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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权与全球互联网治理

2018-01-23王小伟

哲学分析 2018年1期
关键词:攸关主权国家

王小伟 姚 禹

一、背景

截至2017年3月,世界网民总数达38亿,网民总量占世界总人口的51%。①http://www.internetworldstats.com/stats.html(accessed on 20/8/2017).中国有网民7.51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网络普及率达54.3%。②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708/t20170803_69444.html(accessed on 20/8/2017).互联网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有目共睹。不断普及完善的网络基础设施和日益繁荣的网络应用已成为加快我国消费升级、产业结构转型与技术创新的重要推动力量。随着网络深入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其所带来的挑战也愈加复杂多元。一方面,网络应用发展往往超出一国既定的法律和政策框架,造成管辖真空,这进一步要求不断进行管理创新;另一方面,有些网络技术在超国家层面运行,一国受到管理资源和空间的限制不可能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约束。一个西班牙公民要求谷歌公司从google.es(谷歌西班牙顶级域名)上删除自己存储在美国的搜索引擎中的个人数据时常会产生管辖权困惑。他不知道自己究竟应该诉诸西班牙,欧盟还是美国的法院来解决争端。①http://ec.europa.eu/justice/dataprotection/files/factsheets/factsheet_data_protection_en.pdf(accessed 14/8/2017).不仅如此,一些文献指出,恐怖主义者也常常利用加密的网络通信来组织跨国恐怖活动,逃避政府监管。②G. Weimann, www. terror. net: How Modern Terrorism Uses the Internet(Vol. 31),Darby,PA: Diane Publishing,2004.

与此同时,国与国之间的网络间谍活动和网络战争也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高度注意。棱镜计划(PRISM)的曝光表明美国不仅有审查全世界网络通信的能力,而且实际上也采取了行动。这一行为招致多国政府的激烈批评。③G. Greenwald,No Place to Hide: Edward Snowden,the NSA,and the US Surveillance State,London: Macmillan,2014; S. Landau,“Making sense from Snowden: What’s Significant in the NSA Surveillance Revelations”,IEEE Security & Privacy,Vol.11,No.4,2013,pp.54—63.在此背景下,全球互联网治理问题的紧迫性日渐突出,其中网络安全问题更是重中之重。2012年在迪拜举行的国际电信大会上,中国、俄罗斯和巴西提出了“互联网主权”的网络治理理念,收到与会89个国家的热烈支持。美国调动巨大外交资源争取欧盟支持。最终有55个国家未能签署协议,国际电信联盟(ITU)现有的管理机制保持原状,没能朝网络主权治理模式进行改革。④V. Cerf,P. Ryan,M. Senges,Internet Governance is Our Shared Responsibility,ISJLP,Vol.10,No.1,2014.

二、我国网络主权观的背景

我国早在2010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中就明确使用了“互联网主权”一词,强调国家对互联网基础设施的管辖。⑤http://www.scio.gov.cn/zxbd/tt/Document/1011194/1011194.html(accessed 14/8/2017).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网络空间主权”观念。⑥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6-11/07/content_2001605.html(accessed 14/8/2017).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了尊重网络主权,共建网络命运共同体的全球网络治理思路,得到多国的热烈响应。2014年,红旗杂志在“一问一答”栏目中以读编问答的方式解释了互联网主权的基本内涵:“简单来讲,网络主权就是一国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现。”⑦若英:《什么是网络主权?》,载《红旗文稿》2014年第13期。这意味着,对内,国家对网络享有不受干涉独立自主的发展、监督和管理权;对外,国家维护本国网络空间不受外部入侵和攻击。更进一步,这意味着四种具体权利:(1)管辖权,即国家独立自主的对基础设置和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活动进行监管的权利;(2)独立权,本国网络应可独立自主运行,不必受制他国;(3)防卫权,即打击外侵势力的权利;(4)平等权,即世界各国网络空间应地位对等。

方滨兴近一步将这四种权利置于国际网络管理情境进行分析。他认为各国对网络空间防卫权和管辖权本身并无太大争议。①方滨兴、邹鹏、朱诗兵:《网络空间主权研究》,载《中国工程科学》2016年第18期。目前世界各国都已成立了专门机构,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本国网络免受外部侵扰,积极规范地推进本国网络的发展。虽然如此,但并非各国的网络空间都可以独立平等运行。目前只有美国有绝对实力维持网络独立。互联网的域名解析体系采取了中心分层管理模式,而顶级域名的分配和原根域名解析服务器的管理都在与美国政府有千思万缕联系的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手里。②方滨兴:《从“国家网络主权”谈基于国家联盟的自治根域名解析体系》,载《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4年第12期。这使得美国政府有能力破坏其他国家的网络。③当然,这种中心分层管理模式本身也是由网络工程逻辑所决定的。如果不同国家各有自己的根解析体系,那么互联网可能会出现相当的混乱。比如,当你输入www.google.com的时候,在美国你连接到谷歌,而在俄罗斯你则可能连接到另外的网站。革新这种管理思路本身需要谨慎的开创性的探索。另外,虽然美国政府原则上具备彻底破坏他国互联网的能力,但却不能任性为之。这种断网的风险更多是能力上而非实践上的。在此背景下,网络主权概念对于捍卫国家网络安全,提出有操作意义的全球网络治理思路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亦有国内学者发表英文文章讨论网络主权与全球治理,但尚停留在介绍层面。④Y. Shen,“Cyber Sovereignty and the Governance of Global Cyberspace”,Chinese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1,No.1,2016,pp.81—93.

与此同时,国内学者注意到美国政府一直在推广所谓的多利益攸关模式的网络治理思路。⑤张新宝、许可:《网络空间主权的治理模式及其制度构建》,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8期。多利益攸关模式强调利益相关者通过协商来形成共识,进而在共识基础上来一同治理全球互联网。⑥WSIS-05/TUNIS/DOC/6(Rev. 1)-E,18 November,2005,http://www.itu.int/wsis/docs2/tunis/off/6rev1.html(accessed 15/8/2017).这个思路试图将全球网络治理放进民主协商机制下进行理解和讨论。⑦J. Hofmann,“Multi-stakeholderism in Internet Governance: Putting a Fiction into Practice”,Journal of Cyber Policy,Vol.1,No.1,2016,pp.29—49.该模式并不排斥主权国家在网络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它同网络主权思路的根本不同在于它特别强调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在网络治理中的重要性。国家在网络治理中的形象是双面的,国家既是全球网络治理中的关键角色,也往往被看作破坏网络运行和网络价值的主体。目前来看,该模型既是西方国家主导的全球互联网治理的默认思路,也是被网络工程师群体乃至美国部分政客广泛支持的管理策略。实际情况比较复杂,美国政客、军方学者,乃至互联网工程师对全球网络治理思路并不是“铁板一块”地支持多利益攸关机制。即使都支持,也未必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将首先介绍一下网络主权观的国际讨论,进而更细致地介绍多利益攸关模式的背景。

三、网络主权观的国际讨论

考虑到爱沙尼亚遭受的网络攻击①一些国家认为可能是俄罗斯对爱沙尼亚发动了网络袭击。但并没有能提供充分的证据。S. Herzog,Revisiting the Estonian Cyber Attacks: Digital Threats and Multinational Responses,2011.,多国专家在塔林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旨在研究以国家网络安全为核心议题的全球互联网治理规范。②S. Herzog,Revisiting the Estonian Cyber Attacks: Digital threats and Multinational Responses,2011; M. N.Schmitt(ed.),Tallinn Manual on the International Law Applicable to Cyber Warfare,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3.塔林工作小组明确使用了“网络主权”一词,其重点任务是将传统国家主权原则及相关法律延伸用以协调网络冲突。2017年,塔林2.0版问世,其工作重心从网络冲突转移到更具积极意义的全球网络治理上来,但其对于网络主权的提法则始终如一。塔林手册虽明确宣称其内容不代表任何国家和政府的立场,但从其人员构成多少可以看到其背后的国家意志。首先,美国军方背景学者思密特(Schmitt)是项目总负责人,其人员构成中美国学者的贡献尤其大。在塔林手册2.0阶段,才有中国的法律学者参与其中。塔林2.0的主权观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今主流学界对全球网络治理的法理学思考。该手册自问世以来就受到巨大关注,谷歌学术显示其引用率为352次。塔林手册所依赖的基本概念是成熟的主权论,其对主权平等原则的进一步演绎和拓展始终坚持着务实谨慎原则,因此是世界各国研究全球网络治理不可绕过的重要文献。

塔林手册2.0③Ibid.,p.14.并没有将主权概念笼统地扩展到所有的网络层面。它将互联网细致地分为五个层面,分别是基础设施层、逻辑层、基础资源层、数据层和社会应用层。针对这五个层面,塔林手册给出了一些建议。

1. 基础设施层面、逻辑层面和基础资源层面。在基础设施层面,涉及海底电缆、物理数据库和通信基站等,专家一致认为它们都受国家主权管辖。在逻辑层面,专家组认同国家可以针对网络通信的一些协议进行管理,比如应考虑网络交流中的隐私保护,并在合法范围内对特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在基础资源层面,国家主权的适用性被削弱。就目前情况看,诸如网络通信的电子频率资源、域名资源等很难被划到国家主权的管辖范围内。这些资源本身的确是有限的,甚至是稀缺的,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垄断它。一旦将其置于主权管辖下将导致畸高的管理和协调成本。因此,专家认为这些资源就像太空资源一样是公共性的,全球公域的思路可能会更好地管理它。

2. 社会应用层面。在社会应用层面,主权国家有权管理该国网络空间中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并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网络审查机制,针对那些传播煽动暴力和仇恨的行为,政府有权对其定罪和处罚。同时,主权国家有权限制该国网络空间中某些特定内容的访问权限。部分国家政府可和社交媒体合作,限制本国网民浏览特定网站。当然,任何网络审查和访问管理都应该以保障交流和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为前

提。3. 数据层面。塔林专家对该数据问题的分歧比较大,大部分专家认为国家不能对本国公民使用别国网络应用中产生的数据申诉主权。如果数据的采集过程合法,数据让渡本身是契约行为,即通过让渡数据的方式来获取特定的网络服务。因此,一旦用户认同使用服务,他就自愿将所产生的数据让渡出来,对这些数据申诉主权可能侵犯他国公司财产权,甚至有可能侵犯人权。互联网人权论认为互联网接入本身应该是一项人权。该观点认为人权作为一个道德和法学概念从来都不是现已完成的,其内容条目始终处于变化发展之中。网络作为一种实现民主和言论自由的重要工具应被看成实现这些权利的引申人权(derived right)①W. Xiaowei,“A Human Right to Internet Access: A Gewirthian Approach”,Frontiers of Philosophy in China,Vol.11,No.4,2016,pp.652—670; K. Mathiesen,“The Human Right to Internet Access: A Philosophical Defense”,International Review of Information Ethics,Vol.18,2012,pp.9—22; M. L. Best,“Can the Internet be a Human Right”,Human Rights & Human Welfare,Vol.4,No.1,2004,pp.23—31.,这一观点近来渐受重视。尽管如此,一些专家出于国家安全考虑,仍坚持国家主权适用于这些数据。实际上,俄罗斯已经立法要求本国公民的数据必须存储在俄罗斯境内,这样一来,就能将公民数据置于主权管辖之下。这种立场被称为数据民族主义。②A. Chander & U.P.Lê,“Data Nationalism”,Emory Law Journal,Vol. 64,2015.

目前还不能笼统地说美国政府对全球网络治理是操持主权论还是多利益攸关论。针对互联网不同层面的资源和具体的应用,美国所表露出来的态度并不一致。在网络安全问题上,美国军方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网络空间主权论,但实际上一直按照主权逻辑管理本国网络。而在全球网络治理问题上,它又明确拒斥网络主权观,偏好多利益攸关机制。这种做法可能更符合美国霸权主义的利益诉求。美国客观上拥有全世界最强的网络战争和间谍能力,这意味着保持一个网络治理的全球无政府状态可以使其保持监听和网战优势。而在全球网络共治方面,采用多利益攸关机制使得美国相对于其他国家占有更强的议程影响力。多利益攸关机制强调了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在网络治理中的核心作用。由于历史原因,美国境内的非政府组织掌握了互联网重要的基础资源。ICANN曾经一度隶属于美国商业部,虽然目前该机构已经相对独立,但考虑它与美国政府之间的复杂关系,加之其在美国境内受到美国国内法律的管辖,这势必造成一种依附关系。另外,在业界最具话语权的网络工程师们多是美籍,很多还在美国巨型互联网公司任职。比如网络之父瑟夫,目前就是谷歌公司副总裁。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 ,IETF) 、互联网社会(internet society)、谷歌、verisign、IBM等都是美国机构和企业,而且部分直接受到美国政府专门资金的资助。这些非政府组织和公司乃至知名工程师均具有全球影响力。

相比之下,特定国情决定了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和管理长期由政府主导。一方面电信基础设施的投入需要巨额资金,在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只有中央政府有能力进行基建投入。另外,电信行业初期的资金匮乏进一步要求中央政府提供政策空间,一路从部委改革、精简机构,到国企改制、电信企业拆分融合,中国电信业始终是公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①陈佳贵:《中国企业改革发展三十年》,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相较而言,私人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在电信行业中的话语权比较小,其介入国际互联网治理的能力很弱。因此,采取多利益攸关模式实际上能够进一步保证美国在全球网络治理中的领导力。这使得其他国家,比如中俄,在争夺网络管理国际话语权中被边缘化了。

从原则上看,多利益攸关机制不排斥主权国家参与,但反对的是建立在网络主权观念下的全球网络治理,不希望把国家主权置于讨论中心,认为国家主权观念会导致网络空间板块化(balkanization),从而降低网络效率,造成网络不稳定。②A. Cattaruzza,D. Danet,S. Taillat & A. Laudrain,“Sovereignty in Cyberspace: Balkanization or Democratization”,in Cyber Conflict(CyCon US),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EEE,2016,pp. 1—9.因此,问题的关键是全球网络治理思路究竟是以国家为中心还是以非政府组织和企业为中心,即在创立一个全球网络治理的制度时,如何给不同利益主体进行法律、政治赋权。国家主权观念实际上是一个内在朝向的思路,其关注的核心是国家争求维持网络空间独立。进而,在国家网络主权独立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推动共识进行全球网络治理。而多利益攸关模式则是一个外在朝向的思路,它所关注的核心是如何在尊重所谓的网络技术内在逻辑和价值观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进而实现全球网络治理。其核心议题是如何构建一个更加快速、稳定、安全的未来全球互联网。这种思路的旨趣是正当的。但现实是,其背后的利益诉求是多元的。其中既有维持网络霸权的政治诉求,又有追逐企业经济利益的现实要求,也有工程师对下一代网络的想象和人文学者对网络价值的信仰。这种复杂诉求进一步要求我们反思网络主权的哲学意义。

四、美国的网络工程师和人文主义学者的态度

当代一些泰斗级的网络工程师大多对多利益攸关机制报以同情,对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策略态度保守。这有几方面原因。第一,从纯粹网络工程的角度说,人们担心网络主权的治理策略可能会导致全球网络空间板块化。网络主权观是否意味着对每条进入某国境内的信息进行监督,建立网络空间的类海关机制?不同国家独立成网,进而连接彼此,网络交往进而采用主权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国际交往模式。这样虽然行得通,但势必会导致数据流通成本增加,网络通信效率下降,网络稳定性降低,网络应用服务受到巨大限制。网络的数据交换逻辑本质上只诉求效率和稳定原则,只有当数据可以不受偏见地任意选择效率最高的传输路径时,全球网络才能稳定高效。这种技术逻辑滋生了一种网络乌托邦主义的精神气质。巴洛明确表示网络的发展旨在构建一个全球性的公共空间,排斥民族国家对其管辖。这一宣言出于两方面的考量。一是认为政府根本就没有能力管理网络沟通。网络沟通注定是无国界的,要彻底审查网络数据交换的成本极高,而突破封锁的技术成本又很低,因此互联网本身的技术特性就决定了国家无法进行有效管辖。这显然是一个带有技术决定论色彩的看法。另外,该宣言也多少反映了一种规范性诉求。网络自由主义者认为言论自由、交流权本身是基本人权,也是人的天性。民族国家的政府却常常出于各种理由破坏这些基本价值和权利。①《联合国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表明言论自由和沟通的权利是基本人权,而使用技术的机会本身也被认为是一种权利。他们认为就人权问题而言,国家是一个必要恶。一方面它是保障人权免受侵害、促进实现人权的最重要主体,同时也是侵害人权的施暴者。国家安全同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在网络空间中得到不断的阐释和重造,这两者之间的张力要求美国最高法院不断就具体案例给出司法解释。这些努力也将不断地为全球网络治理提供资源。

网络工程背景的人文学者本身对互联网技术投以一种特定的“自由想象”,这也使得他们对网络主权观持犹豫态度。温纳的技术哲学考察说明技术本身有政治属性。①L. Winner,“Do Artifacts Have Politics?” Daedalus,Vol.109,No.1,1980,pp.121—136.他通过考察一座只能允许轿车通过的桥梁说明,为了阻止黑人乘坐的公共汽车到达高架桥对面的休闲海滩,技术工程师的种族主义态度通过桥梁的高度实现了出来。美国人文学者提出了价值内嵌理论,认为工程师可在工程设计中有意无意地植入他的价值观和态度。②B. Friedman,“Value-sensitive Design”,Interactions,Vol.3,No.6,1996,pp.16—23; B. Friedman,P. Kahn,A.Borning,“Value Sensitive Design: Theory and Methods”,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Technical Report,2002,pp.2—12.学者波夫卡③M. I. Bockover,“Confucian Values and the Internet: A Potential Conflict”,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Vol.30,No.2,2003,pp.159—175.率先发文,反思网络内嵌的自由价值同传统重义务的儒家价值可能出现张力。这种技术哲学思路反映了人文主义学者对互联网的本质有创造性理解,认为该技术是自由精神的客观物化。中国学者对此问题也有值得注意的讨论。④T. Wang,“Designing Confucian Conscience Into Social Networks”,Zygon,Vol.51,No.2,2016,pp.239—256;P. H. Wong,“Confucian Social Media: An Oxymoron?”Dao,Vol.12,No.3,2013,pp.283—296.网络工程和价值文化理想提示了我们注意一个未经充分反思的互联网本体论。⑤参见佛洛瑞迪的信息本体论思想。他认为信息本身就具备内在善。所谓恶,即是对信息的破坏。(L.Floridi,The Philosophy of Information,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互联网被认为是终端对终端的、去中心化的、内嵌自由价值的一种人造物。工程师和人文主义者的看法完全可能是真诚的,他们不是政客,做得更多的是学术研究。但是这并不代表这种思路本身没有政治内涵。一方面,当这种网络本体论的看法同美国政府的霸权意图结合起来时,就完全可能变成具备强意识形态和说服力的霸权力量。⑥M. Carr,“Power Plays in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Millennium,Vol.43,No.2,2015,pp.640—659.实际上,美国政府尤其在希拉里任国务卿时期,曾明确将开放网络当作其价值观外交的重要抓手。⑦H. R. Clinton,“Remarks on Internet Freedom”,The Newseum,Vol.21,2010.可以说,在全球网络治理领域,美国政府将自己的霸权政治诉求巧妙地隐藏在对一个开放网络的价值和本体论追求之后。⑧关于美国的网络霸权企图和战略思维,参见A. M. Denmark,J. C. Mulvenon,Contested Commons: the Future of American Power in a Multipolar World,Washington D.C.: Center for a New American Security,2010。

相比之下,网络主权模式则更加立足于现实。该模型有两个重要特点。第一,它认同全球网络空间的独特性和公共性。在此基础上,习近平主席提出了共建网络命运共同体的理念。第二,从实践上讲,命运共同体是网络主权独立的国家为了人类共同的福祉建立起来的自由国家联合体。当今国际交往机制在解决具体问题时虽然强调主权国家的重要地位,但也并不总是在原则上反对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实际上联合国多项事务的议程逐渐开放,不断给非政府组织赋权。尤其在人权问题的裁量中,人权组织对议程的影响非常大。因此将主权模型下的国际秩序移植到网络全球治理问题上并不意味着对具体问题的研究和考察将立即排斥非政府组织、专家团体的参与。专家、非政府组织和普通民众可以通过咨询委员会、列席的方式发挥重要作用。当然,针对目前主权体制下的议事办法,尤其是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共同决策机制常因为效率低下、给予主权国家在决策中过度的权重而饱受诟病。这意味着,网络主权概念要成为有吸引力的治理模型必须进一步开发制度资源。

而在以主权国家为基本参与单位的机构里,中国不仅需要更加积极地承担义务,更要在适当的范围内提供领袖力。另外,中国的企业和工程师应尽量参加全球性网络治理组织,进一步介入下一代网络的标准设计,在网络基础资源的分配和管理问题上输出中国意志,捍卫国家利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际有影响力的互联网非政府组织里的中国声音太小。以ICANN为例,该机构在原则上接受全世界各个国家工程师的技术建议,但来自中国工程人员的声音非常微弱。现任管理委员会中也无一名中国人。目前国内网络专业人才的注意力集中在应用层面,在网络协议层面投放的注意力太小,长期处于跟随状态,未能注意到协议的采用本受到特定价值的影响,反映特定的网络价值取向。因此网络未来是什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网络协议层面的工程和哲学理解,而绝不仅仅取决于网络应用。在这些组织当中理解工程师共同体对互联网的内在逻辑、信仰和价值的预期将对构建全球网络治理话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结论

综上,我们认为主权模型并不一定会导致网络板块化,原则上也不排斥其他群体的参与。但是究竟主权模型意味着什么,它的法律和道德含义当前还不清晰。作为一种新的全球网络治理思路,在国际上有不同的声音和疑虑也属正常。另外,更现实的原因是,一些西方国家的工程师和政客认为网络主权思路无利于维持和构建一个和平稳定的国际秩序。主权模式将使国家拥有畸大的网络管理权,这将导致对言论自由、隐私等基本人权的侵犯。而当今和平稳定的国际秩序依赖各国对人权的普遍尊重。这种思路本身没有错,但它在今天尤其适用于批评美国这样具备高度网络技术能力的国家。自小布什政府通过《国家安全法》以来,美国政府不仅监视本国公民,更是利用技术优势监视全世界网络通信。建立一个完善的网络主权治理模式可能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办法。一旦网络主权模型被严肃讨论,其法律和道德内涵将被进一步丰富细化。它将不仅给予国家对网络的管理进行赋权,同时也必对其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规定。除了法律和技术细节的讨论,最后势必会追溯到对互联网本质的讨论中来。因此,对网络本质的哲学讨论就变得非常重要。

同样,多利益攸关模式也不排斥主权国家在网络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它更不否认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但是当下的多利益攸关模式本质上是美国利益攸关模式。美国政府、公司、非政府组织和工程师将国家利益通过价值追求的方式呈现在该模式中。该模式将开放、透明、平等参与作为程序性价值提出来,进而掩盖了其背后的政治权力严重不平等造成反民主缺陷。而程序性价值继而被意识形态化,进一步压制其他国家追求网络治理权利的正当诉求。原则上看,这两种模式并非互不兼容。主权模式侧重国家安全与主权独立,而多利益攸关模式则重视互联网所带来的价值和商业利益。主权模式并不一定对网络所有层面进行诉权,而多利益攸关模式并不反对对某些互联网层面进行主权申诉。目前这两种模式均属草创,都没有系统成熟的理论架构。毕竟,互联网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不断呈现出新样态,给世界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哲学可能做的工作有两个方面。第一,从科技史的角度系统梳理互联网技术的前世今生,把握其技术的逻辑。从科学社会学、批判理论着手考察互联网政治学的发展,理解该技术的社会发展背景。进而从工程技术哲学传统着手,考察互联网工程逻辑中的内嵌价值。第二,在第一方面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互联网本质问题,即什么是互联网,互联网可以是什么,应当是什么,进而为全球网络治理提供重要的思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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