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律应对
2018-01-23肖纪连
◎肖纪连
一、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现状
(一)农村水土资源污染严重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生态问题逐渐突显出来,农业中污染物逐渐增多,城市污染也逐渐向着农村转移,导致农村污染比较严重。根据《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数据得知,农村环境问题非常严峻;农村地表水和饮用水均得到一定的污染。2013年3月4日到3月10日中相关数据得知,我国131个自动监测站针对我国重要水系中的重点断面进行水质监测,结果得知:我省所在区域即淮河流域排名最后,为第7名;在我国7大水系中,其中不合格率高达90%;在淮河流域污染中,农村污染成为重要的污染源。近年来,在农村大量使用农药、花费;大棚薄膜耗用量也在不断提高;农村畜牧业、养殖业规模不断增大等都是导致环境污染的直接因素。
(二)农村工业化加剧农村生态环境恶化
近几年,我国农村工业化得到迅速发展,进而促进了农村经济水平和社会发展,有利于我国经济体制革新和现代化工业体系的建立;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极大促进我国现代化社会建设。然而,在传统经济、社会等因素限制下,我国农村工业化在发展中付出很大的代价,尤其在不断加快农村建设,推进农村工业化体系建设这一背景下,导致农村资源过度开发,环境污染,使得农村生态问题更加突出,进而使得生态环境和农村工业化建设产生很大的矛盾[1]。一些工业废渣没有经过处理,便随意堆放,在雨水冲刷下进入到水域中,不断造成土地、水质污染,还会导致河流淤积,减小水面。
二、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困境
几年来,我国加大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因此生态保护也取得很好的效果,也加快了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进程。现阶段,针对农业有关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出台法律10余部,一些法规40余部和340余部规章,进而初步建立相对完善的农村法律体系。然而,尽管目前针对农村生态保护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实际中还面临着有待解决的问题。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已经满足不了新形势的需求,因此必须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建设。
(一)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立法缺失
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导致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比较滞后,且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使得在具体实施农村环境保护过程中面临很多法律盲点。第一,针对目前农村工业体系发展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并没有制定具有针对性法律法规。例如,针对畜禽养殖业中造成的土壤、河流等污染,并没有制定具有针对性法律法规。第二,针对我国村农环境保护等法律体系,只是进行原则下要求,没有具有实际操作性惩罚细则,不具体、不明确,很难应用到具体实践中。我国针对农村小康环保等制定具体行动计划规则,这是对农村环境保护制定的重要规划,然而其法律效力不足,不能在农村环境保护中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进而导致实践效果较差。
目前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等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因此使得农村环境保护具实践中面临较大困难。尽管我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也规定了针对农村生态保护等要求和条款,但是并不完善,也不具有实际操作性。例如,我国制定有关城乡二元制等生态保护法律体系,主要是针对工业城市等进行环境保护,缺乏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具体细则。这种法律支撑的缺失,导致农村环境保护效果较差,因此必须要引起重视。
(二)环境规划的制定和执法不能够与时俱进
农村环境执法工作存在盲点。作为一项公共事务管理,环境保护则具有自身特殊性。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责任主体数量较多,难以进行明确界定;较强的公益性,导致经济回报较低,因此吸收不到更多社会资金投资。因此,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但是,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面较广,政府目前不能针对所有领域做出具体的环保规划,还需要政府要进一步要细化各种环境保护工作,进而制定完善的、与时俱进的环保规划。
由于农村环境资源所体现出的公共属性,进而使得在实际环境保护中经济手段比较缺乏。尽管目前针对社会成本加大组织或个人收取相关费用,并对一些社会效益较大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相应补偿,但是其本质上并没有对农民的掠夺式生产进行限制。这种生产方不但没有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而且还对土地资源造成一定破坏。在2003年,我国开始实施排污费制度,但是并没有包括农村污染治理,因此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到新形势中。
(三)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
长期农村发展观念下,农民在农业生产中,过于重视生产产量,并不能考虑到环境保护。所以,即使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制定明确的法律和规定,但是由于意识的不足,也难以真正落实和发挥效应,也导致农村中普遍出现执法不力、有法不依等问题。还有就是,农民生活生产模式并不科学,不具有环境保护意识,也不能认识到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危害性,因此在生活生产时,不能将一些农业和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农业生产农药超标,过意重视农产品产量和经济效益,并不能重视环境效益,环境保护意识不足是造成环境破坏的重要因素。通过相关资料得知,大多数农民并没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对于环境造成的危害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很多农民也不能积极去学习各种环保知识。此外,农村环保法律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因此农村环保法制体系建设并不能引起农民的重视。例如,农村环境污染一般都是在事后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缺乏事前防治工作,这都是导致农村生态环境破坏重要因素。
三、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意义
目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形势比较严峻,同时生态环境的破坏直接对农民产生很大影响,但是农民合法权益并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这一层面来说,建立和健全农村环保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一)保护农民权益
农村工业化生产造成了农村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例如水资源得到污染、土壤污染后硬化、空气污染等,这些污染对于当地农民直接带来很大的影响。农民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又是当地长期居民,生态环境的破坏直接对农民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造成很大影响。
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环境主体地位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且不能进行更好救济工作,因此使得农民环境权益受到损害后很难获得司法的救济和维护。所以,要尽可能完善各种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实现农村环境保护的“国民待遇”,进而有利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实现环境正义
环境争议作为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就是降低由于某些差异,导致人们受到不公平的环境关系所造成环境影响的不公平现象,进而保证人们环境权利更加公平公正。我国实施城乡二元结构,其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城市发展和工业发展,这种发展模式促进了城市经济的繁荣,使得城市居民生活模式不断扩张,却不能承但破坏环境造成的后果,导致环境破坏后果有农民承担。这种现象对于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和环境法中环境正义产生矛盾。从这一角度来说,建立和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能够维护农民正当环境权益,维护环境正义。
四、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出路
现阶段,针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立法工作还存在很多缺陷,进而导致我国农村生态保护成效较差。因此,在农村环境保护实际实践过程中,要及时分析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冲突,进一步加大环境破坏的违法成本,制定严格的惩处力度,严格落实执法,提高法律权威性[2]。此外,还需要做到:
(一)完善农村生态环境的公共参与制度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相应的公众参与制度,并不断被推广实施,也获得一定的成效。然而,在农村地域中,农民并不能积极的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其主要原因就是农民自身的环境权益长期不能得到有效维护,政府部门也没有为农民提供更多机会和平台参与到环境治理中;在农村,农民没有树立较高的环境保护意识,缺乏相应的环境保护知识,因此不具有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环境信息的不对称,也导致农民与环保部门不能及时沟通交流;由于自身条件和各种外界因素的限制使得农民针对自身周围环境信息所知很好,因此对农民参与环境保护产生很大影响。所以,必须要提高农村环保工作的公众参与度,提高农民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执法工作
加大农村环保工作执法力度则是治理和保护农村生态关键的有效手段,也是农村环保法律体系建设中必不可缺少的环境,对于健全农村环保法律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来说我国环保工作执法形式并不乐观,因此必须要加强农村环保执法力度。第一,要制定监管部门和部门的联动执法体系。要明确各个部门具体的职责权限和具体工作内容,使得各个部门做好部门负责的环境管理职能,避免出现执法重复和执法冲突,降低农村环保工作出现的盲点。第二,针对农村汉堡工作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加大农村环保工作执法监督力度,要完善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的行政诉讼和复议制度,加强对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真正落实环保工作。
五、结束语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在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建立完善的农村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在是农村实施环保工作的重要保障。本文针对农村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建设提出建议,进而能够为我国农村环保工作产生积极作用。实施农村环保法制建设和法制创新,将对于我国建设生态文明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