因有两个,其一是本身这类简的基数没有嘉禾一类那么大,因此数量小存在间断的情况是可以理解的;其二这支简并非建安二十七年简。吴简中其他闰月记载都是只记“某年闰月某日”,而不计“某年闰某月某日”。如上文提及的嘉禾二年闰五月,记为“嘉禾二年闰月”,而不是直接记“嘉禾二年闰五月”。而且这支简本身字迹模糊较难辨认。

二、大小月

接下来分析一下大小月的问题,吴简中有些简因为本身记载方式不同或者简文缺损只有月份而无年代标识,对于这一类简,我们先搁置一旁,先从有明确年份月份信息的简牍入手,以方便说明问题。

(一)嘉禾元年

嘉禾元年的大月信息只有一条,为该年六月。嘉禾元年六月为大月,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一致,见《竹简〔壹〕》:“□年七月直人二斛嘉禾元年六月卅日付樊嚣何盛(壹·1970)”

(二)嘉禾二年

嘉禾二年的月份信息相对丰富,其中二月为大月,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一致,见《竹简〔壹〕》:“郎中李嵩被督军粮都尉嘉禾三年二月卅日□(壹·1149)”

三月为大月,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一致,见《竹简〔壹〕》:“中仓谨列起嘉禾元年四月一日讫二年三月卅日□三州仓□黄龙元年□税杂限米要簿(壹·9590)”

五月为大月,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一致,见《竹简〔壹〕》:“一千五百嘉禾二年五月卅日进渚丘黄止(壹·1549)”

八月为大月,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一致,见《竹简〔壹〕》:“嘉禾二年八月卅日□(壹·6539)”

九月为大月,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矛盾,见《竹简〔陆〕》:“米起嘉禾元年二年九月一日讫卅日一时簿(陆·5422)”

十月为大月,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一致,见《竹简〔壹〕》:“入桑乡嘉禾二年税米四斛四斗胄毕嘉禾二年十月卅日(壹·3211)”

嘉禾二年十一月为大月,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矛盾,见《竹简〔壹〕》: “□嘉禾二年十一月卅日窟丘子弟庐关□阁董基付三州仓(壹·3809)”《竹简〔陆〕》: “嘉禾元年子第限米四斛嘉禾二年十一月卅日唐丘…(陆·4330)”

嘉禾二年十二月为大月,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一致,见《竹简〔壹〕》: “年鹿皮二枚嘉禾二年十二月卅日(壹·8437)”

结合前文闰年之分析,嘉禾二年闰五月,其余十二个月中,现公布的吴简中至少已有8个月为大月,分别为二月、三月、五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

(三)嘉禾三年

嘉禾三年正月为大月,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矛盾,见《竹简〔壹〕》:“出具钱八万一千为行钱八万五千二百九十五钱市嘉禾二年调布嘉禾三年正月卅(壹·5359)”

三月为大月,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矛盾,见《竹简〔壹〕》:“中仓谨列起嘉禾元年正月一日讫三年三月卅日受三州仓运黄龙二年租税米要簿(壹·9547)”

四月为大月,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一致,见《竹简〔壹〕》:“中仓谨列起嘉禾元年□月一日讫嘉禾三年四月卅日入黄龙元年二年杂米种领簿(壹·9575)”

(四)嘉禾四年

嘉禾四年九月为大月,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一致,见《竹简

〔壹〕》:

嘉禾四年九月卅日兼金曹史李白言入□□□□

一□万四千六百九十(壹·1673)

十月为大月,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一致,见《嘉禾吏民田家莂》:

十一月为大月,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矛盾,见《嘉禾吏民田家莂》:

十二月为大月,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一致,按《嘉禾吏民田家莂》之前引用的先持的例子:

历法置大月小月一般是大月小月相间,同时还要注意前大余和前小余,偶尔会出现三个连续大月,但是绝对不会出现四个连续大月,所以嘉禾四年九月至十二月的记载是值得怀疑的,同样,嘉禾二年八月至嘉禾三年正月连续六个大月也是令人不解的。

(五)嘉禾五年与嘉禾六年

嘉禾五年九月为大月,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一致,按《嘉禾吏民田家莂》:

嘉禾五年十月为大月,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矛盾,按《嘉禾吏民田家莂》:

嘉禾五年十一月为大月,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矛盾,按《嘉禾吏民田家莂》:

嘉禾五年十二月为大月,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一致,按《嘉禾吏民田家莂》:

嘉禾六年正月为大月,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一致,按《嘉禾吏民田家莂》:

嘉禾六年二月为大月,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矛盾,按《嘉禾吏民田家莂》:

上面的简牍都明确记载了年号。不过也存在一部分简牍虽然有大小月信息,但年号缺失,如《竹简〔壹〕》:元年四月卅日付典军曹史许尚受(壹·1793)

元年三月卅日仓吏黄讳潘虑白(壹·2006)

按照上下文,出现了入黄龙二年或者三年的税米,因此不难判断这些简牍中出现的元年应该是嘉禾元年。按《魏蜀吴朔闰异同表》,该年三月小四月大,但是在吴简中都成为大月。通过这些列举和分析,有一个直观的印象便是吴简中一年中大月数目比陈垣所记的数目要多,甚至出现了连续三个以上大月的反常记载,十分奇怪。

三、嘉禾二年年历复原之尝试

现存大月小月信息最丰富的是嘉禾二年。嘉禾二年闰五月,其他12个月中至少8个月为大月,分别为二月、三月、五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且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多有不合。

接下来结合嘉禾二年所记的干支进行对比,现公布的吴简中,嘉禾二年四月的日干支情况也相对丰富,其中四月二十四日和四月二十七日的记录较多,如:

出黄武五年税米五十四斛二斗被县嘉禾二年四月廿四日甲寅书付大男何虎运诣(叁·1420)

出嘉禾元年租米三百七十七斛被县嘉禾二年四月廿四日甲寅书付大男邓平运诣州中仓(叁·2204)

出黄龙元年吏张复田米五斛被县嘉禾二年四月廿四日甲寅书付大男罗圭运诣州中仓(叁·2286)

出嘉禾元年吏帅客限米二百斛被县嘉禾二年四月廿七日壬子书付大男傅刀运诣州中仓刀(叁·2495)

□……嘉禾二年四月廿七日壬子书付大男张胆运诣州中仓(叁·8243)

现公布的吴简中,嘉禾二年四月廿七日的日干支都是壬子,应不存在释误的可能,而嘉禾二年四月廿四日大多是甲寅,只有一支简例外:“出郎中王毅黄武六年佃禾限米三斛四斗被县嘉禾二年四月廿四日庚寅书付大男李□(叁·2468)”问题在于如果说四月廿七日是壬子,那么四月廿四日应该是己酉。甲寅或者庚寅可能存在笔误或者释误的情况,如果某寅日为廿四日,廿七日应该是某巳日。

关于嘉禾二年四月的简牍,还有四月四日、四月十三日、四月廿日、四月廿二日的记录,兹列于下:

出嘉禾元年税米四百六十斛县嘉禾二年四月四日甲午书付大男廖纯运诣州中仓(叁·1369)

出嘉禾元年新吏限米四百一十七斛被县嘉禾二年四月十三日癸卯书付大男张忠运(叁·1430)

出民还黄龙元年叛士限米二斛被县嘉禾二年四月廿日甲寅书付大男张元运诣州中(叁·2477)

出嘉禾元年吏帅客限米四斛被县嘉禾二年四月廿二日庚午书付大男刘帛运诣(叁·1426)

这几支简中,最离谱的是四月廿二日,如果四月廿二日是庚午,四月廿七日是壬子,廿二在前,廿七在后,两者相差五日,但是干支却相差四十二日。四月廿四日庚寅的简记录只有一支,而且其他的简都记载该日干支为甲寅。四月四日为甲午,四月十三日为癸卯,都在庚寅之后,甲寅之前。因此四月廿四日不太可能是庚寅。这些简虽然写了日的干支,但是问题在于即使抛开《魏蜀吴朔闰异同表》等对照表或者传世关于《乾象历》的记载,单凭简单的干支排列,难以将这些日期连起来。嘉禾二年其他月份也出现了一些日干支记载,但是数量没有四月这么多,而且其他月反映的问题也是如此,难以将这些日期前后呼应起来。如十月和十一月,前文已述,嘉禾二年十月为大月,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相符。嘉禾二年十月和十一月相关简牍记载如下:

李嵩被督军粮都尉嘉禾二年十月廿七日癸未□给讨寇将军闘道所领军将(贰·3836)

出郡吏雷济黄龙三年杂税米二百斛被县嘉禾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丁巳书付大男□□(叁·2546)

十一月十一日与十三日相差两日,但是干支却相差十一日,而十月廿七日与十一月十一日相差十四日,但是干支却相差二十三日。此等错误,比比皆是,篇幅所限,不再一一列举。现公布的吴简,嘉禾二年之中,有日干支记载的有二十四天,其中四月较多,有六天,但是这些日期难以通过干支排列结合历法将其串联在一起。由此可见,吴简中朔日记载本身自相矛盾,前后抵牾,绝非历法本身原因导致的,而是因为其记载本身有误。嘉禾二年有干支记载的二十四天,只有七天是和《魏蜀吴朔闰异同表》契合的,准确率不到三分之一。相较而言,《魏蜀吴朔闰异同表》其可信度比走马楼吴简要高。而走马楼吴简中嘉禾二年的干支朔日大多不可信,由此反推,嘉禾二年中关于大小月的记载,恐怕也不可完全相信。

其他年份由于数据样本较少,讨论起来略有难度。其中嘉禾三年只有一条数据,姑且不论。嘉禾四年比较特殊,现公布的吴简中嘉禾四年所记载的干支朔日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全部吻合,关于这一点下面再继续论述。其他年份如嘉禾元年,情况和嘉禾二年差不多,错误较多。因此,走马楼吴简所记载的时间信息在今后研究中需要谨慎对待,其所记载的时间信息恐怕未必是真实的时间信息。

四、吴简中历法错乱原因之探讨

走马楼吴简中最早出版的是《嘉禾吏民田家莂》,大多为赋税钱粮的入账簿。其登记的土地亩数、钱布米的数量多有误差。之前学者在这一问题上已经有相当可观的研究成果。这一问题的研究方向之一是对原释文进行补正,最早较为系统的是高敏先生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释文注释补正——读走马楼简牍札记之八》。①高敏:《〈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释文注释补正——读走马楼简牍札记之八》,《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第102~108页,后收录于氏著《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80页。其他研究成果有:黎石生:《〈嘉禾吏民田家莂〉释文补正》,《中国文物报》,2002年10月18日,第7版;凌文超:《〈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数值释文订补》,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〇〇八》,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6~295页;陈荣杰、张显成:《〈嘉禾吏民田家莂〉释文注释的数值问题》,《古籍整理学刊》2012年第2期,第26~29页。除了对原释文的补正,分析其错误类型和错误来源也成为学界的一个热点。胡平生先生的《〈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统计错误例解析》是这一理路早期代表作品。②胡平生:《〈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统计错误例解析》,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〇〇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92~513页。胡先生认为错误主要发生在抄写和过录的时候。而这一问题的较新研究成果是苏俊林的《〈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见孙吴基层官吏的舞弊手段》。①苏俊林:《〈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见孙吴基层官吏的舞弊手段》,《湖南省博物馆馆刊》第11辑,岳麓书社2014年版,第395~402页。苏文认为虽然有书写错误和计算错误的存在,但是官吏舞弊才是数值错误的最主要原因,而舞弊的方式主要是账目上明目张胆多收或者少收、混淆土地性质以少交租税,明多实少的造账簿造假以及准米的多收或者少收。

走马楼吴简中混乱的纪历情况应该联系《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数值错误加以认识。胡平生先生认为“嘉禾吏民田家莂”只是“官样文书,它虽然具有一年一度汇总田家缴纳租税数额的重要功能,本质上有用的主要是它的形式,并没有人真正核查其文字和数据,恐怕也很少人有能力核查这些数据,所以错得这样一塌糊涂”。胡氏的论断大致不差,从本文所涉及的吴简时间记载来看,胡氏所指出的问题并非《嘉禾吏民田家莂》独有。而吴简中的时间错误与《嘉禾吏民田家莂》数值错误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其独特一面。

以大小月来看,相关的简牍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田家莂、收支账簿简之类,这些简在登记日期时出现了误将该月的朔日登记为上个月的三十日的情况,这一类简牍可能在受付交接的时候就发生了错误,如“出具钱八万一千为行钱八万五千二百九十五钱市嘉禾二年调布嘉禾三年正月卅(壹·5359)”。第二类是一些簿的标题简,如“中仓谨列起嘉禾元年正月一日讫三年三月卅日受三州仓运黄龙二年租税米要簿(壹·9547)”,这一类简牍是作为其所在名籍的概括总结形式而出现的。不过吴简也出现过以某月二十九日为断限的简牍,现将以某月三十日为断和以二十九日为断的部分简牍兹列于下:

右诸乡起十二月七日讫月廿九日入五年鋘贾钱廿八万七千二百卌(捌·3507)

师佐监寒赵盿盖买等一百七十七人嘉禾二年七月起月一日讫廿九日其六十四人人二斛九斗(捌·3736)

中贼曹史利司书给曹史陈□白起九月一日讫廿九日所言众期钱米诸(柒·4376)

中仓谨列起嘉禾元年四月一日讫二年三月卅日□三州仓□黄龙元年□税杂限米要簿(壹·9590)

中仓谨列起嘉禾元年正月一日讫三年三月卅日受三州仓运黄龙二年租税米要簿(壹·9547)

中仓谨列起嘉禾元年□月一日讫嘉禾三年四月卅日入黄龙元年二年杂米种领簿(壹·9575)

后三支简属于一类格式,都是明显的标题简,表明其簿籍的名称和性质;前三支简牍应是具体簿籍中的单支简牍,不是作为标题简而出现的,而是作为其内容而出现的。这种将标题简下限直接书写为三十日的做法应该是官吏为了编制方便而在实际操作中约定俗成的格式。实际上这一个月是否真的存在三十日并非这些官吏所在意的,如嘉禾三年三月并无三十日。由此我们也可以一窥在实际公文运作中为了工作效率而实行的“变通”,尽管这种“变通”与实际的历法计时之间存在冲突。王充《论衡》中讲:“五曹自有条品,簿书自有故事,勤力玩弄,成为巧吏。”①王充撰,黄晖校释:《论衡校释》卷12《程材篇》,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41页。格式统一化的“条品”与“故事”方便了刀笔吏对于某一类或几类政务的熟稔和实际运作,“说一经之生,治一曹之事,旬月能之”②王充撰,黄晖校释:《论衡校释》卷12《程材篇》,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44页。。另外,这也影响了籍簿所收简牍的时间断限问题,一些本该属于下一个月的简牍会纳入上一个的籍簿之中,虽然这种错乱会导致收支核算的不精确,但是这些数据的出入实际上“无关痛痒”,高效的行政运作才是其所在意之处。这也是吴简中时间错乱所反映的独特面相,而这一点是《嘉禾吏民田家莂》数值错乱所没有体现的。

这种时间的错乱也不禁让人联想到《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关于校对日期的记载。《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嘉禾五年的校对日期大多为三月三日和三月十日,只有零星一些简牍的校对时间是三月六日、三月十二日和三月廿日。嘉禾六年的《嘉禾吏民田家莂》校对时间基本在二月廿日,非常少量的简不在这一天,其他的日期有正月十四日,二月十日、二月十五日、二月十六日,二月廿二日、二月廿七日和二月卅日(上文已述,不存在嘉禾六年二月卅日这个时间,可能是三月朔)。嘉禾六年中这么多莂在一天之内审核完毕,且不论审核结果如何,究其过程而言,其工作量是非常巨大的。如果说审核工作是逐次展开的,那么不同日期之间的比例应该相对均匀,不至于差距如此之大。有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登记核对的时间并不是实际审核的时间,也是一种为了办公效率统一书写为某一日期的方法。

如果说在大小月问题上,即登记为下一个月朔日还是上一个月三十日的选择上,可以理解为出于方便或追求工作效率而出现的实际公文操作中的“变通”。那么,干支纪日的问题可能在于官吏的书写错误。胡平生先生对《嘉禾吏民田家莂》分析时指出《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数值错误责任人不在仓吏和库吏而在于统计数值的官吏身上。这一观点仍有可探讨的空间。吴简中,日期干支连用的大多为支出简,如“出郡吏雷济黄龙三年杂税米二百斛被县嘉禾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丁已书付大男□□(叁·2546)”。关于“被书”,黎石生和李均明都有所考证,在此不复赘述。①黎石生:《长沙走马楼简牍所见户籍检核制度及其相关问题》,《东南文化》2002年第9期,第57~61页;李均明:《走马楼吴简会计用语丛考》,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45页。简言之,被为受之义,被书为下行文书,被县表示收到县的上级文书,李均明先生认为被后面加主动者的语法在汉末魏晋已经出现。按照这一思路分析,县在下达文书的时候其干支纪日可能已经发生错乱,而登记时候按照原文照录,这是一种解释;另一种解释是仓吏在出米时登记就发生了错误,这一责任人可能是仓吏或者其他负责登记的官员。

值得一提的是,在历日干支方面,嘉禾四年是数据相对正确的一

个时间段,现在公布的干支基本都和陈垣《魏蜀吴朔闰异同表》吻合。而《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嘉禾四年则是错误百出。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是,嘉禾四年有干支信息的简牍都是上行文书,这和其他有干支信息的支出简不同。 《竹简〔壹〕》《竹简〔陆〕》《竹简〔柒〕》《竹简〔捌〕》有干支信息的嘉禾四年简有13条,这些简的落款涉及的有劝农掾、临湘侯相丞、核事掾等官吏,有的简牍还涉及了许迪案。结尾基本都是“叩头死罪敢言之”,如“嘉禾四年六月戊申朔七日甲寅南都乡劝农掾郭宋叩头死罪敢言之(柒·3242)”。而嘉禾元年和二年涉及干支信息的文书中只有两条“叩头死罪敢言之”结尾的上行文书。①“嘉禾元年五月丙寅朔十一日丙子临湘侯相□叩头死罪敢言之(壹·4371正)”,这条吻合。另外一条为“禾元年九月乙丑朔廿日甲戌临湘侯相靖丞祁叩头死罪敢言之(壹·4396正)”,廿日应该释为十一。另外“禾元年五月丙寅朔十二日□□临湘侯相□丞祁叩头死罪敢言之(壹·4392正)”干支两字难以辨认,罗新《吴简中的“督军粮都尉”简》(《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第168~170页)对这三支简有所讨论,依据陈垣之表补出。其余的简牍大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上文所说的“出郡吏雷济黄龙三年杂税米二百斛被县嘉禾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丁已书付大男□□(叁·2546)”,这类简牍的格式大致为“出嘉禾某年✕米✕斛✕斗被县嘉禾某年某月某日干支书付某某运诣州中仓”,这部分简嘉禾元年大约有14支简,只有3支与《魏蜀吴朔闰异同表》吻合,嘉禾二年36支简,11支吻合。另外一大类简是与“督军粮都尉”有关的调运军粮简,如“被督粮都尉嘉禾元年六月廿九日癸亥书给右郎中何宗所督别部司马(壹·1361)”,这类简牍的干支情况罗新先生曾经有所讨论②罗新:《吴简中的“督军粮都尉”简》,《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第168~170页。。这部分简黄龙三年大约有4支,嘉禾元年18支,嘉禾二年2支,吻合《魏蜀吴朔闰异同表》只有嘉禾元年的12支。以上的数据只是个大致计量,许多地方如释读方面仍有可探讨空间。但从中也可窥探一些线索,起草上行文书的时候,基层官吏还是比较谨慎的,不敢有所纰漏,但是在处理粮米出入、赋税交割的时候,书写错误就出现了。

五、日历与吏的知识结构

吴简中如此众多的日期登记错误,大多是因为书写错误。那么,天文历算究竟在这些基层官吏的知识结构中占据什么地位呢?换言之,这种书写错误是因为刀笔胥吏不通干支朔闰还是另有其他呢?

战国秦汉简帛中含有大量《日书》及相关文献。这些日书的墓主大多数为中下层庶民、士人和低级官吏,如西北地区《日书》是屯戍士卒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文书。①晏昌贵:《简帛〈日书〉与古代社会生活研究》,《光明日报》,2006年7月10日,第2版。有的学者认为《日书》也是官吏学习之书,如林剑鸣先生认为“《日书》同律令一样,都是官吏为政的必备工具书”②林剑鸣:《秦汉政治生活中的神秘主义》,《历史研究》1991年第4期,第107~116页。,张金光认为“《日书》之类材料乃为吏民和学吏者所时常选习者,是吏员们或学吏者为涉足民间庶务而必须掌握的应酬知识”③张金光:《论秦汉的学吏教材——睡虎地秦简为训吏教材说》,《文史哲》2003年第6期,第65~72页。。不过《急就篇》所述“官学讽诗孝经论,春秋尚书律令文”并无历学之地位,《论衡·程材篇》中“是以世俗学问者,不肯竟经明学,深知古今,急欲成一家章句,义理略具,同趋学史书,读律讽令,治作请奏”也未提及文吏需要具备择日历学之书。④王充撰,黄晖校释:《论衡校释》卷12《程材篇》,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38页。但这并不意味着文吏的历学知识结构是空白的,吏的历学知识来源于日常生活的习得和当时政治文化的浸染。琴载元通过研究《日书》认为“相信数术知识,在生活方面积极利用《日书》”是“战国秦汉基层官吏最广泛的认识”,如关于外出的择日、利用数术逮捕盗贼。⑤琴载元:《战国秦汉基层官吏的〈日书〉利用及其认识》,《史学集刊》2013年第6期,第112~124页。游逸飞在研究包山楚简时,也指出了丁、庚、子、卯日不办公,《日书》的一些理论和思想渗透到日常行政运作之中。①游逸飞:《丁、庚、子、卯日不办公——从包山楚简论战国楚国左尹行政的择日宜忌》,王沛主编:《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2辑,上海人民出版社版2013年版,第202~208页。《后汉书·王符传》也提道:“明帝时,公车以反支日不受章奏。”②《后汉书》卷49《王符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640页。由此可见,择日之术的思想已经影响到官僚制度之中。如琴载元所述,作为非精英人群的基层官吏,对于择日之术,大多保持相信的态度,并且这种意识渗透到了日常行政运作中,但是其认识水平也止步于此。因此,浸淫在这样的体制之下的官吏虽然未必懂得天文历算,但由于个人日常生活和日常行政运作的需要,吏对于干支朔闰还是有一定的认识和掌握的。

对于刀笔吏而言,其最重要的技能还是“史书”。西汉王尊能史书,便认为自己可以胜任狱小史的职务,“(王)尊窃学问,能史书。年十三,求为狱小吏。数岁,给事太守府,问诏书行事,尊无不对”③《汉书》卷76《王尊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226页。。《汉官仪》记载:“能通《苍颉》《史篇》,补兰台令史;满岁,补尚书令史;满岁,为尚书郎。”④应劭:《汉官仪》卷上,孙星衍等辑,周天游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42页。居延汉简的一些简牍也反映了“史”在官吏升迁中的重要作用,如“正北隧长居延累山里公乘徐殷年廿二不史不上功(35.16)”⑤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秦汉简中“史书”问题,可详见汪桂海:《汉代的“史书”》,《文献季刊》2004年第2期,第20~30页;大西克也:《秦汉楚地隶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简帛》第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457~455页。。另外,《汉书》也记载了黄霸因为“书正”受到职位提拔的故事。“簿书正,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⑥《汉书》卷89《黄霸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628页。,“书正”两字,颜师古解释为:“言无所侵隐,故簿书皆正,不虚谬也。”⑦《汉书》卷89《黄霸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628页。除了“史书”“书正”,史书中还出现用“文无害”一词评价刀笔吏的情况,如汉代丞相萧何“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①《史记》卷53《萧相国世家》,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013页。。害,《说文》释为“伤也”。这是“害”字最常用用法,如“君子不以畜产害人。吾闻食善马肉不饮酒,伤人”②《史记》卷5《秦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89页。。这一句话中,“害”释为“伤”。但是“害”也有妨碍之意,《左传·桓公六年》:“谓其三时不害而民和年丰也”③《春秋左传集解·桓公六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88页。。陈直认为“文无害”为“精通律令文,而不深刻害人”。泷川资言解释为“能通晓法令,无所凝滞也”。④以上诸说,详见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0~31页。类似的研究较多,如张伯元:《“害”、“文无害”及“毋害都吏”辨》,《中国传统司法与司法传统》,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116页;刘波:《秦汉简“文毋害”一词小考》,《史学月刊》2012年第5期,第123~124页;黎明钊:《秦县掾吏任用机关初探》,杜常顺、杨振红主编:《汉晋时期国家与社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9页。陈直以“伤”释“害”,而泷川氏取后者妨碍之义。这些解释虽有所差异,但是至少反映了一个基本信息,就是对于刀笔吏而言,其基本要求不只是机械地会写字,其“史书”的准确性仍然是任免、考核、升迁的一个重要标志。后世的《唐律疏议》:“诸制书有误,不即奏闻,辄改定者,杖八十;官文书误,不请官司而改定者,笞四十。知误,不奏请而行者,亦如之。辄饰文者,各加二等。”⑤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10《职制》,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781页。《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出现“田户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的语句,表示在制度规定上有审核环节,可是《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出现的错误也证明这种制度规定和实际效果之间的巨大差距。联系吴简中的《嘉禾吏民田家莂》的数值错误、时间记载的错误,可以发现,对于基层官吏而言,在孙吴控制下的临湘一带,其“史书”的准确性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那么的严格。

居延汉简中经常出现“能书会计”之类的语句,如“肩水候官并山长公乘司马成中劳二岁八月十四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13.7)”。这是考功的常用语言,虽然千篇一律。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基层官吏,尤其是负责钱、米、布之类工作的官吏,是具备一定的数算能力的,可是也正如胡平生先生所揭示的《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出现的大量数值错误绝非官吏能力不够,应该是在审核制度不严格之下的一种不严谨。同样,在登记日期的时候,绝非官吏能力不行,而是一种不仔细的表现。换个角度看,在办公技术有限的三国时期,基层大量的数据登记下出现的错误也许就是当时一种公文运作的常态。

六、结 论

陈梦家先生曾在《汉简年历表叙》中说道:“出土汉简所记年、月、日对于重构汉代朔闰表,较之《汉书》更为有用:一由于他们是当时的官文书,未经传抄,虽偶尔书写之误,究属少数;二由于他们纪年、月、日法较为完整。”①陈梦家:《汉简年历表叙》,《考古学报》1965年第2期,第104页;后收录于氏著《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29页。这一论点若移植于走马楼吴简研究,恐未必妥当。走马楼吴简中出土了大量包含干支朔闰信息的简牍,尽管其性质也是官文书,但是这些信息的可信度是令人怀疑的。至少根据现在公布的情况,其所反映的历法信息自相矛盾、前后抵牾,前后难以连贯成为一个完整的历法系统。这不是历法自身的问题,而是吴简在登记时间等信息时出现了大量的错误,从而使得数据的真实性大大降低。因此,对于三国初期的历法研究,现阶段应该还是以陈垣《二十史朔闰表》为主,至少在干支朔闰记载上,其可信度比吴简相对较高。但这也不意味着吴简中登记的时间信息没有一定历史价值。通过之前的分析,虽不能通过吴简中的干支朔闰信息勾画出某一时段的干支朔闰表,却能看出吴国初期长沙一带基层公文运作的三个特点:其一,大量的数据登记,以及缺乏严格的审核机制,导致公文中出现了大量的错误,这从一个反面加深了我们对汉末三国时期基层官吏的认识。秦汉时期,对刀笔吏的要求是“能书会计”“文无害”“书正”等,但是在三国时期的临湘地区,这些标准在实际的政治运行中并非十分严苛,其回旋余地和可操作空间还是相当大的。而这种基层数据的混乱对于统治者而言,数目多少、时间误差在大多数时候都无关痛痒。这是第一个特点。其二,同一时间内,不同类型的公文错误率有所不同,一般上行文书相对制作较为严格,错误率较少。如嘉禾四年的田家莂错误率很高,但是同一年度的上行文书中,日期干支基本没有错误,这也体现了官吏们在起草文书时,面对不同级别的对象,其内在心态和书写方式也有所变化。其三,为了处理公文的方便,在一些收支账簿简的时间登记上统一为“起某某某年某月一日讫某年某月卅日”,至于这与实际生活中的大小月情况是否符合也不是官吏所关心的问题。但是这种整齐划一的做法,至少给了官吏极大的便利,提高了工作效率。这种为了便利而改动时间的做法不由得让人对《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校对时间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尽管存在着大量原始数据的错误,但这些错误对于我们研究当时的社会风貌、公文运作仍然有极其重要的史料价值。而这一点,也正是本文所极力揭示的主旨所在。

附:大小月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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