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唐代御史台机构设置及其监察权
2018-01-23潘峙宇
潘峙宇
御史制度作为我国监察制度的缘起,自秦王朝建立,经汉代的继承与发展,逐渐形成了完备的制度体系。自唐代开始,御史制度逐步传入了日本、新罗、渤海等国,对东亚法制圈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端于本土、成熟于本土,是最具传统特色的制度之一。唐代御史制度又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最为成熟、完备的表现形态,并对后世监察制度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为后世历代仿效与借鉴。对唐代御史制度的机构设置、监察权能及其实践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对当下监察法制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一、御史制度的渊源
御史官称起源于秦代,最初监察并非其专门职能,如张仪为秦游说韩王时“秦王使臣献书大王御史”①何建章:《战国策注释》卷26,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974页。,可见秦时御史官职是为皇帝保管文书之职。秦朝的丞相官职之下即是御史大夫,而御史大夫又管辖侍御史和监郡御史,是秦朝时的重要官职。御史在秦时还兼具书记官、秘书的职能,据《史记》记载:战国时秦王与赵王相会,秦王请赵王鼓瑟。秦御史记“其事某年月日,秦王与赵王会饮,令赵王鼓瑟。”赵国大臣蔺相如又迫秦王,使其击缶。赵御史记其事“某年某月,秦王为赵王击缶。”①(汉)司马迁:《史记》卷81《廉颇蔺相如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442页。
汉承秦制,御史大夫的属官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等。西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监察之权逐步转到御史大夫的属官御史中丞手中。《汉书·百官公卿表》载,汉代御史大夫的下属,“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②(汉)班固:《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年,第311页。东汉之初,光武帝设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官,中国封建王朝专职的御史监察机构自此出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御史机构基本上仍承袭东汉的御史台官职。隋朝也设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台下有治书侍御史、侍御史等下属官职。《旧唐书·职官志》载:“高祖发迹太原,官名称位,皆依隋旧。及登位之初,未遑改作,随时署置,务从省便。”③(五代)刘昫:《旧唐书》卷42《职官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783页。其中“依隋制”指的是隋初的旧制。隋制本身是变化的,隋文帝时建立了御史台制度,到隋炀帝大业三年又另设谒者、司隶二台。后罢除司隶。高祖武德七年(624)三月,唐朝创设六省、一台、九寺等国家机构,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从法律上被高祖确立。唐高祖所设监察机构,不设竭者台,只存御史台。所以唐初依的是隋文帝时的旧制而非隋炀帝时的制度。御史台初设,虽品级不高,但在高祖时便极为重视,《旧唐书·李素立传》载:
(李)素立寻丁忧,高祖令所司夺情授以七品清要官,所司拟雍州司户参军,高祖曰:“此官要而不清。”又拟秘书郎,高祖曰:“此官清而不要。”遂擢授侍御史,高祖曰:“此官清而复要。”④(五代)刘昫:《旧唐书》卷185《李素立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786页。
可以看出唐高祖对御史这一官职“清而复要”的评价,远大于同级别官职的重视。至唐太宗时期,御史更成为官员一展抱负的重要职位,太宗时期很多能臣有过御史任职经历而被提拔。担任过御史后官至宰相的就有高季辅,张行成,刘洎等名臣。太宗时期御史台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而御史大夫多升为宰相,其他御史台官员多被委以重任,这与太宗时期加强法治以及御史台机构设置日趋完备是分不开的。
二、唐代御史台的机构设置
唐初御史台系统沿袭隋制,设有左右肃政台,到中宗神龙元年(705),将左右肃政台更名为左右御史台,后因两台彼此倾轧,责权混乱,故在景云三年(712)将左右御史台合二为一,称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构。唐代御史台分为三院,台院、殿院和察院。
唐代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副长官为御史中丞。“御史大夫之职,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中丞为之贰。”⑤(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13《御史台》,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78页。御史大夫是管辖国家法制、礼仪、政纪重权的高级官员。
台院规定设侍御史四人,品秩为从六品下,其工作职责主要是推、弹、公廖和杂事四项。侍御史负责“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①(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13《御史台》,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80页。,即负责监察、弹劾官员,上奏,审讯相关的案件以及处理台内办公事务。御史台三院御史中,职务最为繁要者当属侍御史与监察御史。特别是侍御史,由于职掌重要职权,所以在升迁过程中所处的位置尤为引人注目。②胡宝华:《唐代监察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2页。《通典·职官六》:“凡侍御史之例,不出累月即迁登南省,故号为‘南床百日’。”③(唐)杜佑:《通典》卷24《职官六》,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41页。侍御史中年纪、资历最深者又称杂端、院长,负责处理御史台内部日常行政事务,管理“殿中、监察职掌,进名、迁改,及令史考第”,权力最大,在御史台内地位最高,“食坐之南设横榻谓之南床,殿中、监察不得坐”。担任杂端的侍御史很可能升为御史中丞。台院还设“主簿一人,从七品下。主簿掌印及受事发辰、句检稽失、兼知府厨及黄卷。录事二人,从九品下。”主簿主要掌印、登记收发文书的日期,考核、检查文书簿籍中有无漏失,并管理机关事务和书御史阙失的重要文本,即“黄卷”。录事是主簿的副手,负责管理官署簿籍。台院有“令史十五人,书令史二十五人,亭长六人,掌固十二人”,一般的办事人员共计58人。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6人,品秩为从七品下。其官职名起源于曹魏时期,曹魏时由兰台遣2名御史居殿中,故曰殿中侍御史。后续朝代逐渐增加殿中侍御史编制,晋置4人,南朝梁置4人,至北齐置12人。隋开皇初改为殿内侍御史,置12人,品秩为正八品下,品级仍低但地位重要。炀帝时期不设殿中侍御史。唐武德五年(622)置4人,正八品下,贞观二十二年(648)增2人,是为6人,品秩上升为从七品下。殿中侍御史主要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即管理百官入殿朝见皇帝的顺序和班次。侍御史需随皇帝上朝,位在中丞下,给事中、中书舍人之后。逢冬至、正月初一的大朝会随皇帝祭祀和外出,殿中侍御史需要“具服”,“具服升殿”检查文物是否有所亏阙,有则纠举之。除此之外,殿中侍御史负责两京城内察其所巡之内不法之事。至于其他的办事人员,殿院设置“令史八人,书令史十人。”共计18人。
察院设监察御史10人,正八品上。监察御史取名于秦监郡御史。东晋孝武帝创置检校御史,专掌纠举门禁以外的违法乱纪事件。北魏太和末亦置检校御史,正九品上。北齐置检校御史12人,从八品上。隋开皇二年(582),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置12人,从八品上。炀帝大业三年,增至16人,品秩为正八品。唐武德初置监察御史8人,贞观二十二年(648)加2人,是为10人。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州县、纠视刑狱、整肃朝仪”。另外监察御史均负责监察南选、处决囚徒、祭祀、习射、分察尚书六司、知太府、司农出纳等各种活动。④胡沧泽:《唐代御史制度研究》,台湾:文津出版社,1993年,第33页。监察御史的官品最低,但是监察所涉及的方面最为广泛:从中央尚书省六部的会议到地方州县的官僚,岭南的选补以及财政问题。一旦发现所监察官员违法之处,即可实施弹劾。《通典·职官典六》称监察御史“职务繁杂,百司畏惧”。在一般的办事人员上,察院设“令史三十四人”,共计34人。
御史台内台、殿、察三院御史除了正员外,有里行、内供奉等编外人员。里行和内供奉有一定的名额,规定其数量为正员的一半,职权相同,俸禄也只有正员的一半。唐代相当重视御史台官员的选任,条件要求很高。据记载:“故选其属者必在坚明劲削,临事而不挠,不独取谨厚温文修整之度而已”①(宋)李昉:《文苑英华》卷395《授萧业李玄监察御史制》,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010页。。御史台内御史的任期规定因所属院不同而有区别,一般是“侍御史十三月,殿中侍御史十八月,监察御史二十五月。”②(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48《百官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180页。
除了御史台三院外,洛阳东都留台亦设有御史。东都留台由御史中丞一人执掌,设有“侍御史一员,殿中侍御史二员,监察御史三员”。③(宋)王溥:《唐会要》卷60《御史台》,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227页。元和十三年(818),崔元略为东都留台,之后东都留台再不置中丞,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共主东都留台事务。
三、唐代御史台诸官的监察权
(一)司法监察权
唐代御史台监察司法,对大理寺、刑部负责的案件进行监督,并对不当处置有异议权,即使是皇帝审理的案件,御史也可以进行进谏。御史台的司法监察权还体现在复按囚徒、复勘旧狱、监决囚徒等方面。复按囚徒,即对已判决的案件进行复查;复勘旧狱,即对已交付实施刑罚的犯人案件进行重新复查,起到了平反冤狱的作用;监决囚徒,即对死刑执行有监决的职权。在监决时,如果囚犯称冤则允许陈述理由,并指派监决御史复勘。也就是说,死刑犯仍有申冤、从宽免死的机会,虽然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少发生,但御史监决制度也体现了唐代统治者对死刑“慎刑”“慎杀”的思想。唐代御史台在监察司法的过程中有时也会参与司法,甚至获得部分审判权,如侍御史职责为“掌纠举百寮,推鞫狱讼”,而推鞫狱讼是侍御史的职责。其中西推是监察各地方州郡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东推是监察京城百官的违法失职行为。御史台所办案件中多为官员犯罪,犯人多被羁押在大理寺,很多案件中御史台办案人员多与大理寺意见相左,故多有不便。之所以御史能够获得司法权,这与御史台设置台狱大有关系。《唐会要·御史台》载:“故事,台中无狱。须留问,寄系于大理寺。至贞观二十二年(648)二月李乾祐为大夫,别置台狱,由是大夫而下,已各自禁人,至开元十四年(726),崔隐甫为大夫,引故事奏掘去之,以后,恐罪人于大理寺隔街来往,致有漏泄狱情,遂于台中诸院寄禁、至今不改。”④(宋)王溥:《唐会要》卷60《御史台》,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230页。御史台设置台狱为“贞观二十二年(648)二月”,御史大夫为李乾祐时设置,此后成为一项制度。御史台拥有独立台狱,审理案件不再被大理寺所掣肘,可自由提讯罪犯,御史台的司法权和监察权都得到了更一步地提升。唐代法律的良好实施,与御史台对司法机构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监察密不可分。
(二)人事监察权
御史台的人事监察权中主要是弹劾官吏,“弹纠百僚”为其主要职责之一,即弹劾和纠举百官。御史台官员作为监察官员,对皇帝负责,有权力对任何官员提出弹劾、纠举。对违法乱纪的朝廷命官,不论文武,不分内外,即使对御史台内部官员甚至长官亦有权弹劾。甚至既弹劾活人,亦弹劾死人。如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弹劾已死的宇文智及“受隋厚恩而灭弃君亲首为弑逆”,因宇文智及已死,就罪及其子,将其任千牛侍卫的儿子屏黜。除了对现任、去世官吏的弹劾,亦可对机构部门的弹劾,如“德宗时,韦贞伯为御史中丞,贞元九年(793)劾奏吏部,贞元七年(791)冬以京兆府滥解选已授官总六十六人,或有不到京给试,悬受官告,又案选格铨状,选人自书试日书迹不同即驳放,殿选违格文者不复验,及降资不尽,或与注官,伏以承前选曹乖谬,未有如此,遂使衣冠以贫乏侍阙,奸滥以贿赂成名,非陛下求才审官之意,由是吏部尚书及吏部侍郎杜黄裳皆坐削一阶。”①(宋)王钦若、杨亿、孙奭等编:《册府元龟》卷520下《宪官部·弹劾三下》,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5908页。由此可见,唐代御史弹劾范围之大,其权力之大。这对唐代官员与机构的良性运行都起到了积极的监察作用。
此外,御史台还负有巡查六部以及监选的人事监察权。《唐六典》载:监察御史“凡岭南及黔府选补,亦令一人监其得失。”上元三年(676),始设南选在岭南和黔中等地,指派御史前往,对官员选任起到了人事监察作用。御史监选在唐代亦为一种制度,对于官员选拔的考试,御史台须派人监督,甚至对于考试的设置,御史台亦有举、废的建议之权。
(三)经济监察权
御史台同样发挥着现代审计、税务的经济监察权。御史台负责监察仓廪、藏库,在古代,仓廪、藏库与财政税收、漕运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是唐王朝社会稳定、维持统治的关键。唐代除了设立仓部郎中、库部郎中等各种专门官吏外,由御史负责进行监督仓廪、藏库。《新唐书·百官志》载:“开元十九年(731),以监察御史二人莅太仓、左藏库”②(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48《百官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235页。,唐代的国家仓库,主要有长安的太仓和洛阳的含嘉仓等,在唐高宗调露年间直至武后时期,由御史负责监仓已经成为固定的制度。御史监仓制度,确保了唐王朝的仓储日趋丰足。在唐代,关系到政权的赋税离不开收入和徭役,可部分地主与官僚等为自身利益而逃避税赋、避免劳役,往往会发生隐瞒人口、漏报少报、逃避徭役等情况。证圣元年(695)凤阁舍人李桥上奏:“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因缘逐粮,苟免岁时,伦避徭役。”建议“令御史督察检校,设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抚之,施权衡以御之,为制限以一之,然后逃亡可还,流寓可绝。”③(宋)王溥:《唐会要》卷85《逃户》,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843页。从此御史开始负责统计人口,监察徭役。御史进行经济监察,监察土地,检验户口,有效防止抑良为贱,没蕃户子孙为官奴婢等逃避国家税赋的行为。在税收方面,唐前期的赋役主要是租庸调,随着均田制不断被破坏,户口上有名无人,租庸调亦不复。唐王朝派出御史台官吏充租庸使,监督税收。租庸使停止后,改派御史为税钱使,又有作税地钱使、税青苗地钱使、青苗使、青苗钱物使、税地青苗钱物使,以及后来盐铁转运使。之后,以御史台官吏监督税收便成为常制。除监督税收、监察仓储外,御史台官吏也被委任对货币的铸造、使用与流通进行监察。唐王朝于开元二十五年(737)开始派官吏充任诸道铸钱使,担任铸钱使的除了御史台官员,还有侍郎、尚书等重要官吏。通过对国家仓储的监察,以及担任田户使、租庸使、铸钱使职务,并对相关犯罪进行监察处理,有力地促进了唐王朝的经济发展。
(四)言谏监察权
唐代的御史台官员不仅有权推、弹官吏,在言谏上亦发挥重要作用。唐代对谏官有专门设置,分属于中央行政机关中书省和门下省,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给事中等言谏官。御史与谏官分属不同体系,虽然都有言谏权,但实施上有微妙区别。言谏官进谏往往在政令实施前,为预防错误而进谏;而御史进谏多在错误政令发生后,目的在于严厉追责,且御史既有谏官职权亦是监察官员,而言谏官员不可兼御史职权,体现了御史台地位的独特性。
唐太宗时御史进谏频繁,《贞观政要》记载,侍御史马周在贞观十一年多次上疏直谏,并多得太宗的采纳。如马周上疏曰:“理天下者以人为本,欲令百姓安乐,惟在刺史、县令。”①(唐)吴兢:《贞观政要》卷6《奢纵》,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178页。
武则天时监察官位高权重,可以针对百官的违法行为直接向皇帝提出弹劾,但御史进谏弊端显现,武则天一面大量提拔如来俊臣等酷吏担任御史台官员进行罗织诬告,让当时御史的言谏权作用好坏参半。但瑕不掩瑜,更多的唐代御史刚正不阿,大胆弹劾已经形成一种风气。高宗时侍御史王义方以李义府奸蠹害政,将加弹奏,以问其母,他母亲回答说:“昔王陵母仗剑成子之义,汝能尽忠立名,吾之愿也,虽死不恨。”连母亲也支持儿子执法奏弹,结果王义方廷劾义府,虽贬无悔。唐代御史们的这种疾恶如仇、敢于弹劾的精神,无疑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写下了灿烂的篇章。②胡沧泽:《唐代御史制度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年,第56页。可见,御史的言谏监察权与谏官进谏互为补充,对皇帝的政令决定起到了很好的劝谏监察作用。
(五)地方监察权
唐初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开始让监察御史“巡按州县”,具体监察工作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一、察检官员的亵渎职责。二、察检户口流散,籍账隐没,赋役不均。三、察检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四、察检刁民荒农,盗贼滋事。五、察检德行毁败,藏器晦迹。六、察检奸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遭凌受辱。③丁中柱:《唐代的监察制度》,《法学杂志》1985年第2期。客观地说,“巡按州县”的过程中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整顿吏治的效果,但凡事皆有两面性。如洛州司佥严升期摄侍御史,于江南巡察,“性嗜牛肉,所至州县,烹宰极多。事无大小,人金则弭,凡到处金银为之踊贵,故江南人谓为‘金牛御史’。”④(唐)张鷟:《朝野佥载》卷3,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57页。此类出使御史在唐代并非个例,有所谓的“台使之害”。此外,监察御史除对以上六方面枉法行为进行纠举和弹劾,还有权举荐人才,《资治通鉴》载:“垂拱二年(686),右台监察御史郭翰巡察陇右,入宁州境,耆老称颂宁州刺史狄仁杰德美者盈路,郭翰乃荐仁杰于朝,征为冬官侍郎。”⑤(宋)司马光编:《资治通鉴》卷203,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438页。后狄仁杰治绩上颇有建树,官至宰相。纵观唐代御史台“巡按州县”对地方的监察,总体上增强了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加强了中央集权从而维护皇权统治。
(六)军事监察权
军事监察权,是监察御史执掌的另一项重要职权。历代统治者都极重视对军队的掌控,唐朝统治者亦不例外,高宗时期已有关于监察御史监军的明确记载。监军御史权限很大,可以军方代表身份招降叛乱的少数民族,有权弹劾违反军纪的将领,有权对战争的军事状况进行了解、监察。唐初设御史监军之意图,除加强中央集权外,同时在于加强对军队将领的控制,防止其拥兵自重与执行不力。
(七)礼仪监察权
唐代御史台的礼仪监察权,主要体现在“知班”和“监祭祀”两方面。历代皇帝为了维护统治都极为重视“礼”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通典》二百卷,其中礼典占了一半。历代统治者都认为“礼”是治理国家、维系国家持续统治的关键。御史大夫“凡国有大礼,则乘辂车以为之导。”①(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13《御史台》,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79页。每当有大型礼祭活动,御史台长官应乘大车作为前导,寓意肃正朝仪、监察礼仪。“知班”为殿中侍御史职责,即百官进殿顺序和班次安排。上殿期间百官如有违礼行为,殿中侍御史都有责任予以纠弹。唐代对朝臣礼仪十分重视,自唐初贞观六年(632)八月始,唐临为殿中侍御史,时御史大夫韦挺“责临以朝列不整”。除殿中侍御史以外,其他御史亦有参与押班、监奏等维护朝仪的活动。对于违反朝仪者,一般都予以严肃的处理,具体处罚从夺俸以至于贬黜,甚至在退朝后仍有对官员形象举止的监察。《朝野佥载》载:“周张衡,令史出身,位至四品,加一阶,合人三品,已团甲。因退朝,路旁见蒸饼新熟,遂市其一,马上食之,被御史弹奏。则天降敕:‘流外出身,不许入三品,遂落甲。’”②(唐)张鷟:《朝野佥载》卷4,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94页。可见御史对于官员礼仪监察之严格。
监祭祀由监察御史负责,“凡冬至祀圜丘,夏至祭方丘,孟春祈谷,季春祀明堂,孟冬祭神州,五郊迎气,及享太庙,则二人共监之”③(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13《御史台》,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82页。唐代皇帝祭天、祭地、祭祖乃至祭庙等活动均需监察御史派员二人,负责监察祭品、祭祀流程是否符合祭祀礼仪,如有违礼则弹劾之。后唐王朝专设监祭使,亦主要以御史为之。唐代御史台通过殿中侍御史“知班”来肃正朝仪,监察御史“监祭祀”维护祭祀礼仪,从而维护皇权尊严与统治秩序。
结 语
唐代御史台机构设置非常清晰,且各自职能明确,虽然在实践过程中具体职责仍有交叉,但基本已呈现出极为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纵观唐代,御史台虽屡经变革,但其机构设置与具体职能都相对稳定,这也使得唐代御史台能持续、完整、有力地发挥其监察职能。御史台从司法、经济、人事、言谏、军事、地方、礼仪等各个领域均发挥着监察机关职能,这对于唐王朝持续而稳定的统治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为后世监察机构设置及职能划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优质文化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