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支持辽宁科技金融发展的经济政策研究*
2018-01-23王佳佳赵慧娥李宇洋
◎王佳佳 赵慧娥 李宇洋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步入以增速总体放缓和产业结构转型为特征的新常态,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推进必须依托创驱动,为此我国将“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升至“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层次。在此背景下,科技金融凭借其在科技创新和金融支持两大体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成为这项战略性系统工程中的重要制度安排。随着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辽宁省科技金融的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与辽宁建立科技金融集团的目标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的大背景下,以辽宁省积极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和建设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契机,研究如何通过构建科技金融体系为我省科技创新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对我省提升产业竞争力,加快经济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科技金融的内涵
1993 年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成立之时,“科技金融”一词首次正式出现在学术领域,并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使用。赵文昌、陈春发和唐英凯等学者将科技和金融作为一个整体对科技金融进行研究,他们据此于2009年在其著作《科技金融》一书中对科技金融的定义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可。他们认为:科技金融是能够有效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政策、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安排,是由为科技创新提供相应金融资源的政府、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各级主体及其科技创新融资行为共同组成的一套完整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本文结合国家科技部颁布的《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从实践操作角度对科技金融的解释,将科技金融的主要内容划分为:科技金融的外部环境、科技贷款、科技资本市场和科技保险这四部分。
三、辽宁省科技金融发展取得的成绩
首先,科技金融环境逐步改善,财政投入力度逐年增加。辽宁省陆续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科技金融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辽宁自主创新条例》和《关于建设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有效的改善了科技金融的外部环境。在科学技术方面的财政预算支出从2006年的27.72亿元上升至2015年的78.92亿元,增长了近2倍,辽宁省科技活动活跃程度也在不断加深。
其次,积极开展各类科技贷款业务,完善间接融资机制。辽宁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要求,通过将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纳入信贷政策考核评估等方式,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科技贷款业务,并通过与省内多家科技园区开展科技金融试点工作,全面深化银企合作,逐步提升科技金融的服务质量。
再次,完善科技资本市场融资机制,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在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过程中,省政府金融办联合上交所、辽宁省科技厅及辽宁证监局等部门,不断完善对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的政策指导。截至2016年7月,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企业总数已由2014年4月首批挂牌的481家迅速攀升至1249家,融资额也由刚挂牌时的10亿元迅速攀升至221亿元,对推动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和科技型企业的上市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最后,稳步推进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逐步细化科技保险试点方案。随着沈阳市获批为全国第二批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辽宁省保监局、辽宁省科技厅和沈阳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出台的政策法规,通过对参与科技保险试点工作的科技型企业的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给予适度的补贴,以及将科技保险费纳入企业研发费用予以税前列支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科技型企业负担的成本,有效的促进了我省科技金融的发展。
四、辽宁省科技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尽管辽宁省的各级政府、企业和金融部门等社会相关机构在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努力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科技和金融的融合正日益深化,但就目前的发展水平看,辽宁省与建立科技金融集团的目标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的问题。
首先,政策措施的针对性不足,科学技术方面的财政投入力度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方面,辽宁省各部门联合出台了一系列优化科技金融环境的政策法规,但大多是为中小企业融资和产业集群发展问题服务的,缺乏科技金融规范化发展的具体措施和约束引导,没有有效的建立起一个能够全面覆盖多个领域的政策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辽宁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另一方面,尽管辽宁省在科学技术方面的财政支出预算的绝对数额每年在不断提升,其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却始终保持在2%左右,与科技金融发达地区7%-8%的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科学技术方面的财政投入力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其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度不高,科技信贷的创新力度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方面,为了规避信贷风险和减轻经营成本,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投资决策上更愿意倾向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使信贷资金较少的流向规模较小、风险较大的科技型企业,进而导致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科技金融的程度不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参与科技金融试点银行的有效激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科技信贷方面对创新产品的推广力度不足,新型融资产品尚未达到有效开发,科技信贷的创新力度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再次,风险投资行业发展缓慢,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一方面,辽宁省的风险投资行业发展缓慢,其资金规模与充分满足辽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难以实现有效规避风险和资金滚动发展的目标。另一方面,辽宁省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非常有限,尽管成立了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受资本市场门槛过高等因素的影响,只有那些产品成熟、市场前景广阔的少数科技型企业才能争取到在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融资的机会,到海外资本市场融资的机会更是非常渺茫,国内外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
最后,科技保险推广力度不大,科技金融支撑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方面,只有作为全国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的沈阳市在科技保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省内其他城市在科技保险的发展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科技保险的推广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辽宁省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缺乏权威的评估机构和统一的评估标准,政府的保费贴息政策门槛又相对较高,导致科技型企业诸如知识产权抵押类担保难以实现,进而加剧了高科技企业融资行为的困境,科技担保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五、支持辽宁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首先,在外部环境方面,完善政府支撑体系,优化科技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为此,一方面,辽宁省各级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的政策体系,从宏观层面构建较为完备的多层次的科技金融政策体系,真正实现科技和金融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的有机融合。另一方面,辽宁省应继续加大对科技金融的财政支持力度,通过对加大科技银行贷款贴息的额度,减轻科技型企业间接融资时的难度和成本,提升金融机构参与科技金融的积极性。
其次,在科技信贷方面,加大科技信贷的投入力度,拓宽科技金融的间接融资渠道。为此,一方面,辽宁省应加大科技信贷投入力度,引导信贷资金向物联网、云计算和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领域倾斜,逐步提升科技类贷款的比重。另一方面,辽宁省应全力支持设立科技支行,以有效满足科技型企业在创业和成长阶段的融资需求,并通过推动科技支行分中心建设,有效提升对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响应速度。与此同时,辽宁省还应鼓励商业银行积极转变经营理念,在金融产品、融资模式和服务理念等方面不断创新,拓宽科技型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
再次,在科技资本市场方面,积极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拓宽科技金融的直接融资渠道。为此,一方面,辽宁省在充分利用主板市场推进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的同时,积极鼓励符合标准的科技型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交易,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另一方面,辽宁省应积极推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建设,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通过逐步放宽对企业债券利率限制和上市交易条件,提升企业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流动性。与此同时,辽宁省还应加大对社会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引导力度,吸引和鼓励外资进入辽宁的风险投资市场,逐步完善创业风险投资体系。
最后,在科技保险方面,积极促进科技保险的发展,健全科技金融风险分散体系。为此,一方面,辽宁省应针对科技型企业实际需求,逐步推进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加快完善科技保险的运行机制。另一方面,辽宁省应积极构建由政府、科技型企业、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等共同出资设立科技担保机构,鼓励各城市和高新技术园区里有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设立科技担保部门,构建服务科技型企业的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与此同时,辽宁省还应积极推动示范区的信用评级工作,促进信用评估、科技评价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的发展,有效形成科技和金融良好互动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