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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需求伦理的本质与功能探论

2018-01-23陈丛兰

伦理学研究 2018年6期
关键词:伦理生命生活

陈丛兰

一、居住需求是居住伦理的本始要素与基石

从生存的本体性层面来看,居住需求是人们身体栖息最为原初性和本根性的集中体现。“一切表象只有在时间与空间的舞台上才能登台亮相”[1](P38),没有空间与时间,人和其他任何存在物都无从显现,更妄论生存、生命的活动。而“住”则是对人的这种空间性的最本质表达,“是所有活动发生的地点,它们之间联系以及共同的基础”[2](P97),决定、限制与生产了人的生存需要、生活实践和大多数的生命活动。“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等谚语即是对此的生动描述。如果把“住”落实到现象层面,居宅空间、社区空间到聚落空间和城市公共建筑空间,它们构成人类生存、生活和生命的栖身之所,人们在其中繁殖繁衍,容纳与展开生活,在类的生活中发展与完善自己。

从生存的合目的性与意义维度上看,居住需求凸显出人之生存的生命意义与伦理蕴含。与其他动物的生存活动不同,人的生命活动决定于其自然性与社会性、物质性与精神性、现实性与理想性的二重本质,其生命活动的独特性在于人能“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3](P57),能把生命意识与生命存在区别开来,形成生命意识对生命存在的审视和反思。在人把生存活动作为自我意识审视和思考的对象的过程中,超越自然性而创造一个“属人”的生活,一个人的生活世界。正如卡西尔指出的:“人类生活的真正价值,恰恰就存在于这种审视中,存在于这种对人类生活的批判态度中。”[4](P10)因此,尽管在生存的本能层面,在生命的基本需求序列上,“食”的价值的确优先于其他所有的生存活动,为了维持生命,人可以露宿风餐、茹毛饮血,所谓“民以食为天”,没有什么比“饮食”更基本、更重要的活动了。然而,如果仅仅从这一层面审视人的生命活动和人的生活世界,就像马克思指出的:“如果我们的自由历史只能到森林中去找,那么我的自由历史和野猪的自由历史又有什么区别呢?”[5](P5)人的生活又与其他动物的生存又有什么区别呢?因此,我们更多需要关注的是,人顺应自然而又利用和超越自然后所创造的那个“属人”生活和属人世界。在“属人”的世界中,“住”一方面总是比其他日常行为更紧密地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相连,涉及执政的合法性、制度的公正性等一系列问题,“人人拥有适当的住房”的“居住权”则构成人权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人类构筑的居宅、城市等日常居住空间,容纳和生产人的日常生活行为,限制和规定包括饮食在内的其他所有日常生活行为,“风餐露宿”不再认为是自然而然的。“住”还是人们对人生状态予以评价的根本标准,“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是我们对于好生活的基本判断,相反“居无定所”和“流离失所”都被视为人生最悲惨的境地,今天更是“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正是“住”使人更像人,通过居住,我们获得自我本质,发展人性和提升了自我意识,最后成长为真正意义的人。

从存在的历史意识维度看,居住需求是人建构生活理想和价值世界的本始要素。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既表现在生命时间的单向性,也体现为生存空间的有限性。所以,人努力追求的那种超越自然和自然局限的属人生活,正是为了能使自己的生命具有超越时空的局限,即“不朽”。不同的文化系统中,人们实现不朽的机制大相径庭。西方的基督教文化中,借助对至上存在(Being)和天国的信仰加以实现。在中国的人本主义文化系统中,生命的超越由两部分完成,一是肉体的不朽,这主要由生命自身的繁殖完成;另一个则是精神的不朽,这主要依靠个体德性与精神境界的攀越去实现。儒家将这种追求精神不朽的活动定格在日常洒扫应对进退的生活实践中。尽管中西方追求生命不朽的文化机制不同,但在现象学层面却达到一致,即都是以对象化的建筑空间为象征符号去言说、呈现和承续人类的这种希望与追求。西方连接人间与天国的神圣之所——教堂被重视,在中国,不朽就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帝王的宫殿,还是普通百姓的陋室,它们是中国人的“教堂”,承载了中国人追求生命生生不息、精神永恒不朽的信念。迄今没有哪个民族像中华民族这样,对栖身之所投注如此深情的眷注并将其与安身立命之道紧密地联系起来。几千年来,人类正是通过自己的建筑活动与所创造的伟大建筑,表达人类的软弱、寄托人类的希望和承载人类的存在意义。因此,这些建筑不仅仅是有尺度、有形态的物理学意义上的空间,更是人“据以度测他的安居、度测他在大地之上天空之下的逗留的尺规”[6](P94)。

综上可见,相比其他的日常生活需求,无论是从人类文明发展的整体层面,还是从个体的存在意义层面,居住需求都具有更为丰富、丰满和跨越时空的文化的、伦理的象征意蕴。人把生存活动作为自己的意识审视和思考的对象,不断追问自己怎样存在、为什么这样存在、应当怎样存在等,以找到理解我是什么、我将成为什么、我应当成为什么的基本根据,这构成“此在”的基本内容。哲学家海德格尔和诗人荷尔德林正是从人的此在出发来理解栖居,把“居”视为人的本质规定,进而把建筑看作是让人类安居的诗的创造[6](P89)。因此,居住需求绝不仅仅是类似于人类其他日常需求的一般性需求,它在人们的需求体系中具有本始性、基础性、根本性和普遍性要义,因而成为维系生存、活化生命、健全生活的“拱心石”。

二、居住需求的发展确证着生活伦理的内核与要义

人的“需要”理论上既表现为对需求对象的依赖,还表现为对需求对象的渴望,是激发主体活动的动力源泉[7](P49)。依此审视居住需求,它一方面体现为人们对居宅为核心的居住需求物的依赖,视其为生活的始基,通过“居”带给人归属感、安全感、尊严感、自主性和价值感等情感满足。另一方面,当居住资源缺乏时,人们必然在体内产生不平衡、焦虑感和无价值感等,为了消除这种感觉,就会把对居住物的渴望变成行为的动力机制。由于居住资源的缺乏会随着外在条件的变化不断变化,主体对于居住对象的渴望也会随之发生变化,马斯洛的需求序列理论对此作了很好的分析,居住需求就内在于并彰显着这一需求序列,在其动态的发展过程中确证着生活伦理的内核与要义。

首先,作为生存论意义上的居住需求构成以稳定的、适当尺度的居宅空间为核心的现实利益,是人们建构生活及其伦理的基础和根本。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需要解决温饱问题,以便能够生存和维持身体健康,如果没有适当的居宅及相应的卫生和保障等设施,就必然会导致主体的“明确的、客观的严重伤害”,这种严重伤害不仅体现在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精神的焦虑不安等,还会对人的生存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使个体根本地丧失对美好愿景的追求能力。所以,满足“住有所居”的需求应该被视为人的根本利益和生活的始基,这也是为什么联合国在《人类住区温哥华宣言》(1976年)中指出“拥有合适的住房及服务设施”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其次,作为发展意义层面的居住需求构成以和谐、有序正义的居住环境为核心内容的现实利益,是塑造丰富人性和构筑美好生活的基础。居住基本需要的满足激发、创造了新的需要:需要再生产自己与生命,需要他人的支持且与他们保持融洽的关系,需要私有空间以培养自己的羞耻感;需要参与社会实践获得尊重与被尊重;需要在较高层次的学习中,形成评判性、解放性的理性意识,以评价自己所属的文化的概念资源,支配自己的生活环境,以满足马斯洛关于自我实现的最高需求。在满足这些需求的过程中,社会所提供的卫生、教育、通讯等居住满足物具有绝对的道德力量,目前许多西方国家关于居住的福利主义和慈善团体对此所做的工作都证实了这种道德力量的存在。同时,这些满足物所蕴含的人本而非物本、高雅而非卑俗、公正而非不公正等的伦理价值追求,在贞定人们的道德心灵、善化生活方面也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社会在保护现有的需要满足水平的同时,应当尽一切可能的方式努力提高居住需要在这一阶段的满足水平。

最后,享乐意义的居住需求确证着人对生活美好的感受并形成幸福的生活品质。这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居住精神上的“乐居”,指居住主体精神超越物质环境的限制而达到的一种超然状态,一种在陋巷而不改其乐的“乐居”境界。这可能是通过发展性居住需求的满足后的结果,也“可以说,这是一种必需的需要已经满足之后的需要,是一种人类精神一定会达到的无所需要的需要”,在思维中达到自身并在自身中的宁静状态[8](P10-11)。另一个是在物层面的“豪居”,指一部分人所追求的远远超出普遍居住水平的居住状态。但这些欲望满足的前提在于不危害其他人的基本需求满足、子孙后代和自然环境,因此需要他们必须具备一定的消费理性、社会责任和正义的美德。然而,在现代社会,由于异化扩展到全部生活,任何个人都无法摆脱这种异化[9](P196)。这使人的需要也严重异化,人们把对金钱、物质的追求视为至高无上的需要,对奢侈品的拥有成为衡量人的存在价值的唯一尺度,铺天盖地的广告让人们相信“豪居”才是好生活的标志,对物的依赖和消费的控制导致了当代的人住得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宽敞,各种服务设施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齐全、便利,但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感到糟糕、苦恼和焦虑。要想消除这种异化,按照列斐伏尔的观点,社会主义国家就需要承担应有的责任,“社会主义空间的生产,意味私有财产以及国家对空间之政治性支配的终结,这意指从支配到取用的转变,以及使用优先于交换”[10](P55)。坚持优先发展诸如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民用房等基本需要满足物质生产而非居住的奢侈享乐品生产,保障“房子是用来住的,而不是用来交换的”,以在更大程度上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参与社会生活、发展自身的机会。

要之,作为一个历史的范畴,居住需求在其发展的每个阶段都生动具体地反映了人们对于生活的基本需求与其根本利益所在,确证着生活的意义和人性的丰富程度。因此,对于居住需求,任何社会都不应当将其仅仅视作一个经济问题,而应该充分关注和重视其所涉及的人性尊严、个体权利、生活意义和社会正义等重大伦理问题。同时,社会在对居住需要满足的过程中,必将引起整个社会生产、政治制度和文化形态等一系列的变革,从而推动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社会进步也在更高水平上不断完善居住需要的性质,从对物质利益的纯粹追逐深入到对善、美等精神价值的追求境界。

三、居住需求构成民生伦理、执政伦理的价值基础

“民生”即百姓的基本生计、生存,它以衣、食、住、教为核心内容。对于以居住为生活方式的人类来说,居住需求的满足无疑是关键要素,为基本需要满足的最优化目标。只有通过居住空间,人类才能为生命形态的身体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栖息之所,给自己的生命繁殖与种的繁衍提供便利的条件,因此,“这些需要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满足,行为者才能有效地参与他们的生活方式,以实现任何有价值的目标”[11](P69-70)。满足与否、在多大程度上被满足都将根本地决定身体的健康,以及道德的培养、自我的建立等精神健康问题,继而也就赋予社会应该使所有人的居住需要得到最大限度满足的义务与道德准则,使居住需求必然与执政伦理、社会伦理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对于执政者来说,首先必须把居住需求的满足置于国家治理、社会发展的核心目标,这是民生之根本利益,也是执政的伦理价值基础。所以,自古及今,百姓居住需求的满足都是执政者和思想家致力思考解决的重要问题。按照哈耶克的国家防止贫困最低“安全网”的意义,居住需求的满足具有绝对的意义,当人们对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和居住贫困等表示愤怒的时候,背后的一个信念就是:居住是一个社会应当优先得到满足的需求。因此,执政者必须把给人民提供足够的居宅和其他的公共建筑、文化服务设施作为发展的首要目标,以确保人民最低水平的生存、健康需要和铺展生活。只有这样,才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才能够筑牢执政的价值基础。

其次是在具体的实践层面,为满足人民的居住需求,执政者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生产和繁衍系统,以供应和分配人们关于居住需求的满足物,即现实利益的生产、繁衍与分配等问题,这是保障民生与巩固执政基础之本。在生产阶段,一方面执政者需要把功利与道义相结合,有效协调需求与市场、生产与环境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必须意识到,对于居住需求的满足问题,如果仅仅依靠国家主义只会导致普遍的“贫居”,例如在国家家长式统治下,国家通过对需要的控制实行对社会的劳动阶层的严格控制,为工人提供最低限度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工人较低水平上的生理和文化再生产;但只遵循市场逻辑则会带来居住的巨大贫富差距,以及潜藏着的社会矛盾和危机。正如柯布西耶指出的,现代人的栖身之处,是他的城市、街道、住宅和忍无可忍的公寓。因为现行城镇和居住区的布局,是楼房越来越密集,逼仄的街道纵横交错,噪音喧嚣……这样的环境甚至阻碍了正常的家庭生活,而家庭的危机,直接就波及人性的危机、社会的危机和政治的危机[12](P237)。因此,在居住需要的生产过程中,执政者必须肩负起引导、规范和监督的职责,把可持续发展变成空间生产的根本伦理原则,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建基于此。

在居住需求品的分配阶段,执政者所制定的公正分配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以居宅为例,居宅通过消费转化成个人、家庭和社会的需要满足。在每个人、家庭和社会阶层之间分配居住空间,使他们能尽可能有效地参与自己的生活方式,把这些利益满足转化为个人的健康、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等需求。在这一分配的过程中,无论是程序还是实质,公正的社会分配是根本的伦理原则,使人人有权利并且能够获得居住需要的满足物。假如居住资源生产的总量和质量的提高是以满足需要奢侈品的形式实现,或者不能分配给那些需要的人,有着舒适宜人的自然、社会环境的居住区总是被“高端人口”所占据,所谓“低端人口”将不得不忍受拥挤的居宅、污染的空气和水源等,就是对后者权利的剥夺与损害,必然阻碍后者形成尊严、信心和一种积极的生活态度,也将根本影响执政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危。所以,作为民生伦理的核心内容,居住需求的满足关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在现代社会中,这些都必须是在一个制度的环境中才能获得,而社会制度的长期存在也有赖于此。

最后,执政者还需要保证有一套使人们居住生活正常进行所必需的伦理价值系统,这种伦理价值需要得到足够大范围内居民的认同,没有这种普遍的认同,就难以形成生活在本质上的和谐,甚而使共同的生活难以为继。在居住生活中,人们主要结成三组伦理关系:家庭、邻里和路人。在传统社会,基于血缘、地缘的居住格局,由家族主义和儒家文化等共同打造的生活空间总体呈现出一种整体性、同质性(homogeneous),这使得“居同伦”很容易被确立起来,“父子有亲、夫妇有义、长幼有序”等家庭伦理规范,以及“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孟子·滕文公上》)的邻里规范获得相对普遍的认同,同时以“拟血缘化”的方式,保证居民与路人之间建立彼此认同的伦理关系[13]。但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曾经“被严格控制的、同质化的总体社会架构分化成诸如家宅、劳动、休闲、运动、旅游等的空间碎片”,这些结构清晰、功能明确的空间体有着自己的语言表述系统、专业人士的期许和社会的目标指向[14](P91)。与空间碎片化相应的是人们在这些不同空间中所遵循的伦理价值的异质化(heterogeneous),这种异质化导致整个社会的伦理结构的震荡重组,造成人与自身、家庭、邻里等伦理关系的矛盾冲突,原子化的居住方式变成当代人的基本生存状态,这从根本上违背人的情感、尊重、认同和自我实现等精神需求。因此,执政者必须充分意识到这种现象对以往确定无疑的生存、生活意义的解构,对整个社会起到的离心作用,需要在尊重多元化选择的基础上,确立符合人们生活需求、具有主导意义和社会引领作用的伦理系统,因为认同总是通过国家、宗教和社会等提供给人们的价值得以形成,这正是从居住生活所审视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时代意义所在。

要言之,居住需求不仅是民生之本,又因其需求对象的基础性本根性意义而与执政伦理有着最为内在的关联,关乎人权、社会和谐和执政伦理建设等价值的实现。今天,习近平提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而美好生活的核心内容就在于“居住的美好”。但不容忽视的是,当代中国不充分不平衡的发展使居住问题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和长期关注解决的重大问题。正所谓“安居而天下息”(《孟子·滕文公》),健康中国、幸福中国的建设,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均需要从对人民居住需求的满足开始,因为对于身居大地又仰望星空的人类来说,需要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空间,在这一空间以及这个空间所赋予的全部生活内容中,去实现人性的丰富和个体与类的统一,而只有具有丰富人性和“共同善”等伦理意识的国民才是美好生活、中国梦的真正建设者与守护者。

四、居住需求凝聚着人类对美好生活的价值追求

居住需求既关乎民生伦理,还深契着执政、社会的伦理内涵,更联通着使人之为人的形上精神追求。所以,人类对美好生活的价值追求就渗透在居住需求发展的每个阶段,它们在构成每个阶段居住需求精神要义之时,也反映了居住需求在导引人们生活意义追求和实现的功能特征。

在基本需求满足阶段,对容纳身体、保护生命的适度居住空间的需要是生存的根本利益所在,因此,“住有所居”就成为这一阶段人们追求的普遍的、基本的价值目标。作为以“居住”为生活方式的动物,在这个等级排列与和谐的宇宙中,不管多么微不足道的人都需要有自己的位置,而人只有依靠以住房表现出来、食物、燃料、衣着的形式等等的产品才能生存和生活[3](P161)。从最简单的穴居、巢居、地面的土木建筑到今天的钢筋水泥大厦,无论哪种形式,它们都是人生存的基本物质资料,如果“有居”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不仅健康受到了最基本的伤害,而且将会被排除在正常的社会秩序之外。人类对居住需求物所提供的遮蔽、保护等功能的追求,也被多亚尔称为“中间的需要”,即实现人的发展这一更高价值的中介,决定了居住需求及满足物的“实用性”特征。例如中国古代建筑实践以“厚生”为根本的道德原则,“厚生”包含两个层面,一为“便生”,“宫室之制,本以便生,上栋下宇,足避风露;高台广厦,岂曰适形”(《 隋书·炀帝纪上》)。这里的“便生”既有方便生活之义,更有以现世生活为本、方便现世人的内涵。“厚生”还要求建筑实践做到“阜财利用,繁殖黎元”,也就是以老百姓的生存繁衍与国家的宁和为目的,即“国泰民安”。当代社会更需要把对普通民居、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基本需求生产作为优先发展的目标,否则就是对人权的剥夺与伤害。基于居住需求对“有居”的价值追求,在日常生活中,功利利益通常被作为道德的基础,勤劳、谨慎、秩序、判断等被视为最重要的品性,它们趋于增进具有这些性格的人的生活福利。

在居住需求的发展阶段,基于规范、秩序与和睦等价值的“善居”是人们的核心需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城邦等居住共同体的长成出于人类居住生活的拓展,而其实际的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15](P5-6)。在满足居住需求的过程中,人类生产了自己,更生产了社会。所以,“住所(shelter)概念不只是与气候和温度有关,而且与社会为住所确定的用途有关……住所包含了做饭、工作和娱乐空间以及隐私的概念,还包括了更高层次上的文化概念,如温暖、温度、特定家庭成员的隔离以及诸如睡觉、做饭、洗衣、排泄等不同的功能”[11](P28)。夫妇、父子等家庭关系、邻里、朋友等其他一系列社会关系渐次产生,相应产生的是如何协调个人与集体、公与私、人与我利益矛盾的需要,于是“夫义妇听”“父慈子孝”“守望相助”的道德规范与关系的和谐成为居住生活追求的理想价值目标,即“善居”。对“善居”的追求凸显出居住需求的“伦理性”特征。从传统走到今天,日常的言行规范、建筑的空间格局等都已发生根本改变,然而,居住满足物必须蕴含的人性、人本和人文的伦理内涵,日常生活中应该把他人的利益作为道德的基础,个人的居住需求满足必须符合其他人的需求满足,关注社会与个人的相互协调,等等,仍然是基本的道德原则。而诚信、孝义、友善等仍然是增进伦理关系与社会和谐的最重要品性,这些都不会随着历史的变迁、社会形态的变化、生活方式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始终是实现“善居”的价值方式与核心伦理内容。

人之为人,其生存的价值绝不仅仅是对“有居”“安居”的基本利益满足,以及一般意义的“善居”这一伦理性满足,而是有更高的意义和追求,由此而进入居住需求的“审美化”追求向度,即人们对居住满足物和居住生活所提出的美不美要求。按照卢卡奇的观点,这是人追求自己的总体性之使然,因此,艺术的深层根基从来没有脱离日常生活,艺术的“独特的活动受益于其在日常生活层面所获得的丰富性”[2](P95)。而人正是在生活和生产实践中,创造美和实现自己的总体性存在。为追求一种“美居”和“雅居”的生活形式,居住需求不再局限于实用性、功能性的层面,而是追求居住满足物是否符合审美要求的问题,居住矛盾在很多时候也已显示为人们对两者的追求和愿望无法满足之间的矛盾。居住满足物的生产者则通过将美学渗透在产品的设计中,把美变成千家万户生活的一部分,以公共建筑、居住设施等美学形式为日常生活建构了一个审美化的环境,居住需求开始超越现实与私利,迈向对抽象原则和精神生活的追求,亦即海德格尔的“栖居”,“栖居的真正困境并不仅仅在于住房匮乏。真正的居住困境甚至比世界战争和毁灭事件更古老。真正的栖居困境乃在于:终有一死的人总是重新去寻求栖居的本质,他们首先必须学会栖居”[16](P170)。本质上看,“栖居”即“乐居”,它意味着人的居住生活全过程,是一种“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自由、自觉状态。

结 语

综上可见,人人都有对居住的需求,人人都有正当的居住需要得到满足的道德权利。居住需要的丰富程度及其满足程度反映着人性的丰富程度和社会的文明化程度,也是我们确定生活美好与否的重要标准。如果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人始终只能生活在贫乏的居住空间这一狭窄的活动边界,只能有限地生存和行动,只能过着匮乏的、碎片化的生活,被焦虑所困扰,这是与人们的美好生活追求相违背的。因此,我们的社会所拥有的所有资源,它的能源和活力,它的价值观和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应该集中于对人和人得以发展的健康生活的建立上,现实的政治、制度设计和社会努力也应该将如何满足经理性所思考确立的居住需要作为发展目标,并以此来判断社会的正义、和谐度,以及生活美好与否的问题。毕竟,生活的美好从居住的美好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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