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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态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研究*

2018-01-23廖金龙

农业经济 2018年6期
关键词:规制法律生态

◎廖金龙

一、农村生态风险出现的原因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我国当前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水平较以往有了显著提升,随之而来的是不断激增的生态风险。当前导致我国农村生态风险出现的具体原因有:

(一)因生态环境退化而导致的风险

在大力发展农村的过程中,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生态环境持续退化,进而产生一定的生态风险。一是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工业化程度不断提升,各种能源与资源被消耗与开发,使得原有的生态环境被污染。很多乡镇工业企业生产规模较小,现代化程度不高,污染非常严重。二是在人们环保意识不断提升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污染性产业开始向农村地区转移,增加了农村地区的生态风险。三是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的生态保护意识相对落后,加之农村环保设施不到位,导致乱排乱放的现象非常严重。四是相关政府部门与企业的资金有限,难以采取有效地措施治理生态环境污染现象,未及时消除生态风险。

(二)因生态系统失衡而产生的风险

生态系统自身带有一定的调节与修复功能,倘若外界干扰超过系统自身的调节与修复范围,那么整个系统就会失衡,进而产生生态风险。除了自然灾害之外,多数生态系统的失衡都是由于人类的不正当活动所造成的。在发展农村经济的过程中,农村生态环境面临着巨大压力,其自我调节与修复能力所有下降,失衡的现象非常常见。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很多绿色植被被水泥与沥青所取代,雨水难以汇集成地表径流,导致洪涝灾害频发,也影响了地下水的供给能力。各种资源的不合理开发不但加重了污染,还导致水土流失现象突出,人口和资源之间的毛矛盾不断加剧。

(三)因生物种类减少而导致的风险

在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是保障系统功能顺利发挥的基础,生物种类的减少会导致整个系统失去稳定性。从本质上看,人们在发展农村的过程中从自身的需求而对农村生态环境进行改造,使得生物群落被修改与设计,生态系统原有的生物群落被破坏。一是绿地面积大幅度减少,现有的部分绿地是由人工简单营造的,生物种类非常少。二是湿地被肆意侵占。当前我国湿地面积数量不断减少,很多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环境消失。三是水质营养化现象非常突出,很多水生类动植物减少。

(四)由于生态功能下降而产生的风险

在农村发展的过程中,很多自然资源被消耗,废气、灰尘等都会增多,污染了空气。另一方面,在人口聚集与农村城镇化工业生产的过程中,大量水污染物与空气污染物出现,水体与大气的净化功能上市,导致很多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非常差,进一步导致旱涝灾害出现,威胁到农业发展。

二、农村生态风险防控法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严重滞后

农村生态风险不断积累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生态风险立法严重滞后。就现有环境立体状况来看,其多集中于在污染防治规范方面,对于生态保护方面的各种措施有所忽视,这使得现实中出现重污染防治而轻生态保护的现象。当前,农村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非常少,大部分都集中在城市方面,社会各界未能够充分重视农村生态风险,导致该方面的立法严重缺失。与此同时,《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均未就农村生态风险问题进行法律规制,导致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有效依据。当前,我国生态风险法律制度和现实状况出入非常大,各种生态风险无法被有效化解。不仅如此,各种激励法制也缺失,难以约束该方面的各项行为。

(二)生态风险难以被公平分担

在风险应对的时候,风险分担是非常关键的方面,是遏制与消减风险的重要工具,其主要涵盖风险成本、责任分担与相关权力与义务等,其不公平具体体现在:一是贫富不公。通常,富人消耗了更多的资源,产生更大的污染,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但其多采用迁居等办法而规避生态风险,穷人则需要承担生态环境破坏的后果。二是代际不公。一般来说,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恶果不会马上显现出来,往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够显现出来,最终的后果则由后代承担。三是城乡不公。很多农村生态风险实际上是城镇企业造成的。从整体上来看,生态风险分担中经济因素发挥着关键作用。经济不均衡会催生生态风险的分担不公,相关主体掌握权力资源的状况及其风险意识会直接作用于生态风险的分担。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的发展相对落后,农民的生态风险意识比较差,在生态风险分担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三)生态风险信息真实度不高

对于公共部门来说,其在制定与实施风险规制的过程中,风险信息是最为重要的依据。而风险的不确定性给相关决策造成了巨大困难。一是风险的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掌握更得信息的主体在利益的驱使下,不会向有关信息传递给规制者。二是环境信息公开是获得生态风险信息状况的主要路径。当前该方面的规定相对分散,不同层级的效力不同,导致生态风险信息公开制度难以统一推广。三是生态风险信息所涉及到的主体非常多,规制职责被分散到多个部门中,加之各个地区的政府在结构方面存在碎花片特点,最终导致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的规制不同。四是农民由于自身知识结构有限,对生态风险的认知比较少,必须由专家系统来帮助其辨识生态风险。然而,专家对生态风险的认知也并非是全面的。五是尽管风险广泛存在,但并非所有的风险都会导致严重的风险信息。很多情况下,生态信息的话语权都是由媒介所掌控的,最终传递给公众的生态风险有可能失真。

(四)监管力度不足

尽管与以往相比,我国法制完善程度显著提升,然而部分法律文本难以落实到具体行动中,无法有效地防控生态风险。在当前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力量不强。当前我国农村环保机构非常少,相关的执法队伍更是缺失。针对此,农村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应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执法队伍的专业程度不高,相关的技术及设备都非常落后,难以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

三、完善农村生态风险防控法律机制的有关策略

(一)完善农村生态风险立法

在应对生态风险的过程中,明确生态风险的法律责任是首要任务。风险制度的制定与推行都需要先明确生态风险的法律责任。在农村生态风险方面,往往是那些弱势的社会群体承担了较多的责任。所以,生态风险相关的法律制度应和环境科学与法律规范相适应,对不同权力大小与资源占有量的主体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针对此,我国首先要完善各项立法工作,及时补充法律方面的漏洞,全面落实生态补充制度、国土空间开发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等。这些法律制度应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构建起一套融合评估机构、程序、技术、人员与监管等方面的法律体系,为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提供法律保障。

(二)构建科学的生态风险分担机制

事实上,生态风险中出现的规制失灵并非由于规制自身所导致的,其主要是由于风险分担中的权责不明确而导致的。所以,应从生态风险的具体状况入手,构建相应的知识谱系,创建科学的生态风险分担机制,实现社会公平。针对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应提升认定环境侵害原因及生态破坏后果的能力,重视因果关系的确定,公平地划分风险责任,杜绝成本转嫁的状况出现,打击违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我国应进一步健全环境司法救济程序与审判制度,第一时间发现及保护生态利益,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进行补偿。在创新理念下,我国应设定科学的污染排放标准,并将环境绩效引入进来,使得相关主体能够充分意识到生态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三)创建生态风险信息交流法律机制

作为软规制的主要内容,生态风险信息交流占有重要地位,其尽管不能够全面取代以往的控制模式,然而能够与控制模式有效地互补,提升效果。法律的适用并非是简单的执行,其需要相关参与者进行一定的创造。在当代社会,风险除了具有不确定性,还带有强烈的社会兼容性,必须借助法律手段构建起多方参与的生态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法制有助于达成社会共识,降低风险,促使人们纠正与规范自身的行为。首先是提高农民的生态风险意识,使得其得以规范,并积极投入到信息交流中。其次是构建信息交流渠道,对各方信息进行有效整合。

(四)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水平

我国应在乡镇一级增加环境保护机构的数量,并配置专业人员,提升基层环境执法水平,强化各项监督工作。在手段方面应全面覆盖农村地区,及时发现生态环境问题。在处罚方面,应坚决处理各种不符合法律、政策的企业,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刑事处罚措施。这样做能够强化法制的威慑力,提高生态环境方面各项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本。与此同时,我国还应构建起生态绩效考核机制与生态环境问责机制,真正践行“绿色”建设内涵。除此之外,农民在生态环境管理中的参与度也应该得以提升。

四、结束语

在当前农村发展中,农村生态风险日益加剧,被社会各界所重视。在应对农村生态风险的路径中,法律机制是最为有效的手段。相关主体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坚持可持续发展,审视自身的发展模式,确保农村生态环境的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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