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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酎金制度考论

2018-01-23杨爽爽

南都学坛 2018年5期
关键词:西汉诸侯汉武帝

杨爽爽,蒋 波

(湘潭大学 历史系,湖南 湘潭 411105)

两汉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奠基期,这期间有诸多制度创建,如酎金制度即创始于西汉。目前学界涉及汉代酎金、酎金制度的文章总体上还较少①直接讨论酎金问题的文章较少,就我们视野所及,只有两篇:一是焦克华的《汉代的“酎金”与“酎金案”》(《平顶山师专学报》2002年第S1期),文章重点论述了酎金案形成的原因,并指出酎金的实质是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是压在劳动人民身上的一种“人头税”;二是邓乐的《从酎金律看西汉法制思想的转变》(《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从法制的角度分析汉代的酎金制度,认为《酎金律》是汉朝统治者从“无为而治”的治国思想向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西汉法制思想变化的重要体现。间接涉及酎金问题的文章有:陈坤的《西汉法制与社会阶层变迁》(西南政法大学2015博士论文)、吕红梅《西汉时期同姓诸侯王犯罪》(《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10期)、韩秀丽《西汉王侯坐罪废黜考》(《哈尔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李雨《西汉同姓王犯罪事件考察》(《哈尔滨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等,它们涉及酎金、《酎金律》的起源、汉武帝利用其削弱诸侯实力、坐酎金的诸侯王犯罪类型、祭祀聘享是西汉列侯的义务之一等问题,但对于酎金制度在汉代的流变还欠完整叙述,有继续讨论的空间。,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那么,什么是“酎金”?酎金制度是如何产生的?闻名后世、汉武帝时期的“酎金案”发生的原因是什么?酎金制度又是怎样衰亡的?笔者不揣浅陋,试对这些问题略作探微。

一、酎金起源及酎金制度

“酎”是我国古代的一种醇酒,用作宗庙祭祀,《汉书·景帝纪》颜师古注曰:“酎,三重酿,醇酒也,味厚,故以荐宗庙。”[1]138祭祀天地、社稷、宗庙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便是饮酎。自春秋战国至汉代,以酎助祭逐渐成为一种祭祀祖先神明的礼仪习惯,因为其不仅能表现出天子地位尊贵,也能反映出各诸侯王是否对天子臣服,因此为历代君主所重视。在祭祀中需要“牺牲”和其他贡品,这些贡品或由“少府”准备,或由各地封邑食君所献。至汉初,诸侯王、列侯所献贡品逐渐被黄金代替,这些供祭祀用的黄金便被称为“酎金”。汉文帝时颁布《酎金律》,以法律形式将以酎金助祭的仪式固定下来,酎金制度应运而生。《后汉书》中有云:“酎金律,文帝所加,以正月旦作酒,八月成,名酎酒。因令诸侯助祭贡金。”[2]3140接着,汉武帝对《酎金律》作了更加严苛的规定,据《后汉书·礼仪志》刘昭引《汉律·金布令》注:“皇帝斋宿,亲帅群臣承祠宗庙,群臣宜分奉请。诸侯、列侯各以民口数,率千口奉金四两,奇不满千口至五百口亦四两,皆会酎,少府受。又大鸿胪食邑九真、交阯、郁林、日南者,用犀角长九寸以上若瑇瑁甲一,郁林用象牙长三尺以上若翡翠各二十,准以当金。”[2]3140

由上可知:其一,诸侯王、列侯所献酎金是由皇帝亲受,少府则负责检验酎金的重量、成色等;其二,酎金数量标准为每千人或不足千人但满五百者,需上缴黄金四两;其三,部分地区可由其他物品替代黄金,如九真、交阯、日南、郁林等地可用犀牛角、瑇瑁、象牙、翡翠等物替代黄金。由此说明自汉代酎金制度施行后,并不是全部地区一律缴纳黄金,而是根据当地具体的物产状况而确定的。

另外,如果王侯所献酎金数量不足或者成色不好,就要被削侯免爵。据《汉仪注》记载:“王子为侯,侯岁以户口酎黄金诸于汉庙,皇帝临受献金以助祭。大祀日饮酎,饮酎受金。金少不如斤两,色恶,王削县,侯免国。”[3]1440读此记载,我们不免要产生疑惑,即少府检验酎金“色恶”的标准是什么?酎金的重量尚可统一确定,即“奇不满千口至五百口亦四两”[2]3140,这是《汉律·金布令》明确规定的,但其成色却是没有具体规定。当然,这种在严苛的《酎金律》上出现的明显缺陷,并不是人为刻意造成的,而是由当时社会生产力决定的。对酎金成色的判定,仅仅依靠皇帝和少府的经验和眼力,因而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其结果难免有失偏颇。而古代对祭祀祖先神明等礼仪活动尤为重视,如果诸侯王、列侯所献祭的黄金“金少、色恶”,则表示对祖先神明的极大不敬以及对皇帝的不忠诚。在以宗法制度为重的汉朝,坐酎金罪,法律后果十分严重。如果皇帝对某个王侯不满,只需要稍微示意少府,在检测其所献黄金上做出“色恶”判断,这样即可名正言顺地除去皇帝所认为的“障碍”,加大了皇帝权力的任意性和专断性,进而达到削侯免爵的目的。汉武帝时期与酎金有关的案件,在某种程度上就利用了这一规定。

二、汉武帝时期的酎金案

如前所言,以酎金献祭作为国家重要的礼仪,目的是考察诸侯王及列侯对皇帝的忠心。但到了西汉中期,汉武帝为加强中央集权,利用酎金制度的缺陷,成功削弱了诸侯王势力,取得了与设立时的初衷完全不同的实际效果。

有关酎金案,《汉书》有多处记载:“(元鼎五年)九月,列侯坐献黄金酎祭宗庙不如法夺爵者百六人,丞相赵周下狱死。”[1]187“自去病死后,青长子宜春侯伉坐法失侯。后五岁,伉弟二人,阴安侯不疑、发干侯登,皆坐酎金失侯。”[1]2489从以上两则史料可以看出,自元鼎五年九月(前112年)起,汉武帝援引“王削县,侯免爵”的《酎金律》,以列侯所献酎金“不如法”为由,旋即罢免了106个列侯的爵位,制造了历史上著名的“酎金案”。丞相赵周也因事先知道列侯所献酎金“不如法”,失职而被下狱致死。此后酎金削侯愈演愈烈,连汉武帝最亲信的大将军卫青的儿子卫伉、卫不疑和卫登,也不能幸免,皆坐酎金失侯。元人马端临在其著作《文献通考》中统计到终武帝朝坐酎金失侯的情况:“汉之所谓封建,本非有公天下之心,故其予之甚艰,而夺之每亟。至孝武之时,侯者虽众,率是不旋踵而褫爵夺地。方其外事四夷,则上遵高帝非功不侯之制,于是以有功侯者七十五人,然终帝之世失侯者已六十八人,其能保者七人而已。及其外削诸侯,则采贾谊各受其祖之分地之说,于是以王子侯者一百七十五人,然终帝之世失侯者已一百一十三人,其能保者五十七人而已;外戚恩泽侯者九人,然终帝之世失侯者已六人,其能保者三人而已。”[4]2123

上述可知,终武帝一朝,有功侯、王子侯、外戚恩泽侯等被削爵的人数已达187人,占当时王侯总数量的72%。由此可见,经武帝修订后的《酎金律》对列侯进献酎金规定的严苛性以及王侯削爵的惨烈程度。这种情况在武帝之后亦有存在:“(汉宣帝前66年)地节四年,(襄隄侯圣)坐奉酎金斤(十)八两少四两,免。”[1]475“(汉宣帝前54年)五凤四年,(朝节侯侯固城)坐酎金少四两免。”[1]445清朝诗人龚自珍在《汉朝儒生行》中亦有“酎金失侯亦有命,人生那用多苦辛”的描述。

汉武帝削王侯爵位表面上是以“酎金”斤两不足、成色差等为理由进行的,但深究其原因会发现,这是由汉武帝时诸侯王的政治、经济势力膨胀所造成的,而“金少、色恶”则只是其实现政治目的的一个借口。

政治上,汉武帝初年,“今诸侯或连城数十,地方千里,缓则骄奢易为淫乱;急则阻其强而合从以朔京师”[1]2802。各诸侯王不仅国土面积广阔,还掌握封地内的军权,严重威胁着汉王朝的统治。为此,汉武帝采纳主父偃的“推恩令”,使得这一时期王子侯的数量多达175人[4]2123,后又辅之以《左官律》《附益法》《阿党法》等削弱诸侯势力的措施。但汉武帝并未达到预期目的,诸侯在经济和政治上仍具有一定实力,占有大量土地,且“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公家之急”[1]1162。如元鼎五年,南越反,“齐相卜式上书曰:‘臣闻主忧臣辱。南越反,臣愿父子与齐习船者往死之。’天子下诏曰:‘卜式虽躬耕牧,不以为利,有余辄助县官之用。今天下不幸有急,而式奋愿父子死之,虽未战,可谓义形于内。赐爵关内侯,金六十斤,田十顷。’布告天下,天下莫应。列侯以百数,皆莫求从军击羌、越。至酎,少府省金,而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余人”[3]1439。可知在汉武帝实施《推恩令》《附益法》等措施后,并不能有效地控制诸侯,以至于在需要诸侯出兵平定南越叛乱时,竟无人响应。于是,《酎金律》就成为汉武帝打击诸侯王众多借口中一个有利的借口。汉武帝发动大规模的酎金夺爵案,与这些诸侯们“不佐公家之急”也是密切相关的。

经济上,汉武帝初期,诸侯垄断国内的赋税,不上缴中央。《史记·平准书》有载:“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余天下之经费。”[3]1418此外,封国内的属民每年还要向诸侯王和列侯缴纳定额的钱租。“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3]3272各诸侯王在其封地经营多年,对其富庶程度,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形容道:“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萩;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卮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3]3272由此可见,各诸侯国境内物产之丰富。又如封地面积较小的胶西王,府中财务数以万计。《汉书·景十三王传》载,胶西王“端心愠,遂为无訾省。府库坏漏,尽腐财物,以钜万计,终不得收徙。令吏毋得收租赋”[1]2418。再如人口只有67万,只辖有14个领县的中山靖王刘胜,生时“为人乐酒好内,有子百二十余人”[1]2425,其死后墓葬中的随葬品也是极其丰富。这些小的诸侯国,都积攒下如此之多的财富,更别说像江都、楚等大国。纵然汉武帝采纳主父偃的“推恩令”——众建诸侯,此时这些王侯在军事上已不再对朝廷构成威胁,但是他们仍然占有大量土地,在经济上与中央争利。朱绍侯先生推测,汉初封君在封国中有征收租税赋役的全权,在汉朝加大对列侯的控制后,列侯仍享有半租半赋等经济特权[5]。

此外,因汉武帝好大喜功,四处征伐、连年征战,“兵连而不解,天下共其劳……千里负担馈饷”[1]1157-1158,造成了当时府库空虚、天下虚耗。加上当时自然灾害不断,岁比不登、用度不足,以至于出现“天子乃损膳,解乘舆驷,出御府禁藏以澹之”[1]1161-1162等汉廷经济危机。汉武帝为了转嫁这些经济危机,以“酎金”斤两不足、色恶为理由进行削爵,则是最简单直接的方法。这些王侯被削去爵位后,王国的赋税就归入少府与大司农,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时的经济危机。

诸侯王凭借高贵的地位和巨额的财富骄纵侈靡,无视法令制度,为所欲为,使汉武帝意识到抑制并削弱诸侯王势力刻不容缓。因此,汉武帝利用酎金制度的缺陷,借机削弱诸侯王势力,一改诸侯王“不听天子诏”、与中央政府相抗衡的局面。虽然汉武帝的这些措施极大地加强了中央集权,但与此同时,酎金制度也随着诸侯王势力的弱化而走向衰亡。

三、酎金制度的衰亡

酎金案之后的西汉中后期,有关史籍中或多或少还有祭祀活动中皇帝令王侯饮酎献金的记载,然而东汉及以后有关“酎金”的记载则少之又少,酎金制度也逐渐淡出历史舞台,这种变化跟黄金的减少与诸侯实力的衰微有关。

一是东汉黄金的减少。西汉时黄金储量多,至东汉后黄金逐渐减少,同时关于“酎金”的记载也甚少。因此,黄金储量的减少与酎金制度的衰亡有直接的关系。

关于西汉黄金的情况,清人赵翼在其著作《廿二史札记·汉多黄金》中有具体描述:“汉高祖以四万斤与陈平,使为楚反间,不问其出入……莽末年,省中黄金,万斤者为一匮,尚有六十匮,黄门钩盾尚方,处处各有数匮。”[6]萧清也指出:“西汉时期黄金的盛行,是我国战国以来的几百年间黄金不断积累与集中的结果;而王莽死时库藏的黄金达70万斤,则是我国古代黄金积累的最高峰。”[7]足见西汉黄金之盛况,是其后众多王朝所不能比拟的。西汉统治阶级通过严苛的《酎金律》,使黄金大量集中并流通于上层统治阶级手中,以供他们享用。而到了东汉以后,黄金则逐渐变少。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一《黄金》、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汉多黄金》等文献中,都有对东汉及以后王朝,黄金较西汉少的论述。关于东汉之后黄金减少的原因,学术界莫衷一是,有认为是黄金用作铸造佛像造成的,有认为是外贸流失造成的,也有认为是由于汉末的社会动乱造成的。但无论是什么原因,自东汉以后黄金少于西汉是既成事实。而黄金的减少直接影响了上层统治阶级的生活,尤其影响了封建统治阶级非常重视的祭祀活动,导致祭祀用的酎金大量减少,因此,这一时期及以后的史书中关于“酎金”的记载逐渐减少,以酎金献祭的制度也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二是与诸侯实力的衰微有关。汉武帝在实行了一系列打压诸侯的政治、经济措施后,诸侯王“不听天子诏”的局面得到了很大改善。他们或者被削侯夺爵失去了献金资格,或者被限制了政治经济活动减弱了献金能力,诸侯王实力的这种变化是酎金制度衰亡的又一原因。

汉武帝实行“推恩令”后,造成了诸王“支庶毕侯”,列侯的数量渐多,而食封渐少,终致列侯势力大衰,以至于“其后诸侯贫者或乘牛车”[3]2104。《史记》对这一现象亦有记载:“诸侯稍微,大国不过十余城,小侯不过数十里,上足以奉贡职,下足以供养祭祀,以蕃辅京师。而汉郡八九十,形错诸侯间,犬牙相临,秉其厄塞地利,强本干,弱枝叶之势也。”[3]803此后,汉武帝又以武装谋反、祝诅、淫僻、坐非子免等罪名削侯夺爵,致使当时王侯数量骤然减少。这些被削去爵位的王侯“不宜得奉宗庙朝聘之礼”,即失去了参加宗庙助祭的资格,也就意味着没有缴纳酎金的资格。从经济上看,汉武帝实行新经济政策后,把铸钱的权力收归中央,盐铁实行官营。地方侯国失去铸钱的权力之后,经济实力日渐衰落。盐铁官营的政策也使部分原本依靠煮盐冶铁而获利的列侯,失去了重要财政来源,这加剧了列侯经济实力的衰落。诸侯失去一系列经济特权后,其贡献黄金的能力大大减弱,进而严重影响到酎金制度的发展。

经过汉武帝削侯夺爵,诸侯数量大为减少,具备献金资格的诸侯也已为数不多,加之盐铁官营等政策使诸侯们失去了很多经济特权,进一步减弱了他们的献金能力。

四、结语

酎金制度无疑是汉代的一项颇具特色的制度,其实施的初衷是为了保证皇帝与诸侯王之间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但随着西汉中期诸侯王势力逐渐膨胀,以至于威胁到了中央,汉武帝为稳定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局面,巩固统治,利用酎金制度采取了相应措施。经过汉武帝削侯夺爵,诸侯王实力衰微,其献金能力也大大减弱。随着东汉及以后黄金大量减少,直接导致用于祭祀的酎金减少。此外,随着汉末农民起义频发,社会动荡,诸侯王忙于自我安全保障,无暇顾及宗庙祭祀等宗法礼仪。因此,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酎金制度逐渐衰微,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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