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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中人际标识的伦理解读:身份、角色与行动

2018-01-23龙啸天

伦理学研究 2018年6期
关键词:契约伦理身份

龙啸天

作为一种人们共同行动的结构体系,官僚制组织凭借其效率优势成为当代最具生命力的组织形式,影响着大多数人的社会生活。理论上,以专业分工和层级节制为基本运行原则的官僚制具有非人格化的特征,基于明确的角色说明与详尽的行为规定,人们在组织中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但在当前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程度显著增加,角色说明对角色背后的意义很难给出真切的评价,行为规定也难以保证行为后果的确定性。事实上,在具体的社会治理场境中,人的交往关系和社会关系受一定伦理精神的指导,人们朝向美好生活的努力遵循着一定的价值取向与行动导向,社会治理是一个“人性化”的领域,是一个现实的活生生的世界,“所谓的非人格化的组织正是人性化世界的活动形式和图景”[1](P1)。所以,组织化的社会治理是具体的人的行动领域,思考社会治理的问题需要关注人际标识:身份、角色与行动。本文拟以历史逻辑主义的方法,结合“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人类历史的阶段性区分,将人际标识置于“纲常伦理——契约伦理——合作伦理”的伦理精神历史演化框架中进行解读,以此来回应全球化、后工业化对社会治理的挑战。

一、纲常伦理下的等级身份

历史上,无论是中国传统农业社会,还是西方古希腊时期,相关历史文献都表明了人们已经对人与自然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系统思考,人的交往关系和社会关系逐渐形成了许多“应当”与“不应当”的价值原理和行为规范,简单说,即是伦理。通常,伦理被理解为“需要‘治理’、‘梳理’的社会次序、人际辈分的关系”[2]。张康之教授指出,“伦理是一种客观的关系,是一种特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这种关系的领悟和治理”[3](P118)。在这里,我们认为,“治理”人的交往关系和社会关系达致有序状态“领悟”相应的“应当”之价值原理和行为规范,因此,作为“伦”之“原理”的伦理即为根植于特定历史阶段人的存在境况的人群有序关系的价值限定与行为范定,它表达了一种应然状态的社会秩序。

作为一种“客观精神”或者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伦理精神总是根植于特定历史阶段人的存在境况或人类的命运状况。在农业社会历史阶段,“对于人的完满存在来说,同某种本原——例如上帝或者善的理念——保持联系是至关重要的”[4](P293),人的存在由神祇来决定(中国语境下,盘古开天辟地,女娲抟土造人,儒家典籍《春秋繁露》阐述为“为生不能为人,为人者天也”。西方语境下,上帝创世造人)并且是神祇的形象,神祇则是人的存在的价值根源和本体论基础。也就是说,人的存在并不是完备自足的,“由于西方文化受制于‘神、事物间的相似、空间法则’,受制于‘肉体、激情和想象’,由于占统治地位的大写的话语存在着,所以,人就不存在”[5](译者引语P10)。中国传统文化中虽然没有类似上帝变成肉身这种观念所包含的神人和解原则,但却存在着“天之副在乎人,人之情性有由天者矣”(《春秋繁露·为人者天》)的“天人合一”思想。因此,在农业社会历史阶段,神性自然是人存在的前提,具有自我意识与独立地位的个人并不存在。人们相信神祇(上帝)道成肉身或者圣人法天立道,在与神祇的比较中意思到自己是“小写的人”。我们可以以“神人同在”来理解这种“小写的人”的存在境况。无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的存在境况决定伦理精神形态。基于神人同在的人的存在境况,在西方,传统伦理精神主要指涉古希腊的美德伦理和中世纪的基督教伦理。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伦理精神的正典是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纲常伦理。自秦汉以降,儒家学说中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礼者,继天地,体阴阳,而慎主客,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外内、远近、新故之级”(《春秋繁露·奉本》)——逐渐成为纲常伦理的基本价值限定,人间的等级秩序无非是“天次之序”的映像。

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等级秩序中,“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相对于“君主”,“臣民”是多数人所普遍拥有的一种身份。当然,每个人自出生起会自然获得家庭中的身份标识,以家元为背景的等级身份标识是农业社会人的交往关系的典型特征,几乎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以比附为源于家庭的血缘关系,“家庭,而不是个人,是中国社会的单位”[6](P607)。社会治理正是在家庭血缘关系的家长制基础上逐级展开,形成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特有的“家国天下”观念。农业社会的基本精神是崇尚自然,等级身份主要是基于自然原因获得,或者说,囿于神性巫魅与自然压迫,社会治理将自然因素的差异制度化为等级身份的悬殊。在将等级身份固化为农业社会的等级统治的过程中,社会治理也呈现出对自然的朴素回归与简单效仿。

事实上,人类社会总是呈现为伦理与治理的一体两面性。治理是伦理的现实表现,伦理是治理的精神实质。就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社会治理而言,社会环境相对简单与确定,人自出生起就继承了家元群体中相应的等级身份,依据各自的身份行事自然合乎纲常伦理的道德规范,“不逾矩”“节制”也被视为卓越的政治德性。具体来看,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典型化的纲常伦理精神指导下,首先,身份呈现为纵向位阶排列,即等级性,家庭成员的身份有着长幼序齿之分,不同家元群体也有着尊卑贵贱的差异,“同一身份中的不同成员之间并不具有利益上的异质性;不同身份的人们之间也不具有利益上的同一性”[7](P228);其次,身份是先验存在的,具有继承性,人出生在某个家庭中,就自然获得了归属于这个家庭的等级身份,进而决定了他的人际交往关系的价值导向与行动取向;最后,身份是混沌完整的,个人一旦拥有了某种身份,“也就拥有了相应的政治地位,其经济利益的实现也有着明确的和确定的路径”[8](P45),他的生活无非是家元群体生活的浓缩形态。因此,农业社会存在着诸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等纲常名教的伦理观念与道德规范,有着“公、侯、伯、子、男”等爵位划分来标识等级身份。基本地,依据纲常伦理下等级身份,人们不仅可以在身份序列中确定各自的等级位置,将旦夕祸福归结于宿命,而且能够明确人群有序关系的伦理要求,遵照相应的规范与他人进行交往活动,从而维护了社会治理的等级秩序。即是说,以身份为主要标识的人的交往关系及交往活动都要合乎纲常伦理的道德规范,而纲常伦理的基本型构要素便是根植于神人同在的等级秩序价值,进而,依托等级身份而制度化的等级统治也就获得了合乎纲常伦理的道德性。不过,身份等级高的人享有相应的特权,甚至可以世袭爵位与封地,而身份等级低的人则需要承担一定的役务。虽然有人可以借助科举功名等免除部分甚至全部徭役,进而改变等级身份,但这实际上是将免除的役务转移到其他身份等级低的人身上。等级身份是外在且先验的,能够改变等级身份的人毕竟属于少数。最终,等级身份的悬殊与对立必然会引发农业社会等级统治的周期性动荡。

二、契约伦理中的平等角色

从传统农业社会向近代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有着不同的理论描述。从法律特征的角度看,这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运动[9](P97);从共同体的视角看,这是一场从家元共同体到族阈共同体的演进[8](P1);从人的存在境况来看,这是一场从神人同在到个人本原的非此即彼的转变。这场走出中世纪的历程是驱逐上帝乃至杀死上帝进而发现人的过程。曾经作为人的存在的价值根源与本体论基础的上帝被人们谋杀后,附着于其上的人的存在的一切价值都丧失了原有含义,最终目的与终极理想的超验设定不复存在,孤立的、非此即彼的个人成为其存在的价值根源和高于一切的唯一者。当“上帝死了”因而不能再与人类立约以保证人类社会的和平与秩序时,一种霍布斯式的野蛮的“自然状态”也就容易被人们所理解,出于对暴死的恐惧和保全自身的本性,人们相互同意订立契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从它那里来的”[10](P132),人们创造利维坦时订立的契约代替了上帝创世造人时的律令,“社会契约论不仅是国家起源及其正当性的一种可能解释,而且是我们所有视为重要的公共世界的规范体系的起源及其正当性的一种最强有力的解释”[11](编者的话P1)。随着近代启蒙思想趋于成熟,契约观念被思想家建构为一种系统理论,一种个人本原的契约伦理代替了传统的宗教式天启或神话般天命的伦理精神(西方语境下即为中世纪的基督教伦理)成为近代工业社会典型化的伦理精神,“正义取决于事先存在的契约”[10](P115),契约关系也就成为人的交往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

在社会转型和伦理精神演化的过程中,个人本原的凸显意味着等级身份制的瓦解。其间,市场经济为近代工业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同时也催生出新的身份群体即市民,与其相对应的是稍后基于民族国家的生成而建构的公民。市民与公民的分立对应并非意味着社会成员被分隔为不同的群体,而是同样的社会成员在不同领域中所对应的不同身份,市民和公民都是人的现代性身份。[12]近代以来工业社会的典型特征是社会分化与领域分离,随着个人本原的凸显,等级身份逐渐分化为身份与角色两种因素,“工业社会所抛弃的是农业社会中的特定身份,而不是放弃了身份去定义人的做法”[12]。虽然在农业社会中也有着角色问题,但那时身份与角色并未完全分化,是呈现为混元一体的存在,“身份浓于人的个性,规定了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与活动的界限,决定了他的生活范围与生活内容”[8](P39),社会治理的人际标识主要是等级身份,使得社会生活具有一定稳定性与继承性。当原来单一且具体的等级身份逐渐消解并分化出角色时,人际标识也就呈现出更多角色化的特征。在社会治理的层面上,社会契约、法律规范等社会性规定赋予社会成员统一的、平等的抽象性身份即公民,拥有公民身份的人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通过契约的形式将权力让渡给社会治理主体来行使,其中作为具体行动者的人,他扮演的仅仅是社会治理者的角色,其标识与职位并不能世袭罔替。因此,如果从社会治理人际标识的角度解读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那么,这是一场从身份到角色的转变,是一个等级身份消解与平等角色扮演同步的过程。

平等是契约伦理最为重要的原则与价值,“虽然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精力上不相等,但由于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他们人人都是平等的”[13](P28)。我们说,角色更具有平等性,即是因为近代以来以契约伦理精神为基础的社会建构打破了传统等级身份的封闭与世袭,所有角色内在都是向所有人开放的,而且任何人也不可能完全保有角色,毕竟,角色在“夜里”是不在场的。然而,当等级身份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以后,角色负载的平等价值却更多是一种价值说教,或者说,角色扮演实现的是形式上的平等。就事实上的不平等而言,卢梭已经意识到,“在坏政府治理下,这种平等只是表面的和徒具形式的,只能使穷人永远限于贫困,使富人不断夺取财富。事实上,法律总是有利于拥有财富的人而不利于一无所有的人”[13](P28脚注1)。甚至而言,平等诉求表面上看来确实是无害的,但却是一场“拉下来”的投机,是“怨恨”对具有更高价值的人施行的“断头术”,“怨恨在目睹更高价值时欢乐不起来,它将其本性隐藏到‘平等’的诉求之中!”[14](P128)。“角色是一种组织现象,人只有在组织中才能扮演某种社会角色”[12],当官僚制组织成功地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绝对优势,角色成为社会组织生活中的基本要素时,官僚制组织的层级结构限制了角色扮演的流动性,使得从身份等级制的枷锁中解放出来的人又陷入角色扮演的层级结构桎梏里。

在工业社会领域分离的背景下,每个人都在不同领域中拥有多重化身份并扮演不同角色,却不再拥有属于自己的完整生活。生活的碎片化迫使个人将自己打碎去填充角色,结果是人的碎片化与工具化,“个人在每一个领域和每一个方面的生活中都不是以完整的个人的形式出现,让人无处不感觉到不自由”[8](P47)。我们知道,启蒙运动发现了人,将人从神性巫魅和自然压迫中解放出来,正是因为人的出现,才有了工具,人成为使用工具的主体,世界也被区分为工具世界与目的世界。问题在于,工具的制造和使用助长了工具主义的思维,尤其是在个人本原的契约伦理精神指导下,关于社会的解释也就合乎逻辑地呈现出一幅工具主义的图像,社会不过是一系列孤立原子化个人的机械联结,而作为构成要素的人也可以被“组装搭配”,即人被异化为工具。虽然人已经出现,但个人却成为每一个原子化他人实现各自目的的手段与工具,社会生活的总体道德境况便也呈现衰落趋势。在等级身份制瓦解的过程中,权力摆脱了人身依附,货币成为物的价值尺度,但在权力让渡与货币购买的背后,权力与货币自身公平与平等的价值隐喻却因权力的攫取与货币的追逐而丧失。为了固化权力或占有货币,角色逐渐漫出原有场境而无所不在,反过来,有人为了能够使本应在“夜里”缺场的角色继续在场,通过权钱交易等手段使得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为少数人所操纵,重新构建了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角色成为权力与货币的奴隶,而角色扮演成功与否、责任与否更是由权力与货币来评判,在这个过程中,作为目的人再也无关紧要。总之,形式平等的角色与人的异化造就了社会生活实质上的不平等。

现在,我们所处的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是人类历史上又一次根本性的社会转型运动。自20世纪80年代起,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进行了社会治理变革,传统上由政府垄断社会治理的做法日益困难,转而呈现为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政府成为合作治理多元主体中的一员。不过,我们应当意识到,人类社会的历史转型不仅推动了社会治理的变革,而且涉及伦理精神的演化。事实上,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之际,中国政治制度变革的根本问题便在于伦理基础,“伦理的觉悟,乃吾人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15]。彼时,进步的学者和改革者借助西方近代启蒙运动所确立的契约伦理来冲击晚清王朝所坚守的纲常伦理。我们知道,与西方在农业社会历史阶段的文明成就相比,中国所拥有的农业文明更为发达,中国在农业社会所确立的传统伦理精神也更为成功。也正因为如此,当西方国家以契约伦理取代了传统伦理精神并率先走向了工业社会时,纲常伦理却成为中国走向近代工业社会的沉重包袱。因此,在目前这场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运动中,我们并不能期望契约伦理会自然地成为合作治理的伦理基础。甚至,契约伦理正在成为西方国家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包袱。就中国的现实情况而言,一方面,纲常伦理显然已经不再是与政治国家相结合的典型化的伦理精神,但纲常伦理的某些道德规范却仍在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乃至社会治理。另一方面,中国曾经向西方学习借鉴过契约伦理的文明成果,但中国并没有完全背负起契约伦理的包袱。20世纪80年代以来,与全球性改革运动在同一时间,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承担着工业化和后工业化的任务。在当前的社会治理变革运动中,中国走的是一条不同于西方的道路,无论是中国传统的纲常伦理,还是西方近代以来的契约伦理,它们都不可能是中国走向后工业社会的伦理基础。人类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人的存在境况不再是个人本原的非此即彼,而是“人的共生共在”[16]。对人的共生共在关系的领悟是一个伦理的问题,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是一个行动的问题。所有这些意味着我们需要从人的共生共在出发建构新的伦理精神。

三、行动反思与合作出路

阿伦特对人的境况的叙述告诉我们,在开端启新的意义上,人是行动的生物。就此而言,近代工业社会的开端启新是由竞争行动完成的。启蒙思想家根据人的存在境况由神人同在向非此即彼的转变阐述并构建了个人本原的契约伦理,根据原子化个人的利益争夺强化并泛化了竞争行动。当霍布斯指出社会中存在着“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时,人们发现了早已存在的竞争行为。当这一话语在启蒙运动中得到阐述并建构时,竞争行为也就得到合理性强化,进而凝固为文化意义上的竞争行动。放眼望去,整个工业社会也就形成了一个竞争的社会,社会治理也通过竞争来开展行动。

事实上,当竞争行动完成近代工业社会的开端启新后,当工业社会走向组织化社会建构时,组织对个人的竞争行动提出了标准行为模式的要求,个人的竞争行动被置于组织的竞争行动中,服务于社会治理的确定性追求。但是,“如果人仅仅是同一个模子无休止的重复和复制,其本性或本质像任何其他的东西本性或本质一样,对所有人来说都是相同的和可预见的,那么行动就是一场不必要的奢侈,一次对普遍行为规律的任意干预”[17](P2)。竞争行动初期的积极建构意义已经丧失,人们按照官僚制组织的规则及其他要求被动地承担角色,角色扮演也就沦为受制于官僚制层级结构的应付差事的工作。而且,在官僚制的层级结构中,个人只能根据不同职能分工的位子扮演相应的角色并服从于既定的期望,而关于角色扮演与期望服从的不幸真理是,角色扮演越成功,个人行为就越倾向于官僚制组织设定的、与经济学及其技术工具统计分析密切相关的标准行为模式。

虽然竞争行动曾为工业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但当竞争行动不再具有革故鼎新的社会建构积极意义时,其消极后果也在不知不觉中积累起来,进而以风险社会的形式加诸我们自身。从现实来看,当危机突发时,单个的救援者不可能完成救援任务,每个受灾者的处境也不尽相同,人们不得不迅速打破官僚制组织职能分工的壁垒并抛弃精细的利益选择,自觉并积极地扮演危机应对者的角色,采取合作行动来共同应对危机。但是,如果对危机事件的思考不是去谋求社会治理模式的根本变革,而是在既有的治理模式下进行危机管理,那么危机应对者的角色扮演终究是失败的。事实上,所谓的风险社会和危机事件频发,不仅意味着社会环境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而且表明了人的共生共在和相互依存,“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危机事件都会让社会付出沉重的代价,我们不能等待危机发生后再通过合作行动进行危机管理,而是要以合作行动来消除一切可能导致危机的因素,通过合作行动为人的共生共在创造条件。在社会治理模式的意义,这也即是合作治理模式,合作关系成为人的交往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人们处在一个合作共同体之中为了人的共生共在而开展行动,行动就是人的最基本的生活方式,每一个人都在行动中不断地寻找自己所应扮演的角色,发现最适合自己的角色,并因行动的需要而不断地变换自己的角色”[12]。社会治理必须从人的共生共在出发,个人本原的价值取向在人的共生共在面前变得无足轻重,类似官僚制组织中的角色说明与行为规定也失去了意义,合作行动而非权力或货币成为角色扮演成败的判定因素,也将是社会治理中主要的人际标识。

当然,工业社会的伦理话语体系会将这种人的存在境况的改变视为危险信号,而且会从理论上加强对竞争的赞美,营造出一幅平等社会的景象。工业社会伦理精神的正典是契约伦理,其在骨子里体现的是一种利益关系,至少在未来预期方面,共同获利是契约发生的基本前提,但我们并不能盲目乐观地期望市场经济可以自然产生充足且完备的道德资源,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骨子里有着逃避责任的机会主义倾向。因此,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指出,市场机制的最初运行需要借助某些传统伦理的精神气质。不过,市场经济内在具有自足的扩张性,时至今日,竞争机制已经越出私人领域而向公共领域扩展。与此同时,竞争行动的消极后果也在不知不觉中积累起来,人类进入了以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为主要特征的风险社会,“要改变这种状况,肯定需要首先改变人的思想、观念和信仰。只有当人的思想、观念和信仰发生了变化,才有可能使新的社会规划付诸行动”[18]。在现代社会的基础平台之上,我们已经不能期望像韦伯分析的那样借助传统伦理的精神气质对市场经济乃至社会运行进行道德监护与约束,“传统伦理作为一种强化约束的控制手段,在协助资本主义将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同精细严格地合理组织与规范经营结合起来之后,它的道德监护权转而被它给予过精神支持的经济冲动里逐渐剥夺,乃是一件合乎逻辑的事情”[19]。而且,即便传统的伦理精神有所保留,也在一定程度上被近代以来契约伦理的精神气质改变了原初色彩。事实上,任何伦理精神都根植于特定历史阶段人的存在境况,传统农业社会的伦理精神,无论是中国历史上的纲常伦理,还是西方中世纪的基督教伦理,它们都根植于神人同在的小写的人的存在境况,近代以来的契约伦理萌生于人的非此即彼存在境况。在现代社会,个人权益应受重视是一种历史进步,但个人本原的契约伦理注定了孤立的、原子化个人在人的工具性异化过程中、在竞争行动的泛化过程中陷入恐慌与焦虑。无论是纲常,还是契约,它们的伦理精神气质已不再适合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人的存在境况,人的共生共在要求以合作行动再一次开端启新,随着合作关系成为人的交往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一种从人的共生共在出发、以合作而不是竞争为基本型构要素的新的伦理精神必将取代契约伦理为合作治理提供道德支撑,实现后工业社会合作伦理精神的启蒙。

综上所述,社会治理始终是一个处于一定伦理精神指导下的人性化领域。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纲常伦理精神指导下,社会治理活动依托于等级身份,但这种制度化的等级身份终究是一种先验的不平等存在,等级身份的悬殊与对立最终推动人类社会的辩证发展。近代以来,随着人的存在境况由农业社会的神人同在转变为工业社会个人本原的非此即彼,契约伦理取代了传统伦理精神成为工业社会典型化的伦理精神。社会治理摒弃了等级身份制并借助社会契约建立了新的先验性制度体系,早前由自然因素决定的等级身份分化为身份与角色两种因素,社会治理活动更多呈现为具有一定流动性的组织化的角色扮演。但是,角色的个人性证明取决于与官僚制组织中标准行为模式的匹配程度,而且,竞争行动的消极效果已逐渐积累并以风险社会的形式加诸我们自身。在我们看来,正如由农业社会发展到工业社会以后,契约伦理精神取代了传统伦理精神,一切等级身份都丧失了合理性,角色代替了身份成为社会治理中最基本的人际标识。在当前由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中,人的存在境况不再是个人本原的非此即彼,而是人的共生共在,一种新的合作伦理必将取代契约伦理为社会治理中的合作行动提供道德支撑,所有先验的外在于人的自然因素或社会规定将不再是角色扮演的决定性要素,执着于确定性追求的标准行为模式也不再适应高度复杂和高度不确定的社会环境,以人的共生共在为根本目标的合作行动将成为社会治理中主要的人际标识,具体治理场境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合作行动体系中自觉的行动者,通过具体的合作行动来定义自己并证明自己的角色扮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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